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是我国经济发展从计划经济模式转向市场经济模式的内在逻辑,随着沿海地区对外开放逐步成熟并形成可复制的改革路径,推动了区域经济由点及面、由外及内持续建立起外向型经济方式。从20世纪末开始,“加快内地开放”逐步上升为我国的国家战略,内陆开放区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是我国立足区域自身优势,深化经济功能区的全方位改革,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尤其在如我国以浦东新区、滨海新区等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在先行先试的制度探索下,为国家级层面的内陆开放区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当前以两江新区、西咸新区、兰州新区、贵安新区为代表的内陆开放区,正在形成外向型、多功能、现代化、生态化的新型特殊经济功能区,并为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独特的优势作用。
内陆开放区既是一个发展命题,也是一个制度命题,本书立足于以生态化理念审视内陆开放区的制度模式,着力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区域经济制度体系。生态化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的重要制度导向。生态化理念的制度形态是生态观,即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对环境与发展的理论认知能力和水平的体现,是经济社会制度蕴含生态化理念的实现形式。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现实国情,内陆开放区制度建设应该更加强调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把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友好发展融入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制度创新中,使区域法制建设适应法律生态化趋势,最大限度降低内陆开放型经济的环境代价,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内陆开放区生态化建设的法治目标明确后,关键是在先行先试的制度创新优越条件下,如何进行有效的制度调适来契合环境公共政策与区域经济改革开放的一致性,即内陆开放区生态化建设应基于环境保护实效进行制度构建,其经济模式应以生态法制保障为核心促进内陆开放区的环境优先发展,保障区域发展战略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区域经济功能、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最大化,构建科学完善的内陆开放区生态化建设的法制体系。应该说,内陆开放区制度体系的生态化调适仍然是一个长期过程,只有在一些专项制度和特别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生态化调适,才能逐步通过制度创设和政策革新建立生态化保障体系。在现有的环境保护制度基础上,根据区域发展现实和环境承载能力进行综合性立法和专项制度设计,把握产业生态化、资本生态化、环境区域合作和土地集约化开发等关键环节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区域开发开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促进内陆开放区生态功能和开放功能的相互协调和相互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