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犯罪心理形成的理论
一、国外的主要流派
(一)犯罪生物学派
犯罪生物学派亦称素质论的犯罪观点或犯罪人类学派,主要是从人类的自身生理素质和人体结构方面探讨犯罪心理的形成理论。
1.遗传论的观点认为人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主要是由于生理遗传因素所致。其代表人物首推意大利医生、犯罪人类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CeseJe Lombroso,1836~1909)。他通过对死囚犯的尸体解剖找出了犯罪人特有的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并认为这些特征是犯罪活动的基础,是“隔世遗传”的产物,是倒退到人类发展的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因此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观点。另外一种遗传论的观点称作“近接遗传”,其代表人物是奥地利牧师满德尔(1822~1884),他认为犯罪者是由于其祖父直接遗传的,而不是来自远古的祖先,并列举了许多犯罪现象来证明这一观点。遗传论的观点虽然一开始就遭到许多学者的批判,但是目前仍有其研究的国际性组织——犯罪生物学国际协会。
2.染色体异常的观点该理论认为人们犯罪的根本原因是性染色体数量异常。这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发现犯罪者的染色体异常,在西方提出的一种理论观点。现代人体科学揭示出人体细胞内通常有23对染色体,它是由12对常染色体和一对性染色体组成。性染色体有X、Y两种,男性为XY,女性为XX,如果出现XXY或XYY的男性,则属于性染色体异常的男性,其中XYY又称超男性,这种人身体修长,具有攻击性,屡次进行杀人和性犯罪,且难以自制。虽然有学者对此作过研究和调查,但目前尚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与染色体异常有密切关系。
3.体形论的观点代表人物有德国精神病学家克雷奇默尔(Emit Kretschmer,1880—1964)和美国的谢尔顿(Willian Sheldon,1898~1977),他们认为人的体型与犯罪倾向之间有着某种因果关系。克雷奇默尔根据体型的特点将人分为三类:①肥胖型,外向、温和、善交际,他们较少犯罪;②瘦长型,性急、多疑、善思、敏感,容易导致偷窃、诈骗、杀人犯罪;③健壮型(或斗土型),粗暴、残酷、自负,最易产生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谢尔顿则根据胚胎发育将人分为三类:中胚叶体型(即斗士型)、内胚叶体型(即矮胖型)和外胚叶体型(即瘦长型)。中胚叶体型的人肌肉发达、活跃、好斗、有时很狂暴,最容易犯罪。内胚叶体型的人体态臃肿,动作迟缓、较冷漠。外胚叶体型的人瘦长,聪明但不善交际。
4.血型论的观点西方不少学者在研究人的四种血型A、B、O和AB型与性格的关系的同时也指出:犯罪与血型有关,在欧洲认为B型血型的人犯罪率最高,日本则认为O型血型的人犯罪率最高。
5.生物化学因素的观点当代西方犯罪生物学家认为,人体摄取的化学物质、矿物质、低血糖、荷尔蒙激素、过敏反应和环境污染等生物化学因素与犯罪有关。比如,研究发现男性暴力罪犯中男性荷尔蒙激素的含量比其他类型的罪犯要高;由于缺糖而使人兴奋,增强攻击性,引起性亢进,削弱控制力;缺钾会造成情绪不稳定,易发怒等。
另外,还有脑电波说以及双生子女的研究与收养子女的研究等观点。这些观点把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行为,归结为生物学因素的影响,从生理角度解释犯罪心理产生的实质,这无疑是片面的。
(二)社会学派
这一学派的主要观点是从社会因素来寻求和探讨犯罪心理及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他们认为犯罪心理的产生,除个人因素和自然因素外,主要是由外部的社会原因造成的。
1.贫穷论社会学派的创始人李斯特(Franz von Liszt,1851~1919)是德国犯罪学家,他很重视犯罪原因的研究,他认为“任何人要想对犯罪作有效的斗争,先要认识犯罪的原因”,“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要征服犯罪,单靠刑法是不行的,“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德国里昂学派的代表人物拉卡萨尼(1843~1924)有一个很著名的命题,“应该罚的是社会,而不是犯罪者”,强调犯罪原因是因为社会经济贫困所致。
2.文化冲突论这是20世纪30年代末在美国出现的一种理论,主张犯罪是不同社会集团的不同文化规范之间冲突的结果。其代表人物是塞林(Thorstein Sellin,1896—1994)。在1938年出版的《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他认为,在一定的社会群体中,由于一些少数民族或外来移民的文化不同于中等阶层的文化,他们之间必然存在着规范性的冲突,冲突的结果是处于低下社会地位的少数民族成员的犯罪要高于处在中、高社会地位的成员。同时他还认为,除了不同民族之间存在文化冲突外,不同阶层、不同团体等各种不同群体之间的文化,以及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文化都存在着冲突,这些冲突都会导致犯罪。
3.社区环境理论美国芝加哥学派提出“青少年犯罪地带理论”。认为城市的工业区、商业区等中心地带是犯罪的多发地带;而离城市中心较近的贫民居住区则是少年犯罪密集的地区。犯罪地带的环境,对具有潜在犯罪倾向的人则有较大的诱发作用,会促使犯罪行为的发生。
4.社会异常论美国社会学家默顿提出的一种理论,又称压力论、紧张状况论或激发论,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由美国社会学家默顿(Robert Merton)提出的一种犯罪原因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是行为人由于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社会地位和物质财富而产生的沮丧和气愤的产物。由于社会对全体成员实现目标所提供的机会和手段并非平等,对于那些由于既定的社会和经济地位的公民来说,如果不能通过合法手段来取得成功,那么他们要么放弃目标,安于现状;要么用非法手段来实现自己的价值目标。
5.社会解体论托马斯认为当社会关系发生转折或崩溃性变化,社会各种要素机能失调时,社会就失去对个人的控制,导致一些人犯罪。社会解体的标志是形式主义泛滥,规范作用削弱,社会机能关系失调等,在这些情况下,犯罪现象就会增多。
6.亚文化理论每个社会都有其固有的价值观、信念和行为规范,以及与此相应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它们共同构成一个社会主导的正统文化。一个社会通常包含着许多小集团,称之为亚集团。每个亚集团又带有各自特点的文化,它不同于主文化,有的甚至与主文化相冲突,这便是亚文化。因此在一些亚文化中犯罪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是值得赞赏的。
7.标签理论是一组试图说明人们在初次的越轨或犯罪行为之后,为什么会继续进行越轨或犯罪行为,从而形成犯罪生活的理论观点。其代表人物是贝克尔(Howard Becker)和利莫特(Ednin Le—mert)等人,他们认为个体变为罪犯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执法部门和社会统治机构给他们贴上了越轨者的标签,这种“标签”迫使人们形成与标签相符合的“自我观念”,从而促进了不轨行为。
8.社会生态学理论该理论把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一个城市的居民分布情况以及其他环境情况相联系,认为一个城市的某一地区的犯罪率要比其他地区高。其主要理论有相对剥夺论和城市化理论。美国犯罪学家朱迪斯·布劳(Judith Blau)和彼得·布劳(PeterBlau)首先提出了相对剥夺理论。他们认为,贫困区的居民认为自己的贫困状况是由于富人相对剥夺了他们的财富所致。这种被剥夺感导致穷人感到社会不公正,于是可能借助犯罪手段夺回他们认为属于自己应得的财富。后来,有些犯罪学家提出城市化才是犯罪增多的原因。他们认为城市化所带来的社会紊乱、居民相互疏远、失业、离婚率增高等,与犯罪率的高低有关。
(三)心理学派
心理学派的理论认为,犯罪心理来源于人的心理本能,即所谓本源性的心理原动力。心理原动力主要有侵犯性、利欲性、性冲动和权力欲等。
1.侵犯性说该理论认为人是由动物演化而来的,动物赖以维持自己生存的一种本能——侵犯性本能,在人的身上不可能完全消失。人在平时,这种侵犯性本能在社会的约束和监督之下,处于隐蔽状态,但在发怒和激烈斗争时,就不自觉地流露出来,人在这种侵犯性心理原动力的支配下,就会产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2.利欲性说该理论认为人的求生存的需求欲望是犯罪心理的原动力,这种生存需要的欲望,既是利欲心,又是一种内驱力。正常的欲求并不能导致犯罪,只有正常欲求受到妨碍时,谋求不正当的满足时,为追求优越(名誉、地位、财产)而构成对他人的侵害时,才导致犯罪行为。
3.性冲动说该理论认为性冲动是犯罪心理产生的唯一根源,是一切犯罪的原动力。心理学派的创始人弗洛伊德,在他的理论中,始终把性的潜意识、性的本能冲动作为理论建构的基石,认为性的本能冲动是人的一切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动力。人的心理是由意识层、前意识层、潜意识层三部分构成,并特别重视潜意识层的活动。同时他把人格的构成分为三个层次:本我、自我、超我。本我即潜意识,每个人生来就有的各种原始的本能冲动,如性本能、死本能等,受快乐原则所支配。自我是现实化了的本我,受唯实原则所支配,在本我和超我中间起着调和作用。超我是道德化的自我,控制着本我的发展。
因此,精神分析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自我对超我的随从减弱,趋向本我的倾向增强所致,是幼儿时期就有的性冲动和超我控制不均衡的表现。
4.权欲性说该理论认为人有保全自己,追求优越的本能,即具有权力欲。此种欲望因某种原因而不能获得适当满足时,就会形成自卑感,犯罪即是人们为了克服自卑感而进行过度补偿的结果。
(四)学习理论
该学派强调犯罪行为亦是一种学习行为,这种学习是个体在一定环境中生存和不断适应而积累的经验的结果。
1.模仿论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Jean Gadrel Tarde,1843—1904)是学习理论的较早研究者,他反对龙勃罗梭关于犯罪是由于生物异常导致的观点,认为所有社会生活的重要行为与现象均因模仿而引起,犯罪行为也是模仿而来。并提出模仿法则:①距离法则,人与人距离越近,模仿性越强。②上至下法则,下层人模仿上层人,青年模仿长者,穷人模仿富人。年轻、贫穷和低阶层人的犯罪实际上是他们模仿长者、富人和高阶层人的结果。③插入原则,当两种对立的风气同时流行时,一种风气可以代替另一种风气,旧的方式衰退,新的方式随之上升。
2.不同接触论不同接触论是由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萨什兰德(Edwin Sutherland,1883—1950)在其1939年出版的专著《犯罪学原理》中最先提出的。他认为一个人的犯罪行为是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与其他人接触学习形成的。但不是与任何人接触都可以形成犯罪心理,只有与那些犯罪群体中的人相接触才学会犯罪,在这种接触中主要是学犯罪技术,学犯罪动机和态度的定向,当他认为违法的结果利大于弊时,就会犯罪。犯罪者产生犯罪行为的概率与他接触犯罪文化的频率、时间长短、早晚先后和强度等有关,犯罪行为和一般行为一样也是受欲望和价值观念所支配,但却不能以一般的欲望和价值观来说明它的产生。
3.条件反射论英国心理学家艾森克(Chans Jurgen Eysenck)根据巴甫洛夫的经典性条件反射学说,认为“良心”只不过是一种条件反射。人的“社会化”就是“朝向正确方向”的条件反射的形成,是学习社会规范的结果,是对道德性和社会性行为的条件反射,没有完成这个过程的人就容易犯罪。他还认为,越是内向性的人越容易形成这种条件反射,越是外向性的人就越不容易形成这种条件反射。
4.社会学习论美国社会心理学家班图拉(Albert Bandura)通过实验研究提出人的攻击行为不是与生俱来的,是后天获得的。获得的途径有两种,即观察学习和凭直接经验的学习。他认为,凭直接经验的学习固然重要,但是许多行为的发生都是个人观察他人的行为的结果,而产生替代性学习而形成的。大多数观察学习发生在以下三种社会联系中:①家庭影响。家庭成员的示范鼓励是攻击行为一个最基本的形成原因。②人们所属的副文化及与这种副文化的重要接触。③那些被广泛使用的宣传工具所提供的具有充分形象的范例,如影视传播中的暴力镜头等。
(五)精神病学派
这种学说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由精神缺陷所致。所谓精神缺陷,主要有精神病、病态人格(人格障碍、人格异常)、智能不足(低能)以及其他由中毒(兴奋剂、麻醉剂、致幻剂、酒精等)所引起的各种精神障碍。
(六)多元性理论
这种学说认为,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并不源于单一的因素,而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美国当代犯罪学家杰佛利提出一种生物社会学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形成乃是环境因素和生物因素交互作用所致,用公式表示:C×E=B。C代表遗传生物因素,E代表环境因素,B代表行为。
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Enrico Ferri,1856—1929)主张三元论:一是体质原因,包括生理、心理结构和遗传、人种要素;二是社会原因,包括贫困、政治、道德、生活上是否安定等;三是地理环境原因,包括地理条件、季节、气候等。这些因素特定量的存在,就会发生相应的犯罪。但他也认为,在这三大因素中,社会因素的影响更大。
奥地利的犯罪生物学家恩兹认为,犯罪是在环境的影响下整个人格的大暴露,既有先天性的和后天性的,同时也是精神的、身体的潜在力量的现实化。
美国犯罪学家巴特认为,决定青少年犯罪的因素相当多,并列举了170个促成犯罪行为产生的各种消极因素,包括生理、心理、社会诸方面。
美国犯罪学家格卢克夫妇分别对犯罪少年和非犯罪少年各500名,从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医学、精神病理学、精神分析学等角度进行调查,发现少年犯罪在以下5种因素方面有显著特征:①多为中胚叶型体质(肌肉发达、体格健壮);②在气质上表现为冲动性、攻击性和破坏性,无法处理过多的精力;③在情感和态度上,突出表现是固执己见,有敌对性、反对性、怨恨性及疑惑性,而且顽固易怒,好冒险,不顺从权威;④在心理上,对问题力图直截了当地解决,缺乏计划,情绪不稳定,受暗示性和自我中心性显著,易自卑;⑤社会文化方面,多在父母不适当的管教下长大,家庭道德水平低,无文化气氛。格卢克夫妇认为,上述各因素并非犯罪的绝对原因,形成犯罪行为的原因,乃是个体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复合体。
二、我国学者的观点
我国学者对个体犯罪心理产生的解释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外因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个体犯罪的原因取决于客观环境的影响,犯罪心理是消极的社会因素的反映。诸如,资产阶级思想意识、文化习俗的涌入,社会政治、经济、风气、大众传播手段、家庭、学校等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对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二)内因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个体的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取决于某一主观(或主体)因素,如反动世界观、不良个性品质、性冲动、金钱欲、错误的认知、超常的需要,等等。
(三)内外因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个体的犯罪心理形成既有外部条件,又有内部原因。只有当外部条件被人接受时,外因才能发挥其作用;只有当内部因素变成驱动力时,人才能产生行为。个体犯罪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四)聚合效应论
该理论认为,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种“聚合效应”。这是一种可能影响犯罪心理产生的诸种因素的作用(包括主要因素的作用、次要因素的作用、主要因素与其他因素相互影响而产生的增效作用等)聚合在一起而具有产生犯罪心理活动的效应。
(五)综合动因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影响个体犯罪产生的因素是一个整体系统(母系统),它是由若干个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着的主体内外因素(子系统)所构成,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某种结构体,这种结构体由于各种因素的交互作用,则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中。犯罪心理的产生是由于多种内外因素综合的互为动力作用的结果。在此基础上提出综合动因论的四要点,即整体性、层次性、结构性和动态性。
第二节 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
犯罪心理是个体在不良的客观环境的影响下,在一定的生理素质基础上,依靠心理的内化而形成,是个体在一定时空内整个人格的大暴露,是社会因素、个体因素、自然因素、情景因素的大交汇。
一、社会因素与犯罪心理
(一)政治形势波动
社会政治形势波动包括社会动乱、社会变革和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
1.社会动乱是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化的结果。在动乱出现时,社会控制减弱,法律秩序紊乱,无政府主义泛滥,整个社会呈现出严重的无序状态。在这种混乱状态下,必然强化那些对社会怀有敌意的人的反社会意识,实施各种具有反社会性的、报复性的犯罪行为。
2.社会变革是指国家政治、经济等方面政策的调整变化。社会变革必然要涉及政治、经济体制转轨和法律文化的冲突,涉及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这就不可避免地要触及一些人的切身利益。社会原有的格局被打破,新的格局还未完全建立起来,社会失范、心理失衡、利益冲撞,容易诱使一些人自觉或不自觉地陷入犯罪的境地。
3.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也会影响到国内社会政治形势的波动,导致国内各类矛盾激化,而影响到犯罪的类型和犯罪率的上升。
(二)利益冲突
市场经济实行的是利益原则。各种利益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大亮相。尽管我国提倡的是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原则,而现实生活中的情景并不令人乐观。一方面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精神文明建设远远跟不上去,追求个人利益缺乏精神文明的约束;另一方面,我国生产力发展还比较落后,近几年虽有较大发展,但与社会需要相比,差距尚大,社会需要还不能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得到满足。因此,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个人利益至上观,容易滋生拜金主义和攀比意识,为了追求无止境的金钱,而背离社会道德准则,这种主观性和利己性的私利,成为犯罪心理的动力因素和指向目标。
(三)竞争的副作用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优胜劣汰是竞争的重要原则,竞争是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途径,它使经济充满生机和活力。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倡竞争。但竞争会产生一种不合作倾向。竞争的负面使个体受到挫折,产生压力和威胁,易滋生敌意、嫉妒、报复等消极心理,唤起个体的不良动机等。显而易见,这些因素有可能导致竞争行为的越轨,甚至犯罪。
(四)贫富不均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是“均贫富”,“不患贫而患不均”。市场经济承认个体的差别,由于社会成员的能力、体质、素质、分工等的不同,个人的经济收入差别是必然的,但这种差别,会使一些人心理失衡。人在心理失衡时,其心理活动往往是焦虑、紧张、不安、羡慕、攀比、自卑、不满、甚至嫉妒等。在这种心理失衡过度与复归的过程中,往往会使一些人产生犯罪心理。
(五)意识偏倾
意识分为社会意识和自我意识。
1.社会意识是指具有社会性的、大众性的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宗教等观点。积极的、正确的社会意识是推动社会前进的进步力量,而消极的、不良的社会意识则会阻碍社会的发展。社会意识的消极内容对人们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我国曾有过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封建意识的积淀,如特权思想、迷信思想、宗法思想、男尊女卑、行帮意识等在很多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并影响着一些人形成犯罪心理和行为定势。
2.自我意识自我意识的发展过程是个性社会化的过程。从犯罪心理学理论看来,个体产生犯罪心理,实质上是个体社会化的失败,自我意识的迷失,说到底是自我堕落。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剧烈的变化引起的价值观变异、利益观的强化、竞争的压力、人际冲突、人欲膨胀等,使个体在自我意识完善的进程中出现偏倾。具体表现为自我意识与社会意识的冲突,个人本位价值观的滋长,自我中心观,甚至自我迷失,结果使自我控制力量减弱,容易滋生犯罪心理。
(六)不良的社会风气
社会风气是社会状态的综合反映,体现着社会成员的总体素质和精神风貌。社会风气的好坏对个体心理具有重要的影响。许多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就是由于受到了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不良的社会风气对个体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社会风气不良,使某些个体对社会现实产生怀疑,使个体对社会的适应能力降低;社会风气不良,使某些个体对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承受力和容忍度提高;社会风气不良,也使某些个体对犯罪行为产生合理化认同,罪责感降低,对犯罪后果漠然置之。司法实践证明,犯罪之多发地区,往往是社会风气不良的区域。
(七)司法疏漏
任何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可能存在某些疏漏。这些疏漏极易为犯罪分子所利用,从而成为某些人犯罪心理形成的相关因素。如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缺乏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影响了刑罚的社会效应,不利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犯罪控制机制的薄弱与落后,不能很好地遏制犯罪,极易强化犯罪分子的侥幸和冒险心理,这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和演变影响不可低估。
(八)家庭不良因素
家庭是人们生活、生存的场所,家庭的各种因素无不对家庭成员发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不良的家庭环境是滋生青少年犯罪的温床。来自不良家庭影响的因素主要有:
第一,家庭结构缺损。家庭结构缺损或称为不完全的家庭。研究表明,家庭完整性遭到破坏,是滋生犯罪心理的温床。家庭结构的缺损一般是因死亡、离婚、分居、遗弃等原因缺少父母一方或双方,或有继父、继母的家庭。在这样的家庭中,子女从小受到心灵创伤,有的甚至遭受歧视和虐待,得不到家庭应有的温暖,易形成孤僻、冷漠、任性的性格和反叛心理。他们比那些一般家庭的孩子更容易接受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坏人的教唆。
第二,家庭气氛不良。家庭没有一个良好的适合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环境。一方面家庭成员中有不好的榜样,尤其是父母有不规的劣迹行为,家庭往往成为子女学坏的“传习所”。如性犯罪、盗窃、吸毒等,对未成年人危害最为严重。另一方面,家庭人际关系紧张。父母间、夫妻间、父母和子女间的人际关系紧张,不仅导致家庭的不和睦,而且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再一方面,家庭不良意识的影响。未成年人还缺乏一个稳定的是非、善恶、美丑标准,他们是在借鉴成人(特别是父母)评价的基础上而逐渐形成自己认识事物的标准。家庭成员倾斜的价值标准,错误的道德观念往往对未成年人有深刻的影响,很容易诱使子女走上犯罪道路。
第三,家庭教育缺陷。家庭教育是一门艺术,有些家长虽然“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但由于教育方法不当,结果适得其反,使孩子走上越轨或犯罪道路。家庭教育缺陷突出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过分溺爱。对孩子从小娇生惯养,满足一切要求和欲望,导致孩子形成以“我”为中心,自私、任性、懒惰等消极性格,且生活自理能力、交际能力、处事能力、挫折耐力极差,一旦遇到挫折或不良诱因的影响,极易走上犯罪道路。二是粗暴专制。不懂得孩子的心理特点,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孩子强制命令或非打即骂,往往造成子女与家长情感的对立。长期在这种恶劣的家庭环境之下,孩子易形成冷酷、残忍、说谎、好斗等不良性格品质,甚至造成子女离家出走。他们由于缺乏温暖,极易受到坏人的引诱和腐蚀。
(九)学校教育的弊端
学校是对学生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统教育的场所,它在培养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等高尚情操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有些学校的教育并没有很好地发挥这些作用,还存在诸多弊端:
第一,在教育内容方面。重智育、轻德育。尽管国家三令五申强调素质教育,但仍有一些学校有章不循,有令不止,仍把追求升学率作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其结果直接影响了学生在学龄阶段的社会化进程,人格不健全,法制观念淡薄,极易在不良诱因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第二,在教育方法和态度上。有些教师不能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方法,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师生关系不融洽,导致学生的厌学和抵触情绪,有的流失于社会而堕落为罪犯。
第三,在学校管理方面。有些学校管理不善,缺乏良好校风。一方面放任不管,致使纪律松弛,秩序混乱,不正之风盛行,易使一些学生滋生犯罪心理;另一方面,赏罚不明,歪风邪气得不到遏制,人心涣散,正气不张,对学生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十)不良交往
人具有合群意识,交往是人的本性。良性交往促进人的社会化进程,不良交往则是某些心理不健康的人形成犯罪心理的重要因素。通过不良的人际交往,学习和模仿消极的行为模式,甚至犯罪方式,使犯罪得以“传宗接代”,同时,不良交往也强化了个体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
另外,媒体误导、犯因性物质、不良的工作场合等也是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因素。
二、主体因素与犯罪心理
主体因素是行为人的自身所表现出的生理心理和行为习惯等因素,是内在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包括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和行为因素。
(一)生理因素
人作为有机体的存在形式有各种各样的特征。每个人都具有区别于他人的特质。不同的生理特点可能产生不同的犯罪心理,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客观的身体素质和体征决定的。个体的生理特点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基础,但这并不等于身体素质和体征必然决定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它只能是犯罪心理形成的相关因素,而非决定因素。
1.遗传遗传是指从前代继承下来的生理解剖方面的特点,其内容主要包括无染色体遗传特征、大脑和神经系统的生理机能、性功能等普遍遗传传播特征和性别、年龄、身高、体力、体重等个体遗传特征。遗传素质是人类个体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的基础,它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关联因素,在客观上为犯罪心理的形成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潜在可能性。但是遗传既不能预先决定心理的发展变化,也不能决定怎样的客观现实对个体心理产生怎样的影响,因而也就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会产生犯罪心理。
2.年龄年龄是个体生理、心理成熟与健全程度的标准之一,因而年龄与心理是一种互动、依存关系,犯罪心理作为人的一种变态心理,同样与犯罪人的年龄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人类在年龄上可以划分为婴儿期、幼儿期、少年期、青年期、壮年期、中年期和老年期。各年龄阶段的生理发育水平不同,因而呈现出不同的心理特点。这种迥异的心理特征,影响着犯罪的数量、类型、犯罪概率和方法手段的选择。
2.性别性别是个体出生前就决定了的,它是个体心理产生的物质前提。性别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犯罪的心理特点和犯罪的行为模式。
一方面,性别影响着犯罪数量,在犯罪的总人数中,男性绝对高于女性。这是因为女性生理、心理特征与男性不同,天性就具有母爱,怜悯之心比男性尤重,自我控制能力较强,且抚育子女的责任心重于男性;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参与社会活动少于男性,因而社会不良因素对女性的影响较男性为少。
另一方面,性别对犯罪的类型和方式影响也是很大的。女性由于体力的局限,多集中在性犯罪和财产犯罪方面。而男性犯罪则大多集中在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中。既使进行同种类的犯罪,男女所选择的作案手段也有很大差异。如报复杀人中,男性多以暴力手段,女性多以毒杀。财产犯罪中,男子抢劫为多,女子多以盗窃、诈骗、贪污为主。
3.体质由于遗传和营养吸收的不同,个体的发育状况呈现差异,如高矮、胖瘦、体质等生理因素也直接影响个体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发生。一般瘦弱之人易犯偷盗、诈骗犯罪行为,粗壮剽悍之人易发生凶杀、抢劫、强奸、流氓等犯罪行为。因此,体质是个体对自己的犯罪能力进行评估的一个因素。
(二)心理因素
心理因素是指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不良心理品质。如不良的个性倾向性、不良的性格品质以及不成热的自我意识等。这些消极的心理因素容易导致个体对客观现实作出消极的反映。
1.认识偏差认识过程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思维等。由于在这个过程中个体认知的偏差,即感觉的失实、知觉的虚伪、思维的倒错,从而造成个体分辨能力降低,确定行为方向的错误,导致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2.情感失调情感过程的外部表象非常明显,内在反应也是深刻的。当个体处于消极情绪状态之中时,易于导致冲动性行为的发生。如在愤怒的情绪下,可以造成个体心理紊乱,理智丧失而难于控制自己的行为,发生凶杀、伤害等恶性案件。
3.个性倾向性缺陷个性倾向性包括世界观、理想、信念、需要、兴趣、动机等诸因素。个性倾向性代表了个体对现实生活的总的态度和积极性,它可以反映出个体的全部精神面貌。个体倾向性中的诸因素如果不能以现实的社会存在(社会准则、经济基础)为基准,便会造成个体的心理倾斜,从而发生行为上的偏差。’
4.个性心理异常气质、性格本无可厚非,一旦个体对自己气质、性格中的消极方面不予控制不予改造的话,则易导致其心理的异常。例如冷酷,如果对敌对分子采取此种态度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对所有的人均采取此种态度,那么这个个体便呈现出个性心理特征的异常反应。
不同的气质、性格类型,其行为模式亦有一定的区别。一般认为,胆汁质者易发生暴力犯罪;黏液质者多为偷盗、经济犯罪。外向型者易于为伤害、攻击性行为;内向型则以智力、隐蔽性犯罪居多。
5.智能低常智能即人的智力和能力。智力指个体先天具有的脑力活动机能。如反应速度、记忆能力、判断能力等。能力是指人通过后天学习掌握的各种技巧。从司法实践的大量刑事案件看,智能的高低不是导致个体犯罪的决定因素,但它确实影响了犯罪概率和犯罪类型。
6.变态人格也称人格异常。其形成原因非常复杂,它主要是指个体在后天成长过程中所形成的性格和嗜好上的怪癖。具有明显的心理障碍,其种类很多。从目前统计资料来看,变态人格者的犯罪率多于正常个体的犯罪比例。
(三)行为因素
行为因素是指个体某些不良的行为活动,如不健康的活动内容、不良的行为习惯和学习模仿不良的行为模式等。这些不良的行为反作用于心理,使不良的心理得到强化。在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主体因素中,心理因素、行为因素起着主导作用。
1.不良的行为定势习惯行为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过多次的心理强化而固着的行为模式。在一定的场合,总是习惯行为占主导地位,决定个体总的行为方向。不良习惯和行为的定势,必然会导致个体行为方向的错误。
2.不良行为的模仿个体的行为不能排除对他人行为的学习和仿效。在多数情况下,行为是单一的,但是由于模仿的作用使其行为多样化和复杂化。不良的行为作为一种现实的客观存在,必然给其他个体留下一定的印象并做出一定的反应,不良行为的内化,加速了个体犯罪心理形成的过程。
3.不良的行为内容个体的行为是其心理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行为的内容取决于个体对客观现实的认识和态度,同时也传达出个体的需要信息。心理因素的缺陷往往促使个体的活动内容沿着错误的方向进行,而不良的活动内容又反馈到心理,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导致犯罪心理的发生。
三、自然因素与犯罪心理
所谓自然因素,指能够诱发、触引或促成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各种自然环境和条件。包括地理条件、气候、季节和自然灾害等。单纯的自然因素并不能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只有与原有的心理品质和社会因素相结合才能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实际意义。
(一)地理条件因素
1.地域环境不同的地域环境一方面可以为具有某些不良欲望的人提供需要的对象和机会,另一方面,特殊的地理环境为犯罪人犯罪实施和逃匿提供了方便条件,增加犯罪人的侥幸心理。研究表明,城市由于其特殊的地理环境与人文环境,其犯罪总量和犯罪率比农村同等数量的人口基数,要高出许多。这是因为:
第一,城市是大型建筑物集中的地区,高层建筑紧密相邻,深街小巷和隐蔽地点很多,给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尤其是城乡结合部,成了典型的治安死角,为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条件,增强了犯罪人作案成功的侥幸心理。
第二,在城市,人口大量集中,生存竞争比农村要激烈得多,产生矛盾和冲突的机会也比农村大得多。人口集中的直接后果是人口成分复杂,虽然大多数人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但各种类型的犯罪分子也混迹其中,一些人的防范观念不强,从而为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提供了机会。当人和人之间的矛盾激烈爆发的时候,发生报复及暴力性犯罪的比率也较大。
第三,虽然在整体上城市比农村要富裕得多,但城市的贫富不均要远大于农村,容易引发贫困者实施盗窃、抢劫等财产犯罪。特别是那些到城市谋生的民工,生活水平低,工作环境恶劣,合法权益有时得不到保障,因而容易产生挫折感和被剥夺感,导致犯罪心理的产生。
第四,城市各项生活娱乐设施齐全,物质品种丰富,通讯交通便利,引起犯罪动机的因素及条件都比农村要多。
第五,城市的人际关系及风俗习惯与乡村相比有很大差异,如在城市中,人们相互之间在一般情况下是比较冷漠的,对他人的事情往往漠不关心,这些特点都为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条件,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而在乡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比城市密切得多,思想观念比较保守,再加上民风淳朴,物质生活还不是十分优越,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犯罪心理的形成。
2.社区环境社区环境与犯罪心理具有密切相关性。不同的社区环境,适合犯罪的条件、犯罪的种类以及犯罪率的高低有很大差异。例如在城市,就犯罪率而言,工矿型社区高于商业型社区,再次是机关型社区和教育科研型社区;公园、丛林、车站码头是性犯罪和暴力犯罪的高发区;居民生活区是盗窃犯罪的高发区;旅馆和娱乐场所是性犯罪和诈骗犯罪的高发区。而在农村社区,性犯罪较突出,大多发生在田间和乡间小道等僻静地方。
(二)时间、气象因素
1.时间因素
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具有较明显的时间选择性,它与犯罪心理的形成也有一定的关联。调查表明一年有3次发案高峰月:第一次高峰以4月份为顶峰,其特点是全部案件发案数较高;第二次高峰以8月为高峰,以暴力犯罪为主要内容,包括杀人、伤害和强奸;第三次高峰以12月为顶点,以侵犯财产为主要内容,包括盗窃、抢劫、诈骗等。节日、发薪日、旅游时,人们身上携带的财物较多,扒窃犯容易找到目标和机会。还有一项调查研究表明,伤害、杀人案件大多发生在白天,盗窃、诈骗案件多发生在上午,而强奸案件在傍晚发案率最高。
2气候因素
气候是指某一特定地区在一般特定时间内的气象概况,主要是指不同季节的气候条件。研究表明,春夏之季,女性穿着单薄、性感暴露,又是男性荷尔蒙释放旺季,因此,容易勾起一些不良意识的男子的性犯罪欲望。夏秋之季茂密的庄稼为拦路抢劫和强奸犯罪提供了隐身之地。由于冬季比较寒冷,住宅的门窗一般都处于封闭状态,尤其是在元旦和春节期间,各个家庭储存的物品也较其他季节要多,所以盗窃案件的发案率较高。
3.天气状况
天气是指特定区域在一定时间内的气象变化。天气状况对犯罪心理的形成也有一定影响。
第一,在高温的气候条件下,人们由于热量积蓄过多,能量代谢能力降低、醛固酮分泌量增多等生理原因而使人感到烦躁、不安、控制情绪能力有所下降,再加上人们交往、接触的增多,以凶杀、械斗等暴力犯罪和过失犯罪案件较多。
第二,天气的寒冷程度与盗窃案件的发案率成正比,而与强奸等性犯罪案件的发案率成反比。
第三,阴雨、大风天气,由于风声、雨声的掩护,不易暴露,因而盗窃犯猖獗;而下雪天和有月光的夜晚,容易留下足迹而被发现和被抓获,因而盗窃一般不选择这个时候作案。“偷雨不偷雪,偷风不偷月”,这就是盗窃犯所总结的犯罪规律。
四、情境因素与犯罪心理
情境是指与犯罪有关的现场的客观条件因素。在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情境因素往往可以起到烘托和刺激的作用。情境因素包括现场氛围、现场其他人和被害人因素,它具有即时性、偶然性、突发性等特点。
(一)被害人因素
被害人的因素,是指在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中,与被害人密切相关并对其发挥相关因素乃至条件作用的各种致罪因素。
1.诱导犯罪心理
在犯罪与被害过程中,被害人的语言、表情、姿势、装束、体态等过失,对犯罪人起了诱引或刺激的推动作用。如有的女青年过分轻佻的举动、不检点的装束、过于随意的交际等易使性意识偏倾的男性产生性犯罪心理,从而诱导性犯罪行为的发生。又如具有显示自我性格特征的人,在他人面前显示富贵,这就容易诱发盗窃、抢劫等财产犯罪心理。
2.提供犯罪机遇
凡是便于犯罪行为实施的外部条件,都可称为犯罪机遇。犯罪机遇是犯罪心理产生的诱因,又是犯罪行为产生的条件。由于受害人的影响,很有可能使本来没有犯罪意向的人产生犯罪心理,导致犯罪行为发生。如女性在夜间单身行动或出入偏僻场所和不健康的场所等,容易诱发品行不端的男性产生性犯罪心理,无意识地为性犯罪提供了犯罪机遇。又如,有的人携带大量财物单独行动,又不加防范,就为犯罪分子实施盗窃、抢夺、抢劫犯罪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3.强化犯罪心理
由于受害人的不当刺激等原因,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会得到不断强化,从而促使犯罪决定,实施犯罪行为。某些杀人、伤害等暴力案件的发生就是由于受害人不断加强对犯罪人的刺激而发生的。又如,某些人自身存在着一些有可能招致被害的个性特征,安全意识、防范意识、法制观念淡薄,易使诈骗、拐卖妇女等犯罪心理得到强化。
(二)现场其他人因素
犯罪分子在准备或实施犯罪过程中,现场其他人的态度和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强化是至关重要的。有些现场人,缺乏起码的是非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对受害人的痛苦缺乏怜悯和同情心,对犯罪人的恶行不能产生义愤的情绪反应,冷漠、麻木,甚至起哄助威。这种态度对犯罪分子无疑是一种纵容,必然强化原有的犯罪心理,使犯罪活动更加有恃无恐。还有一种现场人,虽有一定的是非观念,但他们慑于犯罪分子的淫威,面对受害人的呼救和哀求,不敢制止犯罪,对正在发生的犯罪视而不见,退避三舍。犯罪人在这样的氛围下,犯罪心理得以滋生和强化。
(三)现场氛围
现场氛围是指在犯罪现场,由犯罪人、受害人、现场其他人的互动而产生的,笼罩于现场环境中的气氛。这种现场氛围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情绪意志特点有关;与受害人反抗程度、采取的对策有关;亦与现场其他人的态度有关。由于三方面的相互影响和制约,所产生不同的特点,不同的现场氛围在不同案件中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现场氛围对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则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如在集群犯罪中,犯罪分子人多势众,气势汹汹,受害人不敢反抗,现场其他人不敢阻止,或虽反抗、制止,但势单力薄,无济于事,这时的现场完全被犯罪的嚣张气焰所笼罩,这种现场氛围只会强化犯罪心理。
第三节 犯罪心理形成的过程
社会生活为我们展示了丰富多变的社会现实。同样面对复杂的客观存在,人们却形成风格迥异的个性,选择不同的人生之路,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大部分人都能成长为符合社会要求的合格成员,而极少数人却走上了犯罪的不归之路。原因何在?下面,我们试图从社会生活的不同侧面对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作出科学的、系统的、概括的解析。对于个体而言,犯罪心理的形成绝非某一方面、某一种原因所铸就,犯罪心理乃是个体心理素质的综合体现,是不同于其他心理的一种蜕变、一种心质状态。
一、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化过程
(一)内化和社会化
1.内化内化在皮亚杰的发生论中有所运用,它是指感觉运动性动作向内部思维运算的过渡。社会心理学中的内化,就是指个体将一定的精神文化经过社会学习而转化为稳定的心理因素的过程,即将人类知识、经验、社会规范与价值体系转化为个体的知识、经验、价值与信念。内化就是个体以社会学习为中介,将社会存在转化为自身心理因素的社会化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内化实质上就是个体的社会化。
个体成长之初,生活于社会之中,互相学习生存环境中许许多多事物所代表的意义,理解和掌握社会所明文规定的法律规范和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等社会常模。在这学习过程中,通过对社会规范不断认同,逐渐形成对各种社会存在进行鉴别的自我标准,并以此作为指导自己行为的准则而形成一定的行为模式。这种自我标准的建立必须借助于生活空间、时间的长度以及个体的主观感受。这一过程就是个体成为合格社会成员所必不可少的社会化过程。
2.社会化的意义社会化就是在特定的社会与文化环境中,个体形成适应于该社会与文化的人格,掌握该社会公认的行为方式。社会化是一个过程,伴随人的一生。它经过个体与社会现实的相互作用而实现,是逐步的内化过程。个体所承担的个体角色,取决于周围环境对他的影响以及他对周围环境所作用的行为模式。社会化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包括对政治、文化、民族、道德、法律以及性别角色等不同社会存在的认同。个体正是通过社会化过程才能不断完备自己的社会属性。
社会化在于促使个体对社会规范的积极认同,能够将社会规范纳入其心理机构之中成为指导个体行为的内在标准,从而与社会要求保持协调一致。社会化在于将每一个社会成员培养成为适合需要的人。社会化了的人是精神健康的个体,不仅获得了能够适应外界环境的各种行为方式,有健全的人格,还能够积极地支配环境。总而言之,社会化旨在将被个体内心实现的与来自社会方面的价值观二者的有机融合。
(二)犯罪心理的形成
1.社会化的缺陷是犯罪心理的发轫。并非所有个体的社会化都能够沿着正确健康的方向顺利发展。对于社会规范的认同,由于个体心理因素的不同而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由此导致不同的社会化结果。如前所述,健康的社会化会使个体成长为合格的社会成员,而有缺陷的社会化会使个体沿着偏离或相反的方向发展。社会化的缺陷包括两种不同情形,即不完全的社会化和错误的社会化,表现为个体对社会规范的不完全、不充分甚至完全相反的认同。其所确立的自我标准与社会规范不相符合或者完全相悖。这种自我标准的确立,决定了个体的认识和行为的基本趋向。因此,不完全的社会化和错误的社会化极可能导致个体违法犯罪心理的产生,亦可认为是犯罪心理的滥觞。
有缺陷的社会化可以造成:
(1)个体认知水平的低下。一方面对新社会规范难以进行正常的内化,对积极的社会存在的无视,使个体难以建立抵制腐蚀、防止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免疫系统,削弱了自我控制能力;另一方面,对消极的社会存在却进行着积极、自觉、能动的吸收,发展和巩固着不良的个性心理品质。
(2)不良习惯和定势逐渐养成。基于错误的心理选择,导致其行为基本方向的失常。对消极的社会存在的内化,首先表现在对个体具有总体指导意义的个性倾向性中,个性倾向性对个体的行为方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缺陷的社会化的个体在个性惯向性上表现为其价值观念体系与社会需求相违背,具有反社会倾向,低层次的物质需要与精神满足决定了其兴趣、动机等水平。而习惯正是一种与需要和倾向相联系的自动化动作,不良习惯的养成,正是犯罪心理形成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当我们考察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生活经历后不难发现,大部分违法犯罪青少年都是由点滴劣迹发端而走上违法犯罪之路。英国的大文学家莎士比亚曾经说过:品性上的小缺点发展起来会掩盖他的好品质。正是对不良习惯的放任恣容,导致违法心理的进一步恶化。
2.违法行为的尝试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巩固阶段。个体的心理活动绝不仅仅停留在抽象思维阶段,不局限于内心世界的孤立运动。作为社会的人,他需要向外界释放自己的影响,以自己的行为、自己的心声,昭示其社会价值。违法行为正是在个体已经形成的心理品质指导下而实施的,它是不良习惯的恶性发展。违法行为的实施会使个体得到不同的情绪体验,如愉快、兴奋、满足、沮丧、痛苦等。肯定的情绪体验会给个体带来欲望满足后的欢愉,这种情形会强化原有的违法心理,造成个体的再一次尝试的企图。
3.犯罪意向的萌发是犯罪心理形成的标志。犯罪意向是没有分化的、没有明确意识的违法犯罪需要。个体社会化的缺陷,不良习惯的养成,违法行为的初次尝试,经过这一系列的心理体验后,便有可能产生模糊、朦胧、没有特定指向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心冲动。由此进入了萌发犯罪意向的阶段。此时个体已确立了以反社会为主导的心理趋向。各个心理因素亦围绕这个主题进行着相应的变化,以达到新的暂时稳定状态,等待选择时机,实施进一步的行动。犯罪意向的萌发,标志着个体的心理经历了一系列的过程后,犯罪心理状态的最终形成。
犯罪心理形成以后,并非必然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存留在意识状态中的犯罪心理而言,它需要借助于一定的客观条件才能表现为现实的行为状态。正是在犯罪心理向犯罪行为转化的关键时刻往往伴随着个体激烈的心理活动。
二、犯罪心理形成的外化过程
(一)关于外化以及行为的发生机制
与内化相对应,外化是指主观的、内部的心理活动向外部活动形式的转化。这种外部活动形式既可表现为语言也可以是某种行为。心理活动只有借助于外化过程才能得以表现。外化是人类进行交流的必然过程,个体的言行是我们探索其心理奥秘的桥梁。
犯罪行为究竟是怎样发生的?前面讲到,犯罪心理一经形成并非必然导致犯罪行为发生。那么,在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之间必然有着某种因素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正是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才使得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之间达到一定的契合。
新行为主义心理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托尔曼(Edward Chace Tolman,1886—1959)在对行为的发生机制的研究过程主张对行为进行心理分析。在华生的“刺激—反应”(S—R)的模式基础上,首创了“中介变量”的概念。用“S—O—R”取代“S—R”,“O”代表“中介变量”。托尔曼试图想象出由情景到引起反应的内部心理活动过程。内部心理活动过程是在有机体内进行的,虽然难于观察,但却是决定个体行为的实际因素,托尔曼称之为“中介变量”。它是联系实际变量与行为变量的中介。至少有两类中介变量对解释行为的发生有所帮助。一类是需要变量,一类是认识变量。需要变量相当于动机,认识变量包括对象知觉、再认、运动、技巧等。
(二)犯罪心理外化的主观要件——犯罪意向的进一步明确即犯罪
动机的形成行为是意识活动的必然结果。当犯罪意向这种朦胧意识出现以后,如果说此时个体的犯罪意向尚处于一种模糊的、盲目的冲动阶段,那么犯罪行为的发生,则要求犯罪意向的进一步明确。这种明确对于犯罪个体更具有实际意义。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的侥幸心理,有赖于个体对与犯罪有关的主客观条件的充分认识,这种准备可使其在犯罪行为过程所承担的风险大大降低,任何盲目的行为都可能招致其意想不到的危险。
犯罪动机就是推动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内心动力。同一切合法动机一样,犯罪动机亦来源于个体的某种需要,所不同的是犯罪动机与个体的非法欲望和需要相联结。犯罪动机将个体原有的犯罪内心冲动与个体的具体需要结合起来,确立其行为的基本指向和一定的目标。犯罪动机是犯罪意向的进一步发展,它消除了原有的盲目性,表现为个体正常的心理活动,足以引起和发动个体的犯罪行为。犯罪动机形成以后,即可维持和增强个体的犯罪心理活动。
(三)犯罪心理外化的客观要件——引发犯罪行为的刺激和情境
因素个体犯罪动机形成以后,具备了足以发动犯罪行为发生的内心冲动,犯罪行为的引发,亦依赖于个体对客观条件的认识,即对达到犯罪目的的可行性分析。包括犯罪技能和足以引发犯罪行为的刺激和情境。刺激和情境的出现为犯罪动机的实现提供了现实性。
1.宏观控制系统的有利于犯罪的条件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的动荡和困难,社会观念意识、社会风气中的颓废因素,对于个别犯罪分子的打击不力,社会治安状况的混乱,社会管理过程中的疏漏,均可以被个体所反映,而认为有利于犯罪行为的实施。
2.微观环境中的刺激与情境因素这种刺激与情境往往为个体提供了一定的犯罪机遇,就是有利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而又不易被人发觉的机会和条件。在个体犯罪心理形成以后,随着犯罪动机的进一步明确,—方面等待犯罪机遇的出现,另一方面由于某种具体的刺激和情境的作用亦导致犯罪行为之实施。具体来说,刺激和情境在何种条件下可引发个体犯罪行为的发生呢?
(1)被侵害对象与其犯罪欲求的吻合被侵害对象包括侵害者的性别、年龄、面貌和具体的物品等,由于这种现实的出现,与犯罪个体的犯罪心理发生撞击,产生共鸣,驱使个体实施犯罪行为。
(2)作案现场的时空条件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反社会性及应受到刑罚惩罚性,决定了犯罪个体行为的隐蔽性而区别于正常的社会行为,犯罪个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时间、地点等往往经过精心的选择和确定。如漆黑的夜晚、幽静无人的小路、拥挤的闹市都是被犯罪个体用以掩护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客观条件。
(3)现场的气氛在犯罪行为实施现场的其他人的情绪、语言、行为等对个体犯罪行为的产生起着诱发和纵容的作用。
三、犯罪心理内外化过程的行为模式
内化和外化是互相联系、互相依赖、互相渗透、互相制约的过程。在内化过程中包含有若干消极行为和活动,这是不良心理的外化。外化过程中的犯罪行为是对犯罪心理的反馈,又是再一次内化。由此循环往复,周而复始,形成犯罪心理内化外化的整体过程。
(一)犯罪心理内外化过程的渐进性模式
考察大多数犯罪个体的犯罪过程基本上都经历了不良心理——违法心理——犯罪心理的渐变过程。由于其社会化的缺陷,导致内在标准的反社会性,从而与消极的社会存在结下不解之缘,而一步步坠入犯罪境地。这是比较普遍的犯罪心理演化历程,我们称之为显性演化过程。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即个体的心理同样经历了渐进的从不良心理、违法心理到犯罪心理的演化过程,但在外部表现形式却给人以不显著的运动状态,这一类人平素极少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发生,而直接过渡到犯罪行为的最终发生,我们称之为隐性演化过程。这一类个体的犯罪往往出乎其他个体的预料,因为他们平素表现良好,甚至给人以思想端正、积极上进的印象,但是这种正常的表现仅仅是假象而已,在其内心世界依然存在着某种社会化的缺陷,当这种缺陷与犯罪机遇相吻合时,个体的犯罪行为势必发生。
(二)犯罪心理内外化过程的突发性模式
这种内外化过程表现为个体由于受到偶然刺激,生活中出现具有重大意义事件,使个体原有的相对稳定的心理结构在短暂的时间内发生严重倾斜,对其经过社会化而建立的自我标准产生怀疑甚至否定,在外界的直接刺激和情境作用下引发犯罪行为。与渐进性的行为模式相比,突发性的行为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冲动性即犯罪心理内化外化过程受情绪的支配,尤其在犯罪心理的外化阶段,这种情绪化的表现更为明显和突出。由于个体本身具有某种社会化的缺陷,在外界刺激和情境的作用下,没有渐进性行为模式对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的充分考虑,亦无犯罪的预备,而是在丧失了自我控制能力的冲动性情绪支配下,使犯罪心理的外化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了这一飞跃过程。
2.即时性突发性行为模式时由于受到某种刺激和情景的直接诱引而发生,因此它带有即时的特点。即当某种刺激和情景与个体社会化缺陷的某种心理因素吻合时,便可导致其犯罪心理的外化。但倘若没有这种刺激和情景的直接作用,也许他依然表现为正常的个体。
3.偶然性即犯罪个体往往没有精心选定的侵害对象,只是由于偶然事件的强烈刺激,使其神经活动过程达到高度的兴奋状态,犯罪冲动难以抑制。
尽管渐进、突发的犯罪行为模式不尽相同,但是他们均是以个体化的缺陷为其行为发动的心理基础。由于其心理品质的局限性使其不能建立良好的内在标准和自我控制能力,在外界的刺激和情景的影响作用下,而走向犯罪的不归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