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是贯彻党的十二大关于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第一年。
政治上,中共十二届二中全会决定大力整顿党的作风和组织,以提高全党的思想政治觉悟,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同时,国家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截至9月份,调整省地两级领导班子的工作已基本完成;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决心从根本上打破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随着科学技术在生产发展中作用的日益增强,国家采取进一步落实科技界知识分子的政策。
为了给现代化建设营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国家先后通过<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等三个决议,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
经济上,中共中央发出《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加大农村经济改革的力度。4月。国务院批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在解决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上找到一条比较正确的路子。加强了国家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在企业用工制度上,出台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决定在国营企业内深入展开劳动合同制试点工作,在打破大锅饭、铁饭碗方面迈出了重大一步。
思想文化领域,《邓小平文选(1975—1982)》在7月正式出版发行,为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共青团中央号召广大青少年展开广泛学习张海迪的活动,推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此外还开展了反对精神污染的斗争。
本年我国社会生产总值较上年增长10%,工农业总产值和各种主要产品的产量提前达到或超过“六五”计划所规定的年度指标。国内市场繁荣活跃,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取得新的进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教育和科技战线上也出现繁荣景象。城乡掀起学习科技文化知识的热潮。
中共中央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
1月2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说,现将经1982年12月31日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作为草案,发给各地试行。同时,中央要求:中央、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同志经常到农村了解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央报告。
文件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是,普遍实行了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而联产承包制又越来越成为主要形式。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文件指出,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各项农村政策的推行,打破了我国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的局面,促进农业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从传统农业向着现代农业转化。这种趋势,预示着我国农村经济的振兴将更快到来,从而为实现党的十二大的战略目标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现在,我们面临的主要的问题是,不少同志对这一历史性变革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某些上层建筑的改革赶不上经济基础变化的需要。这种状况如果不改变,农民已经高涨起来的积极性就可能重新受到挫伤,已经活跃起来的农村经济就可能受到窒息。党和政府的各个部门,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力求做到:思想更解放一点,改革更大胆一点,工作更扎实一点,满腔热情地、积极主动地为人民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生产服务,认真执行党的十二大确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依靠八亿农民和广大知识分子,为建设具有高度物质文明和高度精神文明的新农村贡献力量,使农村社会主义事业更加欣欣向荣,蒸蒸日上。文件对当前农村的经济政策,作了如下规定:
为了力争实现到本世纪末全国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任务和国家规定的农业发展指标,各地都要根据本地区的资源条件和经济技术条件,拟定自己的农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实现。实现农业发展目标,必须注意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我国农村只有走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道路,才能保持农业生态的良性循环和提高经济效益;才能满足工业发展和城乡人民的需要,才能使农村的剩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建立多部门的经济结构;也才能使农民生活富裕起来,改变农村面貌,建设星罗棋布的小型经济文化中心,逐步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
稳定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仍然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联产承包制迅速发展,绝不是偶然的。它以农户或小组为承包单位,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克服了管理过分集中、劳动“大呼隆”和平均主义的弊病,又继承了以往合作化的积极成果,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使多年来所形成的生产力更好地发挥作用。这种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既可适应当前手工劳动为主的状况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又能适应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只不过是合作经济中一个经营层次,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它和过去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混同。因此,凡是群众要求实行这种办法的地方,都应当积极支持。当然,群众不要求实行这种办法的,也不可勉强,应当始终允许多种责任制形式同时并存。
适应商品生产的需要,发展多种多样的合作经济。近年来随着多种经营的开展和联产承包制的建立,出现了大批专业户(重点户),包括承包专业户和自营专业户。经济联合是商品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的必由之路。根据我国农村情况,在不同地区、不同生产类别、不同的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的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按劳分配方式以及合作的内容和形式,可以有所不同,保持各自的特点。
人民公社的体制,要从两方面进行改革。这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政社分设。政社合一的体制要有准备、有步骤地改为政社分设,准备好一批改变一批。在政社尚未分设以前,社队要认真地担负起应负的行政职能,保证政权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政社分设后,基层政权组织,依照宪法建立。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允许剥削制度存在。但我们又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尤其在农村,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商品生产不发达,允许资金、技术、劳力一定程度的流动和多种方式的结合,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有利的。因此,对农村中新出现的某些经济现象,应当区别对待。例如,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换工,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力不足者为维持生活所请的零工,合作经济之间请季节工或专业工、技术工,等等,均属群众之间的劳力互助或技术协作,都应当允许。
我们现在正进入城乡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大发展的时期,为了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要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调整购销政策,改革国营商业体制,放手发展合作商业,适当发展个体商业。实现以国营商业为主导,多种商业经济形式并存。要打破城乡分割和地区封锁,广辟流通渠道。
要继续进行农业技术改造,建立与健全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体系和培养农村建设人才的教育体系,使我国农村经济在日益完善的生产关系和不断进步的技术基础上,取得更快发展。我国农业的技术改造应有自己的特色。一方面必须注意发扬传统农业所具有的精耕细作、节能低耗、维持生态平衡等等优点;另一方面,又要在农村生产和建设的各个方面吸收现代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要逐步增加对农业的投资。
加快农村建设,必须广辟资金来源。随着国家财政状况的好转,要逐步增加对农业的投资。但有限的国家投资只能用于群众力所不及的重大建设项目。其他小型农田基本建设和服务设施所需要的投资主要依靠农业本身的资金积累和劳动积累。解决资金问题,首先要把农村经济搞活。搞活才能生财,搞活才能聚财。同时要教育农民懂得“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道理,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均应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公共提留和必要的劳动积累三项制度。
为使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落到实处,农、林、牧、副、渔等各业都应根据因地制宜、发挥优势、适当集中的原则,建立一批商品生产基地。
目前有些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生产水平仍然很低,群众生活还有很多困难。必须给以高度关注,切实加强工作,力争尽快改变贫困面貌。
森林过伐、耕地减少、人口膨胀,是我国农村的三大隐患。在大好形势下,我们对此必须头脑清醒,采取多方面的有力措施,认真对待。首先要坚决刹住乱砍、乱占的歪风,严格控制超计划生育。同时加强调查研究,有步骤地解决体制、政策问题和立法问题。解决执行林业政策、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和计划生育三个问题,必须强调党员、干部带头,模范地执行政策,杜绝不正之风。县委和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县以下各级干部要有明确的责任制。
党在农村的工作,必须坚持两手抓的方针,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使整个农村的物质生活不断改善,思想政治不断进步,文化知识不断提高。
系统地培训干部,提高干部素质,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我们虽然前进了一步,但从整体上来说还处在探索之中。在这个历史大变革时期,各种过时的旧思想、旧习惯往往阻挡人们认识新形势,接受新事物,以致失时误事,造成损失。因此,各级领导必须首先做好干部思想教育工作,通过系统训练,组织调查,总结工作,整党整风,帮助他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眼界,继续清除“左”的思想影响,破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老框框,正确对待新生事物。同时,又要在具体决策时实事求是,力求稳妥。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各有关部门的干部,都必须学会运用各种经济手段的本领,扩大工作领域,提高服务质量,通过自己的工作把农民组织起来,发挥计划指导的作用。
劳动合同制试点工作的推广
劳动合同制,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制度。它是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另外规定双方当事人的用工期限和责权利,原则是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它是改革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建国以后,中国实行统包统配的固定工制度,即用行政办法把劳动者统一分配到企业,以固定工形式使劳动者和企业保持终身固定的劳动关系。该制度对保证劳动就业和经济建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统得过死,包得过多,能进不能出,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弊端。企业没有用人自主权,劳动者也缺乏在一定条件下选择职业的权利。这不利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鼓舞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也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
自1980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改革劳动制度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改革用工制度指明了方向。1980年8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转发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文件的通知》中指出,要从根本上扭转进了国营单位就等于有了“铁饭碗”的状况,必须对劳动体制进行全面改革。198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中指出,要实行合同工、临时工、固定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逐步做到人员能进能出。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全国各地从1980年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的试点工作。从此,中国逐步改变了原来那种统包就业的劳动制度,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的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劳动者自己组织就业以及自谋职业三者相结合t白勺方针,变主要依靠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的单一就业渠道为全民、集体和个体经济的多渠道就业;变主要依靠工业部门,特别是重工业部门吸收就业为同时依靠第三产业和消费品工业扩大就业;兴办了各类劳动服务公司以安置待业人员就业。
截至1982年,全国先后有9个省、市、自治区在16万人中试行了劳动合同制。1983年1月,部分省、市就劳动合同制试行问题在北京召开座谈会,就该项工作的试点情况和经验进行了广泛的交流。2月,劳动人事部颁发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通知》指出,当时实行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事实上已成为一种“终身制”,有着严重的弊病。这种制度在客观上起了打击先进、保护落后的作用,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劳动合同制的基本特征是,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和权利,实行责权利相结合,把劳动合同制与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对职工来说,只要积极劳动,工作就有保障,并能多劳多得。因此,劳动合同制是用工制度方面破旧创新的一项重要改革,应当坚决而有秩序地进行。
《通知》还指出,劳动合同制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包括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既包括普通工种也包括技术工种。当时主要在新招用的工人中试行,作为过渡,最终达到所有职工都实行劳动合同制。招收合同制工人可以签订长期合同,也可以签订短期合同。
《通知》强调,试行劳动合同制,需要工资、福利、保险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的改革相互配套。合同制工人的工资,要真正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工资水平允许高于固定工;工资形式可以试行岗位工资、浮动工资及其他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形式。合同制工人在入党、入团、参加工会、政治学习与技术培训等方面,应与固定工一视同仁。
底,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都进行了劳动合同制的试点工作。1984年全国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共计达78万人,1985年增加到332万人。
广泛开展学习张海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