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无主财产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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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无主财产之认定

第一节 无主财产认定的条件

确定无主财产归属与致害之前提即是无主财产之认定,即财产在满足什么条件时构成无主财产即属无主财产之认定问题。详言之,鉴于最常见的无主财产是自始无主财产[13]与嗣后无主财产,本章将详细对无主财产认定的条件进行分析。

一 自始无主财产认定的条件

对于自始无主财产[14]而言,鉴于自始无主的财产即从来就没有归任何人所有,如野兔、野鹿、苍蝇、老鼠、泥鳅等。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自然之物皆能构成财产,其要具备一定的使用价值,例如,苍蝇之所以可以成为财产是因为现阶段有专人对其进行饲养并将其作为天然的有机肥料,于此层面而言因其具有使用价值而能成为财产。尽管自始无主财产确实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但对于自始无主财产之界定并不能凭空造车,还应以现行法为基础来寻求界定之空间。在界定自始无主财产时,应认为主要属于法律未明确规定归属之财产,即不需任何形式的宣告与确认,此类财产一开始就成为当然的无主财产。综观中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在对自始无主财产进行认定前,首要解决的即是“按照中国现行法之规定是否存在自始无主财产”,对此问题进行探究并非无稽之谈。倘若认为中国立法上存在无主财产,那么就要为其存在寻求制度解释的依据。通过对中国所有制的分析,《宪法》分别于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将财产分为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物权法》继而基于此将所有权划分为国家、集体以及私人所有权。基于对《宪法》第九条分析,即“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可知,自然资源即便处在未被占用的状态,其也并非是无主财产,所有的自然资源按照《宪法》第九、第十条的规定若不属于国家所有,则是属于集体所有,这是否意味着在现行法上不存在自始无主财产。实则不然,这主要取决于如何理解相关法律规定,自然资源为自始有主一律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实属立法规定,但自然资源并非等同于自然之物,即并非所有的自然之物都自始、当然的归公权力主体所有。这主要是因为自然之物包括生物,如动植物、微生物等;非生物如水流、土地、矿藏,尽管自然资源乃以自然之物为要素,但自然之物并非都属于自然资源。所以,自然之物确定归属之前是处于无主的状态,通过对现行法的理解分析可以为自始无主财产之存在提供一定的立法依据。

在为自始无主财产之存在寻求立法依据后,参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将自始无主财产认定为:(1)一般规定:凡是法律未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动植物资源在归属确定之前属于无主财产。细言之,中国《物权法》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反面解释,即认为凡是法律未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动植物资源,其归属问题就应既不属于国家所有亦不属于集体所有。在对其归属作出界定之前,这样野生动植物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无主的状态,可以成为先占的对象。(2)具体规定:凡是属于非珍贵非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并非有益的且无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归属确定之前属于无主财产。细言之,野生动植物资源当然包括野生的动物,在参阅《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后,结合其第二条规定与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可知《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资源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其反面解释,对于凡是属于非珍贵非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并非有益的且无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非属于国家明令保护动物目录中所记载的野生动物。在确定诸如野鹿、野兔、苍蝇、野狗、老鼠、泥鳅等动物归属之前其亦处于无主的状态即构成无主财产。凡是不属于国家明令加以保护的野生动物构成自始无主财产,可由一般的民事主体通过先占取得,这亦是中国默认捕鱼、采集、打猎、砍伐等先占行为的原因所在。

二 嗣后无主财产认定的条件

对于嗣后无主财产[15]而言,嗣后无主财产即是因所有者的意思或某些客观因素使得原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丧失其所有者,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其中对于动产而言可以细分为两类,包括最为常见的依当事人意思而丧失所有的抛弃型无主动产以及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丧失所有的动产,如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无人承受的动产遗产。鉴于现行法并未设定嗣后无主财产的认定条件,对于嗣后无主财产的判断仅凭借的是社会大众的一般常识。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嗣后无主财产认定条件进行明晰,以有所裨益于立法完善。

首先就嗣后无主的动产而言:(1)抛弃物认定的条件:笔者认为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财产认定为抛弃物,即原所有权人以所有者的姿态、主观具有抛弃的意思、客观实施了抛弃动产的行为。诚如梁彗星教授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及王利明教授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皆对抛弃物进行了界定,即所有权人基于放弃所有权的意思放弃了对动产的占有。有鉴于此,原所有权人以所有者的姿态主观具有抛弃意思且客观实施了抛弃动产的行为,则此动产构成抛弃物。[16](2)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认定条件:笔者认为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财产认定为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即行为人以所有者或管理者的姿态、主观具有埋藏或隐藏动产的意思、客观实施了将动产埋藏或隐藏于不动产之中的行为、所有权人不明、公示期限届满无人认领。其中,所有权人不明包括财产所有人确实下落不明或已然消失。有鉴于此,行为人以所有者或管理者的姿态主观具有埋藏或隐藏动产的故意、[17]客观实施了将动产埋藏或隐藏于不动产之中的行为且发现时所有权人确实下落不明或已然消失并经公示期限届满而无人认领时,则此动产构成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18](3)无人认领的遗失物认定条件:笔者认为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财产认定为无人认领的遗失物,[19]即行为人主观不具有丧失所有的意思,客观出现了将动产遗失的行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已然消失、公示期限届满无人认领。可见,对遗失物而言,在财产所有人确实下落不明或已然消失时,经公示期限届满而无人认领的前提下构成无主财产。抛弃物为无主财产,但遗失物本身并非无主财产,仅是在财产与所有者发生分离后经公示期限届满而无人认领的前提下方构成无主财产。鉴于二者构成无主财产的条件不同,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遗失物与抛弃物难以区分的情形,因此为二者区分提供一定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有鉴于此,按照社会生活中一般大众的认识,对于可随意丢弃的或者没有通常大众认为的使用价值的财产认定为抛弃物;对于不可随意丢弃的或是在公共场所发现的具有使用价值的财产应认定为遗失物;倘若按照以上标准难以判断时,则应推定为遗失物,在公示期届满无人认领时认定为无主财产。(4)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动产遗产认定条件:笔者认为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财产认定为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动产遗产,即原动产所有权人死亡、动产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公示期限届满无人认领。对于无人承受的动产遗产[20]而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其称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动产更加适合。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的动产遗产满足下列所属情形之一的属于“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没有继承人、[21]存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但其主动放弃继承权或对遗赠予以拒绝、法定或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全部继承人的继承权予以取消、遗嘱仅仅涉及部分财产的处分而对于未处分的部分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22]

其次就嗣后无主的不动产而言,笔者认为,嗣后无主的不动产除包括一般无主不动产之外,[23]还包括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不动产遗产。其中,财产同时满足下述条件认定为一般无主不动产,即原所有权人以所有者的姿态、主观具有放弃所有权的意思、客观实施了注销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的行为、公示期限届满无人认领。此外,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财产认定为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不动产遗产,即原不动产所有权人死亡、不动产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公示期限届满无人认领。在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主要是指无人承受的不动产遗产。在中国近几年经历了汶川、玉树大型地震之后,此种天灾地变造成人员伤亡的同时亦导致大量无主财产的出现,其中一部分就是无人承受的不动产遗产,这主要是由自然灾害与现行立法规定共同所致之结果。如在地震中会出现家族全部死亡且按现行继承法之规定又没有遗产承受人的情形,对于被继承人死亡后的不动产遗产若出现,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即被继承人死亡后并不存在法定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遗嘱继承人;存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但其主动放弃继承权或对遗赠予以拒绝;法定或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全部继承人的继承权予以取消;遗嘱仅仅涉及部分财产的处分而对于未处分的部分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等上述情形之一且经法定程序认定后即构成嗣后无主的不动产。

第二节 无主财产认定的程序

本节在结合《物权法》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无主财产认定的程序。

一 无主财产认定的一般程序

对于程序上如何认定无主财产,在结合《物权法》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笔者认为通常有两种程序可供选择,并进一步提出自己见解以期冀中国现行相关立法不断趋于完善,以增加实践的可操作性。对于财产在满足什么条件下构成无主财产不仅涉及认定条件还需要认定程序。详言之,笔者认为对于凡是法律未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动植物资源,[24]以及被捕获或被驯服的野生动物和最为常见的与遗失物能够进行明确区分的抛弃物,在满足上述认定条件时而无需特殊程序即构成无主财产。对于一些特殊的嗣后无主财产之构成除了需要满足上述认定条件之外,结合中国现行法之规定还需要程序层面的认定。概言之,对于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即可以参照物权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递交并由其发出公告且在期限届满无人认领时认定此财产无主,也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处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且独任审理,但重大疑难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财产无主的申请并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在公告期满一年无人认领时,法院自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作出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对于无人承受的遗产无论是动产抑或不动产以及其他无主不动产主要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处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规定进行认定。

二 无主财产认定的具体程序

1.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或隐藏物认定为无主财产之具体程序

发现人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中发现埋藏物、隐藏物[25]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或程序认定财产无主。第一,参照《物权法》的规定,发现人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将埋藏物、隐藏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收到后应发出6个月的招领公告,对于不具有特殊价值的埋藏物、隐藏物在招领期限内无权利人前来认领的于期限届满时应认定为无主财产;对于具有特殊价值主要是指文物价值的埋藏物、隐藏物,亦应在招领期限内无权利人前来认领的于期限届满时应认定为无主财产。第二,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发现人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中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时,其是否属于文物并不影响其定性,只是影响其归属而已。除了可以选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外,还可以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并在其申请书中写明埋藏物、隐藏物的数量、种类以及申请认定的依据。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财产有主或申请不符合条件,作出驳回申请裁定,申请合乎条件则立案受理。审查核实后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有权利人在公告期间提出请求,基层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在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作出判决认定财产无主。但原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在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法院在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

2.遗失物认定为无主财产之具体程序

遗失物[26]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或程序认定财产无主。第一,参照《物权法》的规定,拾得人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7日内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可以发出6个月的招领公告或者在当地广泛流通的报纸上发出3次寻找失主的公告,每次间隔时间为30天,对于价值不超过100元的遗失物只需公告1次。倘若遗失物具有易腐易坏或保管费用昂贵等特性,拾得人可以在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后进行公开拍卖并由公安等有关部门对拍卖所得的价金进行公告;招领公告应当载明遗失物的数量、种类、拾得日期、拾得地点。[27]在招领公告期限内或自报纸上最后发出公告起3个月内无权利人前来认领的则于期限届满时应认定为无主财产。第二,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拾得人除了可以选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外,还可以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并在其申请书中写明遗失物的数量、种类以及申请认定的依据。基层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财产有主或申请不符合条件,作出驳回申请裁定,申请合乎条件则立案受理,审查核实后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有权利人在公告期间提出请求,基层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在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作出判决认定财产无主。但原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在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法院在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

3.动产遗产认定为无主财产之具体程序

对于无人承受的动产遗产[28]应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处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之规定进行认定。无人承受的动产遗产通过下述程序认定财产无主,对于在继承开始以后,而继承人是否存在并不确定的前提下,由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单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债权人等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并在其申请书中写明遗产的数量、种类以及申请认定的依据。基层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存在遗产承受人或申请不符合条件,作出驳回申请裁定,申请合乎条件则立案受理,审查核实后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有权利人在公告期间提出请求,基层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在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作出判决认定财产无主。但遗产承受人在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法院在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

鉴于近年来自然灾害常有发生,并由此导致无人承受的动产遗产之认定问题在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广泛重视的同时亦是亟待解决,其中最为典型的动产遗产即是银行存款问题。将其单列讨论是因为此种无人承受的动产遗产具有以银行为载体的外部特征。在实践中,当发生存款人死亡或是被宣告死亡时,在出现“不存在法定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遗嘱继承人”即没有继承人的情形、“存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但其主动放弃继承权或对遗赠予以拒绝”、“法定或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全部继承人的继承权予以取消”、“遗嘱仅仅涉及部分财产的处分而对于未处分的部分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时,此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便处于无主[29]的状态。

笔者建议,对于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动产遗产若是银行存款,将其认定为无主财产的具体程序主要是按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认定财产无主,并应考虑到,鉴于银行存款具有以银行为载体的特殊性,则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除如上所述外,还应通过立法完善将“银行”明确作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人。因为对申请人予以明确是对无主财产进行司法确认的前提。综观中国现行法,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但由于其缺乏相关细节规定,导致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立法并没有对申请人进行细化规定,相反只援用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字样。由此导致的结果即是,据相关资料显示,尽管因地震导致无主存款存在,却在现实中并没有银行[30]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认定存款无主的案件出现,实属立法与实践之脱节。为防止银行依靠职权谋取私利,即便死亡者对银行欠有债务,银行在进行存款清理时亦不能自行抵消而需要由法院作出抵债判决。

中国统一民法典的制定已经纳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而且未来的民法典中如何设计无主财产认定规范会成为一个立法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但受限于近期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可能性不大,而无主存款认定问题又亟待解决。因此笔者建议因地震导致的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银行存款,在实际操作层面除依照上述程序法之规定认定为无主财产外,政府亦应发挥积极的作用,即对于地震后的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银行存款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认定财产无主。“尽管《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本身负有保护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并拒绝任何个人以及单位对存款进行查询、扣划以及冻结的义务。”[31]但鉴于对死亡者在银行存款进行确认是认定财产无主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政府监管部门持有相关证明材料时,银行应当予以协助查询。详言之,在城市,由政府监管部门依职权在集齐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死亡统计、当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记录的基础上向银行提出查询死亡人存款的要求,银行应协助查询。若银行未丧失储户信息情形下,在查询后应建立账户公示机制,即发出6个月的公示期,在公示期满无存款人或者继承人等前来领取存款时则认定存款无主;[32]若银行因受自然灾害等影响丧失储户信息情形下,仍应发出6个月的公告,在公告期满无存款人或者继承人等前来领取存款则认定存款无主。在农村,由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监管部门依职权在集齐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死亡统计、当地公安部门户籍记录的基础上向银行提出查询死亡人存款的要求,银行应协助查询。同样若银行在未丧失储户信息情形下,在查询后应建立账户公示机制即发出6个月的公示期,在公示期满无存款人或者继承人等前来领取存款时则认定存款无主;若银行因受自然灾害等影响丧失储户信息情形下仍应发出6个月的公告,在公告期满无存款人或者继承人等前来领取存款则认定存款无主。

4.不动产认定为无主财产之具体程序

无主不动产包括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不动产遗产[33]以及其他无主不动产。不动产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规定进行认定。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并在其申请书中写明不动产的数量、种类以及申请认定的依据。基层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财产有主或申请不符合条件,作出驳回申请裁定,申请合乎条件则立案受理,审查核实后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有人在公告期间提出请求,基层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在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作出判决认定财产无主。但原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在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法院在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