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自由主义的发展脉络与基本特征
一 发展脉络
自由主义乃现代和当代西方社会的主流思想,也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和文化。这种思想或文化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关于自由主义的源头,大多数学者认可西方学者格雷的观点:格雷把自由主义的源头定位于17世纪的英国。然而,如果从自由主义的本质(捍卫个体权利、利益,信奉个体自由、平等和所有权)来考虑的话,由于古希腊先哲曾关注“共同体”(城邦)之下的“个体”,因而本文提出:自由主义的萌芽(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晚期。在古希腊,智者学派中的普罗泰戈拉最早关注了“个体”;苏格拉底受到了智者学派的启发,开启了一套“苏格拉底的伦理个体主义”。[1]受到苏格拉底的影响,柏拉图也关注了个体正义。由于个体从属于共同体(城邦),因而只有到了希腊晚期随着城邦(共同体)的解体,个体才得到当时伊壁鸠鲁主义、斯多亚主义的真正关注。伊壁鸠鲁主义等流派纷纷提出确保个体安康、确立个人幸福、高扬个体利益的观点或主张。
16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渐占据西方历史舞台,古希腊共同体及中世纪其他共同体逐步瓦解,以个体和个体利益为中心在主要学科和领域成为潮流,个人主义泛滥。在天文学、力学和光学等自然学科中发生了一场范式切换:从客体转变到主体,个体作用凸显。在宗教领域,早期基督教是一种个人主义的信仰,它关注的对象不是群体的得救,而是个体的得救。路德新教改革加深了基督教的个人主义倾向:“路德的新教理论将个人主义这个魔鬼从牢笼中释放出来。”[2]另外,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开启,人文主义和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核心)逐渐深入人心。因而,有学者认为:“基督教及其思想、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等为自由主义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3]他们认为,基督教对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的产生具有三方面贡献:其一,原罪说是人类自由民主社会的阿基米德基点;其二,政教分离是自由主义宪政制度的重要起点;其三,宗教改革奠定了自由主义被广泛接受的社会思想基础。
从17世纪开始至今,大致说来,自由主义曾经历古典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和新古典自由主义三个阶段的发展。
从17世纪起到19世纪末,是古典自由主义或传统自由主义发展的黄金时期。在这一时期,霍布斯开启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发展,他首次对个人主义做出系统归纳并阐发其基本内涵;斯宾诺莎倡导个体自由具有内在价值,且推崇个体在共同体中的自由权利;洛克吸收文艺复兴运动、基督教思想和宗教改革中的精髓,又融合马基雅维利、霍布斯等思想家的精华,系统阐述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奠定了自由主义的高度。我们之所以主张洛克奠定了古典自由主义的高度,是因为他系统阐述了自由主义的核心:自由、平等、私有权等。首先,他从天赋权利视角为个人权利(自由)提供了论证和辩护;其次,他崇尚人是生而自由且平等的;再次,他完善了社会契约论学说,证成了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个体;最后,他为自由主义的内核之一——私有财产权做出了哲学论证。
18世纪的法国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活跃的舞台之一,恰逢法国启蒙时期,因而有许多为自由主义做出卓越贡献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卢梭、贡斯当和托克维尔等。其中,孟德斯鸠倡导个体的自由只能由法律来保障,且提出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以此来反对封建专制;卢梭把个体自由诠释为个人自主,且倡导人民主权观念;贡斯当恰当地厘清了“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托克维尔为人民民主作了系统的辩护。
18世纪苏格兰是古典自由主义另外的一个大本营,这一时期,大卫·休谟和亚当·斯密引领着苏格兰启蒙运动。其中,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亚当·斯密,他突出的贡献在于把自由主义的主要阵地由哲学、政治学扩展到经济学领域。在经济学领域,斯密为自由主义做出了如下贡献:其一,立足于自私自利的个体,阐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增长的制度框架;其二,通过阐明单个人的私利最终有益于共同体的公利,成功地为资产阶级私有利益作辩护;其三,强调市场私有化,借助“看不见的手”降低国家和政府的作用。市场成为社会的主体,国家下降为守夜人的角色。
19世纪,古典自由主义的主要舞台重新回归英国。在这一时期,密尔的自由论把自由主义学说推进到完善高度,同时他的学说也标志着古典自由主义的完结。密尔对于古典自由主义的贡献主要体现于:其一,从功利主义视角为自由作辩护;其二,阐明自由的范围、领域及功效;其三,划定个体和共同体之间的界限。
自19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上半叶,自由主义发展到了新自由主义阶段。新自由主义之所以能够取代古典自由主义成为这一时期的重要思想,其根源在于前者更适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古典自由主义崇尚自由放任的经济发展,自由放任的经济发展后果就是,社会财富逐渐集中于少数富人手中,整个社会贫富差距显著,劳动阶层特别是那些无产者陷入各方面困境:失业、贫困、疾病、残疾等,更主要的是作为“守夜人”的国家面对这种困局,所能做的工作有限,因而整个社会陷入矛盾重重、随时都有爆发革命的危险之中。在这种背景下,古典自由主义学说遭到了摒弃,主张国家干预和调整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应运而生。
新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为T.H.格林,格林对于自由主义的贡献主要有:提出单个人只能在社会中实现自身。依照格林的观点,“我们只能在社会关系中实现自己。”[4]他主张,我们每个人的身份地位的确立,不是依据生物学或者心理学而是借助社会角色和社会关系这些媒介被确立的,因而我们单个人不是孤立的单子式的个人,而是属于整个社会中的个人。另外,他倡导国家全面干扰经济、社会生活等。格林主张一个民主的国家首先应该制定合理的法律,而后运用法律提供公共服务:提供良好的教育、住房条件以及优良的医疗服务等;再后可以通过合理措施抑制不良习惯和风气等,比如改善有损健康的工厂条件,限制某些人酗酒等恶习。
新自由主义得到真正发展是在美国的20世纪30年代,随着罗斯福“新政”的出台和凯恩斯主义的兴起,新自由主义开始在美国生根发芽,并主导美国政策近40年。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许多西方国家为了快速恢复本国经济,他们纷纷效仿当时美国“新政”和凯恩斯主义,加强国家的全面干预,发展社会福利,因此新自由主义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
从本质上看,新自由主义仍然属于自由主义的一个发展阶段,因为新自由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有相同的内核:维护个人利益或权利,追求个人自由和个体发展,捍卫私有权利。然而,新自由主义相对古典自由主义又有所新意,在卢向国看来,前者和后者有三点主要区别:“第一,在个人主义中添加了义务;第二,由‘消极自由’走向‘积极自由’;第三,由‘警察国家’走向‘福利国家’”。[5]新自由主义的精髓被当代美国学者罗尔斯承继,他既强调捍卫个体的自由和平等,又推崇国家根据正义两项原则对个体之间的分配差距进行调节,质言之,国家借助再分配手段降低个体之间的贫富差距,达到最大程度的平等。因而,从强调国家的干预功能来说,罗尔斯自由观从本质上可以被归于新自由主义行列。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新自由主义和凯恩斯主义引发了系列问题,又加之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的爆发,上述问题和危机使美国进入高通胀、高失业和低经济增长的困境。另外,80年代以来,随着高新科技的迅猛发展并带来生产力的飞速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由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向国际垄断资本主义转变。与这种经济转变相比,推崇国家控制和调控的新自由主义已经不能适应这种变化。最后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增加,政府本身的权力上升,造成国家和政府机构庞大,效率低下。在上述诸多复杂的背景之下,强调个体经济自由化、私有化的论调又重新呈现,新古典自由主义登上了历史舞台。笔者认为,新古典自由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推崇个体利益和权利高于共同体(包括国家和社会等)。相反,纯粹的新自由主义在个体和共同体之间有所折中和调和,既强调个体利益的重要性,又推崇国家和政府的干预和调节功能。
美国著名学者诺姆·乔姆斯基主张,新古典自由主义是在亚当·斯密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新的理论体系。并且他勾勒出了这种自由主义的本质:该理论体系强调以市场为导向,是一个包含一系列有关全球秩序和主张贸易自由化、价格市场化、私有化观点的理论体系和思想体系,其完成形态则是所谓“华盛顿共识”。简而言之,新古典自由主义具有“四化”特征:自由化、市场化、私有化和全球化。另外,与“四化”相适应的是,新古典自由主义在政治理论方面强调、坚持“三个否定”:否定公有制、否定社会主义和否定国家干预。新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有两位:哈耶克和诺齐克。哈耶克强烈反对一切国家干预,他认为任何形式的计划经济和社会主义,都会引发垄断、效率低下,国家干预只能引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混乱;相反他竭力主张个体化、自由化和私有化。他强调自由经济、自由经营和管理可以带来良性社会和高效率经济。同时,他坚信私有制是自由的根本前提和保障。诺齐克是新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他推崇纯粹的资产阶级自由,捍卫个体权利和利益,主张最好的国家乃是仅仅保护公民安全的“守夜人”国家。
二 基本特征
从前文分析不难发现,自由主义的发展曾经历三个阶段:古典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和新古典自由主义。为了便于研究,本文把新自由主义和新古典自由主义从广义上统称为“新自由主义”。无论是古典自由主义抑或是“新自由主义”,都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或内涵。
(一)自由主义是维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的意识形态
古典自由主义的兴起是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和神权的压迫,为资产阶级的发展和革命充当思想先导和捍卫者,在它的发展过程中,面对无产阶级的发展和革命,古典自由主义彻底沦为资产阶级私利的捍卫者。新自由主义阶段(包括新自由主义和新古典自由主义),自由主义极力否定社会主义、否定公有制,竭力为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利益唱赞歌。在当代,自由主义充当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社会制度的卫道士的本性暴露无遗,“‘华盛顿共识’的出笼,标志着新自由主义嬗变为美国的国家意识形态和主流价值观念”[6]。哈罗德·拉斯基在其《欧洲自由主义的兴起》中揭示出,“自由主义与资本主义是一对孪生兄弟。自由主义是一种维护私有财产的意识形态。”[7]
(二)自由主义的本质在于捍卫个体权利和利益
古希腊城邦(共同体)之下,个体从属于共同体,个体对于共同体具有更多的义务而非权利。与之相反,在现代社会,霍布斯、洛克、密尔、格林等自由主义者呼吁给予个体更多的权利和利益。无论自由主义的形态和阶段如何变化,自由主义的本质都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它的本性在于捍卫个体利益和权利。即使一些新自由主义学者格林、罗尔斯等人承认国家或其他共同体对个体的重要性,且强调国家对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全面干预,但是这些学者仍然保持基本立场:个体权利和利益不能受到损害或伤害,国家的功能主要是维护个体权利和利益。对于新保守主义者哈耶克和诺齐克来说,个体权利和利益高于国家利益,他们甚至不承认有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作为“守夜人”的国家的功能主要是保护个体的安全。
(三)自由主义的内核:自由、平等和私有权
关于自由主义的内核,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概括如下: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交换领域内,“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8]在这里,马克思揭示了自由主义(严格说来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内涵:自由、平等和所有权(所有权的本质就是资产阶级的私人所有权)。因而,无论是古典自由主义还是各种新自由主义理论,它们的核心始终是:自由、平等和私有权。
(四)自由主义的领域涉及哲学、政治学、经济学
在古典自由主义阶段,自由主义的发展领域从哲学和政治学开启,然后在苏格兰启蒙时期,亚当·斯密把自由主义思想蔓延至经济学领域。在新自由主义和新古典自由主义阶段,自由主义的理论视域一开始局限于经济学,而后罗尔斯在政治哲学领域秉承了新自由主义的精髓;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同时涉及经济学和哲学两个领域;诺齐克把新古典自由主义在经济方面的理念运用到政治哲学领域之中。简言之,自由主义思想已经发展到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三大领域。
第二节 马克思批判古典自由主义的缘由
自由主义,特别是古典自由主义为资产阶级利益辩护,捍卫资本主义制度。自由主义维护个体的权利和利益,实质上仅保护资产阶级的权利和利益,损害广大的无产阶级的利益和权利。从基本内涵上看,自由主义主要捍卫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私有权,反对无产阶级自由、平等,攻击公有制等。相反,马克思主义捍卫广大无产阶级的利益和权利,为社会主义制度寻找科学依据、出路和动力,倡导生产资料公有制等。因而,马克思必然对古典自由主义学说做出回应、反驳和批判。大体说来,马克思之所以批判古典自由主义是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 吸纳古希腊先哲和黑格尔的共同体、共享、友爱等理念
大多数学者信奉马克思的理论源泉有三种: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法国和英国的空想社会主义理论。但是,美国学者麦卡锡和王尔德等人提出,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源头应该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马克思的社会正义论吸收了古希腊正义思想中的合理因素。具体表现为:吸纳古希腊民主的观念;吸收古希腊的目的论;借鉴古希腊以核心美德约束和规范整个城邦和个体;对城邦(共同体)集体正义的珍视;对古希腊轻视个体正义的不满。古希腊的正义强调共同体,无论是苏格拉底还是柏拉图设计的“城邦”,都是推崇集体利益和同心同德的共同体。亚里士多德建构的政治共同体,克服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式的共同体的单一性和一致性,是一种基于个体差异的共同体。西方现代正义,强调个体的重要性,无视共同体和共同利益,西方古典自由主义推崇的“自由”“平等”和“所有权”,都是重视个体之间的自由、个体之间的平等和个体之间的利益。因此,马克思必然要对古典自由主义进行批判和反驳。
黑格尔曾批判现代世界中呈现的伦理危机,且力主解决这种危机。在黑格尔看来,随着现代社会中特殊利益和个体权利的凸显,绝对精神中的特殊精神脱离了普遍精神的约束,市民社会中个体信奉特殊性原则忽略普遍性原则,最终导致伦理实体的丧失,引发了现代社会的伦理危机。他揭露在市民社会,个体之间的“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9]在这种联合中,个体之间通过劳动、分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们仅把个体的需要视为目的,其他人的需要和联系以及外界都是其本身的手段,甚至把别人视为自己实现目的的障碍,因而他把市民社会界定为“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10]。由此看来,由于特殊利益和特殊精神的凸显,现代世界个体之间的联合更多依赖外部形式,而非内部的伦理关怀。同时,个人之间的贫富差距增大,人们之间的平等、正义观念缺失。因而,他指出,现代社会抛弃了古希腊先哲推崇的爱、同心同德、团结、和谐等观念。人们之间相互交往、相互联系只能借助物质需要和法律这些外在形式,人们之间的内在伦理关怀丧失殆尽。黑格尔提出向古希腊先哲效仿,重视共同体、共享和友爱的伦理作用,同时他倡导以“国家(精神)统率市民社会”和构建系统等级制解决这种危机或矛盾。
概言之,马克思吸纳古希腊先哲和黑格尔共同倡导的共同体、共享和友爱等理念,批判古典自由主义者仅仅捍卫个体权利和利益,无视集体利益和共同体精神等。
二 同庸俗社会主义正义论划清界限
古典自由主义学说深刻地影响了当时各种庸俗社会主义正义者,受自由主义正义论的蒙蔽,在当时的社会主义内部,特别是一些知识分子和学生群体当中,呈现了多种庸俗社会主义流派。主要包括蒲鲁东的无政府主义、魏特林的平等共产主义、杜林的虚假的社会主义和拉萨尔的机会主义等流派。他们把各种错误的正义观点“传染”给工人,甚至把他们的错误观点写进党的纲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此非常气愤,他们对上述庸俗社会主义流派进行了一一反驳和批判。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对各种庸俗社会主义正义论进行激烈的批驳,主要原因在于:其一,使当时的工人和小资产阶级摆脱资产阶级正义论的蒙蔽;其二,“同各种诉诸道德控诉与永恒正义的庸俗社会主义划清界限,使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与社会主义运动能沿着科学的轨道前进”。[11]美国学者唐纳德·坦嫩鲍姆和戴维·舒尔茨指出:“马克思相信他已经找到了实现真正的、物质性的社会变革的代理人——无产阶级。其他社会主义者对历史根本原因的理解在他看来是有局限的。他们没有认识到历史发展的正确途径。他们之中有许多人反对革命运动,赞成通过小规模的实验来达到和平改良。马克思认为,这种想法不仅走错了方向,而且会起反作用。”[12]
三 更好地阐述马克思主义社会正义论
马克思批判古典自由主义的正义论,也有一种主要的目的,为了给共产主义运动构建一种正确的马克思社会正义论。马克思社会正义论吸收早期共产主义、空想社会主义和德国古典哲学中的合理因素。除此之外,这种正义论又批判和吸纳现代正义的营养元素。在对自由主义、各种庸俗的社会主义正义论批判的同时,马克思主义吸收现代正义对个人自由、平等和人的尊严的高扬。同时,马克思正义论又吸纳了古希腊先哲推崇的共同体、共享和友爱等理念。因而,马克思社会正义论,是马克思在吸纳前人和同时代的各种正义营养的基础上,又结合其自身的独特性整合、建构而成。马克思社会正义论以“自由人的联合体”为依托,同时强调个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个体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因而,这种正义论一方面吸纳古希腊对集体和共同体的重视,又摒弃其轻视个体利益的不足;另一方面吸收现代正义对个体自由的珍视,又批判其无视共同体和集体利益。在吸纳古代、现代正义精髓的基础上,马克思构建了广义社会正义论,它包含经济正义、政治正义、(狭义)社会正义、文化正义和生态正义五个层次。
第三节 科恩批判新自由主义的原因
由于资本主义国家中的资本主义形式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由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转变到了国际垄断资本主义。又加之诸多新自由主义学者运用新的论证方式对资本主义的私利和权利进行辩护,同时对经典马克思主义学说进行攻击。因而,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特别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者不得不立足于现实问题,采取新的辩护方式批判现代资本主义,不得不回应、反驳新自由主义的诸多论证方式。作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的奠基人和代表人物之一,英国牛津大学的G.A.科恩(G.A.Cohen)的批判新自由主义、为社会主义辩护的论证方式最具有代表性。大致说来,科恩批判新自由主义是出于以下多种原因。
一 资本主义的新变化造成传统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危机
对于传统马克思主义者而言,大致有三种学说倾向证明社会主义能够取代资本主义。第一种是由罗莎·卢森堡引起的分娩主义(obstericism)或分娩式学说,该学说主张历史和大自然一样,有一些奇妙的功能:历史产生某种社会需要的同时,也会提供满足这些需要的手段或方法,带来一些社会问题的同时,也会给予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因此,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生,是一种历史现象,只要符合历史规律,在资本主义制度内部,前者能够被自然地分娩出来。第二种是由美国纽约大学政治学教授伯特尔·奥尔曼(Bertell Ollman)提出的辩证法学说,他强调根据黑格尔和马克思倡导的辩证法来分析,社会主义制度不是无中生有的东西,它来源于资本主义制度内部,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前者必然会自我否定,扬弃资本主义制度。当前很多人看不到前者取代后者的这种必然性,是因为他们不懂辩证法。简言之,他主张,根据辩证法,社会主义制度必定能够取代资本主义制度。第三种是由大多数传统马克思主义者信奉的学说,它偏重关注社会主义的“事实性特征”,即注重“对于历史和经济事实的冷静分析”[13]。这些学者坚信,从社会主义的事实性特征来看,社会主义事业必定取得胜利。他们相信,马克思主义相对于空想社会主义具有科学的根基,前者寻找到了一个革命的阶级:无产阶级,另外他们又发现了社会发展的动力:生产力。因而,这些学者坚信基于上述两个事实性特征:无产阶级和生产力,社会主义事业一定会取得胜利。然而,科恩提出,在当今社会,适合于传统马克思主义学说的两个事实性特征已经不存在了。首先,从当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内部来分析,已经不再存在传统马克思主义依赖的那种纯粹的“工人阶级”,这种阶级具有四个基本特征:(1)是社会所依赖的生产者;(2)是被剥削者;(3)是社会的大多数(包括他们的家庭);(4)是极度贫困者。科恩指出,现代社会没有哪个阶级能够集中具有上述四个基本特征,不同的阶层或阶级具有不同的特征。最主要的是,现代无产者仍然是被剥削人群,但是他们不再是极度贫困者。因而,在当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不存在那种纯粹的“无产阶级”,他们既是被剥削者和极度贫困者(他们具有强烈地要求革命的欲望),又是未来社会的依靠力量(因为他们是大多数又是团结的人群)。其次,科恩主张在现代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很难维持。传统马克思主义坚信,由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必将取代资本主义制度。但是科恩反驳说,在现代社会中,生产力的发展受到了“有限自然资源”和“生态危机”的双重制约。科恩指出,传统马克思主义坚信的两个事实性主张已经失去了科学依据,马克思主义学说正在陷入新的危机之中。他认为,为了解决这场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危机,我们不能采取上述三种学说为马克思主义事业做辩护,必须采取其他的论证方式。这就“产生出一种以前并不明显的与为社会主义做辩护的政治需要相关的对规范价值和原则进行哲学原则的学术需要。”[14]
二 罗尔斯对“马克思正义难题”的回应
马克思曾批判在资本主义社会,形式平等和实质不平等之间存在对立,并且实质不平等决定着形式平等。这也是通常所谓的“马克思的正义难题”[15]。罗尔斯认为,马克思批判在现代民主国家中,“看起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十分平等的——所有人都拥有选举的权利、竞选政治职位的权利和从事政党政治的权利等等”,然而,“现代民主国家中平等的自由实际上纯粹是形式的。”[16]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平等的自由之所以是形式的,是因为这种形式平等的背后,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制约、控制着这种形式平等。质言之,“背景制度中的社会不平等和经济不平等在一般情况下是如此巨大,以至于拥有更多财富和占据更有利地位的人们通常控制了政治生活,并制定了能增进他们利益的法律和社会政策。”[17]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经济、社会不平等的最后根源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因而他主张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才是解决资本主义正义难题的最佳方案。
罗尔斯在其《正义论》和《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对“马克思的正义难题”作了回应。首先,罗尔斯委婉地为生产资料私有制作辩护。一般而言,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来源于两大方面:个人的天赋和能力差异引起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自然资源和生产工具占有方面的不平等引发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前者涉及洛克和诺齐克捍卫的“自我所有权”,这种自我所有权主要关涉个人的天赋、能力和劳动等;后者涉及马克思提及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它主要关涉个体之外的生产工具、厂房和自然资源等。罗尔斯把与个体有关的权利分为两类: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委婉地为生产资料私有制作辩护。他把“持有和拥有个人财产的独占使用权”[18]视为个体的基本权利,他给出的理由是:“它能够赋予人格独立和自尊感(sense of self-respect)以足够的物质基础,而人格独立和自尊感对于道德能力的全面发展和使用是极其重要的。拥有这种权利并能够有效地行使这种权利是自尊的社会基础之一。”[19]可以肯定的是,罗尔斯的这种基本权利应包括个人的天赋和劳动能力等。不清楚的是,罗尔斯认可的这种“持有和拥有个人财产的独立使用权”的来源,这种个人所有权是来源于如洛克所倡导的个人劳动,还是如诺齐克所强调的个人持有?总而言之,罗尔斯仍然和其他自由主义者一样,捍卫个体财产私有权。与诺齐克强烈地捍卫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不同的是,罗尔斯退一步承认,个体拥有的“自然资源和生产工具方面的财产权”“参与控制生产工具和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在内的财产权”,属于个人的非基本权利范畴。对于那些个人的基本权利,国家无权干涉,相反,对于个体的非基本权利,国家可以运用再分配等措施加以调节。另外,由个体的非基本权利引起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可以借助“公平机会”和“差别原则”来调节,达到最大限度的平等。通过对个人权利划分为: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罗尔斯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马克思的正义难题”。其次,罗尔斯运用“激励论证”“帕累托论证”和“道德任意性主张”三种论证为资本主义的不平等作正当性证明。
罗尔斯对“马克思的正义难题”的应答以及他对资本主义不平等的论证,需要当代马克思主义理论捍卫者的反驳和呼应,因而科恩主要通过对罗尔斯三种论证方式的反驳,从而达到对当代自由主义的批判。
三 诺齐克对社会主义正义的攻击
本文认为,诺齐克的“张伯伦论证”是科恩批判自由主义的直接原因,也是促使科恩学术研究方向转变(从历史唯物主义哲学转变到政治哲学)的最初动因。根据科恩在其《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一书的导言部分的介绍,1972年的某一天,科恩从杰里·德沃金那里首次了解到诺齐克提出的“张伯伦论证”,该论证为资产阶级的私有权利提供了有力的辩护,同时攻击社会主义正义,对社会主义事业造成了很大的挑战。可是,让科恩纳闷的是,像托马斯·内格尔和托马斯·斯坎伦这样的左翼自由主义者[20]推崇平等,他们对诺齐克为“自由”辩护所做的论证处之泰然,相反,像科恩这样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张伯伦论证”则如临大敌。科恩说:“为什么像我一样的马克思主义者经受不住诺齐克的自由意志主义(libertarianism)的攻击,而像内格尔和斯坎伦一样的自由主义者却能不为所动。”[21]后来,经过多年的研究,科恩终于发现,马克思主义理论为什么经受不起诺齐克“张伯伦论证”的攻击,主要原因在于,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是因为后者剥削了无产阶级,而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和诺齐克的“张伯伦论证”拥有共同的理论前提:自我所有权。为了寻找这个答案,也为了厘清社会主义正义与资产阶级正义、自由之间的差异,科恩必须对诺齐克“张伯伦论证”做出回应,批判诺齐克为资产阶级私利的正当性所做的辩护,同时反驳诺齐克对社会主义正义的攻击和歪曲。
四 当代“运气均等主义”流派的兴起
在当代政治哲学中,“运气均等主义”流派成为被关注的焦点。根据威尔·金里卡在其《当代政治哲学》中指出,安德森称自由主义中的平等主义者为“运气均等主义者”。并且她论证说,“运气均等主义者”强调分辨主动选择的不平等和被动不平等,后者主要是指由个体不能控制的坏运气引发的不平等。因而,运气因素特别是坏的运气因素,是当代运气平等主义者应该关注的焦点,应该对之补偿,这才是正义的要求。科恩说:“当不公平的优势从一个人的身边带走时,他就受到了剥削。同样道理,当他的坏运气不是他本来能够避免的赌博或风险的结果时,他就受苦于坏的原生运气的影响。”[22]他认为,平等主义者不能允许剥削与原生运气对分配的不应当的影响。大多数学者主张,罗尔斯开创了“运气均等主义流派”,因为他运用“无知之幕”的方式,在原初状态下排除那些对个体的非理性选择产生不良影响的两类因素:社会偶然性因素(社会环境)、自然偶然性因素(自然禀赋)。在当代“运气均等主义”谱系中,约翰·罗尔斯和罗纳德·德沃金倡导“资源平等”、理查德·阿内逊提倡“福利机遇平等”、阿玛蒂亚·森提出“能力平等”均可归属于“运气均等主义”。科恩认为,经典马克思主义者应赞同某种平等观,因而,当代马克思主义者理应关注运气平等,对当代自由主义平等主义观点做出甄别,然后融合各种平等观的精华,构建当代社会主义平等观和正义观。
注释
[1][美]乔治·麦卡锡:《马克思与古人》,王文扬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8页。
[2]J.G.Merquior,Liberalism: Old and New,Boston: Twayne Publishers,1991,p.16.
[3]陶红梅、陈葵阳:《西方自由主义的源与流》,《学术界》2012年第5期。
[4][英]理查德·贝拉米:《自由主义与现代社会》,毛兴贵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3页。
[5]卢向国:《从古典到新古典:西方自由主义的嬗变与启示》,《兰州学刊》2006年第7期。
[6]“新自由主义研究”课题组:《新自由主义及其本质——关于“新自由主义”的对话》,《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3年11月13日。
[7]李强:《自由主义》,吉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页。
[9][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74页。
[1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09页。
[11]曹玉涛:《论马克思对“社会正义”的批判及其当代意义》,《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12][美]唐纳德·坦嫩鲍姆、[美]戴维·舒尔茨:《观念的发明者——西方政治哲学导论》,叶颖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3页。
[13][英]G.A.科恩:《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段忠桥译,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译序第5页。
[14]G.A.Cohen: Self-ownership,freedom,and equali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p.8.
[15]胡真圣:《两种正义观:马克思、罗尔斯正义思想比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7页。
[16][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46页。
[17][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46页。
[18][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85页。
[19][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85页。
[20]在姚大志看来,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左翼’和‘右翼’的区分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平等。对于‘右翼’,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如果平等与其发生冲突,那么它必须给自由让路。对于‘左翼’,自由和平等都是最重要的价值,正义的制度必须体现出两者。”以上引文,转引自姚大志《论左翼极端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6年第3期。
[21][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导言第5页。
[22]G.A.Cohen: On the Currency of Egalitarian Justice Ethics,Vol.99,No.4(Jul.,1989),p.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