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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十八) 董仲舒的思想

(十八)董仲舒的思想

董仲舒于公元前179年,生在广川(今河北景县董故庄)的一个大

地主家庭。他的青少年时代,是在西汉文帝、景帝时期度过的。据说他自

幼养成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孔孟书的习惯,特别对儒家经典《春

秋》,更细心钻研。在他家房后有个小花园,他3年没进去一次,号称“三

年不窥园”。到汉景帝时期,董仲舒得到了“专精于述古”的声誉,当上了

“博士”。

董仲舒潜心钻研孔子学说,曾任江都(今江苏扬州)王相和胶西(今山东高密西南)王相。

汉武帝时,召试天下贤良文学之士,他以“天下三策”相对,建议“诸不在六艺之科、孔

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要求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汉武帝采纳,开此后

两千余年封建社会以儒学为正统的局面。他的学说以儒家宗法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说

把神权、君权、父权、夫权贯穿在一起,形成封建神学体系。他将天道和人道相联系,论证

谓“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在法律思想方面,他倡导的“三纲”成为后来

导封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他主张的“德主刑辅”被奉为统治人民的基本方法。董仲舒

对“三纲”和“德主刑辅”作了神秘主义的解释,力图说明它们都符合“天意”,同时把它

绝对化、永恒化,终于形成了统治中国达两千年之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教育方面,他

张以教化为“堤防”,立太学,设庠序。后来他托病辞官,专心著述,朝廷

遇有大事商

议,常常派人到他家里听取意见。其著作有《春秋繁露》和《董子文集》。董仲舒以儒家思

想为

主,吸收阴阳五行家、法家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

造了一种新儒学。

董仲舒的思想适应了汉王朝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政治需要

。他吸取秦王朝任刑而不尚德,因而被推翻的历史教训,提出刑和德并用而以

德治为主的统治原则,主张“限民名(占)田”,“塞兼并之路”,“去奴婢,除专杀之威”

,“薄赋敛,

省徭役,以宽民力”,缓和阶级矛盾,防止农民起义。他引用《春秋》“大一统”的思想,

主张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把“孔孟之道”和阴阳家的“五德终始”说,加以改造和发展,

建立起一

套形而上学的唯心主义神学思想体系。他的哲学和社会伦理思想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天创万物与天人感应

在董仲舒哲学体系中,“天”是最高的哲学概念,主要指神灵之天,是有意

志、

知觉,能主宰人世命运的人格神。董仲舒把道德属性赋予天,使其神秘化、伦理化。同时,

董仲舒吸收阴阳五行思想,建立了一个以阴阳五行为基础的宇宙图式。他认为阴阳四时、五

都是由气分化产生的,天的雷、电、风、霹、雨、露、霜、雪的变化,都是阴阳二气相互作

用的结果。董仲舒又把天体运行说成是一种道德意识和目的的体现,认为天任阳不任阴,好

德不好刑,四季的变化体现了天以生育长养为事的仁德。董仲舒给天体加上了道德的属性,

自然现象成为神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甚至日月星辰、雨露风霜也成了天的情感和意识

的体现。

他宣称“天”是有人格、有意志的至高无上的神,能创造和安排万物和人类,并进行严

的赏罚。在他看来,代天而治民的君主,其行为的好坏,能直接地影响到天。如果君主施行

仁政,上天就会降下“符瑞”或“祥瑞”现象,以示奖励或授命;如果君主施行暴政

,上天

就会降下灾异现象, 以示“谴告”, 而这种谴告也是天对君主的爱护与挽救。

(二)皇帝至尊与君权神授

他鼓吹皇帝是代表“天意”的绝对权威,“春秋之法,以人随君,以君随天……故屈民

而伸

君,屈君而伸天”。他还说地主阶级国家机器的官僚系统,也是天按照自己的形象构制成的

皇帝是神的首脑的显现,其他三公、九卿、元士是神的耳目口鼻手足各部分的显现,是

协助皇帝的。董仲舒建立了君权神授的学说,从神学上证明了君权高于一切,统治和教化的

权力都要集中到皇帝手里,使君权和封建中央集权制度神圣化、绝对化。

董仲舒为了论证“君权神授”,创造了“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他把天描绘成创造

切、支配一切的神,人的情感、意识是与天相适应的。君主的统治是天意的具体体现,君主

必须秉承天意来行事。 “天人感应论”一方面确立了君权神授的渊源;另一方面则假天

之威,提

出了对皇帝言行的要求。既然天人相应,君主便当顺应天命,为臣民的表率,行德政以使百

姓归心,使上天降下祥瑞,来验证其合法性。皇帝必须时刻注意上天的喜怒哀乐

,按上

天的意志来行事。董仲舒在《春秋繁露》里诠释天意,对皇帝甚至提出了从礼仪到举止的一

整套规范。 这些规范彰显出君主受命于天的合法性和君权的神圣性,譬如“徙居处、更

号、改正朔、易服色”,等等。董仲舒的“君权神授”等说教,实际上是人间大一统的封建

主的影子在思想上的曲折的反映,是大一统专制下“神圣”君权的反映。

(三)阳尊阴卑与王道三纲

他认为“天”的意志通过阴阳、五行之气的变化来表现,而“天”的意志是“阳贵而阴

贱”,“亲阳而疏阴”的。他用“阳尊阴卑”的道理来说明人们社会地位的不平等,认为

君、父、

夫属阳,

臣、子、妻属阴,臣、子、妻是为配合君、父、夫的存在而存在的,要绝对服从君、父、夫

这就是所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的“三纲”。他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认为

三纲来源于天(神)。

这个“三纲五常”历来被视为皇权专制主义的根基。但是细细看来,在专制之外,它也

一样有着类似虚君立宪的功用。虽然说是君为臣纲,但却只是天下之道中的一维而己。在董

舒开出的“三个中心、五个基本点”中,并没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在“三纲”里,尤

其是

“父为子纲”,引出一个“孝”字。所谓家国并举,忠孝相通。国是家的扩大,忠亦是孝的

伸。所以在逻辑上,“孝”倒是“忠”的前提。更何况皇帝亦是“天”的儿子,首先也要“

天以孝道”。这样,他就在意识形态上造就了二元分离的局面。以孝来对抗忠,在历史上也

成为

对皇权产生制衡的一个有力途径。比如,儒家官僚们每逢大孝,按孔子的规矩丁忧三年的制

度,就反映出私人义务对于国家义务的侵占和优先。董仲舒的“五常”,也就是在天人感

的星空之下,把儒家的道德教条形而上化和宗教化了。“仁、义、礼、智、信”在孔孟那

里,

不过是世俗的道德,与头上的星空无关。在董仲舒手中,这才成为体现“天意

”、

“天志”的自然法。这个“五常”,在后世儒家的价值排序中其实是高于皇权的。虽然君为

纲,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但人主的发号施令,一样要受到“五常”的约束。否则,其统

治的合法性一样要受到怀疑和削弱,并为儒生集团所不齿。换句话说,皇帝虽然可以想杀谁

就杀谁,但却要为此承担极大的政治风险。

董仲舒将“三纲”并列,将“仁、义、礼、智、信”抬举为亘古不变的“道”,就是在“

屈君而伸

天”,而且将这个抽象的“天”阐释为具体的儒家教义。这就把儒家意识形态化了,

为与天地同寿的国教。

(四)任德教与奉天法古

他还利用天道“阳尊阴卑”的思想,为儒家的“德治”找到了“天意”的根据。他说:

“天数右

阳而不右阴,务德而不务刑”,王者应“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他认为“德

教”可

以收到“严刑峻法”收不到的效果。但是他也不反对“刑”,不过他是把刑作为“德教”的

辅助手段

的。 他说:“教, 政之本也; 狱, 政之末也。 其事异域, 其用一也。 ”

董仲舒总结秦朝骤亡的历史教训,认为汉朝必须以秦为鉴,改弦易辙,实行“更化”,并提

“大德而小刑”的法律原则,用儒家的仁德代替法家的严刑。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是由天道引

申出来的,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他虽然主张德治,强调礼乐教化的作用,但

也重视刑罚。

董仲舒在先秦儒家德主刑辅思想基础上,加以发展的“

德阴刑”的德主刑辅理论,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封建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思想武器

其影响深远。但由于这种理论包含有重教化,省刑罚,反对统治者昏庸残暴和用繁法严刑来

镇压人民等内容, 因此在历史上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他认为封建统治秩序是万世不变的、绝对的。他说:“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

变”,“古之天下,亦今之天下;今之天下,亦古之天下。”道出于天,又万古不变。从这

个思

想出发,他提出了“奉天法古”的主张,“奉天”是为了“奉道”,“法古”是为了“法道

”;“奉天”强

调的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神圣性,而“法古”强调的是封建专制主义的永恒性。

董仲舒认为,历史是按照赤黑白三统不断循环的。每一新王受命,必须根据赤黑白三统,改

正朔,易服色,这叫新王必改制,但是“大纲、人伦、道理、政治、教化、习俗、文义尽如

故”,

封建社会的根本原则是不能改变的。“王者有改制之名,无易道之实。”这种“天不变道

不变”的形而上学思想,以后成为封建社会纲常名教万古不灭的僵死教条,起了阻碍社会发

展的作用。

董仲舒还宣扬“性三品”,来欺骗人民。他说“天”把人性分成三

等,即所谓“圣人之性”、“中民之性”与“斗筲之性”。“圣人之

性”是指皇帝、大官僚、大地主说的。他们生来性“善”,绝对聪明,是天生

的高贵者、统治者。“斗筲之性”,是指劳动人民说的。他们生来性“恶”,绝

对“愚笨”,是天生的卑贱者,只能给“圣人”当牛做马。“中民之性”,是

指中小官僚、中小地主说的。他们介于前两者之间,可善可恶,只要接受

“圣人”的教化,去恶从善,就可以向“圣人之性”转化。董仲舒用这种

上智下愚的理论,来证明封建地主阶级统治人民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董仲舒的政治法律思想,完全适应和满足了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成为官方

统治思想,在封建社会长期居于统治地位。董仲舒为汉代创制了维护和巩固封建大一统的政

治法律思想体系,既有反动的一面,也有进步的一面。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它的消极、反动

的一面日益显露出来。他为封建政权、族权、夫权、神权提供的一套理论,成为长期束缚中

国人民思想的“四条极大的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