书城文学邹韬奋作品集(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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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参政会第一届大会的总结

国民参政会第一届大会得到了什么收获,记者在本刊上期社论里已略述梗概了,现在想从特别重要的提案中作一次比较具体的叙述。这次大会的提案中,有若干提案是有秘密性的,尤其是关于军事,国防,外交及财政等,这些我们当然不能公布。其次,这次一百余件的提案,逐一叙述固然不可能,而且也没有必要,因为我们只要把特别重要的若干提案提出来研究一下,便可以看出大势所趋的倾向了。

一 政府交议的几个提案

政府交议的提案有好些是不应公布的,就其可以公布的说,一个是节约运动计划大纲,主要目的为:(一)增加抗战力量,(二)充实建国力量,(三)养成国民俭朴风气。节约运动分为生产节约与消费节约两种:生产节约以减少生产浪费增加生产效能为原则;消费节约以减少物质浪费充实社会富力为原则。实施方法分为(一)统制,(二)禁止,(三)劝导,(四)奖励,(五)竞赛等。在抗战时期,前方战士浴血拚命,后方难民忍饥挨苦,仍有许多所谓上层分子过着奢侈放纵的腐化生活,这是很可痛心的,所以节约运动的提倡,尤其是关于上层分子的方面,实在是抗战时期一件非常迫切的事情。本案大纲由大会通过,并汇集各参政员的修正意见,提送政府采纳,详订实施方案。此外有两案值得特别注意的,一个是“改善各级行政机构”,还有一个是“拟设县参议会,推进行政,完成自治”。关于这两方面,不但政府有提案,参议员中提出的也有多案。例如关于改善政治机构的有:褚辅成等二十二人提“加速完成地方自治条件案”,孔庚等二十一人提“改善地方下级政治机关,加速完成地方自治条件案”等等。关于地方参议会的有:曾琦等三十二人提“克期设立省县市参政会案”,王造时等二十八人提“设立省以下各级民意机关案”,许德珩等二十四人提“拟请从速设立省县及县以下民意机关案”,程希孟等二十人提“设立各级地方民意机关建设案”等等。

关于这两方面的政府提案及参政员提案,都分别合并审查,修正通过。在国民参政会通过的“改善各级行政机构”的决议案中,指出“下层行政机构宜加充实”,“下级行政机构应注重人选问题”,并指出“乡镇及乡镇民大会为权力机关”,这些都反映着目前的迫切需要。

关于各级民意机关这个问题,在大会中提出的时候,颇有人认为不宜于抗战的时期,他们所举的最主要的理由是上次世界大战时,各国都注重民权,而且在抗战时期分散力量于选举,亦非所宜。其实这是不正确的,上次大战是帝国主义国家彼此间的战争,彼此都怕民众,所以都极力压迫民众,我国此次抗战是以半殖民地的国家抵抗帝国主义国家的侵略,正需要大规模的民众动员,因此也特别需要民主政治。况且民主与集权不但相反而且相成,因为由民主所产生的集权才特别有力。至于选举这件事,外国常利用选举来宣传政见,鼓起人民对于政治的兴趣,我国也尽可把选举加入组织民众训练民众的工作,作为动员民众的一部分的工具,正可集中力量于抗战建国而不致分散力量到别方面去,讨论的结果,本案终于通过了。

二 拥护长期抗战与抗战建国纲领

在这次大会中,有三件事是经过全体参政员一致起立通过的。一件是通过拥护政府长期抗战国策案,一件是通过实施抗战建国纲领案,还有一件是通过大会宣言。

拥护政府长期抗战国策案,是胡景伊等二十一人提出的,只要看该案所提出的简明扼要的理由,便知道这个提案的重要:“现在我们中央政府,以长期抗战定为国策,日本敌人造谣,每每说我们中国是无组织的国家,是不统一的国家,是一盘散沙的国家,这一次的战争完全是国民党造成的,蒋政府主张的,所以要打倒国民党,要打倒蒋政府。我们现在参政会,包含各党各派各区域,各民族,无党无派及各界的人士,应该协助政府,拥护政府长期抗战的国策,将抗战的事作为全国人民之公意,不单是国民党,亦不单是政府一方面之意思,我们为国家民族之生存及自由,不妥协,不屈服,彻底抗战,必定可以得到最后的胜利。”我们相信,这个提案的得到全场一致的通过,外可以粉碎敌人的造谣诬蔑,内可以粉碎汉奸卖国贼的分化阴谋。

关于拥护实施抗战建国纲领案,提出的共有三件,一为陈绍禹等六十八人提出的,一为郑震等二十八人提出的,一为王家桢等二十一人提出的,三案合并讨论。陈绍禹代表中国共产党表示热烈拥护政府实行抗战建国的政策,曾琦代表国家青年党表示绝对实现精诚团结,以打破敌人挑拨离间的虚伪宣传。最后议长以三案合并,另行起草一决议文付表决,全体一致起立通过。决议文中的重要语有:“深感吾民族存亡,系于目前之奋斗,成则俱生,败则俱亡,吾整个民族,不分党派,不分职业,惟有精诚团结,坚苦奋斗,一面抗战,一面建国,始能免沦于奴隶灭亡之境,而跻于自由平等之域。”“切望国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督促各级政府,切实施行。”这个一致通过的决议至少有三个重要的意义:(1)各党各派共同团结努力;(2)全国正式表示一致拥护抗战建国纲领;(3)特别注重实施办法,切实执行。

三 关于民众运动及人民权利的保障

关于民众运动,记者曾和其他参政员二十八人提出“调整民众团体以发挥民力案”,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对于“调整现有的民众团体”,主张“只要在事实上不违反三民主义及抗战建国纲领,确有群众基础及救国工作表现的民众团体,政府都应该准许他们立案,承认它们合法的地位”,修正案在“救国工作表现”之下加入“而依法组织”字样,在大会中颇引起辩论,我们当然不是主张不必守法,却是重在依法加以调整。新华日报记者企程先生说得对(见七月十六日该报):“现在有许多团体不是不想依法组织或依法补行登记手续,而是实在无法可依或欲依法而不得的痛苦(就记者个人所知,店员,电信员工,想组织团体就找不到法律根据);而许多团体虽一再要求登记,但始终不获邀准”。本案终依修正通过。我们希望主持民运的当局能顾到该案保持已有的民众力量于政府领导之下的意旨,对现有的民众团体加以积极爱护与领导,那就是国家之幸了。

与民运有连带关系的是言论自由的保障,关于这方面,记者也和其他参政员二十七人提出“具体规定检查书报标准并统一执行案”本案在办法方面要点有三:(一)由政府根据抗战建国纲领第二十六条保障言论的原则,规定检查书报的具体标准,并公开宣布;(二)检查书报必须有统一负责的执行机关,俾免政出多门流弊繁多;(三)对查禁的书报,须将理由通知,并准许编著人或出版机关向统一负责的检查机关提出解释或申诉。本案修正通过。

此外沈钧儒等三十八人提出一个“切实保障人民权利案”,审查修正如下:(甲)标题修正为“请中央通令全国军政机关切实保障人民权利”。(乙)办法修正如下:(1)通令各地方军政机关,凡中央颁布全国通用之统一法规,不得变更或违背,致妨害人民之自由权利;(2)除法律赋有权限之机关外,绝对不许拘捕禁押审判处罚人民,以保法权统一;(3)通令各军警机关,除戒严时期外,不得拘禁审判非现役军人,非违犯军事法规之人民,现在拘禁中者,应即解送司法机关;(4)通令各军警机关,逮捕嫌疑之人犯,必须于廿四小时内解送审判机关;(5)凡非依法律手续逮捕者,应立即移送审判机关;(6)通令全国,查明现尚羁押之政治犯,予以释放;(7)通令全国严禁刑讯;(8)通令军警机关,凡人民团体及言论出版,非依法律不得解散封闭扣押没收;(9)通令全国人民得依刑诉法举发公务员及公务机关违法滥权,妨害人民自由权利之行为,惟挟嫌诬告者应坐同等之罪。本案依修正通过送交政府。

四 结论

上面仅就可以公布者略加撮要论述,但已可看出通过各案如能“切实施行”,是可以逐渐踏上民主政治的道路,增强抗战建国的力量,这就有待于全国上下的共同努力了。

二十七,七,十七,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