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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清朝给皇室宗亲封爵有什么规定

明朝封爵制度引发的种种问题,清政权都有所改进。清朝宗室封爵,在崇德元年(1636)定为九等。顺治六年(1649),又厘定为十二等。再加上亲王、郡王的嫡福晋所生子年过20岁,经宗人府考试请旨后,亲王子可封为世子,郡王子可封为长子以待袭爵这两等,清代宗室封爵总共为十四等。

为避免皇族宗亲支派繁衍带来的麻烦,清廷规定除少数爵位可世袭罔替外,其余爵位均代降一等,直至规定封爵或闲散宗室为止。清代在皇子分封上,除不滥施封爵外,所封田庄均由内务府经管的田庄中拨给。规定诸王公"不锡土","不临民","不加郡国"。府第必须建在京师,"无故出京六十里罪与百官同"。种种严格的规定起到了制约皇亲贵胄的作用,避免了历史上明朝和其他朝代中皇族们裂土分封、鱼肉地方、藩镇割据等种种乱源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