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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章 税法基本知识(2)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利的货物或就税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增值税收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法已于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包括三个方面,即免税、起征点和出口退税规定。

(1)增值税的免税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下列几项: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身初级农业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即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物品。

(2)增值税的起征点规定。为照顾销售收入少、纳税能力弱的纳税人,增值税按销售额多少规定了起征点,该规定只限用于个人。

①按期纳税的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②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③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以上起征点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具体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纳税人出口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出口货物的退税手续。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商业凭证,也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它决定着增值税的正确计算和管理。

增值税条例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2)销售免税货物;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另外,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也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主要是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简称应税劳务)的各类企业和个人。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他企业,同时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及其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可分成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的是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都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3)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进、销项税额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报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原则,不是以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关键是看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以规范化的办法计征增值税。一般来说,大企业会计核算大多比较健全,小企业会计核算大多不健全,因此,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以年销售额作为标准比较适合。另一方面,大企业的会计核算未必都健全,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未必都不健全,因此,仅以年销售额作为标准是不行的,还必须辅之以定性标准,也就是由税务机关来审定纳税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年销售额虽低,但会计核算健全,可以按一般纳税人对待;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年销售额尽管很高,也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有以下四种:

(1)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此类纳税人大多是较小的企业性业务单位。

(2)年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但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3)非企业单位,它们一般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4)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企业,主要是营业税企业。

由此可见,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有两个: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每一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必须缴纳的税种,它是针对在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

(2)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3)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4)独立核算盈亏。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主要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盈利事业的所得。其他所得主要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33%,特殊税率为18%和27%。对特殊税率的规定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特定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纳税人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减征或者免征的一种照顾和鼓励措施。税收优惠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正确制定并运用这种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但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税收优惠存在着许多弊端:一是政策出自多门,随意性很大;二是造成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相差过大,税法的严肃性受到破坏,税收流失严重;三是造成互相攀比,不利于公平税负,促进竞争。为此,国务院批准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指出:“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不能再开减免税的口子。”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所谓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实行。

所谓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的减税或者免税,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减税或者免税。

概括起来,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减免税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企业。国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至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即:

①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

②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③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

其中信息业,主要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④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⑤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⑥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种产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所谓新办企业,一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而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二是指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对于1993年底以前建立的企业,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而该项减免税优惠又属继续保留的,则其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直到到期为止。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即:

①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经营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