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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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章 宋朝反腐败历程中的经验教训(3)

宋朝统治者认识到官员经商对维护其专制统治的危害,所以明令禁止官吏经商。宋太祖严禁官吏“于部内贸易,与民争利,违者论如律”《长编》卷七,乾德四年五月乙丑。。宋太宗即位不久即下诏:“中外臣僚,自今不得因乘传出入,赍轻货、邀厚利,并不得令人于诸处回图,与民争利,有不如诏者,州县长吏以名奏闻。”《长编》卷十八,太平兴国二年春正月丙寅。至道元年(995年),太宗又诏:“食禄之家,不许与民争利”,“内外文武官僚敢遣亲信于化外贩鬻者,所在以姓名闻”。《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真宗咸平四年(1001年)诏:“京朝幕职官、州县官,今后在任及赴任得替,不得将行货物色兴贩。如违,并科违敕之罪。”《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二○。神宗时苏辙说:“今朝廷所以条约官户,如租佃田宅,断卖坊场,废举货财,与众争利,比于平民,皆有常禁。”《苏辙集》卷三十五《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哲宗元祐三年(1088年)八月诏:“官司毋以陕西路所给盐引回易规利,犯者以违制论。”《长编》卷四百十三,元祐三年八月丙申。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也规定:“诸内侍官因使私贩物者,徒二年”《庆元条法事类》卷五《职制门二·奉使》。,“诸发运、监司巡按,以所得酒卖易,杖一百”《庆元条法事类》卷七《职制门四·监司巡历》。。

尽管明文规定禁止官员与民争利,但宋朝始终未能有效解决官员经商牟利的问题。文武官员、皇亲国戚“托肺腑之亲,为市井之行;以公侯之贵,牟商贾之利。占田畴,擅山泽,甚者发舶舟,招蕃贾,贸易宝货,麋费金钱”《宋史》卷三百八十八《陈良祐传》。。武臣“伐山为薪炭,聚木为簰筏,行商坐贾,开酒坊,解质库,名为赡军回易,而实役人以自利”《系年要录》卷一百六十三,绍兴二十二年九月癸卯。。甚至官商勾结,恣意妄为,大肆偷税漏税,损公肥私,“诸豪大商交结权贵,号为难治”《欧阳修全集》卷二十《尚书户部郎中赠右谏议大夫曾公神道碑铭》。。

在经济活动中,宋朝官吏还普遍存在着违法科配,违法征收田赋、商税等职务犯罪问题。

违法科配是宋朝极为常见的直接侵害百姓财产权益的职务犯罪,其突出表现是违法摊派。官府在进行和买(政府采购)、科买(政府征购)的过程中经常实施违法摊派,其行为广泛存在于与征榷有关的诸多经济领域之中,如榷盐、榷酤、榷茶、坑冶、市易等方面,是宋朝征榷制度恶性发展的产物。违法征收田赋问题也非常突出,广泛存在于田赋征收的每一个主要流程之中。如在二税簿书的编制过程中,在田赋的受纳和拘催环节中,不尽不实以及加重纳税人负担的现象普遍存在。违法征收商税则主要表现在地方官府私自设置征税机构、额外增置征税官吏、巧立名目盘剥商旅以及将商税课额摊派给百姓承担等方面。

为了实现侵夺民财的目的,不法官吏还经常违法运用司法权力,以侵犯民户的人身权利作为威胁手段。因此,宋朝经济领域和司法领域的职务犯罪与腐败行为往往是交结在一起的。

总之,尽管宋朝防范贪官污吏的法网十分严密,如叶适所言:“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叶适集·水心别集》卷十《实谋》),“摇手举足,辄有法禁”《叶适集·水心别集》卷十二《法度总论二》。。但“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宋史》卷一百九十九《刑法志一》。的现象一直普遍存在。在人情大于法理的社会环境影响下,官员在执法过程中常常是“法意人情,两不相碍”《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执同分赎屋地》。,或“断之以法意,参之以人情”(《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诸订婚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执法的随意性很大。而官府日益频繁地介入经济生活,也为经济和财政领域中的腐败行为和职务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这种立法与执法工作的严重脱节制约了宋朝各项反腐措施的效能,助长了腐败的盛行,也是宋朝制度性危机的典型反映。

第四节对宋朝“养廉防贪”的几点评价

从宋朝俸禄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宋朝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方位考虑养廉防贪、高薪养廉的朝代。其理论探索和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利弊得失,很值得思考和总结。

宋太祖曾说:“吏不廉则政治削,禄不充则饥寒迫,所以渔夺小利,蠹耗下民,由兹而作矣。”《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七十八《幕职官置俸户诏》。“吏员猥多,难以求其治;俸禄鲜薄,未可责以廉。”《长编》卷十一,开宝三年七月壬子。从赵宋王朝的缔造者开始,就有意识地从吏治和廉政的角度来设计和安排宋朝官吏的俸禄制度。他的后继者们踵事增华,逐步完善。其总体思路,则是王安石所说的“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即由朝廷统筹安排官吏们的待遇问题,为其提供较为优厚的生活保障,然后再以儒家道德伦理陶冶其精神、变化其气质,并以严刑峻法严惩其贪腐行为。

宋朝历代君主都奉行重文抑武、优遇士大夫的基本国策。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宋朝官员的俸禄水平总体说来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后人每每盛称宋朝官员待遇之高,并将其视为宋朝统治者的一项德政,给予高度的评价。如清朝史学家赵翼认为:“其待士大夫可谓厚矣。惟其给赐优裕,故入仕者不复以身家为虑,各自勉其治行,观于真、仁、英诸朝,名臣辈出,吏治循良,及有事之秋,犹多慷慨报国,绍兴之支撑半壁,德祐之毕命疆场,历代以来,捐躯殉国者,惟宋末独多,虽无救于败亡,要不可谓非养士之报也。”《廿二史札记》卷二十五《宋制禄之厚》。

宋初对于俸禄制度的调整主要是提高了幕职州县官的俸禄,责其廉隅,劝其勤政。如南宋杜范所言:“祖宗待士大夫甚厚,而绳赃吏甚严。”《清献集》卷十三《相位条具十二事》。增俸养廉的政策,已初露端倪。从宋太祖确定添支制度,太宗多次下诏增给现钱俸禄,真宗咸平年间确定职田制度,大中祥符下增俸之诏,北宋前期完成了对地方官的增俸历程。增加后的额度由仁宗时期的《嘉祐禄令》固定下来。元丰改制后,又增创在京职事官职钱,官员俸禄较之嘉祐中更为优厚。北宋末年,蔡京等肆意增加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俸禄,所增名目多被南宋袭用。至宁宗朝,就连主簿、县尉等低级官员的俸禄,也已经超过北宋前期幕职州县官的七到八倍。《容斋四笔》卷七《小官受俸》。扣除物价上涨的因素,两宋时期的官员俸禄一直呈增长趋势。

当然,对于宋朝的官僚队伍整体来讲,朝廷的优厚俸禄并非恩泽普降,一体均沾。事实上,宋朝各级官员的收入水平,差距是非常大的。特别是真宗以后,随着官僚队伍的迅速庞大,员多阙少的现象愈益突出,中下级官员守选待阙的周期越来越长,进一步造成其实际收入的下降。这种差距不仅存在于不同的官阶之间,也广泛存在于内官与外官之间、宗室与庶官之间。

以在地方任职的官员为例,本俸之外,不仅有可观的职田收入和添支钱,还有可以自行支配的公用钱,较之在京职事官远为优越。这种政策在当时是有积极意义的,不仅可以鼓励更多的官员去充实地方政权,减轻官场上重内轻外的习气给官员任用带来的压力,而且可以减轻地方官员对百姓的滋扰和盘剥,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

再以宗室为例。宋朝对待宗室、外戚的基本原则是赋以重禄,不授职权。朝廷虽不给他们重要差遣,但他们可以凭借高官不劳而获,坐享优厚待遇。终宋之世,基本没有发生宗室擅权乱政、危害朝局的事件,宗室成员中的优秀分子还能淬砺奋发,与普通士人一样应举入仕,成为各领域特别是文化领域的精英。这与朝廷对他们待之以礼、厚之以俸的政策是密切相关的。

宋太祖为了安抚那些被削夺兵权的功臣将领,在经济方面给他们以各种补偿,鼓励他们广置田产物业。对于新平定地区的原统治者和官僚地主也采取宽容优待的政策,承认其既得利益。这些措施虽然有利于稳定统治秩序,但也助长了土地兼并和贫富不均。尤其是不少功臣依仗权势,贪鄙聚敛,对吏治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宋朝统治者为了稳定内部,巩固统治,对士大夫和官僚曲意笼络、滥施恩赏。取士之多、恩荫之滥,导致了官僚队伍的急剧扩大。随着时间的推移,宗室成员不断增加,用于支付其薪俸的开支也日益增加。冗官之费,成为仅次于养兵之费的巨大财政负担。

此外,宋朝俸禄制度中固有的缺陷和漏洞也对吏治有不良影响。以公使钱为例,宋朝设立公使库、筹集公使钱的目的,本来是为了保障官府招待费用,限制地方官盘剥百姓。但真宗朝以后,公使钱逐渐成为地方官员宴饮交结、肆意挥霍、中饱私囊的重要经济来源。又由于公使钱中的一部分是要求地方官府自行筹措,从而为地方官员的种种贪腐不法行为开启了方便之门。各地知州、监司纷纷参与经商,“开抵当,卖熟药,无所不为”《朝野杂记》甲集卷十七《公使库》。,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普通商民的利益。在职田制度方面,占田逾制、强占民田、粗暴经营、盘剥百姓的弊端也极为严重,以致当时就有人说:“职田所以养廉也,而士大夫取之,适以启其不廉。”

熙宁仓法(重禄法)是王安石在管理胥吏、澄清吏治方面做过一次极为重要的尝试,对于遏制宋初以来吏人贪污纳贿的恶劣风气、提高行政效率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王安石认为,要使官吏们忠于职守,具有忠、信、廉、耻的气节,朝廷就必须讲求“养之之道”,即“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因为“人之情不足于财,则贪鄙苟得无所不至”。《临川先生文集》卷三十九《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官吏之所以寡廉鲜耻,首先是经济原因,即“多出于禄赐不足”《临川先生文集》卷六十二《看详杂议》。。因此,要改革吏治,移风易俗,必须从增加官俸吏禄入手,由朝廷统筹安排官吏们的待遇问题,即所谓“吏禄既厚,则人知自重,不敢冒法,可以省刑”《宋史》卷一百七十九《食货志下一》。。在其生活有了保障后,再以儒家道德伦理陶冶其精神、变化其气质,并以严刑峻法严惩其贪腐行为,做到“顽而不化者有训,教而不遵者有法”。

王安石并没有单纯以道德判断去谴责胥吏的贪腐行为,而是立足于人情和体制来考虑这个问题,其中已经蕴含了提高胥吏地位,将其纳入到官僚政治体制中加以改造和利用的想法。因为只要胥吏继续游离于体制之外,并且需要通过各种手段来谋生,他们一定会继续为自身的私利而设法把持体制,危害国家。与其让吏人自行取俸,胡作非为,不如由朝廷制定法令,统筹解决。

因此,在王安石的改革方案中,有关防范胥吏之弊的措施,比任何传统意义上的补救办法都更能够正本清源。通过实施重禄法,王安石将胥吏们纳入到支领国家俸禄的行列,完成了“饶之以财”这第一步工作。可以想象,他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消弭或缩短胥吏被隔绝于文官体制之外所造成的差距,将他们置于儒家伦理和社会规范的约束之下,进而启发他们忠诚奉献的精神。

但这种通过增禄养廉来改善吏治的办法,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主要原因,一是实行的时间太短,保守派得势后,很快就将王安石的这项改革和其他新法一起废止了。二是在增加吏禄的同时,对胥吏再行贪腐的惩治措施没有跟上。三是胥吏们长期以来收受贿赂的行为习惯在短时期内也很难彻底根治。当时的真实情况是“良吏实寡,赇取如故,往往陷重辟”《宋史》卷一百七十九《食货志下一》。,因而招致不少人对重禄法的非议。尽管如此,王安石关于改革吏禄的思路还是值得后人借鉴的。

南宋时,由于朝廷财政困难,州县吏人仍无俸禄,因而胥吏贪污纳贿的现象较之北宋前期更加严重,吏人贪赃害民的事例数不胜数,极大地影响了后人对宋代吏治的观感。

第五节士大夫自我意识的觉醒对政坛风气和吏治的影响

《宋史》卷四百三十九《文苑传一》云:“自古创业垂统之君,即其一时之好尚,而一代之规模,可以豫知矣。艺祖革命,首用文吏而夺武臣之权,宋之尚文,端本乎此。太宗、真宗其在藩邸,已有好学之名,及其即位,弥文日增。自时厥后,子孙相承,上之为人君者,无不典学;下之为人臣者,自宰相以至令录,无不擢科,海内文士,彬彬辈出焉。”这段文字,说明了宋朝重文政策的本末由来及其深远影响。后人也常盛赞宋朝文治超越汉、唐,社会长期安定繁荣,并对“尚文”政策的奠基者宋太祖、宋太宗给予很高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