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变革风生(1980-1989)
1978200000008

第8章 1980年(8)

2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审查结果证明,林彪、江青一伙触犯了国家刑律,应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80年4月,公安部受理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在押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等,并开始侦查预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员自始至终参加了侦查预审活动,依法实行监督。1980年9月22日,公安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侦查预审终结,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9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通知》,指出: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案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强烈愿望。现在预审工作已经结束,案件已送到检察院,预定10月间提起公诉,依法审判。9月29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公安部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进行审查,并讯问了被告,确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罪行严重,证据确凿。11月5日,特别检察厅对林彪、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主犯向特别法庭提起公诉。起诉书指出,以林彪、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主犯,在“文化大革命”中,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凭借其地位和权力,施展阴谋诡计,利用合法的和非法的、公开的和秘密的各种手段,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篡党夺权,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迫害和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谋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策动上海武装叛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特别检察厅确认10名罪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犯有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反革命诬告陷害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起诉书还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5项规定,对已经死亡的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公审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中的10名主犯。在2个月零5天里,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先后开庭42次,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特别法庭在查证证据上做了大量工作,对各种证据873件进行了认真的反复的审查。在庭审调查中,特别法庭先后向被告人出示和宣读了档案、信件、日记、笔记、讲话记录和录音等经过鉴定、验证的原始书证和物证共有651次,通知被害人和证人到庭陈述和提供证言共49人,做到了凡是认定的犯罪事实,都有充分的确凿证据。这样,尽管有的被告人矢口否认自己的罪行,有的被告人在法庭始终不讲话,有的被告人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罪责,由于法庭使用了大量证据,揭露了案情真相,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的被告人在证据面前,也不得不承认了自己原来不承认的罪行。当然,通过法庭调查,对原来所指控的被告人的某些罪行,由于证据不足,或证据不能证明构成犯罪,法庭就予以否定。这表明,特别法庭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被告人的每项罪行,都是很慎重的、严肃的。

法庭调查结束后,进行了9次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时,特别法庭依法保证了被告行使辩护权和辩论终结后的最后陈述权。特别法庭既不因被告人过去的地位高、权势大而在犯罪后使他们可以不受法律制裁,也不因被告人是人民最痛恨的人而剥夺他们在法庭上依法享有的辩护和陈述的权利。江青和黄永胜在法庭上分别作了近两小时和三个小时的辩护与陈述。张春桥虽不讲话,特别法庭也一再向他宣布依法享有辩护和陈述的权利。通过法庭辩论,进一步澄清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应负的刑事责任,有的被告人利用辩护和陈述的机会破坏法庭秩序,这种行径只能更加引起旁听群众的公愤。

1月20日、21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经过充分准备,召开了全体审判人员会议,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判决书(草稿)进行讨论。庭长江华主持会议。会议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种意见,对判决书(草稿)逐段逐句进行了讨论和修改,最后一致通过了判决书。

月25日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进行宣判。江华庭长宣布开庭后,江青等10名主犯一个个被押上审判台。宣判结果: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陈伯达18年、黄永胜18年、吴法宪17年、李作鹏17年、邱会作16年、江腾蛟18年,以上7名罪犯均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布后立即将10名罪犯押下交付执行。10时50分,江华宣布特别法庭闭庭,参加旁听的1200多名代表热烈鼓掌,表示拥护特别法庭的正义判决。

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兼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在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作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情况报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了审判工作的情况,并建议人大常委会撤销特别法庭。3月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任务已经胜利完成,通过了《关于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决议》。

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主犯的审判,表达了全国人民的心愿,反映了人民的意志,伸张了正义,并使我国在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人民日报》为此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文章指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法律的崇高权威,认真贯彻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基本原则,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具有除旧布新的重大意义。”

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及其全面推开

扩大企业自主权,是指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前,国家对企业实行了一种在财政上统收统支,在物资上统供统配,在产品上统购包销,在计划上大包大揽的管理体制,不承认社会主义企业是在国家的法令、政策、计划指导下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针对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病,我国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颁布了各种文件,采取许多措施,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为理论基础,明确了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应有责任、权限和利益,初步改变了企业是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从而大大增强了企业活力,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

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最初开展于四川省。早在1978年10月,四川省就在重庆钢铁公司、成都无缝钢管厂、四川化工厂、新都县氮肥厂、宁江机床厂、四川第一棉纺厂等6个地方国营工业企业进行扩大自主权的试点。1979年1月,四川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14条试点办法,规定试点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增产市场需要的产品;或承接来料加工;可以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情况下,实行利润留成和提取企业基金,可以提拨中层干部不需上级批准;可以销售商业部门不收购的产品和试销新产品等。这些措施,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收到了初步效果。1979年1月至8月,全省迅速将扩权试点企业发展到84个,头8个月其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14.9%,利润增长33%,上缴利润增长24.2%,同全省非试点企业相比,平均增长幅度高出39.3%和1倍以上。四川之所以能在短期内发生较大变化,其成功经验一是通过企业扩权试点,允许企业自产自销其一部分产品和实行利润留成,为企业创造了一定的独立经营和自主发展的条件;二是通过扩权让利,国家把占利润总额的7.5%的收入留给企业用于举办集体福利、奖金等用,兼顾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三是通过扩权试点,推动企业依靠自己的力量扩大再生产。

4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工作会议,会议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精神,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步骤作了原则规定。指出:鉴于在最近几年内,国民经济将以调整为中心,城市改革只能在局部领域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搞好试点。改革要侧重于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认真执行按劳分配原则,把企业经营好坏同职工的物质利益挂起钩来,要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权限,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调动地方管理经济的积极性。

根据四川省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成功经验,1979年5月,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等6个部门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选择首都钢铁公司、天津自行车厂、上海柴油机厂等8个企业,进行扩大自主权的试点。改革的内容是:改革企业基金制为利润留成制;企业在产品生产、销售、试制和资金使用、人事安排、职工奖惩等方面,拥有部分权力;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扩大职工的民主权利。这些改革措施,得到许多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拥护,许多地方、部门仿照8个试点企业自定办法进行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