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学生向他的历史教授请教:“奴隶制度从何处发源?”“你这个问题问得不对,”教授回答道,“正确的问题应该是:自由从何处发源?”
奴隶制是人类社会最为古老、最为普遍的制度之一。根据有记载的人类历史,世界各地都曾出现过奴隶制度——一些考古学研究则表明,在人类学会书写之前,奴隶制就已经存在了。没有人知道奴隶制度产生的确切时间。与奴隶制思想相比,人皆自由的观点出现得更晚,甚至现在也并未在全世界普及。19世纪时,世界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废止了奴隶制度,但直至21世纪,仍有一些地方允许奴隶制度存在。除了奴隶制,还存在一些其他形式的非自由劳动力,有些到现在仍继续存在。
在我们今天习以为常的诸多自由中,其中一种就是有权选择愿意或不愿意从事什么工作。然而几个世纪以来,大部分国家的大部分人都无法自己选择工作。如果你是一个鞋匠的儿子,可能就只能以制鞋为生;而如果你是一个农民的女儿,长大之后就要开始承担全部的家务活,而且一旦结婚,还会有更多的家庭责任等着你。在这样的年代,“自由”和“非自由”的劳动,区别在于你是否能够凭借自己的工作获得报酬,还是被迫做这些事却得不到任何收入。
被迫从事的工作可能是暂时的,这类工作包括在贵族的属地做苦工或在他们的军队中服役。工作结束后,这些被迫工作的人可能获准返回自己的农场或从事其他工作。比这些暂时性的强制劳动更加悲惨的就是终身农奴或奴隶,奴隶身份甚至还代代相传。
现在,自由劳动已成为大部分地区的信条。不过,强制劳动仍然存在,甚至在一些自由民主国家,具体的形式包括义务兵役以及强制陪审义务等。少数国家还存在完全的奴隶制,例如毛里塔尼亚、苏丹和尼日利亚等。在印度的偏远地区,有些被奴役的家庭的奴役身份在几代人之后仍在延续,因为他们的祖先在他们出生之前就与别人签订了债务协议——这种情况有时被称为劳务偿债,属于奴隶制的变体形式之一。
尽管按理说自由劳动力和非自由劳动力之间是二元对立的,但实际上,自由劳动力也可能会面临法律和政策强加的约束和限制。例如,某人想要从事某项职业,常常需要获得职业许可证或者加入相关的劳工组织,但实际上不管是工会成员资格还是职业许可证,数量可能都是有限的。雇主和雇员之间可以基于完全自愿建立一种合约关系,但实际情况并不总是如此。童工法、反歧视法和其他法规及政策,包括工会合约等都会对雇主自由聘请工人产生限制。
另一方面,有些奴隶(尤其是城市奴隶)也拥有一定的选择权,他们中很多人可以自己选择雇主,然后与让其行使这种选择权的奴隶主分享劳动果实。这种例子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当时有的奴隶并不与自己的主人一起生活和工作,只是将工作收入的一部分上交给奴隶主。
自由劳动力
自由劳动力市场不仅能让工人获益,还有助于经济发展。因为在自由劳动力市场中,雇主会根据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支付工资,而工人们会自动寻找收入更高的工作,这套机制能将人们配置到为其他人所需的商品和服务做出最大贡献的岗位。专断地限制谁能在哪里工作,不仅会牺牲那些求职被拒的人的利益,也会使消费者的利益受损——这些限制可能导致消费者无法大量或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获得所需的商品和服务。不过,大部分人都不愿意看到儿童在煤矿(这种情况曾一度存在)或在配置了大型高危机械的工厂里工作。也没有人愿意看到随便一个想当外科医生的人,不管是否接受过专业的医疗训练,都被批准给病人做手术。而有些职业(例如小偷)本来就应该被彻底禁止。
自由劳动力以及那些雇用自由劳动力的人,总要面临林林总总根据各种理由设定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包括职业许可法、职业安全法以及最低工资法等。此外还应注意,很多所谓的“劳动力”其实本质是资本。
人力资本
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大部分人都被称为工人或劳动力。然而,人不仅代表着劳动力,也代表着资本的投入。学校教育、工作经验、阅读、摆弄汽车或电脑所获得的经验,以及从父母和同事身上学到的知识和经验都有助于培养一个人的技能、洞察力以及工作能力,而这些被经济学家们统称为“人力资本”。“人类劳动”和“人力资本”之间的区别并不仅体现为一些没有结果的抽象概念。
人类通常都在成年初期拥有最好的劳动能力,这时人们正处于身体机能的最佳状态。回到大部分工作都只需要体力劳动的年代,面对同一份工作,一个中年手工劳动者通常不及一个二十来岁充满活力的青年更受雇主欢迎。然而到了现在,大部分的谋生者随着年纪的渐长收入会越来越高。这种情况更加符合关于人力资本的经济学原理,因为人力资本会随着年龄和经验的积累不断提高,因此人力资本的投资回报也应该相应提高。人力资本的概念还能更好地解释现实中男女收入差距为何会不断缩小:因为在现代经济中动力主要来自机械力量而非人类自身的体力,经济中身体力量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知识和高科技的作用反而越来越大。
人力资本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不同性别的收入因而更加平等,同时人力资本也会加大那些刻苦学习知识、掌握技能的人与不学无术的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要想从工作中获得更多回报,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多劳多得,不劳不得,而人力资本的差异还会使这种回报的不平等性进一步扩大。美国家庭收入最低的20%,其一年的收入只相当于前20%的家庭工作几小时的收入。劳动者的收入会随着经验的积累而不断增长,以及自由市场中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都显示出人力资本的重大作用。
现在几乎所有的工作机会都能为劳动者提供收入和经验,但在过去,没有经验或未受教育的劳动者无偿工作的情况曾一度非常普遍,这很明显是为了积累人力资本。在世界很多地方,学徒制(有或没有收入)是一种延续了几个世纪的职业制度。在美国,直至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时期,无偿劳动力都不罕见。当时人们极其渴望找到工作,会先无偿工作以获得工作经验。这会增加他们日后得到有偿工作的机会,不管是从现在的雇主这里,还是从其他只愿意雇用有经验者的雇主那里。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一个名叫保罗·威廉姆斯(Paul Williams)的美国年轻黑人决心要成为建筑师——当时有些黑人甚至从未听说过这种职业——当时只有一家建筑公司为他提供了带薪的工作机会,但是为了获得更多宝贵的知识和经验,他拒绝了这份工作,去一家更著名的建筑公司做没有薪水的办公室勤杂员[5]。很明显,他考虑的不仅仅是职业的初期发展,而是更长远的未来。
随着职业生涯的逐步发展,保罗·威廉姆斯终于成了一位杰出的建筑师,他后来设计了很多知名建筑,从电影明星的家宅到银行、酒店和教堂等,还参与设计了洛杉矶国际机场主体建筑。就像人们投资于股票和债券,他也将时间和劳动力投资到人力资本中,在长期的职业生涯中获得回报。
我们再来看一个例子。这次的主人公是19世纪一位一贫如洗的年轻人,他衣着褴褛,但想在纽约北部的一家商店里做售货员。他名叫弗兰克·温菲尔德·伍尔沃斯(Frank Winfield Woolworth),后来他建立了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大型连锁商店并成为总负责人。但1873年他还只是个看上去没什么前途的落魄小伙。当时的情景是这样的:
商店的老板用手指拨弄着自己的大胡子陷入沉思。站在他面前的这个男孩明显是个生手,但看起来是诚心诚意想要这份工作的。那时,世道仍然非常艰难,这份工作至少会有20个有经验的人抢着做。
总体来看,这个男孩并不是售货员的合适人选。
但商店老板却在他身上发现了什么。
“好吧,”他厉声说道,“这份工作归你了,星期一就开始上班!”
这个年轻人试图抑制住自己的兴奋之情,问道:“您打算给我多高的薪水呢,先生?”
“给你薪水!?”老板喝道,“难道你还指望我付给你薪水吗?为什么!我教你做生意,你应该向我支付薪水才对。”
最后达成的条件似乎非常苛刻——前三个月必须无偿工作——这近乎剥削了。但从这笔交易中获益最大的是谁呢?[6]
伍尔沃斯是一个非常负责的工人,但是他只是个乡下佬,笨拙且不通世故,所以他的工作只是扫扫地、清洁货架以及其他对一个不善察言观色的小伙子来说不太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店里的其他店员总是取笑他,很长一段时间内,确实没有人愿意冒险让他去为前来购物的顾客服务。总之,他当时的工作表现也只值那点薪水。
经历了3个月的无偿工作期——每天都要从早上7点干到晚上9点——伍尔沃斯的这份投资所获得的回报甚至比买彩票还要丰厚。终于成为一个带薪雇员,他在这家商店中积累的知识和经验帮助他走向广阔的世界,创立了属于自己的商店。在未来几十年里,他在全美建立了一系列的连锁商店,随后将业务范围拓展到了全世界,最终成为他那个时代拥有最惊人财富的商人[7]。后来,他满怀感激地与当初雇用他的老板商量,让他成为自己创办的F. W.伍尔沃斯零售连锁店的合伙人。这位老板确实因为教伍尔沃斯做生意而获得了回报。
再往后,随着“最低工资法”的出台和公众对无薪工作的反对,这种通过无偿工作积累人力资本的特殊方式基本已经不复存在了。然而,有很多人还是会继续从事一些工资水平低于其他途径所能获得的报酬的工作,因为他们认为这些收入较低的工作给他们带来的经验更加珍贵,他们也期望自己未来的职业生涯能由此获得回报。他们都是不囿于眼前得失、能够深谋远虑的人。
有些人从政府监管部门起步从事行政工作。作为一名收入一般的公务员,他们期望未来能到这些部门所监管的行业谋求一份高薪工作,因为政府部门的工作经验和所积累的知识能够帮助一些公司处理和应对政府制定的各种规则和管制措施,这对他们来说很有价值。有些获得自然科学博士学位的人会选择到名牌大学去做博士后,而不是接受差一点的机构或学校为他们提供的教职,即使这些教职的收入水平要比做博士后所能获得的工资高得多。原因在于这些人在名牌大学里可以和世界级的化学家和物理学家一起工作,而在和相关领域的世界级顶尖专家合作的过程中学到的东西和积累的经验有助于增强自己的声望,从而在未来的就业市场上有机会从更高水平的机构那里获得收入更高的工作。
那些瞧不起低收入工作机会,认为这些工作很“低贱”的人,或者拒绝在入门工作中接受低报酬的人,通常都没有远虑。像保罗·威廉姆斯和F.W.伍尔沃斯这样开始职业生涯的人并不是孤例,有很多人和他们一样通过这种方式积累了人力资本,并在随后获得了丰厚的回报。那些从麦当劳快餐厅开始工作的年轻人很少在麦当劳公司终其一生。而麦当劳公司一年员工流动率甚至可以超过100%。在离开后,这段工作经历带给他们的收获不仅是基本的工作经验,例如循规工作和准时上班、与其他人合作以及了解如何在商业环境中行事等,这份记录还会在未来伴随他们职业生涯的升迁,一直被带到完全不同的职业中去。在麦当劳工作过的人所获得的经验和工作记录从长期来看要远比卖汉堡包所获得的普通薪水有价值。
换句话说,如果让这些缺乏工作经验的人失去通过工作积累经验的机会,会给这些人以及整个社会带来不利影响,这种影响不仅局限于使他们失去了这些被认为“低贱”或“收入微薄”的工作。对于并无切身利益的第三方来说,没有什么事情比占据着道德制高点去做一些所谓对社会有益的事情更加容易的了。例如,一些政客和记者努力推进最低工资法,但这个法案却导致低收入工作机会的减少,而法案的推动者却认为这种损失不值得惋惜。根据第三方对工人“基本需求”的理解而设定的最低工资,可能与劳动市场供需关系所确定的工资水平相去甚远——而且,根本就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这些规定如何使资源配置或劳动者自身的利益得到了改善。这些工人可能觉得他们“基本的需求”就是获得一份工作,而较高的工资水平,使可获得的工作机会减少,让那些没有工作经验的年轻工人无法进入劳动力市场,这根本就无法解决工人的实际问题。推动这些举措所能带来的唯一益处只是让一部分人获得武断地决定同胞命运的权力,并因此自我感觉良好——而事实上,这些政策只会给劳动力市场造成灾难性的影响。
收入
大部分人工作当然是为了赚钱——尽管获得收入看起来似乎很简单且易于理解,但是关于收入的统计数据却充满了各种陷阱和错误,包括:
1.将收入与财富混淆
2.将统计分类与真实的人群混淆
3.将个人当前收入来源的暂时性头寸与持久收入混淆
要辨析这些区别并不困难。但是最好在一开始就明晰这些区别从而避免在讨论中因不确定的概念和易于误解的不可靠数字而感到困惑。
收入和财富的区别在于,收入是在某一年里获得的流动资金,而财富则是在几年内累积起来的资金或具有资金价值的资产总和。在几年内,一个收入水平一般的人可以通过储蓄及利息、原始投资的红利和增值等方式积累下可观的财富。例如,70多岁的老人的一般财富水平是那些20多岁青年人的几倍。相反,有些收入水平很高的人最后积累下的财富却很少——这些人的消费水平很高,当他们出于各种原因无法获得高薪时,就只剩下很少的钱,甚至没有任何积蓄。政客和记者总是简单地从表面情况出发,将当前收入很高的这部分人称为“富人”,而将那些当前收入水平较低的人称为“穷人”。而且,在关于个人所得税(income taxes)的各种讨论中,长久不变的主题之一就是应该对“富人”征收多高的税率。某些人之所以成为富人并不仅仅是因为现在的收入水平很高,更重要的是他们积累了很多财富,但是现在的个人所得税都是对当前收入进行征税,而不是对个人累积的财富总额征税。
同样,将抽象的统计分类数据与有血有肉的真人实际情况区分开来,实际上并不难,但很多人因为怕麻烦就不去区分。不辨明这种区别,就会产生很多困惑和错误。例如我们经常听到这种说法,收入分组中最高组别的人群与最低组别的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扩大。因为最高收入组平均收入水平的增长速度要比最低收入组快。但是由这种统计类别所抽象描绘出的经济命运可能会,而且经常会与背后那个有血有肉的人的命运恰好相反。
例如,1996年到2005年间,美国所得税的数据显示收入水平排在全国前1%的人群作为纳税者为税收贡献的份额提高了。但与此同时,1996年收入水平排在全国前1%的人群,其平均收入在2005年下降了。尽管乍看起来这两个结果应该不能同时成立,但在下面这种情况下这两种结果并不矛盾,那就是很多人的收入水平在这段时间里发生了很大变化,从一个收入组别调整变到另外一个收入组别。1996年时纳税人收入排在全国最后20%的人群的平均收入水平到2005年时已经提高了91%,而在同样的时间段内,纳税收入排在全国前1%的人群的平均收入水平却下降了26%。很明显,这种规模的收入变化会使得很多人从一个收入组别调整到另外一个收入组别,因此不同的收入组别间不断加大的收入差距并不能真正反映个人之间收入差距的变化情况。
按照通常的做法去描述那些“富人”或“穷人”的收入变化情况可能会得出很多错误的结论,这不仅源自对“收入”和“财富”概念的混淆,更重要的是因为有些人在生命的不同阶段可能出现在不同的统计类别中——某些阶段可被视为“富人”,而有的时候又可以被归为“穷人”。美国密歇根大学的一项研究显示,1975年收入排名位于最后20%的那些积极工作的人,有四分之三以上在随后的16年内都曾在某个时点位于收入排名的前40%。而在收入最高的人群中,这种收入组别的变化尤为显著和频繁。根据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1992年到2000年每年记录的全国400个最高纳税人的统计数据显示,只有四分之一的人能够在名单中维持超过1年,只有13%的人可以维持超过2年。换句话说,曾经一度进入全国前400的收入最高的富人,大部分都只能在该组别中存在一年。1992年到2000年间,一共有几千个人进入过收入前400,可见在这段时期内进入该榜人员的流动性非常高。
犯罪作为一种职业
也许在所有的职业中,最自由的一种是犯罪,因为这种职业完全无视法律的约束。很少有人终其一生都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很多犯罪行为可能都是一时冲动,或是因诱惑而冲破道德和理智,而真正依靠犯罪为生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这些年来各种研究显示,在人口中占比极小的人群实施了占比相当大的犯罪行为。正如研究犯罪的资深学者詹姆斯·Q.威尔逊(James Q Wilson)所言:
国内外的研究都已证实,在某一特定年龄的男孩中,6%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占到该年纪男孩的所有严重犯罪行为总数的一半甚至更多。将各种测量误差考虑在内,各类研究的结果是比较一致的——6%的人实施了50%的犯罪行为——这个现象很值得注意。这种规律在很多地方都基本成立,包括费城、伦敦、拉辛以及加利福尼亚州的橘郡等。
成年人犯罪也存在与之类似的规律。
若仔细观察罪犯的共同特点就会发现这些人并不是从总人口随机抽样的群体:犯罪分子通常比总人口的平均年龄小,男性所占比重更大,而且至少从那些被抓获以及被定罪的罪犯来看,这些人的智商(IQs)比总人口的平均水平更低。但我们也不能假设罪犯整体的智商水平肯定比那些被抓获的罪犯更高,因为大部分严重罪行差不多都会通过司法程序定罪,剩下未破案的严重罪行数量较为有限,无法证明有大量罪犯未被抓获。然而,我们并不能简单地认为职业罪犯都不理性,因为来自各国的很多证据都显示有的职业罪犯实际上是相当理性的。人们当然很容易得出“不值得犯罪”的结论,但是真正的问题应该是:对谁而言不值得——以及和什么比较起来不值得?如果比尔·盖茨(Bill Gates)成为窃贼或是犯罪团伙中的职业杀手,他是否能像现在这样有钱当然很令人怀疑,但那些以犯罪为业的人由于天赋及发展环境所限,几乎不太可能像比尔·盖茨这样有更好的职业备选方案。
很多职业罪犯的教育背景和智商水平都比较差,对他们而言,以犯罪为生可能就是能带来最佳回报的选择了。很多以犯罪为业的人——尤其是那些年轻人和社会阶层较低的人——职业生涯很短。这些人最初能靠贩卖毒品之类的勾当赚到钱,在第二阶段很可能就会面临牢狱之灾,甚至丢掉性命。如果真把犯罪看成一个职业,那么它和体育或娱乐行业很像,在职业链顶端的极少数人能获得非常高的收入,而大部分初涉此行的新手收入其实很低。比如说,很多在街头贩卖毒品的普通年轻人都还和母亲生活在一起,通常住在政府为低收入者修建的住房里——这明显并非生活富足的标志。而毒枭奢靡的生活却吸引了很多年轻人入行,他们梦想能达到这种级别。
如前所述,职业选择是否理性取决于备选机会还有什么。如果一个人在学校的学习成绩很差,也许还有拘役记录,就很难在正规的就业市场上找到工作。而一些并无不良记录的人可能也会因“童工法”和“最低工资法”无法挣到救命钱,因为雇主认为其能力不配获得最低工资。但犯罪这种职业永远向所有人敞开大门。
职业罪犯的理性可以反映在很多方面,例如,不同犯罪行为的不同违法成本会导致犯罪量的明显差异。这些成本不仅包括法律处罚,还包括受害人给犯罪分子造成的威胁。例如,持枪业主的占比高低会对入室盗窃率产生影响。英国的入室盗窃率远比美国高——差不多是美国的两倍,而且英国的窃贼在入室之前一般不太会像美国窃贼那样先打个前哨,确保家里没人再下手——这是因为英国的枪支管理比美国要严格得多,即使家中有人,备有枪支护家并用这些武器对付窃贼的情况并不多。此外,英国的入室盗窃犯一般量刑较轻,很少有罪犯会因此坐牢。
英国和美国的窃贼都是理性的,因为他们根据各自面临的危险选择了不同的犯罪方式。在美国,只有13%的入室盗窃发生在家中有人的情况下,但是在英国、荷兰和加拿大,这一比例则高达40%以上。美国亚特兰大市郊肯尼索地区通过法令,要求每个家庭的户主都必须在家里配备一把枪,此后,该地区的入室盗窃案件数量马上下降了89%。
另外一项主要成本就是法律制裁的风险,通常就是牢狱之灾。犯罪活动的多少一般会与监禁(包括查获、定罪以及判刑)风险的大小反向相关。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来推行的诸多法律改革,导致犯罪分子遭到监禁惩罚的可能性降低,犯罪率因而快速上升。例如,1974年的谋杀率是1961年的两倍。1960年到1976年,一个普通公民因不幸遭遇暴力犯罪的可能性翻了3倍。
其他国家的数据也呈现出类似的趋势。有张图表将澳大利亚1964年到1999年的犯罪率与同期每1000件罪行中最终裁定的入狱率进行了对比,结果显示这两条数据线变化趋势正好相反:当犯罪率上升的时候,入狱率呈现下降趋势,反之亦然。英格兰、威尔士和新西兰的统计数据也与之类似。美国的犯罪率在20世纪80年代达到最高,而那时入狱率差不多也是最低。随后,随着入狱率不断提高,犯罪率也开始显著降低。新西兰20世纪90年代早期的犯案数量较多,而其入狱率在1985年前后较低并在此后开始逐步提高,于是几年之后的犯罪率也开始下降。
美国的职业保释代理人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常见,除了美国,只有美国以前的殖民地菲律宾采用该制度,而罪犯对于该制度的反应也充分表明罪犯是理性的。在美国,被指控的罪犯可以向一位职业保释代理人支付一定的金额,请这位保释人担保罪犯能够在审判时到庭,这样罪犯在候审期就不用待在狱中。保释代理人通常收取保释金总额的10%左右,然后替被告人缴纳足额保释金,如果被告人能按时出庭,所有保释金都会退还给保释代理人。
然而,如果被告人没能在开庭时出现,保释代理人就会损失代缴的保释金,除非他能找到当事人并在较短的时限内将其带回法庭受审。保释代理人——有时也被称为“赏金猎人”——可被授权抓回未到庭的被告人。而罪犯的理性表现在,保释代理人制度实施之后,被告的出庭率明显要高于他通过其他方式在待审期内被释放的情况。因为保释代理人在被告人身上存在一种既得利益,因此他比警察更有动机抓回当事人,并且不会限制自己的抓捕方式。意识到了这点,罪犯会非常理性地乖乖出庭。
其他国家的罪犯也通过别的方式表现出了类似的理性。比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英国,罪犯和警察都很少配枪,当时哪怕只是枪支谋杀案的共犯都会被判处绞刑。因此,如果一些罪犯打算实施抢劫,肯定会互相搜身以确保没有人带枪,从而避免所有人都因枪支杀人而被判绞刑。在那种背景下,互相防范就是非常理性的选择。
被处罚的概率不同,犯罪的数量和性质也会有所差异,但这并不是说各个国家的犯罪率不受文化或国家间的其他差异影响。尽管各国都明显存在上述这种类似的趋势,显著的文化差异也会通过各国的绝对犯罪水平得以体现。下面的例子就说明了虽然趋势相同,国家之间的其他区别也会导致犯罪绝对数量出现显著差异:19世纪时,伦敦和纽约都允许自由持有枪支,但是纽约的谋杀率仍然是伦敦的几倍。
在20世纪初,纽约州通过了严格的枪支管制法案,比英国实施这些法案要早数年。然而,纽约市的谋杀率水平仍然比伦敦高上几倍,这种情况一直持续了两个世纪。很明显这个例子说明两个城市犯罪水平之间的差异显然不是由这些法律决定的。诚然,英国的枪支管制法案要比美国严格得多,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但仅看到纽约的谋杀率比伦敦高得多,美国的谋杀率也比英国高得多,就将这种显著差异归因于两国枪支管制法之间的区别,是很不科学的。因为在两个国家都没有实施枪支管制之前很长时间里,谋杀率之差一直存在,而且在美国早于英国管制了枪支之后这种差别仍然存在。
毫无疑问,不管在哪个国家,犯罪率绝对数量的背后还有很多复杂的因素,而犯罪率的变化趋势则强有力地揭示出犯罪分子对于犯罪成本——既包括执法系统对其施加的刑罚,也包括潜在受害者对其造成伤害的风险——的变化会做出理性的反应。枪支控制法会对罪犯和守法公民产生不对称的影响,一个事实佐证就是随着20世纪末期英国枪支管制法的不断收紧,该国的谋杀案和持枪抢劫案发生率逐步提高。这也印证了另一个事实,即如果潜在受害者没有武器保护的确定性越高,犯罪行为就越安全。
犯罪经济活动和合法经济活动一样,在自由竞争和存在垄断控制两种不同的情况下会呈现不同的特点。无论经济活动是合法还是不合法,竞争时的产量一般都会超过垄断环境下的水平。比较由彼此独立的个体实施和由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实施的犯罪行为,就会发现,两者面临的动因和约束条件决定了前者的数量一般会多于后者。例如,一个小打小闹的罪犯为了偷商店收银机里的一点钱,可能为防止商店老板指认他就杀掉这个老板,而犯罪团伙则会认为此举毫无必要。
民众对这种无端谋杀的公愤可能会导致该地区的执法力度加强,从而降低犯罪团伙非法贩卖毒品、组织卖淫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利得。因为犯罪团伙活动地区的警力增加,犯罪经济活动的消费者会因此不愿与犯罪团伙打交道,这给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带来的损失远比商店收银机里的那点钱多[8]。但是独立个体犯案时一般都不会考虑这些影响,因为同集团犯罪相比,执法力度加强对个体杀人犯的影响要小得多。不过,如果某个地区的犯罪行为更多地是由某个团伙实施的,其头目就会限制这些行为,因为他必须要考虑更广泛的影响。
换句话说,垄断公司有动机比同业的竞争性公司生产更少的产品,犯罪经济活动在这一点上和合法经济活动是一样的。在本例中就意味着更少的犯罪数量。如果一个地区犯罪团伙的势力很大,那么独立于组织之外的个体在该地区犯罪时就要考虑自己违法行为是否会激怒犯罪团伙的头目从而受到制裁[9]。有时,独立的犯罪分子也需要将违法所得分一部分给犯罪团伙以获得许可继续犯案,这样一来成为独立职业罪犯所能得到的收益会降低,这些人独立犯案的动力也会下降。
关于犯罪团伙的这种影响,一个更加生动的例子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的纽约市。当时坚忍不拔的联邦检察官托马斯·E.杜威(Thomas E. Dewey)重拳打击有组织的犯罪,犯罪团伙损失惨重,很多团伙成员锒铛入狱。纽约著名的黑帮头目达基·舒尔兹(Dutch Schultz)认为应该干掉杜威,但是其他团伙首领则认为这样会激起公愤,最终会使执法力度加大——而这又会导致他们的老主顾不愿光顾他们卖淫、赌博和其他非法活动,从而使他们的收入下降。当达基·舒尔兹宣布无论如何都要杀死杜威后,其他黑帮反而提前将舒尔兹暗杀。因为他们意识到杀掉一个黑帮暴徒所激起的公众反应远不如暗杀一个著名的法官来得激烈。
几十年后,有一份报告揭露在20世纪80年代时,一些犯罪团伙头目想要暗杀当时的联邦检察官鲁道夫·朱利安尼(Rudolph Giuliani),因为他起诉了很多黑帮成员并将他们送入监狱。但并没有人重蹈达基·舒尔兹的覆辙。正如《纽约时报》报道:
首先,暗杀检察官会违反几十年来的传统。美国的黑手党头目一般将他们的非法勾当视作生意,因此最关注的是如何赚钱。从这个角度看,谋杀执法法官只会引来他们所不愿面对的严格监视。
如果产品为人所需,大家会更加偏好竞争性生产者。那么根据同样的逻辑,如果生产的是大部分人都不想要的东西(例如犯罪),大家就应该更加偏好垄断性生产者——在这里就是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理想状况下,我们当然更愿意看到零犯罪行为;但是,因为理想状态很难达到,更加现实的目标就是使犯罪数量保持在最优水平上,而执法机关和有组织的犯罪团伙都会降低犯罪数量。尽管从理论上来说,为执法机关提供巨量资源有可能使犯罪数量降至0,但是这不一定是经济上最优的选择。尽管大部分公民很可能会欢迎政府将更多资金用于控制犯罪——如果此举真的可以降低重罪的发生率,但基本没有人愿意将全国收入的一半投入于预防偶尔出现的商场盗窃行为,因为这意味着自己的生活水平也会随之减半。
非自由劳动力
非自愿劳动力包括陪审团、军队、强制劳动集中营中的囚犯和彻底的奴隶(这些奴隶就像牲口一样被人买卖)。
美国法院可以强迫公民服务于陪审团,如果开庭在即而陪审员数量不够,法院甚至可以派出执法人员在购物中心随机抓些消费者充当陪审员。当然这只是极端的案例,但它足以证明政府有权强迫公民进行非自愿劳动。《华尔街日报》(Wall Street Journal)曾报道:
迈克尔·凯兹(Michael Kanz)正在沃尔玛超级购物中心推着一辆购物车走向收银通道,突然一位配枪妇女走向他并告诉他要听从她的命令,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这并不是行凶抢劫,而是在为一小时后开庭的案件传召陪审员。近几年,很多法官都将此当作最后时刻找到陪审员的好办法。
不同类型的非自愿劳动,不仅持续时间长短不一,其严格程度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担任陪审员花费的时间通常比服兵役短得多,被关在强制劳动集中营中的囚犯可能需要工作数年,但不一定会像奴隶那样被迫工作一辈子。此外,严苛程度也各不相同:兵役的严格程度要远胜于陪审员,而集中营囚徒受到的对待通常比归私人所有的奴隶要更加严苛。这是因为严苛对待奴隶将会危害他们的长期生产力,但集中营中的囚徒并不为任何人所有,所以负责管理这些囚徒的人并不特别重视他们的长期生产力。
非自愿劳动力的生产率
在一些强制劳动集中营中(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纳粹和日本军队管理的那些集中营),囚犯通常都被迫工作至死。19世纪大部分签订劳动契约后被送往古巴的中国劳工同样受到非常残酷的对待。这两个例子和20世纪苏联古拉格劳改集中营的情况表明,由于劳改集中营对劳工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而又无法占有他们,因此管理者完全不在乎这些工人的长期生产力,因为他们没有动力去考虑长期影响。同样的故事发生在16和17世纪的北非,当时至少有100万欧洲人被巴巴里海岸(Barbary Coast)沿岸的海盗所奴役、贩卖。其中待遇最差的就是归当地政府所有的划船奴隶:他们被迫为战船划桨,如果不幸死在船上或者因繁重的工作和非人的待遇而身体崩溃,就会被扔下海去以减轻船的负重。战船负责人不会关心这些劳动力未来还能干几年活,因为他们没有动力做长远考虑。
只有那些非常廉价且易于替代的私有奴隶,才可能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中被迫工作致死。但是如果买卖奴隶的成本很高,比如在美国内战前的南方地区,由于奴隶主需要奴隶为其工作,他们还会雇用爱尔兰移民代替奴隶去做一些比较危险的工作。在弗雷德里克·劳·奥姆斯特德(Frederick Law Olmsted)著名的美国南方之旅中,当看到黑人奴隶站在斜坡上将装满棉花、重达500磅的包裹扔给坡下的爱尔兰工人接住并装上船时,他感到困惑不解。当询问当地人为什么会有这种令人惊讶的种族劳动分工,他得到的回答是奴隶“在这里很值钱,奴隶主不想他们在工作中冒险;但如果是爱尔兰佬(Paddies)落水或背部压伤,没有人会损失什么!”
在美国南部,使用爱尔兰工人从事可能对奴隶造成危险的工作也同样很普遍,例如为遍布毒气的沼泽排水、冒着决堤的风险修筑防洪堤、修建铁路或是维修那些可能爆炸的蒸汽锅炉等。
这些非自愿劳动力如何影响本可另作他用的稀缺资源的配置,因此又对国家的整体福利状况产生怎样的影响?因为非自愿劳动力从定义上看就意味着他们所获得的报酬无法反映其时间和能力另作他用时可能产生的价值,这些劳动力所做的工作常常比另作他用时价值更低。一个化学家可能被强制征召入伍在军需部门担任管理衣物供给的办事员。但如果部队招募的士兵都是自愿参军的,军队管理部门就可以以更低的成本雇用一个普通人做这些行政管理工作,而不用让化学家或其他具有较高技能的人来做这些日常工作。
在一支自愿参军的军队中,如果有军人被安排去做这种工作,那么他们的技能水平很可能很低,所以军队用较低的报酬就能吸引他们,而要吸引化学家那样的高技能者则需要花更多钱。军队领导的财政考虑反映出一些更基本的经济现实:强迫非自愿的劳动力来进行生产其实是一种效率很低的资源配置方式,如果作为稀缺资源的劳动力可被用作他途,效率会比强迫工作的方式要高。
被传召去履行陪审员义务的人可能会浪费大量时间。他们需要等通知,看是否需要在某一天作为陪审员出席,或是在陪审义务到期之前都要定期去法院报到。而且,他们担任陪审员的报酬要远低于他们正式职业的收入。更根本的问题在于,这些人通过参与审理案件对整个社会所发挥的作用远不及他们在正常工作中的贡献重要。正因如此,高收入者会找各种理由或借口逃避陪审义务,而那些退休人士或低收入者可能并不把陪审义务视作太重的负担,也许还比做别的事情更为有趣。
而对于强制征兵,制定政策的政府部门可能在估算非自愿劳动力的成本时,低估了这种制度给经济整体带来的成本,最终导致劳动力配置不合理。在陪审的例子中,高收入人群真正履行陪审义务的可能性较小,导致陪审团决策的质量下降,最终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同犯罪的成本一样,强制陪审给政府带来成本常常与其社会成本混为一谈。对于这两个问题,政府官员都只顾尽量让政府的成本最小化,却低估了社会整体的成本。
强制劳动集中营
在20世纪里,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非自愿劳动制度之一就是苏联的古拉格劳改集中营。以数据为例:1949年那里共关押了超过200万的囚犯。由于关押的犯人进进出出,旧的囚犯被释放,新的囚犯又被收押进来,而且在古拉格恶劣的环境下大量囚犯死在狱中,因此几十年内在该集中营中关押过的犯人总数应该是上述数字的几倍之多。
不合人道以及效率低下就是这些集中营的重要特点。在最悲惨的1942年,平均每个月集中营中因工作过度、营养不良、残忍虐待和穿不暖而去世的犯人总数甚至超过了50000人。在整个战争期间,总共有超过200万人死于苏联的劳改集中营。尽管集中营的犯人工作时间长,食品、衣物、住房和医疗供给水平之低甚至还导致了高死亡率,强制劳动的收益仍不能覆盖古拉格的运营成本。在斯大林去世后不久,苏联秘密警察的头目——一个完全不人道的人——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开始关闭集中营。古拉格的管理者对囚犯拥有近乎独断的权利,但因为囚徒及其工作产出都不归集中营管理者私人所有,管理者并没有动力去提高效率。一位前苏联官员曾这样描述这种制度:
作为一种规则,这些(经济)计划并不现实;对工人的需求超过了计划的数倍;但古拉格却接受了这些犯人。换句话说,集中营的分管部门根本就不珍惜这些劳动力;他们认为,古拉格集中营里总有足够多的囚犯,因此可以随便浪费——只要愿意,可以随时随地要求这些囚犯做任何工作。
古拉格集中营体系的庞大规模和涵盖范围为苏联经济很多领域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其成本通常比在经济中以企业形式来组织生产的成本要高得多。在其全盛时期,这些劳改犯生产了全国25%的木材,40%的钴,60%的金,76%的锡。有的劳改犯还会被派去开采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开掘运河,这些犯人甚至还为莫斯科修建了很多公寓。但是这些生产活动的纯经济成本——不包括那些惊人的人力成本——通常都比在古拉格之外要高得多。例如,劳改犯生产砖块的成本一般比集中营附近的苏联砖厂高一倍以上。此外,一位来自莫斯科俄罗斯科学院(Russian Academy of Sciences)的学者指出,古拉格还因为“滥用自然资源而臭名昭著”。这一切都与他们所面临的激励和约束因素相符,但这违背了经济学原理和人道主义原则。
在苏联解体的前几年,随着一批政府秘密文件的解密,集中营中在押囚犯的劳动成果及其低效才大白于天下。修建铁路就是一个例子:
1938年,已经开始修建但暂时停工的铁路长度接近5000公里(这还不包括已经完成但未投入使用或只是部分投入使用的铁路)。而1933年到1939年苏联新投入使用的铁路长度才不过4500公里。在这些“死亡铁路”中,很大一部分都是以大量囚犯的生命为代价修建起来的。
奴隶制度
几千年以来,无论什么种族,只要是人类居住过的大陆,就一定出现过奴隶制。不光是英语,一些其他的欧洲语言和阿拉伯语奴隶(slave)一词都源自单词“斯拉夫人”(Slav)。这是因为在第一批非洲人以奴隶身份被带到西半球之前的几个世纪,被奴役的劳动力大都是斯拉夫人。1500年到1800年间,就有超过100万来自不同国家的欧洲人被带到北非的巴巴里海岸,其数量甚至超过了被带到美国13个英属殖民地(也是美国建国的13州)的非洲奴隶的总和。巴巴里海岸并不是唯一存在大量欧洲奴隶的地方,他们在奥斯曼帝国和几个世纪以前的欧洲本土同样非常普遍。奴隶制在亚洲也很普遍:亚洲人奴役亚洲人,正如波利尼西亚人奴役波利尼西亚人,西半球的原住民奴役西半球的原住民。
奴隶可以在很多领域发挥作用。美洲中部的阿兹特克人,印度尼西亚、非洲某些地区都会将奴隶用作祭品。在古罗马帝国,有的奴隶被培养为角斗士,为取悦竞技场内的观众而被迫互相残杀。欧洲人占领了西半球后,大部分非洲奴隶被带去承担日常的体力劳动,如在热带国家种植甘蔗或在美国内战前的南部地区种植棉花等。然而,在某些地区、某些历史时期,奴隶可能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比如在奥斯曼帝国中,奴隶甚至可以担任帝国大总督及军队统帅。
一般来说,奴隶的技术水平越高、所承担的工作对智力的要求越高、身负的责任越重要,奴隶主残忍地对待他们或强迫他们做苦力的情况就越少。总之,尽管自由和奴隶制度从根本上来看是完全相反的两种制度,但实际上,奴役也有程度轻重之分。在一些国家,被当作家庭佣人使唤的奴隶的待遇要明显优于那些干农活和体力劳动的奴隶以及几个世纪之前的划船奴隶。职业等级较高的奴隶越来越不被当作奴隶对待,而那些身居高位的奴隶,其奴隶身份就只是名义上的了。
例如,在卡罗来纳沼泽中当司机的奴隶要有技能和决断力,因此待遇明显与种植园里的奴隶不同——他们在工作中和工作外都会获得经济激励以及更大的人身自由。与之相似,那些伐木工奴隶和种植烟草的奴隶,也因需要技能和决断力而获得更好的待遇。值得一提的例子发生在美国内战前的南部地区,有一个奴隶最后成为内河船长,一群黑人和白人船员都必须听命于他。能承担更大责任的奴隶,逃脱的机会更大,这就意味着,严苛地对待他们可能会对生产能力造成负面影响,而这与那些在种植园干着日常体力劳动的奴隶不同。
出于相同的原因,城市奴隶也很少被严苛对待,因而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Frederick Douglass)将内战前美国南方典型的城市奴隶形容为“几乎就是自由的公民”。但几乎自由和完全自由还是两码事。于是,有人(就像道格拉斯自己)决心通过逃跑来实现完全的自由。种植园中的奴隶想要彻底逃离并不太容易——在试图逃跑的奴隶中,大约只有2%的人能够免于抓获——城市奴隶想要永久性地成功逃脱,机会要大得多。有远虑的奴隶主必须将这种更大的逃脱可能性纳入考量。显然,城市奴隶所创造的价值必须足够大,以弥补这些额外的成本和风险。
这些对奴隶制度的调整暗示了单纯靠暴力控制奴隶效率低下。对于一些比较容易监控的日常工作——比如在西半球种植甘蔗或棉花,以及在更早以前为战船划桨等——在鞭打虐待的威胁下,奴隶可能会更努力地投入工作。但是对于一些对判断力、创造性和天赋有要求的工作,就必须提供一些额外激励,因为人们很难知道某个人的判断力、创造性和天赋究竟有多强。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奖励能够激励个人展现自己的素质;而作为回报,他们可以少受奴役并获得其他方面的奖励。这些暗示超越了奴隶制本身:无论是在奴隶制、独裁制还是其他制度下,对奴隶的让步都清楚地昭示了仅靠武力的局限性[10]。
如果奴隶的人口已经多到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动乱并危及自由者的生命,就需要通过限制奴隶接受教育来将危险程度降至最低。因为教育会帮助他们组织反抗、实施个人逃跑计划,以及在被奴役的人群中发起反抗。因此,在后哥伦布年代(post–Columbian times),西半球的法律一直严令禁止教育奴隶。从经济的角度看,这意味着除了无效率地使用有特定能力的奴隶之外,奴隶制还限制有潜能的人发展自己的能力。换言之,自由不仅仅会给个人和政治带来益处,也会给经济带来益处。
非自愿劳动力市场
如果非自愿劳动力的所有权没有归属,它就会被滥用;而与之相比,如果强制劳动力的所有权明确而且可以买卖,这些劳动力就会被更为小心地配置使用。因为在自由市场经济中,经济激励因素会促使买卖双方核算并比较投入到不同用途中的劳动力的生产能力。此外,非自愿劳动力对自由的渴望也会给维持其奴隶身份带来额外的成本,这些成本应从这些非自愿劳动力为其主人所赚取的收益中扣除。
奴隶并非是唯一一种可以买卖的非自愿劳动力。美国独立战争时期,英国人为了镇压美国人的起义,从德国各公国领主那里购买或租用德国雇佣兵来作战,而领主们完全把这些士兵视作个人财产。欧洲中世纪的地主把农奴作为土地交易的一部分进行买卖。直到20世纪,美国政府和私人都还可以通过买卖获得狱中劳役的使用权。
在17世纪殖民地时期的美国,很多白人——在新英格兰区以南的殖民地有超过一半的白人——都是以契约佣工的身份来到这个新大陆的。有些人与能够帮他们横渡大西洋的人签订劳动契约,承诺为其工作若干年;但是更普遍的情况是直接与船主签订契约然后乘船去往美国,船长登陆后再将这些签订了劳动契约的人以拍卖的形式卖给他人,很多都是以奴隶的形式被买走。去往美国的另一种方式是乘船人尽力自己支付船票,实在付不起的部分会在到达美国后,靠其家人或朋友补上,如果仍旧无法付清船票,他们就会和其他契约佣工一起被拍卖,以此偿清船票费用。
契约佣工在加勒比地区和美洲的一些殖民地都很普遍。直至19世纪,来自印度和中国的契约佣工都一直是世界很多地区的主要劳动力来源。从1849年开始,在差不多25年时间里,就有大约90000个契约华工乘船从中国前往秘鲁。1847年到1874年间,又有约12500个契约华工被送往古巴。大部分送往这些国家的契约华工再也没有回过中国,而且在古巴的非人待遇之下,大部分华工都在8年劳动契约到期之前就死去了。
秘鲁华工的情况也好不到哪里去:来自中国的劳工要在令人窒息的高温和恶臭中,将鸟粪铲入袋子作为肥料出口到其他国家,而身边还有很多监工监视他们,以防他们自杀。从澳门登船开始,中国劳工自杀的情况就非常普遍;由于经常被施以酷刑,有些囚犯总是“鲜血淋漓”。在太平洋上航行的数月间,自杀一直不断。很多中国劳工会被欺骗、被迫染上毒瘾或被迫成为契约佣工——这种情况和17世纪时以非自愿形式被带到西半球的英国人(甚至包括孩子)基本相同。
契约佣工或其他形式的合同雇工通常都是从自由选择开始的;随后,他们无法自由选择被卖给谁、做什么工作,而只能听凭出钱购买他们的人的使唤。幸运的是,葡萄牙从中国购买的契约劳工是个例外。在19世纪时,分布于世界各地的数以百万计的印度移民中,很多(如果不是大多数)都是签了合同的契约劳工。他们不仅完成了头份契约,通常还在期满后马上续约,或者回印度逗留一段时间后再回来续约。这种情况表明,即便印度劳工的待遇也远谈不上理想,但起码没有沦落到大规模自杀的绝望境地。
对于大部分契约佣工而言,在奴隶市场上,他们能自由选择的机会不多,几乎所有的选择都完全掌握在买卖双方的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交易方和奴隶主可以恣意妄为,因为决定劳动力市场供需情况的各种经济因素会对他们的行为产生制约。
奴役的成本
奴隶主在选择奴隶时需要认真考虑成本问题。很明显,把拥有陆军或海军庇护的国民变为奴隶,成本很高——不仅包括俘获这些奴隶所需的资金和人力,还包括这些强国发动军事报复的风险。一般说来,这些成本决定了奴役哪些人是可行的,俘获哪些奴隶的成本是高昂的。从需求的角度考虑,成本适中的奴隶也必须有效使用才能覆盖成本。
在某些时期或某些地区,奴隶只是出于其他目的而发起的军事行动的副产品。尤其是在古代,很多被俘获的敌军战士可以杀掉、卖回他们的祖国、在其他地方的奴隶市场售出,或者留下作为奴隶供胜利方使用。我们很难单独计算俘获奴隶的成本,因为这些军事行动还有其他的原因、目的和后果。然而,有些专为抓捕奴隶而发动的战役就会很明显受到成本因素的制约和限制。而且这些成本还会随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随着规模较小、散布于各处的部落社会逐步发展成为规模较大、更强大的城邦,将其人民作为奴役的目标的可能性也会降低,因为成本提高了。
有的社会以这种路径逐步强大起来,而另外一些则没有按此路径发展,又或者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发展缓慢,因此几个世纪以来,身处其中的人都难以逃脱沦为奴隶的宿命。在古代,当不列颠还只是一个被几个部落划分的原始岛国时,尤利乌斯·恺撒就对其发动了战争,并将很多英国奴隶带回罗马。但在几个世纪后,随着不列颠建立起政府、陆军和海军,要想通过攻击来俘获不列颠人做奴隶无疑成本高昂。然而,世界上很多地区都很难合并建立起一个强大的国家,有时是受地理因素所限——山区和广阔海域上散布的海岛都会造成地域阻隔和孤立。不管是在欧洲、亚洲、非洲、玻利尼西亚群岛还是西半球,这些更脆弱的地区一直是主要的奴隶输出地。
巴尔干半岛就是其中的一个。在非洲人被带到西半球之前,大量居住于此的斯拉夫人就沦为了奴隶,而“奴隶”一词本身就源自以前的斯拉夫奴隶。人们会选择强占那些奴役成本较低的人为奴,因此几个世纪以来欧洲人通常都以欧洲人为奴,亚洲人通常都以亚洲人为奴,非洲人通常都以非洲人为奴,而西半球的原住民也会以其他西半球的原住民为奴。直到最近几个世纪,随着一些国家的建立和巩固,本地的奴隶资源已经枯竭。随着这些国家的财富和国力不断增强,它们可以去往更加遥远的地方获取奴隶,于是非洲成了欧洲各国的主要奴隶来源地——他们穿越大西洋,将奴隶运往殖民地。
奴隶的价格
即便是仅做体力劳动的奴隶也不只是简单的劳动力,他们还代表着人力资本。因此在美国内战之前的南部地区,奴隶价格是非洲海岸奴隶价格的三十倍。这种差异不仅源于交通成本,还源于运输过程中的奴隶死亡。美国的奴隶最起码要能听懂英语,还需要理解新工作的例行程序和执行方式,并适应与非洲完全不同的生活方式。通过调整来积累并获取人力资本的过程被称为“适应过程”(seasoning),通常在奴隶被送到美国售出之前,这一过程在加勒比地区就已经开始了。而这些奴隶的后代成长于新的环境中,其价格自然也会比那些来自非洲的新奴隶高。
除了这种一般性的人力资本,有的奴隶还掌握一些特别的技能,例如木工活或饲养动物。这种奴隶的价格通常比普通奴隶更高。在奥斯曼帝国,皇室和贵族需要大量的宦官为其后宫服务,但由于大部分被选中或自愿当宦官的奴隶会因阉割而送命,因此幸存者的价格必须能弥补俘获以及运输那些死去奴隶的成本,所以宦官的价格是所有奴隶中最高的。奴隶的价格还会随来源地的远近而变化。美国的奴隶就比巴西奴隶价格高,因为美国是距离非洲最遥远的西半球国家,而巴西则距离非洲最近。
奴隶价格的地区差异性导致巴西的奴隶人口几乎不会自我繁殖,而总是从非洲运输新的奴隶来补充;美国的奴隶则早在殖民地时期就开始繁衍后代并实现规模扩张。这是因为巴西的奴隶主会觉得从非洲买入新的奴隶要比让已有奴隶繁衍更加划算。因此巴西的绝大多数奴隶都是男性,而且奴隶主还会将奴隶按照性别隔离起来,怀孕的女奴既不能休息太多,也不会被派以较轻松的工作。但在奴隶价格较高的美国南部,如果允许奴隶组建家庭,减轻怀孕女奴的工作负担,并帮助她们养育后代,奴隶主是可以得到回报的,因为这些增加的奴隶人口都属于奴隶主的资本资产。正因如此,美国南部成为西半球少数几个奴隶人口自我繁衍、用新生人口代替原有奴隶的社会之一。
我们可以通过下面这个事实来理解不同地区奴隶价格和待遇的巨大差异:被送往巴西的奴隶数量是去往美国奴隶的几倍之多,但是美国的奴隶居民规模却大于巴西;拉丁美洲的西印度群岛买入的奴隶数量也比美国多,然而美国的奴隶人口却是西半球最多的。经济激励发挥作用的另一个例子就是在奴隶主直接管理的种植园和奴隶主委托监工管理的种植园中,奴隶的待遇有所不同。
激励和约束
监工的报酬一般与产出(例如热带地区的糖产量或美国南部的棉花产量)直接挂钩,因此监工几乎没动力考虑长远影响。监工并没有动力为怀孕女奴提供特别的照顾,或花费种植园的资源抚养没有工作能力的奴隶儿童,因为这些投入都不会在最后的产出中得到体现。而对于那些健壮的男性奴隶,监工也会竭尽所能地压榨他们以获得最大产出,而全然不顾这可能导致奴隶早逝或者早早丧失工作能力。种植园的维护修理、照料动物和土地等其他工作,监工同样也不会关心。
奴隶主亲自打理种植园,对种植园的长期经营显然更加有效——对人、动物以及土地的处理方式都会更有可持续性,设备也会得到更好的维护,即便要以牺牲当前产出为代价。美国南部的大部分种植园主都是驻地经营,因为他们意识到监工不会为了种植园主的长期利益而牺牲自己的短期利益。监工一般都会尽量争取最大产出,这样就可以因“经营有方”而获得良好的声誉,从而为以后找工作增添砝码。然而,在西印度群岛,种植园的主人一般都是住在英国,将经营工作交给驻地监工,监工的决定权也就更大。其恶果就是西印度群岛女奴所生的婴儿死亡率是美国南部的几倍之多。
奴隶和财富
在世界上很多地区,奴隶主会以合适的价格购买能为其创造财富的奴隶。但在其他地区,尤其是在中东的部分地区,拥有大量奴隶只是奴隶主财富的象征。这些奴隶一般是仆人、姬妾、表演艺人以及其他能给奴隶主逗乐子的人——他们只是财富的消费者而非创造者。在其他社会,例如在西半球,奴隶一般被用于创造财富。不过很多学者对奴隶制这种经济体系究竟能够创造出多少财富一直持有不同的意见。
西半球的奴隶主获得了财富是不言自明的;但从长期看社会是否获得了财富却并不那么明确。巴西和美国是西半球奴隶人口最多的两个国家。而在这两个国家,奴隶制集中的地区——包括巴西北部和美国南部——在奴隶制时期以及之后的数代一直比其他地区贫穷。我们不应该忽视奴隶制的副作用,尤其是在美国,南北战争造成的经济停滞和巨大的人力成本,似乎都印证了亚伯拉罕·林肯对美国南北战争的预言——“两百五十年来以奴隶的血汗堆积起来的财富化为乌有,鞭打出的血最终会由刀刺出的血来偿还”。
自由的经济学
一个自由工人的价值会高于他身为奴隶时的价值,因为奴役本身存在着诸多约束。西半球有很多工种通常都禁止奴隶去做,例如需要大量独自出差的工作、需要使用枪支的工作或有大笔金钱往来的工作等,而所有这些工作的共同点就是有可能帮助奴隶逃离奴隶主的控制。教育对于自由而言,既是一种工具,也是一种煽动力量,因此在西半球是禁止奴隶接受教育的。然而,这种禁令也进一步限制了奴隶的工作种类和质量,即便他们完全胜任那些自由工人所能承担的工作。
经济学中,一个普遍现象就是资产会自发地找到或转移到能够实现其最大价值的用途中去,因为市场会通过竞价来发现最高价值。因此奴隶的经济价值——即使不包括自由的价值——对他们自己来说是最大的。尽管其他人可以拥有奴隶的经济价值,但只有在当这些奴隶成为自由工人时,才能够产生更高的经济价值。一个理想的自由市场最后会引导奴隶去购买自己的自由。仅出于经济层面的考虑他们就有动力出更高的价钱来购买自由,更不用说他们对自由的渴求了。
纵观历史,有很多奴隶赎回了自己的自由,无论是在古罗马还是西半球都有先例。即使没有钱或钱不够,也有各种方式帮助他们利用信用来实现自赎,例如在获得自由后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债务。在一些社会中,法律承认奴隶所拥有的财产——在古罗马时代被称为“私产”(peculium),奴隶可以通过多年工作赚取和积攒足以赎身的现金。
某些地区还一度允许个人或组织通过预付来为奴隶购买自由。在北非和中东的伊斯兰国家大规模奴役欧洲人的那几个世纪,天主教会建立了一些机构,用个人和教会募捐得来的钱赎回基督教俘虏,并向这些奴隶集中地派遣专门的使者,以便处理和完成此类交易。而经常袭击地中海沿岸欧洲国家的北非海盗,在俘获奴隶后有时也会在一段时间内将其释放,或者将他们卖回给他们的家人。在北非,奴隶也可能以一个很高的价格被赎回。在西半球,一些恢复自由的奴隶会顾及兄弟之情,先预付资金帮一些奴隶赎回自由,再由他们逐步还清借款。
赎回自由存在各种制度性困难,而这些困难并不是该模式未被广泛应用的唯一原因,因为赎回模式会侵蚀整个奴隶制度。如果当权者不希望大量已获自由的奴隶与自由人(通常奴隶和自由人并不是同一个种族)混居在一起,就会制定各种限制性法令来阻碍奴隶通过赎买等方式获取自由。在南北战争爆发前的几十年里,南部的这种限制和约束愈演愈烈,并最终引发了内战。因此,那些获得自由的黑人,常常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让其家庭成员在法律上属于自己,盖因要获得官方认可的自由文书成本很高而又困难重重。有些不支持奴隶制度的南方白人群体,例如贵格会(Quakers),也会在法律意义上拥有一些黑奴,但这些奴隶实际上是完全自由的,这是一个公开的秘密。
总之,要出台法律才能阻止奴隶制度自我瓦解,正是这种制度具有经济缺陷的明证,况且奴隶制度本来就违背道德和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