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之问”
马国川:财政部发布数据显示,2011年前11个月全国财政收入累计9.7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6.8%。其中税收收入同比增长24.7%,高出GDP增长率的两倍还要多,更远超过国民的收入增长速度。公众感到税负较重,可是政府部门以及部分学者则认为中国的税负并不重,在世界上处于中等水平。作为财政学者,您认为中国的税负水平是轻还是重呢?
李炜光:近十几年来,中国的税收总量连续超常增长,税率基本上达到了发达国家的中上游水平,实行的是一种重税的政策。
重税政策的好处是政府手头宽裕了许多,但毕竟是一种抽血式的增长模式。它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和利润预期,限制了企业的投资活力,抑制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普通消费者也因此而承担着巨大的成本,甚至会影响就业。长此下去,就有可能伤害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其所蕴含的危险性已经让人感到越来越明显了。所以,重税政策不是一个可以长期实行的政策。
马国川:从世界范围来看,新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纷纷减税。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发达国家更是相继推出减税政策,以刺激经济增长。为什么中国不但没有减税,而且税收增长势头至今未减?
李炜光:具体原因可以说出一大堆,但是根本原因很简单,就是税收的权力全部掌控在政府手里,而政府容易产生增税冲动。
令人忧虑的是,伴随着税收的高增长,财政支出的规模也跟着越来越大。如果不对税收增速和规模做一定的限制,将会引发政府支出的进一步膨胀,一个职能和规模越来越大的“无限政府”将出现在我们面前,由此,纳税人的负担只会越来越重。显然,中国的税负绝不是什么重不重的问题,而是相当重;不是需不需要减税的问题,而是必须减;不是“毛毛雨”式减税就可以的问题,而是应当大减——调减主体税种的税负。
马国川:与中国相反,西方国家是“减税容易增税难”。例如布什政府实行了减税政策,奥巴马政府又继续“延长布什时代税收减免计划”。
李炜光:为什么西方国家“减税容易增税难”?因为在这些国家,税收权力归立法机构。
我曾经偶然发现了一条资料。20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会见美国国会议长,向他提出来一个问题:“总统也得找你们要他的钱?”“你们”指的是美国国会,“要他的钱”,就是总统的钱。这个问题提得很微妙,我把它称作“邓小平之问”。
“邓小平之问”触及到了财政理论的一些核心问题。第一是国家的“钱袋权”,即治税权应一分为二,决定征税的权力归属于立法机构,执行征税的权力经授权后由政府执掌。邓小平年轻时曾去法国留学,所以在中共高级领导人中,他对西方的制度文化是比较了解的,为什么他还要提出这个问题呢?他会不会是“明知故问”?我感觉他这个问题肯定不是问给美国人的,是提出来让当时的中国人去思考的。第二,任何行政机构只能在法律限定的期限内为着限定的目的征集和使用限定数额的财政资源。第三,治税权行使的全过程均受立法机构和整个社会的严格控制与监督,这种控制和监督也包括立法机构本身,应该是全体人民决定着、监控着国家财政预算和税收所有的事项,如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九款所说的“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账目,应经常公布”。
马国川:您把税收问题与宪法联系起来,发人深省。
李炜光:在一定意义上说,税收问题就是宪法问题。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有一部著作的名字叫做《宪政经济学》。他研究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征税权的理论分析,解决如何限制政府的权力和防范政府权力被滥用的问题。他提出的许多观点都是值得国人思考的。例如,布坎南说,决策者也是由寻常人组成的,他也就会犯寻常人所犯的错误,即使有民主制度的约束,仍有变成“利维坦怪兽”的可能。西方存在这个可能,中国能够“免俗”吗?
再如,宪法规则中应包含专门针对征税权的内容,要把它写进宪法和国家税收基本法。布坎南指出,如果其他各种约束都有,唯独对国家的征税权控制不住,那么其他的约束就很难产生实质的作用。
马国川:这些观点振聋发聩,遗憾的是,许多中国人对这些观点并不熟悉,即使了解也无法接受。
李炜光:其实,100年前梁启超就曾指出:“国会之职权,一曰议决法律,二曰监督财政。法律非经国会赞成不能颁布,预算非经国会画诺不能实行。国会有立法权,监督政府之权……是故无国会不得为立宪,有国会而非由民选,不得为立宪;虽有民选国会,而此两种权力不圆满具足,仍不得为立宪。”他把对国会的职权规定得非常简单,同时又非常到位。国家的财政预算和税收法律,都是由议会来决定、来监督的。
梁启超还指出:“无论何种政务,行之必需政费。而立宪国之所以有预算者,则除预算表岁入项下遵依法律所收诸税则外,行政官不得滥有所征索;赊预算表岁出项下所列诸款目外,行政官不得滥有所支销,此立宪国之通义也。”
马国川:在100年前就有这样的见识非常了不起。
李炜光:当年已经有了实践。1908年颁布的《清理财政章程》,1909年全面清理各省财政收支,1911年度支部拟定《预算册式及例言》等等,这些都是财政立宪非常重要的步骤,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清末的国会对清政府的预算也具有一定的决定作用,1910年国会审议1911年的预算,把清政府提交的预算砍了五分之一下去。
1911年制订的《十九信条》也有财政立宪的内容,如第14条规定:“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第15条规定:“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说得很清楚,预算外的收支行为是不允许的,皇室的经费开支也由国会议决,中国的皇帝开始把部分权力让渡给议会了,你来决定我花多少钱,几千年来头一回,我本人觉得很了不起。当然有些东西是空话,最后没有实现,但是空话能说也是一个进步,这个东西能写进国家的法律,对于中国来说是很了不起的事情。
旧时代的赋税法理观念仍然存在
马国川:为什么中国老百姓不容易达到梁启超等先贤的认识水平?
李炜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的皇权专制制度绵延几千年,即使辛亥革命打倒了皇帝,袁世凯之后皇帝的名义谁都不敢用了,可旧时代的赋税法理观念仍然存在。
在专制制度下,皇权至高无上,不受任何限制。总是有一个最高的权力,拥有一切,主宰一切,恰恰这个权力又不是宪法,它只是世俗的权力。这就和西方的文化有着很大的区别。在西方,国王只是一个世俗的权力,在他之上还有上帝,你错了我可以不服从你,因为上帝没有这么说,宙斯没这么说,我可以反对你。中国人没有这个概念,只要是皇帝说的,那就是对的,平头百姓就得服从,这种观念根深蒂固。所以西方人怕上帝,中国人怕皇上。中国人头脑当中居最高位置的不是什么神,而是皇上。
马国川:在专制制度下,“普天之下莫非王臣,率土之滨莫非王土”,国民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如严复所说“无尺寸之治柄,无丝毫应该有必不可夺之权利”。在中国,争民权之难,可比难于上青天。
李炜光:在古代中国,财产法律只存在于“子民”之间,而绝不可能存在于“子民”与统治者之间。中国也曾经有过财产的法律,比如说“均田制”,但是只存在于“子民”之间,绝不可能存在于“子民”和统治者之间,你和官府分配财产权,哪一块地是你的,哪一块地是我的,完全没有这个概念。
因为没有民权,只有皇权,所以统治者有权任意对国民征税,却不必承担向国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和义务。统治者征税具有强烈的随意性,无需提供什么法理依据,也无人敢去质疑他征税的合法性,此为朝野共识,即使那些鼓吹“民本”的学者也不怀疑它的正确性。正因为没有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来约束或者规定统治者只能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为社会提供什么——完全没有,最多在道德上有一些民本思想,还没有用法律确定下来——作为统治者,他可以做,也可以不做,所以中国古代的贪官层出不穷,这就是没有从制度上解决问题造成的。
马国川:自古以来,儒家对此也是伤透脑筋,它开出“正心诚意”之类的道德修养药方,根本起不了作用,法家的严刑峻法也无从根治腐败。
李炜光:中国古代征税权无制约的后果,首先就是无法解决“监督征税者”的问题,导致腐败的不可抑制。其次,赋税负担不断加重,各种非法加派强制合法化,导致周期性政治危机,这就是所谓“黄宗羲定律”。各种新税不断出现,老税又没有减少,税收规模逐渐加大。再次,官民矛盾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民反官,事情闹大了,干脆直接把皇上的座位抢过来自己坐。官民矛盾缓和了,社会就和谐稳定了。皇权肆虐导致人民绝望,山河失色,国家民族无前途可言,这是已经被历史反复证明了的道理。
财政资源的所有权问题
李炜光:本质上,财税是一种国家基本政治权力的来源和配属问题,这是财税问题的“根本”,中国财税改革的所有盲点和难点,不在别处,就在这里。弄懂了其中的奥妙,长期困扰我们的许多谜团都会迎刃而解。
马国川:对中国来说,财政资源的所有权非常明确,是国家——其实就是政府本身。
李炜光:这种财政理论是“国家分配论”,而现代的财政学认为,只有人民才拥有对财政资源的所有权和统治权。
马国川:现在人们希望不希望限制政府征税的权力?难说,现实其实很不乐观,在很多人看来,仍希望政府的权力更大一些,管得“更宽”一些。
李炜光:这种思维既有公众的认识问题,也有执政者的改革意愿问题。问题在于,不从根本上改革带病的体制,我们就很难实现国家和民族整体上的文明进步,只有经济增长是不够的。
中国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应当各自归位,开征任何新税都必须经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各旧税较为完善者应完成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任何法外课征均应禁止,政府的财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都应该明文写在我们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并且把它们变为现实。
学者、经济学家们应当以促全体公民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己任,做一个启蒙者,应当把自己的目光移向现行的预算和税收法律规定之外,以“规则的规则”,即宪法为切入点,重新思考中国财政税收的制度病和中国人大脑中的传统因子,探索制定当代中国财政宪法制度的“元规则”,认真地回答好30多年之后我们仍然难以回答及格的“邓小平之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