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工作中的恋爱问题 田塘柳
我是南阳人,自问是一个有毅力的女子,当民族自卫战争展开后,我便想舍弃我醉生梦死的小姐生活,走上民族解放战场,为人道正义真理来奋斗一下,而苦于没机会。去年十月,正好××师由大别山转进至南阳整训,该师政治部招收男女政治队员,我便约三位女同志去投考,侥幸均能如愿取录了!我们的心中,说不出那样的愉快。
几个月来,都是本着一贯志向,在政治部领导之下做工作:演剧呀,家庭访问呀,各连教歌咏呀,精神讲话呀,从来不落人后,实实在在地去干。同志间,教官间,对我们都纯洁,都很好。
三月初随军开拔到偃师来,仍旧照常的开展我们的工作。一天,主任请我谈话,一进主任室,看见参谋长亦在此,说要跟我介绍终身大事,是总部的一个中校参谋,没有结过婚,人才二十六岁,说着说着,中校参谋就来了!当面介绍,我也没有多说就走了:回来我越想越难过,不禁大哭起来,同志们也跟到我哭。队附跑来说:“你不懂好意,你不服抬举,人家一个中校参谋,还配你不上吗?男子就是事业,女子就是婚姻,这是最大的问题。主任爱护你,你还哭,……”说了一大套。表面有道理,仔细想一想,总不如我愿,总是不合理的。隔两天非要我答应不可,我坚决不答应,要我通信,参谋一连给我写三封信来,尽是些奉承抬举肉麻话,我仍置之不理。主任跑来说:“你为什么不回信?”“我不能写,”我说。“我起个稿你照着写好不好?”主任又说。“我写不来字,”我说。主任怒冲冲的走了。又隔着两天,主任又来(他天天写纸条叫我,我总是不去)说:“到总部去吗?”“去做什么?”我问。“看参谋,他要来看你,骑马摔下来,把手跌痛了,非常利害,你也应该去看看吗!”他说了一半天,我仍不去,三四天后,×参谋来到主任处说是“养病”,办席请我,当天我出去去做家庭访问,不回来。
对方进攻包围太利害,我以最大决心,给主任写封信,大意说一个人有他的人权,自由,不能勉强,更不能压迫,我的婚姻问题,自有主张,请勿过问;若再提,我只有走,若不提,我照常工作。主任回信,叫我去,又说了一番“大道理”,我坚决反对,结果,都说不提,算是告一段落。这问题产生后,就有人说:他在南阳,因为我演《东北一角》,就把我“看中”了,无论如何非讨我不可。经过三番四次的反抗,终于我算胜利了。但是又产生一些问题,不能解决,请先生指教。
一、主任介绍时,承认的好,不承认的好?
二、惹起这场风波,主要的原因,由于我工作努力,被人“看中”,今后灰心的好?努力的好?再发生同样问题怎么办?
三、战地里几多青年热情女同志,均努力工作,而多半嫁给人家作了十足的太太。这是男子的不对,还是女子的不对,女子应不应给人家作太太?
四、我不能行独身主义,对伴侣的选择,应怎样的选择,抗战中的女子,适不适宜恋爱?
五、我今后奋斗的方向,应从那方面做去?
六、目前有人无形中再提这个问题,叫我怎样应付?
韬奋先生:这是我不了解而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我想在战地里同样的问题待解决的也很多,请先生劳神解答为感!
田女士为国努力的精神,我们谨致诚挚的敬礼。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和民族解放运动是分不开的,中国妇女在民族解放运动中能多多参加抗战工作,能多多表现能力,中国妇女解放的成功将随民族解放的成功而俱来;所以我们认为田女士以及和田女士同样热烈参加抗战工作的女同胞们,都值得我们的崇高的敬礼。
关于田女士来信所提出的问题,现在分条奉答如下:
一、在这加紧抗战的伟大时代,“抗战第一”,婚姻原是次要的问题,但是就个人方面来说,究竟还是相当重要的问题,应该加以比较慎重的考虑,不能在立谈数语之后,在匆促间就可以“承认”的。所以田女士的不即“承认”,是合理的态度。
二、田女士因工作努力,被人“看中”,以致惹起这场风波,这不能归咎于“工作努力”,所以不应灰心,应该继续努力。某中校参谋因女士工作努力而发生敬重的心理,由敬重的心理而发生单方面的恋爱,这都是很寻常的可有的事情,他的毛病是在过于性急,出于勉强,不尊重对方的自由意志,恋爱是双方的的事情,他只是由于单恋而施展直接间接的强迫手段:这倒是“惹起这场风波”的“主要的原因”!这样看来,这场风波之惹起,其责任是要由这位冒昧而卤莽的中校参谋负的,不应由田女士负,更不应该归咎于“工作努力”。倘若因为惹起了这风波而对于“工作努力”这件事灰心起来,那便是“怪错了人”!至于“再发生同样问题”,应该用同样合理的态度来对付。关于这一点,当于答复第四条和第六条中附带说到。
三、男女结婚原是一件寻常的事情,我们没有理由反对“青年热情女同志”结婚,不过须出于她的自愿,而且须在不妨碍参加抗战工作的条件下。如果结了婚便把原来努力的工作抛到九霄云外,这却是不应该的。田女士所谓“给人家做太太”,如果只是结婚的意思,没有什么“不应”的;如果是指结婚后就坐着享福,把原来努力工作的意志改变,那是“不应”的。如是前者,没有什么“不对”;如是后者,却不对。
四、关于选择伴侣的问题,就寻常的标准说,不外对于健康、性格、思想、学问、兴趣等等加以注意,在这里我们可以不必多加讨论;不过在这抗战时期,“抗战第一”,我们每一个的全副精神都应集中于参加抗战的工作,应集中于争取抗战胜利这一个最崇高的目标,因此我们选择伴侣,也须顾到这一个条件:就是至少须不致妨碍你的工作,如更能有助于你的工作,那就更好了。在不妨碍工作或更有益工作的条件下,抗战中的女子不是绝对不可以恋爱的,倘若她真遇着了她所最心爱的人物。所要注意的是:就是恋爱,也不应该把它看得比工作本身还要重,以致把工作上所需要的时间和精神移转到写情书讲情话,风呀,月呀,闹个不清,这样必然要把工作懈怠起来,也就是犯了妨碍工作的原则。所谓不但不妨碍工作而反更能有助于工作,那是说在知识、技术、经验、工作方法等等方面,可以时常互相勉励,互相督促,互相讨论研究,互相协助等情况之下,共同努力于有意义的工作。当然,这种情况,在工作同志之间也可有应有的,不一定在爱侣之间才能有的,但是如果爱侣同时具有这种情况,那便是不但不妨碍工作,而且是更有助于工作的。
根据上面的研究,抗战中的女子(当然尤其是已在努力参加抗战工作的女子)如果真遇着她所心爱的人,只须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恋爱,不是绝对不可以的。但是在另一方面研究,如果有了恋爱的结晶品(生育),问题便比较地复杂,这虽然不是绝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可是就要看个人的情形而定。有的人有可靠的亲友可以委托,以及经济上有办法,那还比较易于解决;有的人没有可靠的亲友可以委托,经济上又有困难,那便是一种莫大的牵累,往往要妨碍到原来的工作。所以有些努力工作的女子就干脆主张索性等到抗战胜利以后才谈恋爱,在抗战期间把这件事“束之高阁”。如个人方面对“爱”这件事并没有迫切的需要,(尤其是年龄很轻不妨略待的女子,)这种干脆的主张也未尝不是一个可行的办法,不过这就要根据个人的特殊情形与爱好决定,不能视为人人所应采用的原则。就一般的原则说,我们认为在这个抗战的时期,只须不妨碍工作就行了。
五、田女士既有机会参加有关抗战的一部分工作,这是很可慰的事情,我们希望田女士继续在这方面努力。
六、关于婚姻问题,我们在上面所提出的几点,已可供田女士的参考。再扼要地说来:(一)倘采用抗战胜利后才谈恋爱的干脆主张,如有人再提这个问题,当然可以干脆地谢绝;(二)如认为对于“爱”有相当急迫的需要,而对方又是你所心爱的人物,在不妨碍工作的条件下,不是绝对不可加以考虑的;(三)如果对方不是你所心爱的人物,当然不能因对方的直接强迫,就随便“承认”,不但不应随便“承认”,就是拒绝通信,也是个人的自由权,谁都不应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