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保险作为一项社会经济制度,具有特定的含义,是一种商业保险法律行为;不同于储蓄、救济和社会保险;具有履行转移风险、经济补偿、积累资金和社会管理等职能。目前,保险在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和重要。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保险的概念及构成
(一)保险的概念
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为了避免和减少风险,创造了一种能有效分担风险和弥补损失的制度——保险。
保险(insurance)一词,源自14世纪意大利商业用语。本意为抵挡、保护、负担之意,至14世纪后期扩充为保险之意。保险作为一项社会经济制度,具有特定的含义,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第一,从经济关系的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第二,从法律关系角度看,保险是一种法律行为。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来换取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情事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一种法律行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构成
保险的构成是指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构成保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以不确定的危险为前提。无危险则无保险。建立保险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应付危险事故的发生。因此危险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件。但并非任何危险都可以构成保险危险。保险制度中的危险必须是不确定的,包括危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危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
(2)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保险的经营方式是通过集合多数人共筹资金,建立保险补偿基金,用以补偿少数人的损失。
(3)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保险并非保证危险不发生,而是对危险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二、保险的特征
(1)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在现代生活中,广义上的保险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分。其中,商业保险是由《保险法》所调整的一种商事活动,区别于由国家社会保险法律调整的、非营利性的社会保险。
(2)保险具有经济补偿性。经济补偿性是指对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这也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参加保险的目的。在财产保险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能够用获得的保险金,恢复生产与生活。在人身保险中,补偿疾病情况下的医疗费用支出或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生活费来源。从这一点来讲,人身保险同样也具有经济补偿性。
(3)保险关系具有契约性。保险是一种合同,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负有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当事人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保险的分类
(一)根据保险客体的不同来区分,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1.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客体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2.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客体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二)根据保险的实施形式不同来区分,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1.自愿保险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自愿的原则下,根据保险合同而形成的保险关系。
2.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是以国家颁布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实施的。
(三)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次序不同来区分,可分为原保险和
再保险1.原保险原保险是指由保险人直接承保业务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赔偿责任的保险。
2.再保险再保险是指对原保险的保险责任再予以承保的保险。
四、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都属于社会保险体制的组成部分,但是性质却不同。我国《保险法》的调整范围限于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反映的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商品交换关系,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商事合同。而社会保险则属于社会福利性质,是运用社会保险基金,向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保险与救济
保险和救济都是人类抗御意外灾害事故所致损失时所采取的补救办法,但两者本质上是不同的。
1.法律性质不同救济是来自于外援的单方面的无偿的法律行为;保险是双方法律行为。
2.对象不同救济对象是不特定的;而保险保障的对象是特定的。
3.形式不同救济形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而保险补偿给付的形式通常是金钱给付。
(三)保险与储蓄
保险和储蓄都是把现在收入的剩余储存起来,以备将来的需要,但两者仍有不同:
1.法律性质不同储蓄是一种自助行为;而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
2.适用范围不同储蓄是财产所有人依靠自己的财产积累,应付各种需要,包括补偿意外事故的损失,或用于其他各种情况;而保险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补偿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3.处分的自由度不同储蓄可以随时存取;而保险则必须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或期限届满,被保险人才可以按合同约定取得保险金。
第二节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有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之分。基本职能是指保险原始的恒定的职能。派生职能则是随着保险制度的发展和保险产品的丰富,在基本职能之上产生的新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1.转移风险职能保险并不能消灭风险,但能转移风险。保险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将一部分人的危险转移分摊给广大投保人,从整体上提高对抗危险的能力。
2.经济补偿职能在财产保险中经济补偿职能体现为补偿损失,以此使被保险人得以及时恢复生产和生活;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身体价值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因此经济补偿职能表现为给付职能。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1.积累资金职能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资金积累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职能分离出来。一方面,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具有储蓄的功能。另一方面,对于保险人来言,则可以利用保险基金实现投资功能。目前保险公司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之一。
2.社会管理职能保险制度所提供的不仅仅是产品,更重要的是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在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等领域,保险制度的社会管理功能正在凸现出来。
二、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作用是指将保险运用于实践中所产生的具体效应。
(1)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社会再生产由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组成,它们在时间上是连续的,在空间上是并存的。国民经济的各生产部门之间既分工又合作,相辅相成。如果某一经济部门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社会再生产的链条断裂,整个国民经济都可能受到牵连,宏观经济受损。因此,保险通过及时提供补偿和救助,保证社会再生产的连续和稳定,减少财政和银行贷款负担,起到稳定物价、刺激消费的作用,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2)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具有不确定性,企业每时每刻都有遭受损失的可能。如果参加了保险,一旦遭受意外,就能及时获得赔偿,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魏甲原在乙服装厂工作,从1990年4月开始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每月按照工资总额的5%交纳保险费,其余的保险费则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由政府和用人单位负担。1992年4月,魏甲在外地工作的儿子考虑到母亲年老,身边无人照顾,于是,为魏甲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2万元的长寿保险合同,交了15006元保险费。1994年乙服装厂倒闭,2002年4月魏甲根据地方政府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把档案转到职业介绍中心,并办理了社会保障金的“接续”手续,按照工资总额的18%补交了到2001年年底其个人应承担的保险费部分。于是魏甲领取了退休证,每个月从银行领取269元养老金。同时,丙保险公司根据长寿保险合同的规定,向魏甲支付了第二个5年期的人身保险金5000元。试问:
(1)魏甲每月从银行领取269元养老金属于什么性质的保险?
(2)魏甲之子与丙保险公司签订的长寿保险合同属于什么类型的保险?
评析:(1)魏甲每月从银行领取269元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以国家或者国家授权机关作为社会保险人,依法向公民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或失业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政府和企业三方交纳,当职工退休后,由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
(2)魏甲之子与丙保险公司签订的长寿保险合同属于商业保险类型。按照保险法的规定长寿保险合同属于人寿保险合同性质。
1.简述保险的特征。
2.试述保险的要素。
3.试述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4.试述保险的基本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