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警官又向那个开出租车的女司机详细了解了一些情况。经过调查,苏警官发现,刘春说的话与那个女司机基本吻合。接着,苏警官又对这件事的一些细节进行了分析,比如刘春用那把罗丝刀胁迫出租车的女司机,苏警官就认为不能做为抢劫的佐证,因为刘春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很明确,既可以理解为想抢劫出租车,又可理解为他不过是想让那个女司机尽快将出租车开离此地。同时,苏警官还注意到,刘春当时手持的那把罗丝刀也只是那辆出租车上的一件很普通的修理工具,根本不是什么真正意义的凶器。这也就说明,他很可能是在车上随手抓到的,也就是说,他胁迫这个女司机只是情急所致而并非早有预谋。因此,苏警官感觉到,这样一分析,这件事的性质也就和原来不大一样了。
当然,在苏警官的同事中也有一部分人并不同意他这种分析。这些人认为,警察办案不应该有先行的主观色彩,尤其在面对一个犯罪嫌疑人时,如果从社会治安的角度考虑对其涉嫌犯罪的行为首先应该是宁肯信其有,不能轻易信其无。这些人觉得苏警官这样分析的初衷就是不正确的,是在千方百计为犯罪嫌疑人寻找合理的理由,或者干脆说是在为他开脱责任。他们说,“疑罪从无”只是法院的原则,而警察办案则只能采取“排除法”,只要不能将嫌疑人的犯罪可能性完全排除掉,就应该视为涉嫌有罪。他们说,无论这个嫌疑人当时劫持那辆出租车是否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他手持刀具胁迫司机,这一点总是事实,如果不是那个开出租车的女司机急中生智一脚踩住刹车,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这些人认为,应该将这起案件初步定性为持刀抢劫,而这个嫌疑人也应该按有关程序移送上级机关处理。
苏警官尽管不同意这些人的观点,却也说不出更有力的理由。
但就在这时,一个去事发现场调查取证的警员又带回一个新的情况。这个警员说,据一个在现场附近卖香烟的老太太说,在事发之前,那个抢车的男人是开着另一辆轿车来的,但老太太说不出是什么车,只记得是黑色的,看上去好像很高级。这个警员说,现在通过指认,这辆车也已经找到,仍还停在那个小食品店的附近,是一辆日产的黑色“本田牌”轿车。但是,这个警员说,让人不解的是这个嫌疑人为什么要扔下这辆本田车而去冒险劫持那辆出租车呢?接着,他就又提供了一个情况。他说在这辆本田车上还发现了一样东西。
苏警官立刻问,是什么东西。
这个警员说,一张住宅小区的出入证。
他问苏警官,你知道是哪个小区的出入证吗?
苏警官问,哪里?
蓝湖花园。这个警员说,是蓝湖花园的出入证。
他一边这样说着就拿出一张塑封的出入证放到桌上。
苏警官拿起看了看。他立刻注意到,在这张出入证的右上方,很醒目地印有“蓝湖花园”几个字。他又将这张出入证翻过来,发现背面还印有一串红色的数字:9—3—501。这显然是9号楼3门501室的意思,应该是这张出入证主人的门牌号码。这个警员说,就在这个上午,蓝湖花园里刚刚发生过一起有人想跳楼轻生的事件,他已给消防队那边打过电话,据当时出现场的记录记载,那对欲寻短见的母子就是从9号楼被解救下来的。
这个警员说,而且,正是3门401室。
苏警官立刻明白了这个细节意味着什么。显然,这起轻生事件是发生在那个501室的正下面。接着,这个警员就又说出了一个更令苏警官大感意外的细节。他说,根据当时参加救援的消防队员提供的情况,这对母子是被一个神秘男人解救的,他从五楼的阳台上跳下来,救了人就迅速离去。然后,这个警员又说,据几个消防队员回忆,都证实这个男人的腿好像有一点残疾,而且脸上还有一道明显的伤疤。这个细节让苏警官大感意外。他立刻在心里计算了一下,救这对轻生母子的事,应该正是发生在劫持出租车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