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7年8月党的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是新中国民族教育理论的创立期。民族教育理论在这一时期的实践特点是消除民族隔阂、实现各民族真正平等、创立新中国民族教育体系和制度、民族教育出现曲折发展态势等。
这期间,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第一次全国工农教育会议、全国文教工作会议和两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四次全国民族学院院长会议,制定和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学暂行教学计划(草案)》《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政务院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等重要的法律、法规。所有这些,都对新中国民族教育理论的创立起到了重要作用。
正是在这些重要会议和重要实践中,才完成了新中国民族教育理论的奠基过程,形成了新中国民族教育理论创立期的核心内容。
第一节 新中国民族教育理论创立阶段的实践条件
一 影响民族教育理论创立的社会条件
1.理论创立期的政治经济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1],中国已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了新民主主义社会,开始了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民族教育实践的发展是新中国民族教育理论创立的政治经济条件。
旧中国的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十分落后,大部分少数民族基本上处于资本主义前的社会发展阶段,有的还保留有奴隶制或原始公社制的残余,社会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绝大部分民族地区学校很少,现代教育几乎是一片空白,在过去内外反动派的压迫下,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完全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得不到受教育的机会,“文盲”在人口中的比例很高,知识分子更是凤毛麟角。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没有一所高等学校,许多民族地区没有一名大学生。[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在政治上得到了翻身解放,同时也获得了受教育的权利。
1949年10月到1956年,是我国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七年。“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3]这期间,我国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对旧中国的教育科学文化事业进行了改造,从根本上改变了旧中国教育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建立起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文化教育。
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国内的主要矛盾进行了阐述: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也就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党和全国人民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集中力量来解决这个矛盾,把我国尽快地从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4]
1957年到1966年,是我国开始进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1957年以后,“左”的思想逐渐在党内占据主导地位,出现了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扩大化、“民族融合风”、取消民族语文,以致“文化大革命”的各种错误,给民族教育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民族教育工作成为“众灾区”的“重灾户”。[5]
1967年到1977年,是“文化大革命”时期。这期间,教育事业发展遭到破坏和创伤,给教育战线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这期间,我国民族教育受到来自“左”倾思潮“两个估计”的禁锢,受到“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斗争”的危害,受到否定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别所造成的后果。
1963年1月29日,周恩来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要正确认识科学技术现代化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意义。”“我们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们祖国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强国,关键在于实现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实现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主要要求是:实事求是,循序前进,相互促进,迎头赶上。”[6]
1975年1月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了发展我国国民经济的两步设想:第一步,用15年时间,即在1980年以前,建成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第二步,在20世纪内,全面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使我国国民经济走在世界的前列。“我们要在1975年完成和超额完成第四个五年计划,这样就可以为在1980年以前实现上述的第一步设想打下更牢固的基础。从国内国际的形势看,今后的十年,是实现上述两步设想的关键的十年。在这个时期内,我们不仅要建成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而且要向实现第二步设想的宏伟目标前进。”[7]
2.理论创立期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文献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临时宪法,其基本原则在1954年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和发展。1951年12月召开了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二次委员(扩大)会议,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草案)》。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6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党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的情况下召开的,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会议提出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国内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主要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逐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其中,“文化教育事业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占有重要地位”。[8]
这期间,我国教育工作和教育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1950年8月1日,教育部颁布新中国第一个《中学暂行教学计划(草案)》。1951年10月1日,政务院公布实施《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60年11月24日—12月12日,中共中央文教小组召开的全国文教工作会议,向中共中央写了《关于1961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文化教育工作安排的报告》。1961年2月7日,中共中央批转了这个报告,提出当前文教工作必须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1961年9月15日,中共中央批准试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方针、任务和有关政策,指出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为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
由国家民委、教育部联合召开的两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和四次全国民族学院院长会议对民族教育理论创立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于1951年9月20日至28日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指示(草案)》,对民族教育的方针、任务、内容和经费等基本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修正通过了《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培养少数民族师资的试行办法》《少数民族学生待遇暂行办法》三个文件草案,并就少数民族学校的教材编译、经费、文字等问题进行了座谈和广泛地交换了意见。会议还对今后若干年内的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目标勾勒出了一个大致的轮廓,使大家在思想上进一步明确起来,统一了认识,收到好的效果。[9]第二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于1956年6月4日至17日召开。会议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族教育工作,着重讨论和研究了民族教育“十二年发展规划”(1956—1967年)。这一时期由于受“左”倾思潮的错误影响,民族教育发展速度有所延缓,主要表现在:在办学方式和学制、课程设置等方面照搬汉族地区的做法,忽视了民族和地区的特点;不重视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使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受到影响,挫伤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浮夸风和形式主义做法有所蔓延,如牧区搞“马背小学”和“帐篷小学”,无法保证教学质量。[10]
第一次全国民族学院院长会议于1955年6月召开。这次会议提出了民族学院今后一个时期内应以提高在职少数民族区、乡干部和部分县级干部的政治水平、文化水平和业务水平为主。个别地区根据建设事业上的需要和学生来源可适当招收少数民族青年,施以一定的专业训练和文化科学教育,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种专业干部和知识分子。第二次全国民族学院院长会议于1958年2月召开。会议明确提出了民族学院在相当长的阶段以培养政治干部为主,同时培养专业人才。规定民族学院基本上继续执行原有的办学方针。第三次全国民族学院院长会议于1960年5月召开。会议着重讨论了民族学院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中的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次全国民族学院院长会议于1964年5月召开。会议提出了民族学院是培养少数民族共产主义干部的学校,是革命的“抗大式”的学校。会议确定民族学院要把轮训和培养少数民族政治干部的工作列为首要任务。
二 影响民族教育理论创立的思想条件
1.全面发展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11]普通中学的宗旨和培养目标是使青年一代在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各方面获得全面发展,使之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自觉的积极的成员。[12]
“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13]要使全体青年们懂得,我们的国家现在还是一个很贫穷的国家,并且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根本改变这种状态,全靠青年和全体人民在几十年时间内,团结奋斗,用自己的双手创造出一个富强的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给我们开辟了一条到达理想境界的道路,而理想境界的实现还要靠我们的辛勤劳动。[14]“教育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15]
2.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新中国民族理论的制定和完善也是影响民族教育理论形成的重要因素,并对民族教育的基本理论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些理论包括:新中国是统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发展语言文字等文化教育事业,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共同发展的民族关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其经济、文化、教育事业,普遍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等主要理论和观点。
正是上述来自多方面的重要影响,才使新中国民族教育理论自创立之初,便遵循了列宁、斯大林所阐述的民族教育的一般原理,并在此基础上,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民族教育的新路,创立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教育理论。这一理论既体现了教育的一般原则和发展规律,又根植于我国民族教育实践的土壤中,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气息。我国民族教育理论具有其特殊性,它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教育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3.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思想
列宁曾对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和教育理论进行过多方面的探讨,成功地解决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教育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列宁关于从本阶级队伍中选拔管理人员,关于在处理民族问题上要有更多的灵活性,关于应当允许民族地区使用民族语言进行教学,以及关于建立民族地区人民群众拥戴的、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能代表各民族根本利益的苏维埃政权的思想,都从不同的侧面对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特别是民族教育的理论进行了阐述。列宁的上述思想,是社会主义民族教育理论的主要支点,是斯大林社会主义民族教育思想的理论来源,对社会主义民族教育理论的创立起到了奠基作用。
我党十分重视干部的培养工作。“没有多数才德兼备的领导干部,是不能完成其历史任务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因此,有计划地培养大批的新干部,就是我们的战斗任务。”[16]194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决定》也曾指出:在目前条件下,干部教育工作在全部教育工作中的比重,应该是第一位的。而在职干部教育工作在全部干部教育工作中的比重,也应该是第一位的。如不把干部教育工作看得特别重要,把它放在全部教育工作中的第一等地位,就会犯本末倒置的错误。[17]
第二节 新中国民族教育理论创立阶段的主要内容
我国民族教育理论主要反映在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中,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民族教育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
1.民族教育方针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文教政策具有一致性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
各少数民族教育内容也必须是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而不能是其他性质的教育。[18]
2.民族教育方针应该根据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分别决定
虽然民族教育方针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文教政策具有一致性,即民族教育内容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但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文教政策相比,又包含有特殊内容。正是由于制定少数民族教育的方针有其特殊性,应当“依据这个总方针,并结合各民族的特点,以新民主主义为内容,采取适合于各该民族发展的形式的人民教育”。
由于现阶段各地区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很不平衡,民族与民族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因而“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方针,就应该根据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分别决定,在各民族文教事业现有的基础上,配合政治、经济建设的需要逐步地发展、改造和提高。”[19]只有这样,指导民族地区教育工作的方针才能很好地和各民族教育的实际结合起来。
二 民族自治机关自主发展民族教育
1.按照聚居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机关
列宁曾论述过居民生活习惯或民族成分不同的区域应当享有广泛自主和自治的思想。列宁一直十分关心民族地区的政权建设,认为这一问题关系到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前途,是非常重要的政治问题。十月革命前他就指出:“要是各民族工人不在一切工人组织中结成最亲密的联盟,无产阶级就不能进行争取社会主义的斗争和维护自己的日常经济利益。”[20]他在给民族地区党员的信中指出:“高加索各民族的工人和农民之间的民族和平是非常重要的,而更加重要得多的是保持和发展作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梯的苏维埃政权。”[21]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凡是国内居民生活习惯或民族成分不同的区域,都应当享有广泛的自主和自治,其机构则用普遍、平等、秘密的投票方式来建立。”[22]列宁对社会主义国家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一般原则、民族地区政权建设的思想以及民族地区政权组成人员的构成形式等思想,为解决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特别是解决民族地区政权构成的问题指明了方向。
我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十分重视民族地区的政权建设问题。1938年9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详细谈到抗日战争时期的民族工作,其中就包括少数民族享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抗日战争时期,党在陕甘宁边区进行了民族自治的实践,在属于边区的定边、曲子、伊克昭盟、正宁等县先后建立了一批回族和蒙古族的自治区、乡。少数民族在这些地方选举本民族的干部,自己管理自治区、乡内的事务。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陕甘宁边区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等民族工作机构也开始建立。解放战争伊始,党提出了《和平建国纲领草案》,主张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自治权”。1947年5月建立的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第一个完全意义上的民族自治区,它的建立为在我国全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经验。[23]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又于1950年11月建立了西康省藏族自治区,这是我国建立的第一个相当于省辖市的自治地方。1955年10月建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8年3月建立了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10月建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到1958年年底,全国15个省区建立民族自治地方87个,其中4个省一级的自治区、29个自治州、54个自治县(旗)。[24]民族区域自治由此成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政策。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期间,中央正式确定中国实行统一国家条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凡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2.民族自治机关采取必要和适当办法发展民族教育事业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必须采取必要的和适当的办法,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等事业。[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26]实践证明: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底子薄、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大国中,“发展民族教育,同发展任何革命事业一样,一定要把国家的支援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自力更生正确地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厂矿企业和社队的积极性,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实行国家办学和厂矿企业、集体办学‘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如果“没有地方的积极性,少数民族教育也上不去。”[27]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符合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性。尽管事物的发展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事物的发展存在多种发展模式和发展趋势,甚至许多偶发因素也构成决定事物发展的主要因素,但从事物发展的最终动因来分析,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的内部而不在于事物的外部。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是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发展的基本内部条件,是对民族教育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强调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民族教育的自主性,在理论上解决了民族教育发展地方课程的动力问题,使民族教育的发展建立在了现实发展的基础上,是民族教育理论的最本质的内容。民族教育只有最大限度地自主发展,才能实现民族教育最大限度的发展与繁荣。
三 普遍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
1.迅速有计划地训练大批干部
斯大林认为,迅速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民族教育的基本任务之一和建立各民族苏维埃自治共和国的重要保障。斯大林曾分析过实现苏维埃自治道路上的障碍问题:障碍之一“是边疆地区十分缺乏当地出身的知识分子,苏维埃和党的所有一切工作部门都缺乏指导员”,这一问题的存在,“不能不阻碍边疆地区的教育工作和革命建设工作”。[28]民族地区由于缺少当地出身的知识分子,使设立本民族语言的本民族学校、法院、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都极端困难。因此,要迅速培养当地出身的干部,为民族地区“一切管理部门培养当地人的指导干部”[29],使民族地区的一切苏维埃机关“尽可能由熟悉当地居民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语言的当地人组成”。[30]这样,“才能在群众和政权之间建立不可摧毁的精神联系”[31],使苏维埃政权成为苏联边疆地区人民群众所亲近和爱戴的政权,成为他们所了解的政权。斯大林从实行民族自治的高度强调了民族教育的特殊意义,没有合格的民族干部就没有民族自治。民族教育的基本任务就是培养适应民族地区工作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
我党也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提高工作。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动员少数民族群众参加革命运动、争取自身的解放等方面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抗日战争时期,中央党校、西北工委、陕北公学等开办的各种少数民族学习班,使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得到了培训。[32]1948年《中共中央关于九月会议的通知》中就曾指出:“夺取全国政权的任务,要求我党迅速地有计划地训练大批的能够管理军事、政治、经济、党务、文化教育等项工作的干部。”[33]东北军政大学(前身是抗日军政大学)就办有两个分校,专门培养蒙古族和朝鲜族的军政干部。[34]1951年2月18日,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起草党内通报中指出:“认真在各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推行区域自治和训练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是两项中心工作。”[35]
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干部培养工作逐步纳入正规化的轨道。为了国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与实现共同纲领、民族政策的需要,从中央至有关省县,应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36]各大行政区应计划争取在两三年内将区级及营连级以上干部送中央和在当地轮训一遍。中央民族学院的任务是为国内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以及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培养高级和中级的干部。[37]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开展少数民族地区各项建设事业的中心环节,是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培养民族干部的目的在于满足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建设的需要。[38]
2.开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和干部训练学校
新中国成立初期,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民族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1949年11月14日,毛泽东指示西北各省委及一切有少数民族存在地方的地委,都应开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和干部训练学校。并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39]
1949年9月至12月,为了培养西北地区从事民族工作的干部,西北局举办了回民干部训练班。1950年2月,为了培养藏族干部,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在北京创办了藏民研究班。2月1日,朱德副主席参加了开学典礼。4月22日,周恩来总理作报告。[40]
各民族的军事干部,在初期一般也送到政治学校或政治训练班学习,同时逐步准备在军事学校开设民族班的条件。[41]各民族学院分长期、短期两种班次。短期政治训练班学习时间为4—6个月,“招收各民族中相当于县级科长和区长以上的各种工作人员以及军队营级以上的干部,或在县以上范围内的爱国民主人士”;对个别民主人士如不适于一般训练方式,可采取较为灵活的教学方法,并缩短训练期限。长期班学制两年,“培养各民族的革命骨干”。[42]
为此,将原新疆学院改称民族学院。在北京设立中央民族学院和在西北、西南、中南分别设立中央民族学院西北分院、西南分院和中南分院,在有必要时还可增设。同时还要求有关省设立民族干部学校,有关专员区或县根据客观条件和实际需要,设立各种类型的临时性质的民族干部训练班。
3.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与技术干部为辅
民族学院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要以“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与技术干部为辅。”[43]民族学院从20世纪50年代初创建到“文化大革命”前的十五六年中,始终遵循“培养政治干部为主,专业技术干部为辅”的办学方针,造就了一大批民族地区急需的少数民族干部。
4.培养相当数量兼通民族语文和汉民族语文的干部
“语文系招收高中毕业以上的志愿做少数民族工作的汉族学生及有相当学历的少数民族学生,专修各少数民族语文,两年毕业”。[44]培养相当数量的兼通本民族语文和汉民族语文的干部。
培养为少数民族地区服务的干部应尽量吸收知识分子,提高旧的,培养新的。同时,必须培养适当数量志愿做少数民族工作的汉民族干部,以便帮助各少数民族的解放事业与建设工作。[45]
5.注意帮助少数民族培养自己的科学技术干部和管理干部
列宁曾阐述过通过先进阶层实现全体居民参加管理的重要思想。列宁在俄共(布)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关于党纲报告指出,俄国十月革命后急需各类干部。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做到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做到的事情,它彻底地摧毁了“官僚主义的和资产阶级压迫者的机构”,彻底改变了国家机关的性质。但由于缺乏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人才,使那些沙皇时代的官僚们又渐渐地转入到了苏维埃机关,“把他们赶出了大门,他们又从窗户里钻进来”,致使官僚主义现象仍在苏维埃政权中存在着。要彻底地进行反对官僚主义斗争,从根本上战胜官僚主义,“只有当全体居民都参加管理工作时”[46]才能实现。在这一点上,哪怕是最好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也是办不到的。在那里有着无数法律上的障碍,劳动群众参加管理工作是不可能的事情。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虽然为全体居民参加管理提供了可能,但由于居民文化水平的限制,以至于“还没有达到使劳动群众能够参加管理的地步”。[47]苏维埃虽然在纲领上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现管理的机关,但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代替全体劳动群众实行管理的,即国家机关是由先进阶层组成的机关。它代表劳动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劳动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要解决劳动群众直接管理这一问题,只有通过长期的教育才能解决。这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只有用比以前大得多的规模把无产阶级和农民组织起来,同时真正实行吸收工人参加管理的种种办法”[48]才能做到。不难看出,通过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是苏维埃政权面临的十分迫切的任务。
为了解决苏维埃政权建设中急需高文化素质干部的问题,列宁认为面临着两个重要任务,即改造资产阶级的人才和积极地培养本阶级的管理人才。“要善于吸取、掌握、利用先前的阶级的知识和素养,为本阶级的胜利而运用这一切。”[49]要改造封建主。此外,也是更重要的,就是要以极大的努力来培养苏维埃政权建设需要的干部。他认为,“应当从本阶级队伍中选拔自己的管理人员”,“要运用全部国家机构,使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实际训练等等,都在共产党员领导之下,为无产者、为工人、为劳动农民进行工作”。[50]列宁从本阶级队伍中选拔自己管理人员的思想,解决了教育与巩固苏维埃政权的关系问题,是社会主义民族教育理论的重要理论基石。
新中国也特别强调“注意帮助少数民族形成自己的工人阶级,培养自己的科学技术干部和企业管理干部。只有这样,少数民族在各方面的发展才能比较快地达到现代的水平。”[51]
6.让少数民族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或有关民族事务业务部门工作
20世纪50年代,随着民族工作的开展,各少数民族地区迫切地需要干部,尤其是少数民族干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除应继续有计划地动员必要数量的汉族干部和毕业学生做少数民族工作外,还应注意对少数民族毕业生作合理的分配。对大学、专门学院、中等技术学院、师范学院和普通中学的少数民族毕业生工作的分配问题,应由各地区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和民族事务机构共同研究,根据每个毕业生的具体条件,照顾学用一致的原则,提出意见,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分配少数民族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或有关民族事务的业务部门工作。高等学校毕业生仍由中央统一分配工作。[52]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由民族地区对人才的需求所决定的。由于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少数民族绝大多数生活在比较贫困的地区,自然环境比较恶劣,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这种状况,不但急需本民族的政治干部以及本民族的各类专门技术人才,而且需要懂得民族语言,愿意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不但需要培养高层次的政治、技术干部,提高他们的领导素质,而且需要进行广泛的以扫盲为主要形式的社会教育,提高少数民族群众干部整体科学文化水平。
为民族地区各少数民族培养各级各类干部,满足民族地区对人才的迫切需求,始终是民族教育实践的最终目的,是衡量民族教育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之一。民族教育只有体现这一鲜明特点,将服务方向指向国内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这一相对稳定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区域,才能使民族教育充满生机与活力,否则便失掉了民族教育存在的客观基础和时代特色。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开展少数民族地区各项建设事业的中心环节,是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的思想,深刻地阐述了民族教育的根本任务。民族教育是向民族地区源源不断地输送各类干部的主渠道。
四 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1.切实尊重和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列宁特别强调民族必须平等。他认为,“国内各民族绝对一律平等,任何属于一个民族或一种语言的特权都应认为是不能容许的、违背宪法的事情。”[53]要“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54]
斯大林也阐述了民族教育问题是实行民族平等重要内容的思想。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一文中,针对有人担心少数民族会受到多数民族压迫,建议将散居各地的少数民族结成一个统一民族联盟的论点指出:任何一个区域都不是清一色的单一民族区,每个区域里都杂居着少数民族。当国家保留着旧制度时,多民族国家中会出现多数民族压迫少数民族的问题,而在已经具备了完备民主的制度下便失去了民族压迫的根据。“少数民族所需要的不是勉强凑成的联盟,而是他们在当地拥有的实权”。少数民族感到不满的不是没有民主联盟,“而是没有使用本族语言的权利”,“是他们没有本族的学校”,“是没有信仰(信教)、迁徙等等的自由”。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一切方面(语言、学校等等)实行民族平等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必须在国家完全民主化的基础上颁布全国性的法律,无例外地禁止民族享有任何特权,禁止对少数民族权利加以任何妨碍或限制”。[55]
斯大林认为,搞好民族教育工作是实行民族平等的重要内容,而实行民族平等又是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必要条件。这样,就将民族教育问题与多民族国家中实行民族平等、解决民族问题紧密地联系起来,民族教育成为多民族国家中民族问题最终解决前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我党一直十分强调民族平等的问题。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规定,在苏维埃政权范围内,不分民族和宗教信仰,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强调指出中华苏维埃的任务就是“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的自由自主。”1938年9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报告中详细谈到了抗日时期的民族工作,其中就包括各民族平等,纠正存在的大汉族主义等内容。解放战争伊始,党提出了《和平建国纲领草案》,主张“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56]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5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58]可以看出,我国在建立新中国的过程中就一直十分注重民族关系问题,将这一问题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
实践证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切实尊重和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教育上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这是民族教育得以发展的根本保证。”[59]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发展繁荣时期,在这一时期中,民族特点、民族差别将长期存在,由此产生的民族矛盾也将会长期存在。我们必须认真按照党的民族政策,按照大小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正确对待和处理民族矛盾和民族关系,努力促进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逐步消除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民族教育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党的民族政策得到正确的、全面的贯彻执行,民族教育就向前发展;相反,党的民族政策受到干扰甚至破坏,民族教育就停滞、就倒退。
2.为少数民族学生提供更多的入学机会
为了给少数民族学生提供更多的入学机会,我国在各级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中实行了对少数民族学生给予照顾的政策。为了照顾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情况,给他们以较多的录取机会,在录取时,应当特别注意照顾他们,只要他们的学科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标准,汉语程度达到基本能够听懂讲课的水平,则予以优先录取。
东北人民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东北工学院、大连工学院、西北大学、兰州大学、西北师范学院等院校,对报考本校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尽可能多录取一些。其他院校对报考本校的少数民族学生,也应按照此精神,从宽录取。
对因汉语程度而没能被高等学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有关部门要组织举办补习班,进行补习,以便提高他们的汉语程度,为他们再行报考提供条件。[60]教育部1962年8月2日对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照顾办法又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其他一般高等学校,仍旧恢复过去“同等成绩,优先录取”的办法,当他们的考试成绩与其他考生相等时,可以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本自治区所属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更多的照顾,当他们的考试成绩达到教育部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最低标准时,就可以优先录取。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高等学校文史类,仍旧和过去一样免试古代汉语。[61]
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是从法律角度保障规范民族教育行为的过程。列宁曾经说过:“谁不承认和不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各种民族压迫或不平等作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甚至也不是民主主义者。”[62]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发展的繁荣时期,能否使我国少数民族享有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是我国少数民族能否在政治上体现平等权利的重要方面,是能否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和民族问题的长期性,民族特点、民族差别、民族矛盾会长期存在,正确处理民族矛盾和民族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在民族平等总原则的前提下,保证少数民族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实践证明,只有当我国少数民族享有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的时候,民族教育才会发展,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才会得到提高,国内各民族才能更加亲密地团结起来,才能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使少数民族学生享有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是民族教育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五 采取特殊措施重点扶持民族教育事业
1.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
1938年9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详细谈到抗日时期的民族工作,其中就包括帮助他们发展自己文化教育的内容。[63]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指出:“我们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我们必须搞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巩固各民族的团结,来共同努力于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64]1957年8月4日周恩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召开的民族工作座谈会上也特别强调,“在中国这个民族大家庭中,我们采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为了经过民族合作,民族互助,求得共同的发展,共同的繁荣”,[65]要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使各民族走上共同繁荣的现代化道路。“在平等友爱的民族大家庭中建设社会主义的强大的祖国,这是大家的共同目的。为着这个目的,我们要把历史上的痕迹消除掉,要把各民族在经济、文化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状况逐步消除掉。”[66]“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要所有的兄弟民族地区、区域自治的地区都现代化。全中国的现代化一定要全面地发展起来。”[67]“民族繁荣是我们各民族的共同事业”[68],“我们不能使落后的地方永远落后下去,如果让落后的地方永远落后下去,这就是不平等,就是错误。”[69]1950年邓小平在欢迎赴西南地区的中央民族访问团大会上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只有在消除民族隔阂的基础上,经过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形成中华民族美好的大家庭。我们是有条件消除民族隔阂的。历史上的反动统治实行的是大民族主义政策,只能加深民族隔阂”,而今天我们所规定的民族政策“一定能够消除这种隔阂,实现各民族的大团结”。[70]要“诚心诚意地为少数民族服务”[71]的思想,认为“在文化方面,也有许多工作要做,要尽快提高少数民族的文化水平。应在少数民族地区举办一些建议事业,动员一些人到那里去办学校。”[72]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指出:“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73]上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各民族自治区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7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强调指出:“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75]1954年1月教育部召开的全国中学教育会议,强调要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地区和文化特别落后的地区。[76]
实践证明,“帮助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是党的民族工作的主要内容”。在人口众多、经济不发达的大国中发展民族教育,“国家的支持是很重要的条件”。我国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边远山区、牧区和边境地区,由于历史上内外反动统治阶级的长期压迫和剥削,造成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落后,教育底子薄、基础差。特别是高寒山区、干旱山区及土质贫瘠的大石山区,生产条件差、收入低、缺衣少食、经济贫困,“发展民族教育,仍然需要国家和地方继续采取特殊措施,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重点扶持”。“国家和内地先进地区的大力支援,始终是民族教育能够得以迅速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国家的大力支援不行”。[77]“国家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和扶持”。[78]
2.中央对部分地区的民族教育经费给予补助
列宁于1914年5月为布尔什维克党团宣传民族纲领而草拟的讲话稿中特别指出:“一个地区用于其他少数民族文化教育需要上的经费的比例数字,不得少于那些少数民族在该地区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数字。”强调了发展民族教育经费的重要性。[79]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解决民族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各地人民政府除按一般开支标准拨给教育经费外,并应按经济状况及教育工作,另拨专款,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学校的设备、教师待遇、学生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困难。少数民族的群众多数比较贫苦,必须解决少数民族学生待遇的问题,使他们从物资上得到实际的帮助,才能使他们有更多的入学可能,才能迅速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和师资,并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政治觉悟和文化水平。对部分地区的民族教育经费由中央给予部分补助。[80]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针对部分与会代表反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不足的现状,还对民族教育工作人员的编制问题做出了原则规定,建议政务院在确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时,能够根据各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繁简,予以适当的照顾。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民族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1951年中央特设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补助费”。“少数民族各级各类学校经常费与一般学校一样均包括于一般教育事业费之内,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是为了帮助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在一般教育事业费之外特设的一笔补助费用,用于补助一般教育事业费之不足。”[81]
这笔费用使用的原则是:只有在学校教育上因民族特点而产生的必需开支,超过了一般教育事业费的范围或标准时,其超过部分才始得由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项下开支。其开支的范围有:少数民族中、初等学校学生在学习和生活方面必需费用的补助,如书籍、文具、被服、医药卫生及特设的助学金或超过一般规定比例数的人民助学金减免费等;少数民族学校设备的补助,如辅助一般教育事业费解决其不能解决或不能完全解决的教学设备、校舍修建等;教师待遇的补助,如根据需要为了鼓励教师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在原工资外另加的津贴或超过一般待遇标准的超过部分等;少数民族私立或群众自办学校设备和经费补助;少数民族费、牧民业余教育学习费用的补贴;其他在学校教育方面,因民族特点而产生的超过一般教育事业费范围或规定的直接有助于教学的必要开支。要本着专款专用原则和节约的精神,确实掌握,合理而正确地使用。严禁平均分配,应切实地根据需要,有重点地使用,以帮助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此项经费的最大作用。
中央民族学院及其分院经费统一由中央财政部拨给,有关省县的民族干部学校与民族干部训练班经费由中央规定的各级干部训练费中拨给,以上各校学生均按供给制待遇。为了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各种高等教育,凡考入高等学校,包括少数民族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一律公费待遇。除公费待遇的少数民族中学外,在若干指定的中学也得设立少数民族学生的公费名额。为了适当照顾目前少数民族学生的文化水平,对投考高等学校与一般中学的学生应适当规定一个入学成绩标准。入学后,应给予补习条件。[82]
为了照顾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使之能够逐步赶上汉族地区的水平,1956年,国务院在民族教育事业经费方面提出如下意见:民族地区的小学基本上仍为公办,只有在经济、文化比较发达,过去群众又有办学习惯或确实有条件实行民办的地区,才可以适当地实行民办;民族地区小学学杂费收费问题应依据当地群众的生活情况规定,生活条件比较困难的地区,应不收费,原来有收费习惯或确实有条件实行收费的地区,也须扩大减免名额;各地每年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根据当地经济及教育事业发展情况,以1955年指标为基础,一般应逐年适当增加,只有经济条件较好,少数民族学生数量增加不大的地区,才可以保持原数,从而解决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特殊需要;各级人民委员会在拟定预算时,应切实根据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并照顾民族特点,本着节约的原则,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地予以合理安排,在经费使用上应加强监督,防止积压、浪费、挪用、乱用等现象的产生,更好地发挥经费开支对民族教育事业发展上的保证作用。[83]
为了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各民族自治区除按预算支出总额的5%设置预备费外,另按中央分配的行政、事业经费的5%增列机动金,作为特殊照顾。云南、青海两省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可以比照民族自治区办理。对于省属自治州、自治县,也给予适当照顾。[84]
民族教育的重点扶持,强调的是民族教育外部条件的问题,虽然事物发展的最终动因在于事物的内部,但外部条件也是影响事物发展速度、发展方向的重要因素。我国少数民族大都居住在边远山区、牧区和边境地区,这些地区普遍存在着经济文化落后、教育基础薄弱的问题。在这些地区发展民族教育,国家支持始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尤其是对那些原有教育基础相对落后的地区而言,强有力的外部扶持往往是至关重要的发展因素。如果缺少这种扶持,必然会造成这些地区教育的长期徘徊,很难走出低谷,以致最终延缓民族教育发展的历史进程。
六 教育工作必须充分照顾民族特点
1.要注意民族教育的特点和形式
列宁对民族教育理论的贡献之一是对民族干部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他认为,民族地区的共产党员“决不可以抄袭我们的策略,而必须深思熟虑地把它加以改变,使它适合于不同的具体条件”。[85]“不要抄袭我们的策略,而要独立地仔细考虑我们的策略为什么具有那些特点以及它的条件和结果,从而在自己那里不是照抄1917—1921年的经验,而是运用它的精神实质和教训”。[86]列宁在这里特别强调要根据民族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政策的思想,既是对民族干部的特殊要求,又是培养和选拔民族干部的重要标准。
1950年6月8日,周恩来在全国高等教育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的教育是民族的,要有民族的形式。普遍真理是各民族都适用的,但在不同的民族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中国民族有自己的传统习惯,这些传统习惯总是以民族的形式表现出来。具有民族形式的教育,才易于被人民所接受,为人民所热爱。教育如果不注意民族的特点和形式,就行不通。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要注意各兄弟民族的特点和形式,兄弟民族之间也要互相学习彼此的长处,这样才能将科学的内容输送到各族人民中去,把教育办好。[87]
“少数民族教育必须是新民主主义的内容,并应采取适合于各民族人民发展和进步的民族形式”,“必须采取民族形式,照顾民族特点,才能很好地和各民族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否则便不会有良好的效果。”[88]各少数民族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应以中央教育部的规定为基础,并结合各民族的具体情况,酌量加以变通或补充。少数民族各级学校的学制,应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结合各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有步骤地实行改革和建立。
实践证明,“发展民族教育,必须从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充分注意和尊重民族特点、地区特点,注意把社会主义内容同民族形式正确地结合起来,使我国的民族教育成为中国式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89]
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教育之所以发展较快,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注意从少数民族地区特点出发,采取不同于汉族地区的许多特殊措施。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在统一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下生活,因而有许多共同性;但各民族之间在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生产生活条件和方式方法、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心理状态等方面,又存在许多差别,这些必然会反映到教育工作上来。同时,就教育本身来说,各地区、各民族之间原有的基础不同,发展也极不平衡。因此,发展民族教育所采取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措施,教育体制和办学形式,教育发展的速度、规模和重点,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学制的长短,教育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都不能搞“一刀切”,而必须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不同要求,作出不同的规定。“要坚决反对脱离民族地区实际,照搬汉族地区经验和不讲实效的形式主义做法。”[90]民族教育既要照顾民族特点,又不能忽视整个国家教育的统一性。要使这两方面很好地统一起来,不能片面地强调一个方面。
民族教育工作必须充分照顾民族特点的思想,指出了民族教育工作中首先要解决的思想路线问题。如何看待民族教育的特殊性,用什么思想来指导民族教育工作,采取什么措施促进民族教育的发展等所有这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都要涉及思想认识问题。没有正确的思想认识,便不会产生符合民族教育实际的理论和措施,也就谈不上指导民族教育的实践。
2.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年龄应适当放宽
由于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一般上学较迟,且绝大多数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解放后才能得以上学,这和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依据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议案164号“为稍放宽少数民族子弟报考初中或初级师范的年龄限制,以便造就少数民族人才案”的精神,对各地区不作严格规定,具体报考年龄分别由各地结合当地情况予以规定,对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年龄适当放宽。今后在各级学校招生规定报考年龄时,对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年龄一般比照当地规定放宽2—3岁。同时当年毕业生报考时不受年龄大小的限制,以利于培养少数民族人才,提高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91]
3.针对民族学生实际接受能力和特点进行教学活动
如何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实际接受能力和特点进行教学活动,在民族教育的实践中显得十分突出。
朝鲜族中学各学科授课时数可作适当变通。语文科:汉语文科的初中三年级每周5学时改为4学时;高中三年级每周5学时改为6学时。因为高中生升学就业,汉语文问题较初中生升学更为严重,所以减少初中授课时数,增加高中授课时数。同时也应照顾到各年级每周授课时数的平衡。朝鲜语文科的高中三年级每周4学时改为3学时。因为朝鲜文是拼音文字,较汉文易学而需时少,且各科都是用朝鲜语文教学,虽然时数减少仍不致降低程度,所以朝鲜语文科宜依照逐年减少时数的原则制订教学计划。中国历史科:中国近代史科的高中二年级第二学期每周3学时增至4学时。三年级仍依照中央规定时数进行,无须增减。这样修正,可以不妨碍补充本民族史料,同时,不影响中国近代史教材的内容和教学进度。至于补充的内容,可以融合在总的教学过程中,依照需要,随时补充,灵活增益。但应切实注意,不能因补充部分而减少原教材的分量。中国古代史科因为民族史料甚少,只需在讲授时适当补充说明即可,同时也可相应地精简一些原教材,因此,时数不必变动。其余各科:除语文、中国近代史、外国语3科外,其他各年级各科可以依照1954年7月5日颁发的“1954—1955年度中学各年级、各学科授课时数表”的规定修正。因为,朝鲜族中学所用教材除朝鲜语和汉语两科教材是自行编纂外,其他各科教材都是依照中央规定教材翻译后采用,如与中央规定时数差异太大,会影响进度和教学质量。如果教材翻译出版未能供应或因教学方针逐年修改,科目顺序有所变更,个别年级仍需讲授等情况,可以确定按照需要,在不影响各科规定时数的条件下,作适当调剂,但须注意考虑今后应逐步趋向于统一规定。
在时间分配方面应注意,不能因语文科时数增加,而减少其余各科课时数,每周授课总学时必须超过一般规定。但是,高中因暂不设外国语,基本上可以按中央规定实行;而初中须在每周时数内增加1学时。为保证学生全面发展,尽可能不占用体育、音乐、图画、制图各科的时数。此外,“中国近代史”科只在高中二年级第二学期保留每周3学时,其余时间一概归入“世界近代史”时数内,致使两科时数的比例悬殊,很不合理,应将高中三年级每周3学时的“中国近代史”时间予以保证。[92]
蒙古族三年制初级师范学校可以增加藏语文课程,并可对其他学科授课时数也作出必要的调整:第一学年可在汉语文科、动植物学科、图画、音乐科内调剂;第二学年可在汉语文科、图画、音乐科内调剂;第三学年可在汉语文科内调剂,并把图画、音乐和两科的教学法合并为1学时进行,语文教学法2学时分作两学期进行。[93]
蒙古族中小学和初级师范学校各科授课和蒙汉文教学也具有特殊性。由于蒙古族小学过早加授汉文,即在初小进行两种语文学习,困难较多,不符合学生年龄的特征,造成教材和教学上的不少混乱,直接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因而内蒙古自治区初小语文科目前可以只学民族语文一种,自小学五年级起开始加授汉文课。农牧区小学也可不另定学习汉文的标准,但须更加注意从教材和师资方面解决教学上的困难,使要求达到的标准逐渐统一起来。对语文科,蒙汉文课时的比例,蒙文授课时数可逐年递减,因其他各科要以蒙文教学而不致降低学生蒙语文的程度;汉文课时数,从小学高年级至高中逐渐增多,使学生达到一定的汉文程度,这对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增加生产知识及参加祖国建设事业有利。已规定的蒙汉文课时数比例不动,同时对高中外国语同意暂不开设,以减轻学生过重负担。高中制图一科,目前因师资条件,同时语文科授课时数有必要增多,可暂且不设。[94]
在蒙古族中学,高中第三学年的“化学”授课时数,可将每周4学时改为3学时,学年每周的总时数由32学时改为31学时。第一、第二学年“社会科学基本知识”,因原教材大部分和历史地理两科重复,在教学上有困难,自1955—1956学年起停止开设,第二学年另设“社会科学常识”一科,每周授课时数2学时,教材内容为社会科学常识和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基础知识。第一学年上学期“代数”和下学期“几何”,针对目前教学质量不高,学生作业负担较重以及在此学年这两科教材的配合不很合适等情况,需要各增加每周授课时数1学时。由于以上两项在课程时数上的改变,第一学年每周授课时数可减少1学时,改为31学时。高中二年级“达尔文主义基础”在上学期一年级已开设,因此不再开设。第三学年“外国经济地理”提前到第一学年讲授,这样可以与初中第二学年“世界地理”相隔的时间缩短,使这两学科在教学上更容易衔接,同时对高中各学年每周授课时数保持平衡。初中第三学年“中国革命常识读本”改为“政治常识”。第二学年下学期“蒙古语法”由每周3学时改为4学时,“几何”由每周3学时改为2学时。第三学年上学期“蒙古语法”由每周3学时改为2学时,“几何”由每周2学时改为3学时。以上两学年原规定每周总时数不变,而对“几何”一科规定的授课时数,可以按照中学数学教学大纲和教材进行教学,同时对“蒙古语法”在第二学年上、下学期均为每周4学时,第三学年上、下学期均为每周2学时的排法,在教师一年中的任课时数方面也可相同。四年制初级师范学校第四学年的“语文教学法”应在上学期增加1学时,即上、下学期均为2学时。第四学年的“中国历史”上学期由每周3学时改为2学时,下学期由每周2学时改为3学时。可以使上、下学期每周总时数都不超出33小时。“中国历史”总教学时数则改为222学时。[95]
4.对民族学校的编制定额应给予适当照顾
1956年,国务院下文,对民族小学的编制定额应予适当照顾。学生每班人数最高以45人为限,最低15人左右即可开班。学校比较分散的地区,得设专职辅导员巡回辅导教师的在职学习。有寄宿生的学校得根据需要设炊事员和保育员。[96]实践证明,要“从实际出发,采取适合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的方针政策和措施”。[97]
因此,民族教育工作必须从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各民族教育的不同发展因素,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制定不同的发展措施,走不同于一般教育发展的道路,这是依据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而得出的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唯一正确的结论。
七 区分类型促进民族教育均衡发展
1.各民族教育工作的发展具有不平衡性
由于民族历史条件的不同,同时由于解放的先后不同,各地区各民族教育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民族与民族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98]例如,东北地区的朝鲜族入学儿童已达学龄儿童的92%左右,小学已接近普及的程度。内蒙古、新疆、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民族教育也都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在我国西南的横断山脉一带、西北的游牧区等少数民族地区,还只有少数的学校或者还没有学校,民族教育发展呈现高度不平衡的现象。
2.根据各民族教育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巩固、发展、整顿、改造方针
斯大林曾论述过在民族地区实行普遍义务教育的思想。他十分重视在民族地区实施普遍的义务教育问题,要求将群众的觉悟提高到苏维埃政权的水平。他认为,低文化水平是造成少数民族地区长期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是使他们“终身受压迫的主要祸害”[99]和影响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障碍。识字人越多和文化水平越高的国家、共和国或地区,党的机关和苏维埃机关就越接近人民,越接近人民的语言和生活习惯。“愚昧无知是苏维埃政权最危险的敌人”,民族地区要消灭人民群众的愚昧无知,“想要在精神上使俄国的中部和边疆地区接近起来,那就应该在那里实行普遍义务教育”;[100]“要想使自己的国家成为先进国家,即想使自己的国家制度发达,就必须提高居民的识字能力,提高本国的文化水平”。[101]具体步骤就是“首先使初等教育成为不分民族的全国公民的义务教育,然后中等教育也如此”。[102]这里,斯大林特别强调了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群众文化水平的必要性,它直接关系到苏维埃政权的建设。
由于各民族教育工作的发展具有不平衡性,因此,“现阶段少数民族教育的工作方针,应根据各民族教育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巩固、发展、整顿、改造的方针。”[103]即在西南、西北及其他各省山区、游牧区和偏僻的边境等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尚无基础的地区,应有重点地创办学校和各种文教事业;在云南、广西、湖南等省、自治区某些过去虽较有基础但工作尚未完全恢复的少数民族地区,应大力恢复并积极整顿;在东北、内蒙古、新疆等过去基础较好,解放后又有相当发展的少数民族地区,应着重提高质量并作适当的发展。从而形成了在高度不平衡状况下发展民族教育必须要根据各地区发展层次划定类型,采取不同的教育措施,分步骤地促进民族教育均衡发展的思想。
3.另拨专款帮助解决民族学校的特殊困难
在民族教育经费拨给与使用方面也体现了促进民族教育发展的思想。各地人民政府在安排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经费时,除按一般开支标准拨给外,应按经济状况及教育工作另拨专款,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学校的设备、教师待遇、学生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困难。在拟定1952年各民族教育工作计划时提出,东北和内蒙古两地可不再另外增加补助,西北、西南、中南、华北、华东等区的民族教育经费应由中央给予部分补助。[104]
各民族教育的发展同其他事物发展一样,会呈现出不同的发展层次和发展阶段,这不仅在于各民族教育发展的起点有所差异,甚至不同地区的同一民族的教育发展状况也有较大差距,还在于各民族教育发展的速度并非一致。因此,对高度不平衡的民族教育而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教育宏观调控中,要根据教育发展层次的不同,划定不同的发展类型,分步骤促进不同发展水平的民族教育协调发展。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分步骤地解决民族教育发展中的起点不同、速度相异的问题,并在实践中实施不同措施促进教育后进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使之赶上和超过教育先进地区的教育水平,最终求得民族教育的均衡发展。需要指出的是,不切实际地否认民族教育发展的不平衡现象,要求处于不同发展水平层次上的民族教育同步发展,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在实践中也是十分有害的。
八 根据本民族特点选择适当语文进行教学
1.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列宁特别强调本民族语言的重要性。他在《关于民族平等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草案》一文中提出:“地方自治机关和自治区代表大会确定一种语言,用这种语言来进行该地区或边区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业务,同时,各个其他少数民族根据平等的原则,有权要求无条件地保护自己语言的权利。”[105]
斯大林认为,使用本族语言的权利是实现民族平等的重要内容。他在《论取消民族限制》一文中认为:取消民族限制是必要的,不但在私人公司的文牍工作方面,在私立学校的教学工作方面有使用俄语以外的其他语言的权利,而且在那些不说俄语的非俄罗斯民族公民聚居的区域,也将有自己的议会,也将有文牍工作。[106]在语言、学校等一切方面实行民族平等,“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10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的自由。[108]“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一种在其自治区内通用的民族文字,为行使职权的主要工具;对不适用此种文字的民族行使职权时,应同时采用该民族的文字。”[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110]这样做,自治机关才能够密切接近和联系当地民族的人民群众,有利于更好地为他们服务。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也应当学会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以便密切同少数民族干部和当地人民群众的联系,并为他们服务。
2.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列宁曾论述过使用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思想。他在《需要实行义务国语吗?》一文中认为,采取强制性的伴以棍棒推行俄语是不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因为“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一般说来,社会生活的整个进程,正在使各民族相互接近。……居民的民族成分混杂起来了,民族隔阂和民族落后状况一定会逐渐消失。由于自己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而需要知道俄罗斯语言的人,不用棍子逼迫也会学会俄罗斯语言的。”因而应“保证居民能够用各种当地语言在学校中授课”。[111]列宁阐述的使用民族语言的一般性原则以及多语言发展的一般性规律,对民族教育理论的形成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斯大林也论述过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思想。认为在民族地区设立的“本民族”学校也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教学。他指出,“学校(不仅是‘私立的’!)的‘教学工作’”,“当然不仅要用俄语,而且也要用本地语言”。[112]他多次强调在民族地区要设立“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学校,要“建立稠密的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学校网”。[113]为使那些不会俄文的广大劳动群众都有得到政治训练的可能,要在莫斯科东方劳动者共产主义大学等学校使用民族语言进行讲授。斯大林的这一思想,使多民族国家中包括语言在内的民族平等权利在学校教育活动中得到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各民族自己的语文文字,以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事业。”[114]
凡有现行通用文字的民族,如蒙古族、朝鲜族、藏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小学和中学的各科课程必须用本民族语文教学。有独立语言而尚无文字或文字不完全的民族,一面着手创立文字和改革文字,一面按自愿原则,采用汉族语文或本民族所习用的语文进行教学。
各少数民族学校应聘用适当数量的翻译人员帮助教学,并对必须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班次和课程,逐渐做到用各族自己通用的语文授课。民族学院的长期班的少数民族学生除学好本民族语文外,也应学习汉语汉文。[115]民族学院附设的中小学要使用本民族语文授课。[116]
开设少数民族语文课程同样是民族地区普遍关注的问题。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区临潭初中开设藏语文课程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民族学校必须设置民族语文课程。将来各种条件成熟时,更需逐步过渡到各学科采用本民族语文进行教学,以致完全贯彻此方针。至于目前临潭初中汉族和其他非藏族学生占绝大多数,藏语文师资尚不能充分满足需要的条件下,藏语文课程可以列为藏族学生的必修课程,设藏语文班进行讲授。其他非藏族和汉族学生可以在自愿原则下选修,但在藏族自治区内,当前藏族干部尚十分缺乏,汉族学生学会藏族语文,将来在当地工作,也更加方便。因此,可以适当鼓励该校内汉族和其他非藏族学生选修。[117]
内蒙古自治区初小语文科蒙文授课时数可逐年递减,因其他各科要以蒙文教学而不致降低学生蒙语文的程度。[118]
3.帮助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创造文字
对于那些确有成为民族特征的语言但没有文字的各民族,如何帮助他们创造文字,是一个既迫切而又复杂的问题,需要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分别制订可行计划,逐步进行,使之成为交际工具,发展民族文化。[119]对于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应当帮助他们创造文字。[120]
1954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教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向政务院提交关于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的报告。报告认为:由于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获得很大的发展,没有文字的或没有通用文字的民族,迫切要求解决文字问题。一些民族形成没有文字的现实主要有7种情况:一是本民族比较聚居,方言虽有不同,但有占绝对优势的方言区的;二是同一民族分布在不同地区,方言差别较大的;三是民族名称相同,分布在不同地区,方言分歧,语言关系尚待研究的;四是民族名称不同,语言基本相同,可以采用同一文字的;五是与本民族语言相近的其他民族已有文字,可以使用的;六是本民族虽有自己的语言,但多数人已经熟悉一种与本民族语言不同的其他民族的语言的;七是本民族人口很少,虽然有自己的语言,但愿意使用一种与本民族语言不同的语言和文字的。针对这七种情况,对于没有文字或没有通用文字的民族,要根据他们的自愿自择,在经过一定时期的调查研究之后,帮助他们逐步制定一种拼音文字,或帮助他们选择一种现有的适用的文字,各民族新创拼音文字目前采用拉丁字母或记音符号,将来再考虑改变。某些民族因邻近苏联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也可依其自愿使用俄文字母。
政务院1954年5月正式做出批复,责成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和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研究,拟订计划和订出在一两个民族中逐步试行,同时,继续了解情况,及时总结经验,以便在事实证明这些办法确实可行,而且其他条件也比较成熟时逐步在别的民族中进行。在工作中应充分征求各有关民族代表人物的意见,并吸收各有关民族的语文工作人员及语言研究所以外的语文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少数民族文字方案的确定和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由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对于已确定的文字在各民族的学校教育中加以实验和推广的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负责。各有关民族地区的人民政府,对本区的文字实验和推行的工作,应加以领导。训练语文干部的工作,由中央民族学院和其他学校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121]
中国科学院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所负责作出创立和改革文字方案的初步设计。由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审核,并广泛征求本民族各界人士的意见,经过充分协商讨论取得同意以后,提出意见,报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查。经确定后,由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公布作为实验推行的方案。上述方案实验推行经过一定时期,由负责推行的各有关部门作出总结,送交原设计机关,再加必要的修改后,重送民族事务委员会复审,然后由民族事务委员会报请国务院批准。各少数民族创立和改革文字的方案经批准确定后进行实验推行的具体分工为:实验推行工作统一归国务院第二办公室管理,在学校中的实验推行工作,如编写实验推行课本,选定实验学校进行教学等,由教育部负责;在一般的社会文化事业及翻译出版方面的实验推行工作,由文化部负责。此外,当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文字方案实验推行中,也应该参照上述分工进行工作。[122]
1957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关于壮文方案的意见,认为此方案可在壮族地区逐步推行,在推行过程中应该随时总结经验,使方案更加完善。今后修订方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提出,报告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后实行。国务院同意关于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五项原则,今后少数民族设计方案时,都应按照这些原则办理。这些原则是:第一,少数民族创制文字应该以拉丁字母为基础;原有文字进行改革,采用新的字母系统时,也应该尽可能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第二,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相同或者相近的音,尽可能用汉语拼音方案中相当的字母表示。第三,少数民族语言里有,而汉语里没有的音,如果使用一个拉丁字母表达一个音的方式有困难时,在照顾到字母系统清晰、字形简便美观、字母数目适当、便于教学使用的前提条件下,根据语言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办法表示:①用两个字母表达一个音。②另创新字母或者采用其他适用的字母。③个别情况也可在字母上加附加符号。第四,对于语言中的声调,根据实际需要,可在音节末尾加字母表示或者采用其他办法表示或不表示。第五,各民族的文字,特别是语言关系密切的文字,在字母形式和拼写规则上应尽量取得一致。[123]
国务院1974年1月批复同意在内蒙古全区试行蒙古语文工作问题的草案。由于蒙古语文工作关系到除内蒙古外的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等省、自治区。为了便于蒙古语文工作的开展,请内蒙古自治区负责主持召开蒙古语文工作协作会议,请有关省、自治区派人参加,就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蒙古语文工作的草案作进一步研究,然后报国务院批转有关省、自治区参照执行。为了加强统一领导,可在蒙古语文工作会议上协商成立一个蒙古语文工作协调小组,定期交流经验,研究蒙古语文工作规划和蒙文改革问题。这个协作小组由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等省、自治区和中央有关部门派人组成。协作小组由内蒙古自治区领导,中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124]
4.少数民族学生需要学习汉语汉文
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需要学习汉语汉文。有两点理由:第一,汉族占全国人口的93%以上,使用汉语汉文的人口(包括通用汉语文的少数民族在内)占全国人口的95%以上,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汉语汉文的使用范围势必继续扩大,而日益成为我国各民族共同使用的工具。学会它既有利于各民族间的交际往来,也有利于少数民族就业、升学以及进行科学研究等。第二,少数民族人民掌握了汉语汉文,更便于从汉族文化里面吸收一切有益的东西来丰富和发展本民族的文化,更快地提高本民族的文化水平。因此,可以把学习汉语汉文当作少数民族的一种义务。[125]
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就提出少数民族学生学汉文课的问题。会议一致同意各少数民族的各级学校得按当地少数民族的需要和自愿设置汉文课。民族学院长期班的少数民族学生除学好本民族语文外,也应学习汉语汉文。[126]“目前对自愿学习汉文或者其他进步民族文字的,应当积极加以帮助,但不得有任何强迫。个别已经通用汉语,汉语实际上已成为其民族通行语言的民族,则应积极帮助其学习汉文。”[127]
1954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教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向政务院提交关于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的报告提出: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文字的自由,也均有学习和使用其语言文字的自由,同时不论已有文字或还没有文字的各民族人民,凡是自愿学习和使用汉语汉文或其他民族语言文字者,各级人民政府均应予以保障和帮助,凡机关、学校、团体等也均应尽可能予以帮助,并不得加以歧视。[128]
5.统筹民族文字教材的出版工作
民族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的编写和使用问题。中央民族学院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组织和领导关于少数民族方面的编辑和翻译工作。[129]
少数民族文字图书翻译出版要分工与协作,根据不同省、自治区使用同一少数民族文字的实际情况,就图书翻译出版、教材编译和语言文字的使用等问题,统一或分别建立协作小组,制定规划、协调分工、交流经验。蒙文协作,包括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辽宁、新疆、甘肃、青海、宁夏8省、自治区,由内蒙古自治区负责召集。藏文协作,包括西藏、青海、四川、甘肃、云南5省、自治区,由西藏自治区负责召集。藏文教材,目前西藏、青海自编自用,四川、甘肃暂可采用西藏、青海的教材,条件具备时组织协作编写。哈文图书、教材,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负责供应甘肃、青海两省。朝文协作,包括吉林、黑龙江、辽宁3省,由吉林省负责召集。[130]
九 多层次多形式举办民族教育
1.以干部教育为主,兼顾其他教育层次
斯大林曾指出,民族教育在人才培养类型上是有多方面要求的,首先是要培养“党的干部”[131],执政党需要在民族地区拥有同广大居民有密切联系的可靠的本地出身的马克思主义干部,以他们的勤奋工作来贯彻党的路线和政策。其次是“苏维埃干部”[132],需要有熟悉当地居民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语言的干部组成苏维埃政权,实行民族自治。再次要培养“有专长的经济干部”。[133]通过他们来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工作及各项文化事业,促进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发展。此外,为了促进各民族共和国经济建设的发展,还要为当地居民开办工艺学校、技术学校等,以便根据各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生活特点进行经济建设。斯大林在这里特别强调了民族教育要根据民族地区实际需要培养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满足民族地区各类人才需求的思想。
民族教育人才培养类型直接体现民族教育的教育目的,是民族教育得以实施和存在的客观基础。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少数民族教育目前应以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为首要任务,以满足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建设的需要,同时应当加强小学教育及成人业余教育,以提高少数民族的文化水平,并应努力解决少数民族各级学校的师资问题。[134]
2.民族地区人才需求呈现多元化特点
我国各民族虽然有着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共同性,但各民族之间由于社会、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在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心理素质、经济文化水平和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别。特别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许多经济文化事业发展十分迅速的地区,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进一步扩大,这种状况将最终体现在对人才多层次、多类型的需求上。与一般地区相比较,民族地区这种人才需求多元化的特点会显得更为明显。
3.多层次、多形式举办民族教育
斯大林曾论述过发展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教育机关的思想,强调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并提出实施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的具体方案。他认为: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实行普遍的义务教育,必须发展民族地区的学校和其他民族教育机关,实现有计划的人才培养,以造就贯彻党的方针和政策的指导力量。为此,“必须发展当地的民族学校”[135],提高边疆地区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必须“在边疆地区大量开办训练班和学校来为一切管理部门培养当地人的指导干部”。[136]在有各民族共和国和各民族地区负责工作人员参加的俄共(布)中央第四次会议上的演说中,他特别强调要为培养民族干部而创办政治常识学校。为了根据少数民族生活特点来进行各民族共和国和各民族区域的经济建设,还必须“为当地居民开办工艺学校和技术学校”,“为当地居民开办农业训练班”[137]等。
此外,民族教育还需要形成一个教育体系,成为“训练班网和学校网”。[138]斯大林还特别强调普通教育要与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认为民族教育是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两者有机结合的教育系统。他在《论东方民族大学的政治任务》一文中谈到苏维埃东方积极工作者的当前任务时指出,要发展民族文化,“广泛地建立使用本族语言的普通教育性质的和职业技术性质的训练班网和学校网”[139],民族教育不但要有普通教育性质的学校,而且要有职业技术教育性质的学校,民族教育不但包括民族中小学、民族大学,还包括政治常识学校、各种训练班、技术学校、工艺学校等。只有这样,才能使民族地区各层次、各类型教育协调发展,共同承担起为民族地区培养各级各类人才的任务。普通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民族教育普及与提高两个方面相互兼顾,使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群众整体文化水平成为可能。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加强我国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逐步整理或设立少数民族的中小学。[140]要求民族学院开办军政干部训练班、本科教育、专科教育、预科教育、少数民族干部子弟中小学等。为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在北京设立中央民族学院,并在西北、西南、中南各设中央民族学院分院一处,必要时还可增设。还要求各有关省份设立民族干部学校,各有关专员区或县根据实际需要和主观力量设立临时性质的民族干部训练班。
要整理少数民族高等学校,首要的工作是设立军政干部训练班、本科政治系与语文系,必要时可附设少数民族干部子弟中小学。短期政治训练班性质的军政干部训练班招收各民族中相当于县级科长和区长以上的各种工作人员以及军队营级以上的干部,或在县以上范围内的爱国民主人士。本科政治系以两年时间(水平较低者先入预科半年或一年)培养各民族的革命骨干。语文系招收两年制的高中毕业以上志愿做少数民族工作的汉民族学生及有相当学历的少数民族学生,专修各少数民族语文。附设中小学招收少数民族军政人员和干部的子弟入学。[141]
民族学院在办学过程中,没有实行与一般高等院校相同的只办大专和本科的通常做法,而是采取多种形式办学,既办干训和预科,又办本科;既办大专,又办中专。有的学校还招收了研究生;对边疆文化教育基础薄弱的少数民族青少年,采取了从小学、中学到大专的“一条龙”办法进行培养;有的学校还承担了为其他高等院校开办少数民族大学预备班的任务。[142]
为了发展我国少数民族医药事业,为民族地区培养更多的高质量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建立了高等医学院校、中等卫生学校,并建立了蒙医、藏医、维医等民族医学的教学、科研机构。为了培养民族地区艺术创作、理论、研究、导演、表演等艺术人才以及普通教育艺术师资和文艺普及工作干部,国家在民族地区设置和发展了艺术院校和中等艺术学校。鉴于普及小学教育仍然是部分少数民族地区长期的艰巨任务,国家在这些地区采取了多种形式(包括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班组)办学,并在巩固提高中学教育质量的同时,注意适当发展职业教育、技术教育,发展各类技工学校和农业中学。此外,还有计划地发展了业余中小学和各种技术学校,以提高民族地区农牧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十 加强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1.培养民族间互相尊重、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的作风
斯大林曾论述过关于克服大民族主义倾向与狭隘民族主义倾向的思想。他在题为《论东方民族大学的政治任务》的演说中,要求东方民族大学要为东方各苏维埃共和国当前的任务服务,必须与在苏维埃东方积极工作者实践中所存在的两种倾向作斗争。首先要反对简单化倾向,即要反对不顾民族地区不同发展条件,忽视民族特点,企图机械搬用中部地区适用做法的简单化倾向。其次要反对夸大地方特点的倾向,即抹杀民族地区与中心工业区的联系,夸大地方特点,漠视社会主义任务,迁就狭隘的有局限的民族主义的倾向。东方民族大学的任务就是用和上述两种倾向作不调和斗争的精神来教育少数民族干部。[143]斯大林反对两种倾向的思想,提出了民族教育人才培养的政治标准问题,对培养政治素质合格的民族干部有积极意义。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就十分强调克服大民族主义倾向与狭隘民族主义倾向的问题。强调“在一切民族学校内,应发扬共同纲领精神,克服大民族主义倾向与狭隘民族主义倾向,培养民族间互相尊重、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的作风。”[144]毛泽东指出:“我国少数民族有3000多万人,虽然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但是居住地区广大,约占全国总面积的50%至60%。所以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无论是大汉族主义或者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这是应当克服的一种人民内部的矛盾。”[145]
2.实施以爱国主义为中心的政治思想教育
要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将爱国主义教育作为现阶段少数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中心内容。特别强调通过各科教学和各种活动,加强各民族儿童、青年、成人的祖国观念,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肃清帝国主义的影响,加强国内各民族的团结。[146]
各少数民族地区,应有步骤、有系统地实施以爱国主义特别是抗美援朝为中心的政治思想教育,反对帝国主义侵略,肃清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的残余影响,加强各族人民的祖国观念和拥护人民政府的热情。共同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而奋斗。[147]要使各族青年学生牢固树立拥护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奋发图强的爱国主义思想,树立各民族之间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思想和风气,这是由社会主义教育性质和教育方针所决定的,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3.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是民族学校德育的教学内容
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学生,是民族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最主要的内容。对民族学生,除将共同纲领、毛泽东思想与马列主义理论作为政治课的基本内容外,还要求他们学习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
民族学院的长期班政治课的基本内容包括中国历史与中国现况(包括中国各民族的历史与各民族社会经济情况等)、共同纲领、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毛泽东思想与马列主义理论。短期班依此方向规定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具体课程。通过教育,要使学生懂得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观点,划清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资产阶级民族观的界限,以增强民族学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加强对民族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集中体现了民族教育的德育标准问题。[148]民族教育培养的人才,必须具备优良的思想素质。民族学生是民族地区未来的建设者,他们的政治素质将直接关系到民族地区今后的发展与前途。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加强民族团结和民族理论的教育,对于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巩固国防、全面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一 重视和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
1.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民族教育工作,曾在多次会议上强调民族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重视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149]民族教育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各级党政部门重视并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150]“提高对民族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是对民族教育工作的有力支持。[151]
民族教育所具有的某些特殊方面,客观上也要求对民族教育工作加强领导。如我国许多少数民族都有信奉宗教的历史,使我国的宗教活动带有浓厚的民族特点。我国实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宗教与司法分离、宗教与教育分离的政策,是民族教育的健康发展、民族团结和政治上安定团结的基础和保障。
2.建立中央及地方的民族教育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必须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民族工作机构。重视和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还必须解决好民族教育组织领导的问题。
在抗日战争时期,我党就曾建立了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陕甘宁边区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等民族工作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置了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务院也要求中央人民政府各委、部、会、院、署、行建立有关民族事务的业务。[152]继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后,西北、西南、中南、东北、华东等大行政区和部分民族事务较多的省、市、行署、专区以及县级政府也都相继成立了主管民族事务的机构。
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也提出要在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和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民族教育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应根据当地少数民族人口的多寡和教育工作的繁简,设置掌管少数民族教育的行政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领导当地少数民族教育的建设”。[153]这是加强民族教育工作领导的关键问题,没有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来做,工作是没有办法开展的。[154]
为了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在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内设民族教育司。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教育部或文教部(华北行政委员会为文教局)视工作需要设民族教育处(科)或在有关处(科)内设专职人员,其编制员额在原有编制人数内调剂。各有关省(行署)、市、专署、县人民政府教育厅(处)、局、科,根据各地区少数民族人口的多寡、民族教育工作的繁简,分别设适当的行政机构或专职人员。即在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10%以上的省(行署)、市或人口虽不到10%,但民族教育工作繁重的省(行署)、市教育厅(处)局,视其具体工作情况设专门机构,其编制员额在原有编制人数内调剂。少数民族人口不到当地总人口10%,民族教育工作比较简单的省(行署)、市教育厅(处)、局在有关处、科内指定专人负责。在有关专署教育科、县人民政府教育科,也应指定专人负责。民族自治区或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50%左右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其主要任务是管理民族教育工作,不另设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但在多民族地区应对不同的民族教育工作领导作适当的分工。[155]
不仅如此,还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与该部门的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等机构的分工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即关于全国统一的一般的教育行政、经费、师资、学制、课程、教材等事项,仍由各主管司、处、科负责处理;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行政、经费、师资、学制、课程、教材等特殊问题,由民族教育司、处、科或设专人负责处理;与双方都有关系的问题,由各有关司、处、科和民族教育司、处、科或设专人会商处理,以保证各部门职能的合理分工,责任明确。
民族教育具有与普通教育相异的特殊方面和发展规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是国家和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尽快提高民族地区教育水平,增强民族团结,巩固边疆,落实民族政策的需要。
十二 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教师队伍建设
1.要充分认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斯大林从加强民族语言师资队伍建设的角度强调了加强民族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斯大林在《民族问题和列宁主义》一文中,在阐述建立使用本民族语言学校网时提出:要为这些学校“供给精通本民族语言的教师干部”[156],以便适应民族教育在民族语言授课方面的特殊需要,保证建立本民族学校的目标得以实现。斯大林这一思想,是基于本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因为当时各共和国并不都使用俄语,至少在一些共和国使用俄语的程度并不高,如果没有精通民族语言的教师在民族学校任教,使用民族语言进行教学便是一句空话。为民族地区的学校提供精通本民族语言的教师和管理干部,能够使使用民族语言教学和设置民族学校的目标建立在可行的基础上。
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也特别强调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会议提出要研究和解决“如何提高各级民族学校在职教师的质量与如何培养新的师资”[157]的问题,这是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十分重要的问题。不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民族学校客观存在的师资数量不足和质量不高的问题将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师资数量的多少和质量是教育工作能否发展和提高的决定条件,少数民族地区师资缺乏情形甚为严重,必须积极地采取各种方式加以解决。
2.发挥内地优势支援民族地区教师队伍建设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的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部1956年11月曾对内地支援边疆地区小学师资工作作出部署:边疆小学发展所缺师资,除各边疆省、自治区大力发展师范教育培养师资外,需要内地支援的主要由内地调配部分初中学生和失业知识分子加以解决。边疆有关省、自治区教育(文教)厅(处)将每年需要内地支援的初中学生、失业知识分子,报送省、自治区劳动部门转中央劳动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今后内地向边疆移民,也将增加边疆小学师资的需要。安排移民时,对整村、整乡迁移的,可在移民地区动员当地小学教师随同移民迁移,到边疆办小学为移民服务。另外,边疆各省、自治区还可在分散的移民中吸收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知识分子,加以短期训练,分配做小学教师。邻近边疆的四川、陕西等省,对于与其接邻的边疆省、自治区需要外地支援的师资要有较多的支持。
今后几年内,可以适当扩大一些中等师范学校的招生比例,每年培养小学师资应包括一部分支援边疆省、自治区需要的师资。[158]
为了适应西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帮助西藏人民发展教育事业,尽快地改变由于历史造成的文化基础比较薄弱的状况,1974年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科教组《关于内地支援西藏大、中专师资问题意见的报告》,要求本着增强民族团结,帮助西藏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切实做好支援西藏师资的选调工作。由国家机关选调干部帮助西藏两所中学所需的师资,其余6所由上海、江苏、湖南、河南、辽宁、四川6省、市定区定校包干支援。派出教师工作期限每期2年,由派出省、市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进行轮换,轮换3期共6年。各省、市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应尽可能对支援学校提供教学所需的图书和仪器。派出支援教师的任务是:宣传毛泽东思想、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贯彻执行毛泽东关于教育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同西藏当地教师一起,搞好教育工作;担任一定的教学工作;负责培养提高当地师资,从根本上改变师资不足的状况。[159]
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教育理论是在我国民族教育实践中产生的,也必将在我国民族教育再实践中得到发展和充实。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在工作中坚持以上这些基本内容,民族教育事业就会得到健康发展,民族人才就会不断涌现。新中国民族教育理论是我国民族教育实践的指导思想。
注释
[1]1949年9月21日毛泽东:《中国人民站起来了》,《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版,第5页。
[2]俸兰主编:《新世纪我国民族教育发展研究》,民族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135页。
[3]1953年8月毛泽东:《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版,第89页。
[4]1956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共八大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
[5]1981年2月16日胡嘉宾在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125页。
[6]1963年1月29日周恩来:《建成社会主义强国,关键在于实现科学技术现代化》,《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412页。
[7]1975年1月13日周恩来:《向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前进》,《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479页。
[8]高奇主编:《中国现代教育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11月版,第322页。
[9]1951年9月21日马叙伦在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上的开幕词,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33页。
[10]俸兰主编:《新世纪我国民族教育发展研究》,民族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137页。
[11]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https://baike.so.com/doc/5342030-5577473.html。
[12]“教育方针”,https://baike.so.com/doc/6129345-6342505.html。
[13]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版,第385页。
[14]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版,第386页。
[15]“1958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
[16]1938年10月14日毛泽东:《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526页。
[17]1942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决定》,
[18]1951年9月21日马叙伦在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上的开幕词,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9页。
[19]1951年9月21日马叙伦在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上的开幕词,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9—30页。
[20]1913年6月列宁:《民族问题提纲》,《列宁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2月版,第238页。
[21]1921年4月14日列宁:《给阿捷尔拜疆、格鲁吉亚、阿尔明尼亚、达格斯坦、哥里共和国共产党员同志们的信》,《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9月版,第305页。
[22]1931年6月列宁:《民族问题提纲》,《列宁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2月版,第239页。
[23]铁木尔·达瓦买提:《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成功之路》,《人民日报》2001年6月29日。
[24]《当代中国》丛书编辑部:《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91页。
[25]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125次政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民族政策文献汇编》,人民出版社1953年1月版,第167页。
[26]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二编),人民出版社1958年4月版,第2页。
[27]1981年2月16日臧伯平在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115页。
[28]1920年10月10日斯大林:《苏维埃政权对俄国民族问题的政策》,《斯大林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8月版,第319页。
[29]1920年10月10日斯大林:《苏维埃政权对俄国民族问题的政策》,《斯大林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8月版,第319页。
[30]1920年10月10日斯大林:《苏维埃政权对俄国民族问题的政策》,《斯大林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8月版,第317页。
[31]1920年10月10日斯大林:《苏维埃政权对俄国民族问题的政策》,《斯大林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8月版,第317—318页。
[32]铁木尔·达瓦买提:《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成功之路》,《人民日报》2001年6月29日。
[33]高奇主编:《中国现代教育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11月版,第283—284页。
[34]高奇主编:《中国现代教育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11月版,第286页。
[35]1951年2月18日毛泽东:《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版,第37页。
[36]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5页。
[37]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5页。
[38]1951年11月23日马叙伦在政务院第112次政务会议上的讲话,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37页。
[39]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73页。
[40]国家民委教育司:《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手册》,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1年10月版,第364页。
[41]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5页。
[42]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7页。
[43]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5页。
[44]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7页。
[45]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5页。
[46]1919年3月19日列宁:《关于党纲的报告》,《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7月版,第156页。
[47]1919年3月19日列宁:《关于党纲的报告》,《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7月版,第156页。
[48]1919年3月19日列宁:《关于党纲的报告》,《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7月版,第157页。
[49]1920年3月29日列宁:《俄共(布)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列宁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11月版,第418页。
[50]1920年3月29日列宁:《俄共(布)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列宁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11月版,第419页。
[51]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157页。
[52]1952年11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少数民族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指示》,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17页。
[53]1914年5月6日(19日)以后列宁:《关于民族平等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草案》,《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10月版,第278页。
[54]1913年5月列宁:《拉脱维亚边区社会民主党第四次代表大会纲领草案》,《列宁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2月版,第100页。
[55]1913年1月斯大林:《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斯大林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12月版,第354—355页。
[56]铁木尔·达瓦买提:《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成功之路》,《人民日报》2001年6月29日。
[57]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125次政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民族政策文献汇编》,人民出版社1953年1月版,第1页。
[58]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二编),人民出版社1958年4月版,第1页。
[59]1981年2月16日臧伯平在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113—114页。
[60]1956年7月10日高等教育部:《通知关于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事》,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18—219页。
[61]1962年8月2日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19—220页。
[62]1913年10—12月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10月版,第11页。
[63]铁木尔·达瓦买提:《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成功之路》,《人民日报》2001年6月29日。
[64]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论十大关系》,《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版,第278页。
[65]1957年8月4日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261页。
[66]1957年8月4日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251页。
[67]1957年8月4日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266页。
[68]1957年8月4日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268页。
[69]1957年8月4日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266页。
[70]1950年7月21日邓小平:《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162页。
[71]1950年7月21日邓小平:《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167页。
[72]1950年7月21日邓小平:《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168页。
[73]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125次政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人民出版社:《民族政策文献汇编》,人民出版社1953年1月版,第1页。
[74]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125次政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人民出版社:《民族政策文献汇编》,人民出版社1953年1月版,第169页。
[75]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出版社:《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二编),人民出版社1958年4月版,第2页。
[76]国家民委教育司:《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手册》,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1年10月版,第372页。
[77]1981年2月16日臧伯平在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113—115页。
[78]1981年8月11日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报告》,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101页。
[79]1914年5月6日(19日)以后列宁:《关于民族平等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草案》,《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10月版,第279页。
[80]1951年11月23日马叙伦在政务院第112次政务会议上的讲话,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38—39页。
[81]1953年3月21日教育部:《关于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使用范围的指示》,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511—512页。
[82]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6页。
[83]1956年9月国务院:《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经费问题的指示》,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515—516页。
[84]1971年3月1日财政部:《关于实行财政收支包干的通知》,杨侯弟、郭承康、黄凤祥、谭伟主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概览》,华文出版社1993年5月版,第396页。
[85]1921年4月14日列宁:《给阿捷尔拜疆、格鲁吉亚、阿尔明尼亚、达格斯坦、哥里共和国共产党员同志们的信》,《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9月版,第305页。
[86]1921年4月14日列宁:《给阿捷尔拜疆、格鲁吉亚、阿尔明尼亚、达格斯坦、哥里共和国共产党员同志们的信》,《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9月版,第307页。
[87]1950年6月8日周恩来:《在全国高等教育会议上的讲话》,《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17页。
[88]1951年11月23日马叙伦在政务院第112次政务会议上的讲话,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37页。
[89]1981年2月16日臧伯平在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114页。
[90]1981年2月16日臧伯平在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114页。
[91]1955年12月2日教育部:《关于放宽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年龄的问题给广西区教育厅的函》,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17—218页。
[92]1954年9月10日《关于修订朝鲜族中学各学科授课时数问题给吉林省教育厅的批复》,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416—417页。
[93]1954年9月13日《关于藏族三年制初级师范学校课程时数的调整问题给甘肃省教育厅的复函》,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419页。
[94]1955年7月14日《关于蒙古族中、小学和四年制初级师范学校各年级各科授课时数与蒙汉文教学要求问题给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的批复》,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420页。
[95]1955年7月14日《关于蒙古族中、小学和四年制初级师范学校各年级各科授课时数与蒙汉文教学要求问题给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的批复》,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422页。
[96]1956年9月国务院:《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经费问题的指示》,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515页。
[97]1981年8月11日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报告》,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101页。
[98]1951年9月21日马叙伦在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上的开幕词,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9页。
[99]1920年11月17日斯大林:《捷列克区域各族人民代表大会》,《斯大林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8月版,第358页。
[100]1920年10月10日斯大林:《苏维埃政权对俄国民族问题的政策》,《斯大林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8月版,第317页。
[101]1923年6月9日至12日斯大林:《有各民族共和国和各民族地区负责工作人员参加的俄共(布)中央第四次会议》,《斯大林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12月版,第268页。
[102]1929年3月18日斯大林:《民族问题和列宁主义》,《斯大林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7月版,第304页。
[103]1951年11月23日马叙伦在政务院第112次政务会议上的讲话,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37页。
[104]1951年11月23日马叙伦在政务院第112次政务会议上的讲话,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38页。
[105]1914年5月6日(19日)以后列宁:《关于民族平等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草案》,《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10月版,第278—279页。
[106]1917年3月25日斯大林:《论取消民族限制》,《斯大林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3月版,第19页。
[107]1913年1月斯大林:《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斯大林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12月版,第354—355页。
[108]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125次政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民族政策文献汇编》,人民出版社1953年1月版,第1页。
[109]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125次政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民族政策文献汇编》,人民出版社1953年1月版,第166—167页。
[110]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二编),人民出版社1958年4月版,第2页。
[111]1914年1月18日列宁:《需要实行义务国语吗?》,《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10月版,第59页。
[112]1917年3月25日斯大林:《论取消民族限制》,《斯大林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3月版,第19页。
[113]1929年3月18日斯大林:《民族问题和列宁主义》,《斯大林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7月版,第305页。
[114]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125次政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民族政策文献汇编》,人民出版社1953年1月版,第167页。
[115]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6页。
[116]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8页。
[117]1954年7月23日教育部:《关于甘肃临潭初中增设藏文课程的问题给西北教育局的批复》,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415—416页。
[118]1955年7月14日《关于蒙古族中、小学和四年制初级师范学校各年级各科授课时数与蒙汉文教学要求问题给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的批复》,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420页。
[119]1953年6月15日国家民委第三次(扩大)会议文件,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430页。
[120]1956年9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国家民委教育司:《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手册》,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1年10月版,第378页。
[121]1954年5月政务院:《政务院批复》,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413页。
[122]1956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各少数民族创立和改革文字方案的批准程序和实验推行分工的通知》,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425—426页。
[123]1957年12月10日国务院:《对“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批复》,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426—427页。
[124]1974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问题报告的批复》,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427—428页。
[125]1957年3月17日李维汉在政协全国委员会邀请广西籍人士协商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议上的发言,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41—42页。
[126]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6页。
[127]1953年6月15日《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本总结》,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430页。
[128]1954年5月政务院文教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问题的报告》,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415页。
[129]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7页。
[130]1975年3月29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关于少数民族文字图书翻译出版规划座谈会的报告》,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428页。
[131]1925年5月18日斯大林:《论东方民族大学的政治任务》,《斯大林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8月版,第115页。
[132]1925年5月18日斯大林:《论东方民族大学的政治任务》,《斯大林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8月版,第115页。
[133]1925年5月18日斯大林:《论东方民族大学的政治任务》,《斯大林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8月版,第115页。
[134]1951年11月23日马叙伦在政务院第112次政务会议上的讲话,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37页。
[135]1920年10月10日斯大林:《苏维埃政权对俄国民族问题的政策》,《斯大林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8月版,第317页。
[136]1920年10月10日斯大林:《苏维埃政权对俄国民族问题的政策》,《斯大林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8月版,第319页。
[137]1923年6月9日至12日斯大林:《有各民族共和国和各民族地区负责工作人员参加的俄共(布)中央第四次会议》,《斯大林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12月版,第244页。
[138]1925年5月18日斯大林:《论东方民族大学的政治任务》,《斯大林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8月版,第115页。
[139]1925年5月18日斯大林:《论东方民族大学的政治任务》,《斯大林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8月版,第115页。
[140]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5页。
[141]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7页。
[142]胡嘉宾在第五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上的报告,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63页。
[143]1925年5月18日斯大林:《论东方民族大学的政治任务》,《斯大林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8月版,第120—121页。
[144]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6页。
[145]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版,第386页。
[146]1951年9月21日马叙伦在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上的开幕词,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30页。
[147]1951年11月23日马叙伦在政务院第112次政务会议上的讲话,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37页。
[148]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6页。
[149]1951年11月23日马叙伦在政务院第112次政务会议上的讲话,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37页。
[150]1981年8月11日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报告》,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101页。
[151]1981年2月16日臧伯平在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115页。
[152]1951年2月5日政务院:《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规定》,人民出版社:《民族政策文献汇编》,人民出版社1953年1月版,第13页。
[153]1951年9月21日马叙伦在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上的开幕词,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30页。
[154]1951年9月28日马叙伦在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上的闭幕词,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32页。
[155]1952年4月16日政务院:《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39—40页。
[156]1929年3月18日斯大林:《民族问题和列宁主义》,《斯大林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7月版,第305页。
[157]1951年9月21日马叙伦在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上的开幕词,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30页。
[158]1956年11月1日教育部:《关于内地支援边疆地区小学师资问题的通知》,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71页。
[159]1974年4月26日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科教组:《关于内地支援西藏大、中专师资问题意见的报告》,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文件选编(一)》,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2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