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106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他物权毕竟与所有权性质不同,其适用善意取得的具体情况,具有特殊性。由于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因此,用益物权善意取得的适用问题,实际上又是不动产物权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
目前学界对他物权的善意取得的观点和论述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现有研究善意取得的理论成果中,多数是对单个他物权善意取得机理的探讨。探讨的形式,往往是简单表明观点多,系统论述少。
第二,目前关于他物权的善意取得理论的研究,还没有形成由一般维度到具体维度的系统化研究成果。
第三,对动产与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赖以存在的设计思想还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问题。
对此,本书从以下三方面研究解决:
第一,我国《物权法》关于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统一立法所固有的理论和技术缺陷将对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建构产生消极影响。本书从理论上,分析了我国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立法模式的缺陷及对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建构的影响,并提出解决该问题的理论方案,为他物权善意取得理论的建构提出新的路径。
第二,本书对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赖以存在的传统理论进行了梳理分析,在此基础上,突破传统理论固定化的模式,从立法体例、价值取向、理论前提、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方面,建构他物权善意取得的构造机理,形成系统化、体系化的他物权善意取得理论。
第三,本书将物权法的公示公信理论与所有权善意取得理论的对立与统一作为理论基础,分析动产与不动产他物权善意取得的对立性与统一性。
第四,本书在他物权善意取得的理论体系构造上采用总论和分论两个维度的研究模式,从一般总论角度,研究诸种他物权善意取得的共性化的理论原则,研究适用于诸种他物权善意取得的一般性理论;从分论角度,研究诸种他物权善意取得的个性化理论问题,研究适用于诸种他物权善意取得的具体性理论规则。
期待本书的出版,能够抛砖引玉,在他物权善意取得法律问题研究方面,为我国物权法理论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张庆华
201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