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量已有的各式民主定义中,我们当可抽提出或概括出民主共性。民主共性是民主这一个矛盾事物的普遍性,也就是民主“一般”。它同民主个性或民主特殊性,或民主个别又有对立统一的关系。这是因为根据辩证法,对于任何客观事物而言,“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不论怎样都是一般。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包括在一般之中,如此等等”。民主一般同民主个别,或民主共性即矛盾普遍性同民主个性即矛盾特殊性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不可能例外。在社会实践中,民主个性总有其特征、特点或特色之实践成果不断丰富民主共性之内容,民主共性则有助于辨识民主个别之真伪,识破世上花样百出的虚假的形式民主,首先是存在剥削之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民主。民主就是拥有以上那一系列民主共性的“好东西”,使之在其质的规定性上完全有别于专制主义、神秘主义、法西斯主义、极端主义、自由主义、帝国主义、大小霸权主义、恐怖主义、分裂主义、犬儒主义、无政府主义之主张者所宣扬的一套套坏东西。民主首先是但不仅是人人可依法拥有一张政治选票。
时至今日,想用一个简单的陈述句“民主是……”来全面而准确地说清民主共性,恐怕是办不到了。正因为民主这个“好东西”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它也许是人世间最难办的一件事,还是最需要人的理性、正义感、整体观和长远眼光的一件事,又是最容易因被人蛊惑而被误解或因有人煽动而被乱搞的一件事,从而必须要有正确而坚强的核心领导力量并由它来担起领导民主的历史重任。在人民的民主事业发展之初期即“争得民主”并保住民主之后,它更要加强对民主之领导。我们在理论上也许可以这样设定:拥有全部民主共性的“好东西”才是真正、完全的民主,并以民主共性即民主一般或民主之普遍性作为尺度,用来观测世界各地其现实社会中的民主个性即民主个别或民主之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