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胞汇款到沦陷区的疑问 胡诚善
自广州沦陷后,附城各乡,即相继失守,此等沦陷区域,尚有很多中国人民,居留其间,此间家在各沦陷区的侨胞,常有接到香港各同乡会付来之捐助缘簿,请求救济各留乡难民。此举是否正当?我们认为那些不随国军离开沦陷区的人民,是不值得援助的(指消极的救济,如平粜、施饭、施粥等),因为援助他们,是等于奖励违反“焦土抗战”原则,那是于日寇有利的。这个意见对吗?
香港华侨银行,及一部分银号,接收华侨汇款,拨入各沦陷区域。此虽说是便利侨胞,然实无异于替敌人安定秩序,且敌人屡屡发表优待华侨眷属,欢迎汇款回家的宣言。一方面藉此买好华侨,以减轻侨胞抗日心理;一方面吸收华侨现款,以调剂其枯涸的金融。其诡计是很毒辣的。可惜一部分侨胞,不能洞烛其奸,或因个人利害关系,仍不断的汇款到各沦陷区里,各汇驳商号,亦唯利是视,故意提高汇率,执行其“帮助敌人”的任务。他们的藉口,是政府没有明令禁止汇款到沦陷区里。至此,我希望先生发表正确的意见,促起政府的注意,明令海外华侨,禁止汇款,及接拨汇款到一切沦陷区域,以打破日寇的阴谋,而加速其崩溃,则祖国之胜利,就可早日实现了。
六月七日马尼拉。
胡先生所提出的这个问题——侨胞由海外汇款到沦陷区——的确是值得我们特殊注意的问题。我们知道,在第二期抗战中,敌人的毒计是在企图利用我们沦陷区的人力物力来继续对我们的侵略战,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侨胞由海外汇款到沦陷区,在客观上不免有帮助敌人的流弊。那末怎么办好呢?
胡先生说“那些不随国军离开沦陷区的人民是不值得援助的”,我们觉得这句话只是在某种意义上是正确的,那就是留在沦陷区里帮助敌人的汉奸。至于大多数的人民,他们不能随国军离开沦陷区,不一定出于他们的自愿,而是由于经济力的限制等等客观的困难。换句话说,不得已而留在沦陷区的人民不全是不爱国的同胞。在第二期抗战,我们特别要注重对于沦陷区的种种工作,如游击队的开展,敌人后方破坏工作的进行,民众的坚强组织与训练等等,都是需要沦陷区的同胞们参加的。我们希望政府在这方面加强领导与计划,打破敌人利用沦陷区的人力物力来继续他们的侵略战。同时我们希望沦陷区的同胞能热烈响应政府在这方面的领导而共同努力粉碎敌人的阴谋。这样做去,沦陷区的同胞虽留了下来,对于国家还是有贡献的。
那末我们是不是赞成侨胞源源汇款到各沦陷区去呢?这是胡先生这封信所要求的答案。这个答案不是很简单的。如果在沦陷区域里,有计划地开展游击战,有计划地组织民众实行破坏敌人的种种工作,那末有款接济该处的人民,使种种秘密的抗敌工作在更顺利的情况下进行,于国家还是有利的。这种情况的造成,沦陷区的同胞虽也可以自动地干,大部分还是要靠政府有整个的计划与领导。其次,如果只是捐款作消极的救济,如救济难民等,那只是消极的作用,其中包含有如胡先生所讲“无疑于替敌人安定秩序”,但是如果没有计划在沦陷区中开展游击战,及破坏敌人的种种工作,即令坐视那些难民饿死不救,敌人也还是可能设法“安定秩序”的,所以汇款救济固有流弊,但仅仅不许汇款救济也还是不能解决破坏“敌人安定秩序”的企图。再次,还有一个更坏的倾向,即汇款到沦陷区去不只是救济难民,而且是要用于“振兴实业”,或“建设”,那是百分之百的帮助敌人“以华制华”,在实际上是等于汉奸了!这是绝对要不得的。要补救这个缺憾,当然要提醒侨胞对于祖国的贵任,同时政府须积极奖励侨胞投资国内的建设事业(当然不是沦陷区有利敌人的“建设事业”),使侨胞能有贡献于祖国的机会。
简要地说来,我们觉得仅仅希望政府禁止侨胞汇款到沦陷区去还不够,必须在积极方面能切实开展沦陷区的抗敌工作,并切实奖励而且保障侨胞投资祖国的建设事业,才能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