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Stock Index Futures)的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可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是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的约定,同意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依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股价进行股票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协议合约。股指期货不涉及股票本身的交割,其价格根据股票指数计算,合约以现金清算形式进行交割。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类型,股指期货交易与普通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和流程。
进入本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股票市场波动日益加剧,投资者规避股市系统风险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由于股票指数基本上能代表整个中场股票价格变动的趋势和幅度。人们开始尝试着将股票指数改造成一种可交易的期货合约并利用它对所有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规避系统风险,于是股指期货应运而生。
二、股指期货的功能
股指期货具有其他金融模式无可替代的作用,正是这些功能才使得它不同于股市但却与股市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具有以下几点功能:
(一)价格发现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机制是调节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现货市场中的价格信号是分散的、短暂的,不利于人们正确决策。而期货价格在一个规范有组织的市场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形成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价格。再通过交易所的现货交割制度,使得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收敛,因此期货价格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真实的供求状态及其价格变动趋势。
(二)套期保值、管理风险
股指期货主要用途之一是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管理。股票的风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个股经营相关的非系统性风险,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组合来分散。另一类是与宏观因素相关的系统性风险,无法通过分散化投资来消除,通常用贝塔系数(β值)来表示。
(三)提供卖空机制
股指期货是双向交易,可以先卖后买。因此当投资者对整个股票大盘看跌的时候,可以卖空沪深300指数期货,从而实现投机盈利或对持有的股票组合进行风险管理。
(四)替代股票买卖、实现资产配置
由于股票指数是反映股票组合价值的指标,因此交易者买卖一手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相当于买卖由计算指数的股票所组成的投资组合。例如以1600点的价格买入1手沪深300指数期货,相当于买入1600×300=48万的股票组合,实际所需的保证金为48×10%=4.8万。
资产配置是指投资者在股票、债券及现金三个基本资产类型中合理分配投资。由于股指期货可以替代股票买卖,因此其将成为资产配置的主要工具之一。
(五)提供投资、套利交易机会
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利也是股指期货的主要用途之一。所谓套利,就是利用股指期货定价偏差,通过买入股指期货标的指数成分股并同时卖出股指期货,或者卖空股指期货标的指数成分股并同时买入股指期货,来获得无风险收益。套利机制可以保证股指期货价格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一旦偏离,套利者就会入市以获取无风险收益,从而将两者之间的价格拉回合理的范围内。
三、股指期货的基本特征
要想完全了解股指期货,必须弄清楚它所具有的基本特征,这是它区别于其他金融模式的主要原因。
(一)跨期性
股指期货是交易双方通过对股票指数变动趋势的预测,约定在未来某一段时间按照一定条件进行交易的合约。因此,股指期货的交易是建立在对未来预期的基础上,预期的准确与否直接决定了投资者的盈亏。
(二)杠杆性
股指期货交易不需要全额支付合约价值的资金,只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以签订较大价值的合约。例如,假如股指期货交易的保证金为10%,投资者只需支付合约价值10%的资金就可以进行交易。这样,投资者就可以控制10倍于所投资金额的合约资产。当然,在收益可能成倍放大的同时,投资者承担的损失可能也是成倍放大的。
(三)联动性
股指期货的价格与其标的资产、股票指数的变动联系极为紧密。股票指数是股指期货的基础资产,对股指期货价格的变动具有很大影响。但同时由于股指期货是对未来价格的预期,因而对股票指数也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四)双重虚拟性
股指期货交易是以股票价格指数这一虚拟资产作为标的物,使股指期货市场完全脱离实物资本运动而无限扩张,远远超过现货市场规模价值,从而具有双重虚拟性。
(五)高风险性和风险的多样性
股指期货的杠杆性决定了它具有比股票市场更高的风险性。此外,股指期货还存在着特定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现金流风险等。
掌握必要的股指期货知识是投资者投资股指期货的必要前提。作为股票市场的延伸,股指期货必定有其吸引人之处,下一节我们将具体探讨股指期货交易的具体策略。
股指期货交易策略
一、股指期货交易必知
(一)交易编码的开立
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交易编码;会员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客户,对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为满足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分户管理资产的要求,规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以其分户管理的资产组合向交易所申请开立相应的交易编码。
(二)交易的成立、生效和认定依据
买卖申报经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交易所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交易所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三)股指期货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股指期货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期货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为防止部分会员和客户利用技术优势影响交易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增加“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措施”的规定。
(四)会员资格变更业务下的持仓移转
股指期货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当发生交易会员更换结算会员和会员资格变更这两种情形时,都可能涉及交易会员与受托结算会员之间的持仓及相应交易保证金的移转问题,此次修订在《结算细则》“交易会员更换结算会员”一章中增加会员资格变更下的持仓移转的情形,同时将章名改为“委托结算关系变更下的持仓移转”,对持仓移转业务进行全面规范。
(五)保证金制度
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10%提高至12%;为保证单边市下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水平的针对性,修订单边市下对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限制性规定。对《风险控制办法》中关于“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小于16%的,Dt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12%收取,收取标准已高于12%的按照原标准收取”的规定进行调整,改为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可以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同时删除“Dt+1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保证金恢复正常标准”和“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正常标准收取”的规定。
(六)熔断制度
在未采取涨跌停板制度的境外市场上,熔断制度作为一种价格波动控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冷静市场情绪和平衡市场指令的作用。中金所在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中尝试引进该制度,进行了大胆探索。但考虑到该制度的复杂性、实施效果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参与者的接受程度,目前实施该制度的条件不够还成熟。此外,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都已经实行了10%的涨跌停板制度,对于防止价格过度波动已经有了相应的制度安排。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本次修订取消了《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有关熔断制度的规定。
(七)涨跌停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