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童书触目惊心:交通事故灾害的防范自救
1677500000002

第2章 交通事故猛于虎(2)

调查权限的主要特征是:调查的主体是海事管理机构,换言之,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的调查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活动的具体表现是就某一起事故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强制措施。

2.调查特点

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有如下特点:

(1)目的明确。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目的是要查明事故真相,确定责任,并公布安全管理建议,以 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2)程序合法。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采取的措施有些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有一些是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的。采取任何措施,都必须依法进行。

(3)技术性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中,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行为的性质给予了界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的一系列活动,属行政管理行为,但在具体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不仅取证、分析需要运用不同的技术手段,而且对事故原因的认定也主要是技术认定。所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既是行政执法调查,又是技术调查。”

3.管辖权限

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以海事管理机构属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1)辖区水域内的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在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2)辖区水域以外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设施在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以外水域发生事故,由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船舶到达我国第一个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3)我国管辖水域以外的水上交通事故。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进行调查。

(4)辖区水域不明的水上交通事故。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水上交通事故特点水上交通事故特点1.水上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形式是碰撞和搁浅。水上交通事故的形式多种多样,如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沉没等,发生最多的是碰撞和搁浅。据有关资料统计,发达海运国家的水上交通事故中,一般碰撞事故所占的比例为26%,搁浅、触礁约占28%。我国远洋船舶海上交通事故中,碰撞和搁浅事故约占总事故的75%。在沿海水上交通事故中,碰撞占58%左右,搁浅占17.7%左右。在内河航运交通事故中,碰撞事故所占比例也很高。图142.港内事故多。在港内水域中,船舶进出港频繁,通航密度大,使港内碰撞的概率加大。

3.水上交通事故多发生在沿海岸、河岸及交通密集的水域。由于船舶一般频繁活动于港口和近岸水上交通要道,这些区域船流密度大,并且随着运输业的不断发展,船舶 的发展趋向大型化、高速化和专业化,这样发生海事的概率也随之增大。

4.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火灾事故比较突出,且多发生在油轮上。

除碰撞、搁浅外,火灾事故是导致海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各类火灾事故中,油轮火灾又占有很大的比例。而在油轮火灾中,爆炸起火又是主要原因之一。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对各种原因进行分析,找出其中的规律性,有利于事故调查,进而对水上交通事故采取相应措施。

1.船员条件:船员条件包括船员的知识、技能、经验、素质、生理及心理状况等。绝大多数碰撞事故是人为疏忽造成的,船员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另外,船长或驾驶人员的操作与技术能力、情绪、身体及心理状况均与水上交通事故有很大的关系。海难统计分析结果表明,由操船者因素直接导致的事故占78%。

2.自然条件:气象条件对船舶航行有很大影响,雾、雨、雪及恶劣的气象环境,以及热带飓风、台风、寒潮带来的强风巨浪,均给船舶在海上航行造成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此外,海上礁石、浅滩及水中障碍物等也会给船舶航行带来影响。

3.航道条件:航道的水文,如潮汐、潮流、波浪、水深等,以及航道宽度、弯曲程度、交叉航线、水下障碍物、禁航区等,这些都对航行有所影响,特别是在狭窄航道和交通密集的水域。

4.船舶条件:操舵及螺旋桨遥控装置、导航设备、通信设备等仪器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及船舶的性能等,均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很大关系。

5.交通条件:交通条件系指水域内船舶交通的密集程度和交通量的大小。船舶密度指某一瞬时单位面积水域内的船舶数,它反映水域中船舶的密度条件,同时还可以不同程度地反映水域中船舶交通的繁忙程度和危险程度。交通量是交通流量或船舶流量的简称,它是表现水域内交通实况的最基本的量,其大小直接表现一个水域船舶交通的规模和繁忙程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该水域船舶交通的拥挤和危险程度。一般的港、河口以及海口等处,交通密集,船舶密度和交通流量均很大,这些地方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碰撞事故。

6.管理条件:随着交通运输业 的发展,船舶密度和交通流量均在不断增加,有的地方甚至是急剧增加。同时,交通阻塞也经常发生,交通事故频率骤增,必须加强交通管理,如建立健全港航监督和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交通规则和条例;完善交通法规;增设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经常整修航道;整顿航道秩序;加强船港之间的联络协调;采用先进的自动化管理系统等。

“泰坦尼克号”沉船事件

“泰坦尼克号”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豪华客轮,被称为是“永不沉没的客轮”。“泰坦尼克号”客轮共耗资73674万元,吨位46328吨,长269米,宽28米,从龙骨到4个大烟囱的顶端有53米,高度相当于11层楼。

1912年4月10日,“泰坦尼克号”从英国南安普敦出发,途经法国瑟堡-奥克特维尔以及爱尔兰(此时为英属)的昆士敦,计划中的目的地为美国的纽约。4月14日晚11点40分,“泰坦尼克号”在北大西洋撞上冰山,2小时40分钟后(4月15日凌晨2点20分)沉没,由于该船当时缺少足够的救生艇,1500人葬生海底,造成了当时在和平时期最严重的一次航海事故,也是迄今为止最为人所知的一次海难。

水上交通事故分类与分级

1.事故分类

海事分类是进行海事调查,统计分析的基础。由于每一起海事都涉及不同的发生对象。发生时间,发生水域,发生原因,致损对象,致损方式,致损大小等,故分类的方法有许多种。我国《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将船舶交通事故按照致损原因分为9类,并在相应条款中对于分类类别说明如下:

(1)碰撞事故。指2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的事故。

碰撞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船舶受损、船舶沉船等后果。碰撞事故的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图17(2)搁浅事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者损害的事故。

搁浅事故等级按照搁浅造成的停航时间确定:停航在24小时以上7日 以内,确定为“一般事故”;停航在7日以上30日以内,确定为“大事故”;停航在30日以上,确定为“重大事故”。

(3)触礁事故。指船舶触碰礁石,或者搁置在礁石上,造成损害的事故。

(4)触损事故。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碍航物并造成损害的事故。触损事故可能造成船舶本身和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浮动设施等水上、水下建筑物的损失。

(5)浪损事故。指船舶因其他船舶兴波冲击造成损害的事故。也有人称之为“非接触性碰撞”,因此,浪损事故的损害计算方法可参照碰撞事故的计算方法。

(6)火灾、爆炸事故。指船舶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致使船舶失火或爆炸造成损害的事故。同样,火灾、爆炸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船舶损失等伤害。

(7)风灾事故。指船舶遭受较 强风暴袭击造成损失的事故。

(8)自沉事故。指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装载不当、操作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全损的事故,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沉没不属于“自沉事故”。

(9)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除以上事故种类之外,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归为第9类。例如: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船舶沉没;船舶因外来原因造成严重损害,推定为船舶全损的;由于船舶机务事故导致的水上交通事故等。

但是,船舶污染事故(非因交通事故引起)、船员工伤、船员或旅客失足落水以及船员、旅客自杀或他杀事故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论处。

2.事故分级

国际海事组织为便于将事故信息向其报告,对于海事作了一定划分。1997年11月通过的A.890(20)决议《海事调查章程》中对于海事分级作了规定并给出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海事事件”等的定义。

(1)特别重大事故。指船舶发生事故,致使船舶全损,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污染。严重污染是由受影 响的沿岸国或者船旗国某一污染事故进行了评估发现该事故对环境造成了极其有害的影响或者不采取防污措施将会造成这种影响。

(2)重大事故。指船舶发生事故,性质不如特别重大事故程度严重恶劣,包括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恶劣天气损害,冰损,船体裂缝或者怀疑船体有缺陷等,并导致如下后果:主机无法启动,大范围的舱室受损,船体结构受损如船体水下渗透等,致使船舶不适航;或者造成污染或者发生的故障需要拖带或岸上援助。图19(3)大事故。指船舶发生事故,但性质不如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恶劣,进行事故报告的目的是为了记录有关海事的有用信息,包括一般事故。

(4)海事事件。指船舶操作引起的,或与船舶操作相关的事件并且这类事件已使船舶或任何人员受到威胁,或可能造成对船舶结构或环境的严重损害。进行事故报告的目的是为了记录有关海事的有用信息。

我国关于海事分级的规定和标准贯穿了重视事故导致的人命损失,偏重于相对的直接经济损失,顾及事故造成的社会影响,且不放过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违章案件等原则。

“特大事故”意指“特别重大事故”,我国现行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的主要是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关于“特大事故”

的界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规定: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就水上交通事故而言,特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应急处置

交通事故具有难以预料、突然发生的特点,此时处在危险中的人在瞬间做出的不同反应,将导致截然不同的后果。一旦出现交通危险或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当事者能够迅速果断地采取应急措施,或躲避开危险,或进行救护、自救,就可争取时间,缓解险情,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掌握一些应急常识和现场急救的本领,训练自己应对紧急情况时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应变能力是十分必要的。

1.交通事故应急原则

在交通事故中,伤员受伤的情况大致有三类:

(1)剐擦。行驶中的机动车,其侧面的突出部位擦伤人体,导致皮肤破裂、内脏损伤和组织损坏等;(2)碰撞。这是交通事故中常见的情况,有专家做过统计,有60%多的交通事故损伤是由碰撞造成的,容易引起骨折,大脑、内脏损伤等;图20(3)碾扎。车辆从人的身体上轧过,会导致骨头粉碎性骨折、内脏受挤破裂、四肢断裂、血管破裂、流血量大而不止。发生交通事故实施现场急救时,务必遵守这样一个 基本原则:即先抢后救,先重后轻,先近再远,先止血再包扎,先固定再搬运。

第一,先抢后救。即先把伤员从车子里面转出车外的安全地带,再实施紧急救治。

第二,先重后轻。即先抢救伤势重的人,再抢救伤势轻的人。

第三,先近再远。即先抢救离自己近的伤员,再抢救离自己远的伤员,目的是争取宝贵的抢救时间。

第四,先止血后包扎。即伤员出血很多,不能急于包扎,首先要采取措施有效止血。理由是当人体失血量超过人体内血液总量的40%时,就可能导致死亡。因此,在包扎伤口前要认真观察伤口的出血情况。

第五,先固定再搬运。搬运伤员的目的在于使伤员脱离现场危险区,为避免再次受到伤害,在搬运伤员之前,必须先固定骨折部位,以免错位。否则,会加重伤势,损伤骨折附近的血管和神经。

2.交通事故主要应急措施

发生交通事故,应迅速拨打120救护电话和122交通报警电话。

报警时,要清楚准确地说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和附近特征,同时告之自己的姓名、所在学校;要及时帮助受伤者脱离随时有 可能燃烧或爆炸的交通工具,转移记住肇事汽车的牌号、颜色及到安全地带;司机面貌特征,为公安机关追查肇协助维持秩序,保护好事故现事逃逸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

场,不得随意移动发生事故的车辆;2013年醉酒驾车如何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记6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1~3个月;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醉酒驾驶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3~6个月,拘留15天以下;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拘留15天以下;一年内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