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司法实践视阈下财产犯罪法益及相关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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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财产犯罪法益保护司法实践的现状考察

第一节 非法取回被公权力机关合法占有的本人财物

一、对窃取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财物的行为的处理——陆惠忠等人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

被告人陆惠忠与刘敏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2月21日,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谢某与陆惠忠买卖纠纷一案。

针对该案审理法院认为,行为人盗窃本人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情况,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当采取区别对待说根据其论述的观点,此处的区别对待说可以认为是类似于基于所有权说的中间说。

二、对在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的定性——王彬故意伤害案

因王彬无驾驶执照,其所驾车辆被执勤交通民警查扣,停放在棘洪滩交通民警中队大院内。王彬潜入该院内,趁值班人员不备偷取院门钥匙欲将车盗走。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彬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彬的辩护人认为王彬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据此改判上诉人王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一审法院的其他判决。

三、对聚众以暴力手段抢回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设备行为的定性——江世田等妨害公务案

被告人江世田与张信露等人合伙用于制售假烟。同年12月9日,张信露得知诏安县打假队将要查处制假售假行为的风声,即告知江世田。张信露与被告人江世田得知后,即以每人50元报酬聚集数百名不明真相的群众,在诏安县霞葛镇庄溪桥头拦截、围攻打假车队,将查扣的载有制假烟机器的农用车上的执法人员董金坤等人拉出驾驶室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执法人员董金坤等人的伤情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江世田、黄学栈、黄海兵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据此以被告人江世田等人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四、对窃取被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的自己所有的车辆后进行索赔的行为定性——叶文言、叶文语等盗窃案

被告人叶文言驾驶与叶文语、林万忠共同购买的桑塔纳轿车进行非法运营,轿车被苍南县灵溪交通管理所查扣,存放在三联汽车修理厂的停车场。后叶文言、叶文语与被告人王连科、陈先居、叶启惠合谋将该车盗走,并购置了两套与交通管理部门制服类似的服装。换掉被链条锁住的轿车轮胎,陈先居乘停车并由叶文言与陈先居销赃得款25万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叶文言、叶文语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王连科、陈先居、叶启惠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文言、叶文语、王连科、陈先居、叶启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已被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的车辆,而后骗取赔偿款,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节 非法取回被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物

一、对将质押给债权人的质物窃回的行为定性——孙潇强盗窃案

被告人孙潇强与曹原是朋友。孙潇强急需用钱,就向曹原去借,但曹原手头没有钱。于是孙潇强就对曹原说,自己有一台影碟机,可以作为抵押,让曹原帮忙向与其同宿舍的郝辉借钱。曹原把孙潇强的意思向郝辉传述,郝辉同意。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孙潇强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孙潇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予供认。据此以被告人孙潇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窃回质押在他人处存款单行为的定性——郭玉敏盗窃案

被告人郭玉敏与吕鸣山原在同一单位工作,系师徒关系,双方素有经济来往。郭玉敏与其妻王新春为办理其女儿出国事宜而向吕鸣山借款人民币86000元,但其女儿未能成行。吕鸣山将该存单放置于单位的更衣箱内。被告人郭玉敏携带改锥、钳子、应急灯来到其单位的男更衣室,趁无人之机,撬开吕鸣山的更衣箱,将该存单及现金20000元人民币窃走。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郭玉敏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郭玉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意见均未表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所窃美元存单的署名是被告人本人,他是该存单的所有人,故不应将此存单的款额计入犯罪数额。

三、对帮助他人窃回本属于自己公司经营的财产的行为定性——廖承龙、张文清盗窃案

张华镇将一辆价值人民币78000元的本田雅阁轿车委托被告人张文清经营的浙江省金华市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租。廖承龙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廖梅借贷45000元,廖承龙将借款用于赌博,到期未能还款。张文清、廖承龙来到上塘汽车站,廖承龙持张文清提供的备用钥匙,将该车从汽车站车库内开走并隐藏。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廖承龙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被告人张文清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承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廖承龙、张文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四、对伪造证明材料将借用的他人车辆质押得款后又秘密窃回的行为定性——孙伟勇盗窃案

被告人孙伟勇与梁建强、刘古银经预谋,由梁建强向其亲戚弓寿喜借来一辆本田牌小汽车,并伪造了弓寿喜的身份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后,得款后,孙伟勇与梁建强、刘古银共同分掉。同年5月8日,梁建强等人用事先另配的钥匙从薛春强处将车盗走并归还给弓寿喜。同年7月5日,孙伟勇被抓获,后检举了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据此以被告人孙伟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罚。

五、对出质人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定性——李含笑盗窃案

被告人李含笑在回其暂住地某小区时,见上述质押轿车停放在该小区楼下,遂起贪念,用备用钥匙将该车连夜开走予以藏匿,并在事后被害人陈辉煌及公安机关询问车辆去向时否认自己开走质押轿车,之后被告人李含笑以质押在被害人陈辉煌处的车辆失窃为由,要求被害人陈辉煌赔偿。经鉴定,该东南牌轿车价值2598万元。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李含笑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含笑家属向被害人陈辉煌代为赔偿32万元,并已取得被害人陈辉煌谅解。针对该案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含笑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兼具盗窃与诈骗因素。

六、对出质人窃回质押物的行为定性——宋平盗窃案

被告人宋平与被害人王元宵口头约定,由王元宵将10万元借给宋平,宋平则将其所有的奥迪轿车质押在王元宵处,还款期限为同年11月15日。借款到手后,宋平用预留的车钥匙于11月30日在江西省德兴市上海路农夫饭庄附近伙同舒某将质押给王元宵的奥迪轿车秘密开走。当王元宵发现车子不见时,便询问宋平是否将车子开走,宋平则予以否认,并谎称该车可能是被银行或车行开走。12月1日,宋平又将该车质押给浙江义乌的楼某,借款12万元。被告人对主要事实如实供述,可认定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以被告人宋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