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发展成为执政党,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近60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和依靠全国各族人民,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肩负振兴中华的历史使命,在神州大地上描绘着一幅幅宏伟壮丽的画卷。通过几十年的艰苦奋斗,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国际地位日益提高,在越来越多的领域赢得了国际话语权。
然而,世界一些国家发展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时期,既是经济发展的黄金期,又是社会各种矛盾的凸现期。目前,我国人均GDP已经突破1000美元大关,正迈向3000美元的关口。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发展结构失衡,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同步,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不和谐,我国已进入社会矛盾凸现期。
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十几年来,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呈直线上升趋势:1993年发生0.87万起,2005年上升到8.7万起,2006年逾9万起。政府对群体性事件处理稍有不慎,极易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甚至动摇执政基础。这对执政党而言,既是全新的课题,也是严峻的挑战。
相对于四川汉源事件、广安事件、大竹事件、安徽池州事件、重庆万州事件、浙江瑞安事件等群体性事件,2008年6月28日发生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6·28”事件,无论从聚集、围观、参与人数、震荡激化过程、持续时间、冲突的剧烈程度和破坏程度看,还是从造成的影响程度看,都是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中的“典型群体性事件”、“标本性事件”。
剖析瓮安“6·28”事件,使人深受启迪:没有不讲道理的人民群众,主要问题在于瓮安原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和干部作风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出了偏差。一部分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不牢固,群众观点越来越淡漠,忘记了“群众利益高于一切”这个夯实执政基础的法宝,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严重缺乏安全感,导致当地党委、政府与群众的“鱼水关系”,逐步演变成令人痛心的“水火关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群众对党委和政府失去信任,党在当地的执政基础发生动摇,一个女中学生之死成为导火索,引爆了震惊中外的瓮安“6·28”事件。
瓮安“6·28”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这次事件充分暴露在我国“欠发达、欠开发”的地区,仍以牺牲资源、牺牲环境和牺牲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走不通;充分暴露当地党委、政府在矛盾凸现期、社会管理探索期,回避社会各种矛盾,社会管理软弱无力,面对突发性群体事件,丢掉了“现场第一原则”,甚至束手无策的“软肋”。
现阶段,我国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发生,矛盾积累和尖锐到一定程度,不可避免要发生群体性事件。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必要重新审视共产党执政条件下发生的群体事件,树立新群体事件观——群体事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是国家走向现代化必然要经历的一个过程;要正确区分和处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把群体事件作为帮助党和政府认识自身体制、机制、制度、作风等方面存在深层次问题的清醒剂;作为敦促党委和政府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助推器;只有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才能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巩固执政根基,党和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大量是群众为自己的利益诉求引发的,卷入群体事件的绝大多数群众,从根本上是热爱党和国家的,这类群体事件完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并非为达到推翻党和政府的政治目的而引发的对抗性矛盾,对群体性事件不能简单地作政治解读。对盲目卷入群体事件的绝大多数群众,进行疏导和区别对待,批评帮助,说服教育,最终实现相信、团结和依靠他们一道,“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而对另一类性质的群体性事件,对极少数策划、组织、指挥闹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挑头打砸抢烧的不法分子、黑恶势力骨干分子,则要依法严厉打击,确保社会安宁。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群体性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有关党政责任人,不管是谁,都要敢于问责,决不护短,决不姑息,才能理顺民意,化解民怨,凝聚民心。
多难兴邦,多难砺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有敢于正视自身问题的勇气,要有敢于创新机制的胆略,要有敢于割除自身“毒瘤”的气魄,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执政为民”的理念,以大无畏的气概,坚韧不拔的精神,立党为公的胸怀,加强党的建设,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