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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试析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

从1991年至今,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991年底以前为改革的第一阶段,其成果是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1992年至2000年初为司法改革的第二阶段,叶利钦总统主持颁布了新宪法,但司法改革构想的实现进程缓慢;2000年5月普京总统上任至今为司法改革的第三阶段,即完成阶段。在进行司法改革的后两个阶段里,俄罗斯联邦不仅制定了大批司法机关组织法,而且颁布了宪法司法、民事司法、刑事司法、行政司法、仲裁司法领域的大批法律。这就是说,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除司法观念改革外,大致包括两个方面:司法机关改革和司法法律制度改革。

目前,我国正酝酿进行司法改革。为了使我国的司法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世界各主要国家司法改革的经验。特别是要认真研究原来与我国有着相同司法制度,现在又同处于转型期的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经验。因此,本文拟在简要介绍俄罗斯联邦司法机关改革和司法法律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分析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特点,评价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得失,同时探讨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特点

(一)在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之一,是自始至终都在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四点:

(1)总统亲自主持拟定司法改革构想。例如,在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亲自主持下拟定的《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于1991年10月24日被最高苏维埃批准实施。

(2)总统亲自主持拟定俄罗斯联邦宪法,为司法改革奠定了宪法基础。例如,叶利钦总统领导下的鲁缅采夫小组起草了现行宪法。该宪法确定了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规定了司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宣告了宪法法院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宣布实施陪审团制等。

(3)总统主持拟定众多联邦法律草案,为司法改革奠定法律基础。例如,普京总统上任后,指示成立了以总统办公厅副主任科扎克为首的法学专家小组,起草了司法体系法的修改补充法、法官地位法的修改补充法等一系列司法改革法草案,并以总统名义提交给国家杜马审议。

(4)设立总统直属会议咨询性机构——司法改革会议。1997年10月14日,叶利钦总统签署命令,将总统直属司法改革会议更名为“总统直属完善司法问题会议”。

(二)转型期的司法改革

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属于转型期的司法改革。作为转型期的司法改革,其各种司法改革法具有下述两个突出特点:

(1)保留60%~70%的原有法律传统。2003年10月3日,《俄罗斯报》在头版头条刊登了大字标题《俄罗斯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1991年“8·19”事件为开端,以1993年“十月事件”胜利告终》。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虽然胜利了,但俄罗斯联邦不可能一下子迈入资本主义社会。作为转型期的司法改革法,也不可能完全抛弃原有的法律传统。因此,转型期的各种司法改革法中,保留了60%~70%的原有法律传统。

(2)反复修改,不像发达国家法律那样一次定型。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属于转型期的司法改革。其“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决定了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要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其司法改革法也要不断地进行修改补充。因此,俄罗斯联邦各种司法改革法颁布后都进行了修改补充。其中,以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仲裁法院法院、仲裁诉讼法典的修改最为频繁。

(三)从国情出发,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2003年12月宪法日前夕,《俄罗斯报》刊登了法国著名法学家米舍利·列萨日的答记者问《美国模式不适合于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关报的这一报道,间接反映出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即向法、德、美等发达国家学习,但不照抄照搬。其主要表现如下:

(1)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在司法改革进程中不断校正司法改革构想。《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是在1991年底苏联剧变前夕拟定的。当时的叶利钦总统全面否定苏联法制、“西化”和恢复彼得大帝体制的指导思想较浓,所以在司法改革构想的某些方面有照搬照抄之嫌。例如,取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把检察机关变成纯粹的刑事调查机关。但是,俄罗斯联邦独立后,犯罪问题呈“爆炸”局面,取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不利于国家法治建设。所以,在总检察院的坚决抵制下,叶利钦总统改变了自己的立场。2001年和2002年先后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新刑事诉讼法典、新民事诉讼法典、新仲裁诉讼法典都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2)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例如,俄罗斯联邦新行政违法法典总则首次规定,法人也可以成为行政违法主体。其分则中增设了《财产保护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企业家活动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有价证券市场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等专章。俄罗斯联邦新刑法典分则增加了《经济活动领域里的犯罪》、《生态领域里的犯罪》、《计算机领域里的犯罪》等专章。

(3)适应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日趋猖獗的现状。例如,俄罗斯联邦新刑法典总则首次把犯罪划分为轻微犯罪、一般犯罪、重要犯罪、特别严重的犯罪;把共同犯罪划分为事先无通谋的团伙、事先通谋的团伙、有组织的团伙、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新刑法典分则增加了许多罪名,显著加大对严重犯罪、特别严重犯罪惩罚的力度。例如,2004年10月修改后的新刑法典,增加了终身监禁刑。

(四)力求制定完善而严谨的法典

在反思苏联时期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认识到只有制定完善而严谨的法典,消除法律中的漏洞,才能逐步实现法治。

(1)努力制定严谨而完善的行政违法法典、民法典等。例如,应松年教授在为译者《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撰写的序言指出,该法典有三大特点:①法典分则罗列了17个领域共计402种行政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②法典将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权力分别授予几类不同的主体,但重大的行政处罚权,如剥夺专门权利、没收、有偿收缴、行政拘留、取消资格、行政驱逐出俄罗斯联邦国境,只归于法院。③法典将实体与程序规定放在一起。程序规定包括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应松年指出,“就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的内容与规模而言,这确实是一部名副其实的法典”。

(2)法律规范更加详细、具体。在俄罗斯联邦,法官、检察官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但这仍然无法适应苏联解体后,法官独立办案,再没有来自“上面”指示的新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的各种司法改革法,如新刑法典、新刑事诉讼法典、新民事诉讼法典等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用准确、具体的部门法律规范来弥补实际部门人员业务素质低的弱点。以2001年底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典为例,一是它增加了对刑事诉讼法典概念的解释。1960年刑事诉讼法典对16个概念作出解释,新刑事诉讼法典则对60个基本概念作出了立法解释。二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更加详细、具体。

(五)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权利自由为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首次规定,“人、人的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恪守和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义务”。俄罗斯联邦转型期颁布的各种司法改革法,体现了上述宪法精神,把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当做自己的最高价值目标。公正司法则是实现上述司法改革取向的手段。

二、对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评价

(一)司法改革取得较大成效

自《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颁布至今已18年了。在此期间,颁布了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颁布了大批司法机关组织法和法官地位法。这为司法体系的完善、司法机关组织和活动程序的健全以及为司法独立、公正司法的实现奠定了宪法和法律基础。在此期间,俄罗斯联邦还颁布了宪法司法、民事司法、刑事司法、仲裁司法、行政司法领域的大批法律。这为各种实体和程序法律规范的健全与完善,为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合法利益奠定了法律基础。

上述两大类法律的颁布与实施,促生了俄罗斯联邦新司法制度。而新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转,对保障俄罗斯联邦政局与社会稳定、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经济发展,对法治的实现和资本主义宪政制度的建立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司法改革的实际效果与预期成效有相当大的反差

1.司法改革进程受到经济因素的严重制约

1990~1999年,俄罗斯联邦的经济连续十年滑坡。由于经济基础薄弱,自1992年正式开始的司法改革进展缓慢。其主要表现如下:

(1)许多司法改革法拖到2001~2002年才颁布。以俄罗斯联邦新刑事诉讼法典为例,早在1992年4月,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就把起草的新刑事诉讼法典草案提交国家杜马审议,一直到1997年6月,国家杜马才一读通过该法案。2001年1月,普京总统提出新刑事诉讼法典草案的修正案。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根据总统修正案的规定,向国家杜马提出财政、组织方面的补充概算。补充概算指出,全国的普通法院目前共有16753名法官,每年审理终结140万起刑事案件和550万起民事案件。如果加上行政违法案件,每个法官月平均得审理终结60个案件。法官负担过重,使得许多案件久拖不决。许多未经法院判决宣布有罪的人,往往被羁押5~6年。如果新刑事诉讼法典按照总统修正案加以修改,即只能根据法院决定实施逮捕、拘留、羁押,而且拘留时间不得超过48个小时,那么俄罗斯联邦需要增加1万名法官。每年给普通法院的财政拨款得增加15亿卢布。但是,2001年的国家预算已经被批准,没有上述经费。正是由于上述随之而来的财政、组织问题,普京总统只得暂时搁置自己的修正案。只有等到2001年底,国家杜马才二读、三读通过新刑事诉讼法典草案。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典的大部分条款只有到2002年7月1日才能生效。

(2)许多制度在诞生十年后才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在第二编《最后规定和过渡性规定》中,就曾规定推行陪审团制度。同年12月25日宪法生效后,9个联邦主体的法院开始实行陪审团制。但是,由于经济因素的制约,该制度直到2004年8月以后才逐渐在全国80多个联邦主体法院里推行。

(3)司法改革未能如期结束。按照俄罗斯联邦官方的说法,在2004年底通过联邦行政法院法和行政诉讼法典后,转型期的司法改革告一段落。但是,建立联邦行政法院,并使行政诉讼法典投入运转,需要国家预算资金的大量投入《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在国家杜马中推动法律草案的审议》一文中指出,早在2000年,国家杜马就一读通过了最高法院提交的联邦行政法院法草案。该草案计划设立三级行政法院,即500个行政法院、21个司法管辖区行政法院、最高法院内设立的行政案件审判庭。一是由于上述法律草案受到一部分官员的阻挠,二是由于增设行政法院体系需要很多的预算资金,所以该法律草案从2000年被搁置至今。与2003年总统咨文中提出的关于在2003~2004年完善行政诉讼程序和司法体系的任务相呼应,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维亚切斯托夫·列别杰夫于2004年4月18日在国家杜马中再次要求审议联邦行政法院法草案。国家杜马民事立法、刑事立法、仲裁立法和各种诉讼程序立法委员会主席巴维尔·克拉舍宁尼科夫在答记者问中也指出,成立行政法院是需要花钱的,但它是必须的。新的联邦行政法院法草案计划在普通法院体系里设立行政法院。一个行政法院管辖2~3个联邦主体内的行政法律争议,最高法院内设立专门的行政案件审判庭。这就是说,新的联邦行政法院法草案将根据国家财力,大大削减计划建立的行政法院数量。由于这一原因及其他原因,上述两项法律至今未能如期通过,司法改革也未能如期结束。

2.司法改革效果受到国家政局的严重制约

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后,即1992~1993年底,以叶利钦总统和哈斯布拉托夫议长为首的两方在新宪法是否确认总统制的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这导致1993年10月底前出现了两个权力中心并存的局面。1994~1999年底,俄罗斯联邦国内又出现了以叶利钦总统为首的右派营垒和俄共为首的左派营垒的尖锐对峙。所以,在1991~1999年底期间,俄罗斯联邦境内政局动荡。叶利钦为了获得总统连任,击败对方,长期有求于各联邦主体领导人。正因为这样,在西方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宪法司法制度,在俄罗斯联邦却收效甚微。其表现,一是各联邦主体的最高公职人员和立法机关颁布了大量的违反联邦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二是部分联邦主体最高公职人员对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决熟视无睹,拒不撤销与联邦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文件。只有在普京就任总统、采取种种措施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垂直领导后,各联邦主体严重违反联邦宪法和法律的问题才在2003年7月得到基本解决2003年7月18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决议,宣布检察机关法的部分修改补充违宪,从而恢复了仅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的体制。从此之后,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改革的成效,才逐步显现出来。

3.司法改革的效果受制于法律条款自身的优劣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124条规定,“对法院的财政拨款只能来自于联邦预算。联邦预算对法院的财政拨款,应当能够保证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充分和独立地行使司法权”应当指出,该宪法规定在发达国家是适宜的。目前,我国应当研究,是否可以借鉴该规定。1993年宪法的上述规定,严重脱离俄罗斯经济连续十年(1990~1999)滑坡的现实,有照搬西方国家宪法之嫌疑。其实际效果与预期成效自然有相当大的差距。例如,在1993~2000年期间,联邦预算每年对法院的拨款不足,而且预算拨款不能全部到位。1998年初,某联邦直辖市仲裁法院甚至因付不起房租,而被迫作出搬迁院址的决定。也正是由于经费不足,法院无法传唤证人和进行鉴定,甚至无钱购买邮票和纸张,诉讼期限经常被破坏。

4.司法腐败使司法改革成效受到影响

法官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司法改革整体上搞好了,法官制度改革的部分环节没搞好(如治理腐败),司法改革的成效照样会受到影响。在70%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审理的当代俄罗斯,情况尤其是这样。例如,普京总统指出,“最近3年里,法官鉴定委员会终止了360名法官的职务。主要原因是受贿、毫无理由地拖延案件审理期限、伪造司法文书”。俄罗斯联邦因德姆基金会副董事长在谈到这个问题时也指出,到现在为止人们对法院的信任度较低。人们相信,无论是谁用金钱、提供劳务手段,或用行政手段、威胁手段向案件施加压力,案件就会按照定购人所想的那样判决。为了有效遏制司法腐败,全俄法官代表大会于2004年底决定,让法官享受联邦和联邦主体主要公职人员的待遇,即实行严格的财产、收入申报制。

5.公民权益未能得到很好保护

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与合法利益。但是,司法改革目标设计和司法改革法中的漏洞等,使得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未能得到真正落实。例如,诉讼改革的目标设计,将全部法律力量用于保护个人免受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专横的侵害,而忽略了其他个人和团体犯罪的危害。目标设计的这一盲点,造成了法律防护体系的漏洞,预留了此类犯罪急剧膨胀的空间。而在当代的俄罗斯,有着严密组织、精良武器和技术装备以及强大财力基础的犯罪,成为社会的一个重要危险源,犯罪对个人生命、财产及其他权利的侵犯从来没有达到如此巨大的程度。又如,司法改革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刑事诉讼参加者权利的保障问题。但是,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诉讼保障的完善主要涉及刑事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而很少涉及受害人的权益。这不能说不是一个很大的漏洞只是到司法改革接近尾声阶段,即2004年8月,俄罗斯联邦才颁布了。最后,苏联剧变、俄罗斯独立以来,贫富两极分化问题十分突出。对于多数不太富裕或贫穷的人来说,人人都能享受熟练法律服务的宪法权利形同虚设。这些人成为司法改革的陪衬和牺牲品。

三、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经济的持续和稳定发展是司法改革的经济基础和前提

司法改革需要相应的经济基础予以支撑,需要大量的国家预算资金予以保障。没有相应的经济基础和国家预算资金的投入,司法改革的设计只能沦为空想。本文中谈到的俄罗斯联邦陪审团制度、治安法官制度、刑事诉讼制度、仲裁诉讼制度、判决执行制度的遭遇,就是鲜明的例证。而我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法治建设乃至宪政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强化对它的领导和规划工作

转型期的司法改革不是一项孤立立法的出台,也不是一个单一措施的采取或一种个别制度的建立。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观念的改革、机构改革、法律制度改革等在内一系列重要的变革。每一项具体改革措施都作为整个改革的一部分完成着自己的使命,并对整个改革发生影响。为了保证这一系统工程的顺利进行,俄罗斯强化了对司法改革的领导和规划工作。例如,它批准了叶利钦总统主持制定的《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并成立了总统直属司法改革会议,后更名为完善司法问题会议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不仅规定对司法机关体系和司法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也规定对检察机关、司法部、内务部、律师协会等进行改革。由于文章篇幅有限,故不能对其他领域改革逐个加以阐述。虽然改革进程证明司法改革构想中的某些设计是错误的并进行了修正,但司法改革构想的总体设计还是基本可行的。从宏观而言,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取得了全局性的成就。

在我国,要切实完成司法改革这一系统工程,使司法改革深入化和取得实际成效,也应当加强对转型期司法改革的领导和规划工作。设立一个专门性的司法改革机构,对司法改革作出全面规划是十分必要的。

(三)司法改革不应被设计成破坏性、瞬间崩塌型的,而应是循序渐进型的

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最初设计者的态度是,彻底抛弃苏联70年法制建设的经验。而第三届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上任后,公开放弃破坏性、瞬间崩塌型的司法改革。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公开宣布要改造成为资本主义宪政国家,但其制定的各种司法改革法最后却保留了原有法律传统的60%~70%。我国宪法公开宣布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的司法改革法又怎么能无视国情、照搬发达国家的法律呢?笔者认为,在我国设计一步到位式的司法改革是不可取的。

(四)俄司法改革的某些措施可以为我所用

笔者认为,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下述措施可以为我所用。

1.法官地位改革的部分措施

(1)坚持法官的专业化要求。从苏联时期到当代的俄罗斯,法官的业务素质在总体上比我国高。但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仍然对法官资格作出了严格要求。目前,我国法官法已提高了法官的资格要求。在实践上,只有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人才能进入法官系列。笔者认为,应当坚持目前的法官资格要求,让已经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毫无阻碍地加入法官队伍。长此下去,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会逐步提高。与此同时,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法律也应当明文提高对检察官、警官的业务素质要求。

(2)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命体制实施改革。20多年的实践证明,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不利于消除腐败、实现法治。建议我国逐渐恢复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作为第一阶段可以先在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实施垂直领导体制。法官的任命体制也应当实施类似改革。这样一来,可以大大减轻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对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干预程度。

(3)公检法三机关的经费只能来自于国家预算。笔者建议,修改我国的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明文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三者的经费只能来自于国家预算。这样做,一是可以保障它们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外来干预;二是可以规范公检法三机关的活动,防止它们到处伸手捞钱。

(4)较大幅度地提高公检法机关中法官、检察官、警官的工资待遇。同时,大力精简三机关中未进入法官、检察官、警官序列的行政工作人员、后勤人员。

(5)在我国周边安全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应当将我国的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改组为“大运输检察机关”,负责对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内水水上运输和海上运输实施监督,以保障各种运输线的畅通,保障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为了提高“大运输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建议将“大运输检察机关”的检察官纳入检察机关的统一编制。

(6)向法官、检察官、警官提供定期进修学习的机会。学习期间保留工资,所需费用由国家预算支付。

2.司法法律制度改革的部分措施

笔者认为,俄罗斯联邦司法法律制度改革的下述措施可以为我所用。

(1)增加对基本概念的立法解释。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行政违法法典等司法改革法都增加了立法解释的内容,以便于实际部门的工作人员适用。而我国的一些法律很少对基本概念作出立法解释,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理解。

(2)强化人权保障。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等司法改革法强化了人权保障。例如,它们详细地规定了行政拘留、行政扣留、讯问的程序;把重大的行政处罚权,如剥夺专门权利、没收、有偿收缴作为行政违法行为工具和直接对象的物品、取消资格、行政拘留、行政驱逐出俄罗斯国境等,只归于法院;规定许多强制措施,如关于延期羁押的决定,关于在住宅里进行搜查和(或)挖掘的决定,关于搜查人身的决定等11种决定,只能由法院作出。我国的相应法律能否进行不同程度的相应改革,或者上述许多决定不由法院作出,而由检察院作出。

(3)治安管理处罚制度、行政处罚制度应当进行认真的改革。在转型期国家里,不仅犯罪问题突出,而且行政违法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有日趋泛滥之势。认真追究各种行政违法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责任,不仅可以预防犯罪,而且有利于法治的实现建议赋予检察机关以“一般监督”权,对各种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实施监督。所以,俄罗斯联邦新行政违法法典分则中罗列了17个领域共计402种行政违法行为,并对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联系我国行政违法领域方面的立法情况,作出认真的比较研究,肯定将大有裨益。

(五)对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要有正确的认识

《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和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规定了人的权利自由优先保护原则。在宪法的指导下,具体的部门法都体现了这一原则。这就在制度上保证了司法改革正确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和最终目标,应当是使公检法更有效地保护人民的利益。

(六)充分发挥法学界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

我国的司法制度属于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其核心是保护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法学界的知识分子,无论是法学教育、科研机构的知识分子,还是法院、检察院等实际部门的知识分子,都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理应是司法改革的中坚力量和依靠对象。

强调发挥法学界知识分子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并不是不要党的领导。法学界的知识分子应当在坚持党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思想领导的前提下,严肃、认真地对待国家的改革和发展,担当起营造正确舆论氛围的重任,而绝不能无视我国的国情,一味地照搬照抄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