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风暴来临(1920-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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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1921年(4)

11月11日,华盛顿会议正式开幕,中国政府派驻美公使施肇基、驻英公使顾维钧、大理院院长王宠惠作为全权代表出席会议。11月12日,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东道国首席代表休斯为大会主席。休斯宣布了限制军备和讨论太平洋及远东问题两项议程,并建议由各与会国代表组成两个相应的总委员会,在总委员会下设立各种分委员会,磋商具体问题。会议规定,各种问题均须由分委员会报告总委员会加以讨论后,提交全体会议正式通过。太平洋及远东问题总委员会由各国首席代表共9人组成,下设8个分委员会,其中有6个与中国有关,即:"中国关税问题分委员会",中国代表顾维钧;"外国在华邮局分委员会",中国代表施肇基;"邮局问题特别起草委员会",中国代表刁德仁;"领事裁判权问题分委员会",中国代表王宠惠;"东省铁路分委员会",中国代表严鹤龄;"起草分委员会",中国代表顾维钧。

月16日,太平洋及远东问题总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主要议题是讨论原则议案。中国代表施肇基在会上提出中国希望认可的十项原则,要求"各国约定尊重并信守中华民国之领土完整及其政治上行政上之独立"。中国则"自行准备声明不将本国领土或沿海之任何部分割让或租借他国",并表示承认美方提出的所谓"门户开放主义",接受"该主义实施于中国全部"。希望各国在没有中国参与的情况下,"彼此不缔结直接影响中国或太平洋及远东地方一般和平之条约或协定"。同时提请各国申明已有之在华利益,且以不违反上述原则方继续有效,而对"所有中国政治上、司法上、行政上行动自由之限制应即时取消"。此外,十项原则中尚包括尊重中国战时中立,以及和平解决远东争端等条文。11月17日,分委员会对中国提案进行讨论后,于19日提交总委员会会议。因中国提案只系一般原则,故英、法、意、荷、比、葡代表都基本表示同意。日本代表虽口头上赞成"门户开放"政策,但极力强调中国国内的种种困境和不安定,以及日本乃一岛国,其工业及食物原料须仰给于中国,要求会议仅就其主要原则进行讨论,避免涉及具体问题,并以破坏大会相威胁。后由美国代表路特根据中国的议案提出一个新的四项原则,经11月21日下午总委员会讨论修订后,议决通过。此即1922年2月6日《九国公约》中的第一条四款,其中写道:"除中国外缔约各国协定:(1)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2)给予中国完全无碍之机会,以发展并维持一有力巩固之政府;(3)施用各国之权势,以期切实设立并维持各国在中国全境之商务实业机会均等之原则;(4)不得因中国状况乘机营谋特权权利,而减少友邦人民之权利,并不得奖许有害友邦安全之举动。"

路特四原则通过后,从11月23日开始,中国代表陆续向会议提出了具体议案11项。即(1)关税自主;(2)撤销领事裁判权;(3)撤去客邮;(4)裁撤无线电台;(5)撤退外国驻华军警;(6)退还租借地;(7)尊重中国战时中立;(8)各国不得互订涉华条约;(9)取消势力范围;(10)废弃二十一条;(11)中国成约之法律地位。但在讨论中,各列强以其中之第(7)、(8)、(9)、(11)各项不包括在四项原则之内而提出质疑,中国代表遂将四案分别提交总委员会审议。12月7日,中国代表王宠惠在总委员会会议上提出要求各国尊重中国战时中立案,当即通过;次日,由顾维钧提出各国不得互订涉华条约案,同时指出,各国既表示尊重中国主权与独立,就不应背着中国订立涉华条约。但英国代表贝尔福以此案限制了各国的缔约权而表示反对,最后通过了英国代表盖德斯修正案,称"本会列席九国议决不得彼此间及单独或联合会外一国或多国订立条约或合同或协议或接洽,其性质足以侵犯或妨害本会1921年11月21日所宣言之各项原则"。12月12日,王宠惠将取消外国在华势力范围案提交总委员会讨论,并于次日开出与之有关的各种条约。对于是否提出废弃日中"二十一条"的要求,中国代表初尚犹豫。此时,美国国务卿休斯为迫使日本放弃海军主要水面舰只吨位,英美日之间保持10:10:7比例的要求,接受5:5:3方案,乃暗示中国提出。中国代表遂于12月14日以"二十一条"问题与取消势力范围有关,向会议提出。当天下午,日本即表示接受5:5:3比例,而对"二十一条"则借口系中日两国间事,拒绝讨论。取消势力范围案因此而被搁置。直到1922年1月16日,才由休斯提出以"门户开放"为核心的"三项原则",经过讨论修订后于1月18日通过。该"原则"除重申"门户开放机会均等主义"外,还拟在华设立一个"审查部",监督各国实行。而关于废弃"二十一条"案,日本则始终采取拖延态度。日本代表币原且警告列强,取消"二十一条"将成为取消其它条约的先例。至会议结束前4天,币原才正式答复说,"二十一条"是中日间正式条约,不能取消。他仅表示可以放弃其中关于中国在南满聘用日本政治、财政、军事、警察各项顾问或教官之优先权。中国代表对日本的态度深感不满,并声明保留重议权。随后,英国代表盖德斯又提出一个中国铁路平等待遇案,亦经总委员会通过。上述各议案由总委员会移交至全体会议。均被次第否决。并被归并为一个条约,是为1922年2月6日签订的《九国公约》。

《九国公约》全文共分九条:第一条为路特四原则;第二条规定各国不得订立违反路特原则的条约或协定;第三条为休斯重申"门户开放"三原则;第四条禁止各国在华设立势力范围;第五条规定中国铁路对列强平等待遇;第六条为各国尊重中国战时中立。其余为技术性条款。"门户开放"政策是《九国公约》的核心所在,其实质是列强对中国的共管。条约虽然表示"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但并没有对此提出切实有效的保证。11月23日,中国代表顾维钧根据路特原则中关于尊重中国行政完整的规定,提出了关税自主案。经总委员会略事研究后移交关税问题分委员会。由于日本代表的阻挠,分委员会前后聚议6次,才最后采纳了美国代表恩伍德的建议,于1922年1月5日提交总委员会,形成了1922年2月6日的《中国关税条约》。条约规定:中国现行关税为值百抽五;召集特别会议讨论裁厘问题;裁厘前可征收百分之二点五至百分之五的附加税;四年后改定税则,以后每七年一改;各国在华关税待遇平等以及中国海陆边界关税一致等。无论条约对中国的关税做了怎样的规定,规定本身已经说明,中国并未取得关税自主权,尊重中国行政完整不过是一句空话。根据路特尊重中国主权案,王宠惠于11月25日向总委员会提出了取消各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议案。11月29日,总委员会通过了领事裁判权问题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决议,宣称八国已注意到1902年9月5日《中英条约》、1903年10月8日《中美条约》和《中日条约》中三国"预备于满意中国法律情形、中国司法行政及其他必要条件后,取消领事裁判权"的许诺,因此,对中国的要求表示"同情",但须在会议结束后三个月内由每国派一名代表组成一个委员会,考察华境领权实状及中国法律、司法制度和司法行政现状,以此作为取消领事裁判权的前提。中国代表附意表示愿意参加调查委员会。"取消领事裁判权"遂告无限延期。

王宠惠在提出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案的当天,施肇基亦向总委员会提出裁撤外国在华邮局案。该案虽于12月12日经总委员会会议通过,但仍以设于租借地内或条约特别规定者为例外。关于撤废外国无线电台一案,在中国代表提出后10日,由起草分委员会于12月7日议决:凡在中国之无线电台,今后只准收发官电;外国在华电台收发之电信以该台所据之条约或条件为限;其未经许可诸电台由中国备价收回。1922年1月27日,总委员会以重申"机会均等"作为保留,通过了该案。中国代表自行声明:"中国政府不承认或容许任何外国国民,未经正式许可,有于使馆界、租界、租借地,及其相关区域内建设或经营无线电台之权利。"2月1日,全体会议通过了无线电台案,同时通过中国铁路统一案和一个劝告中国裁军案。在中国代表所提的各项议案中,以施肇基在第八次总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撤退外国驻华军警案周折最多。日本因此案与其在华利益攸关,多方横加阻扰。中国以各国公认之路特原则为根据,日本则依历次不平等条约以及中国内部极不安定,需要护路护领等理由,拒绝撤退满洲驻军和各地领事馆警察。其间虽经中国代表据理驳斥,终以日本反对激烈,由总委员会和全体会议通过一个授权各国外交代表于中国要求时调查及报告各种实况的议案而不了了之。另外,由于中日间为撤退驻华军警而激烈争论时,美英两国因担心会议失败,派休斯和贝尔福通知中国代表,不准备将山东问题交付大会讨论,但有意提供斡旋,促成中日两国于会外直接交涉解决。中国代表自知无力对抗美、英、日三国,认为当时殆无其他选择,只好勉强表示同意。1921年12月3日,顾维钧提出废止各国在华租界地案,同时说明,此案实行后,中国将继续尊重和保护各国在原租借地内的所有合法投资利益。但是,日本代表以"关东州"为日本经济命脉与国家安全所系,又是以巨大牺牲取自他国,拒绝归还。英国代表也以九龙为香港必不可少的屏障,不肯让出。顾维钧虽再次声明,要求归还两地,但始终没有下文。

1922年1月19日,顾维钧向总委员会提出最后一项议案,即关于中国成约的地位问题。该议案要求各国将在华权利一律公布;有疑点之成约由大会决定其效力;确定为有效之成约应以不违背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原则作为前提。经各国反复辩论,1月21日通过该决议。1922年2月6日,华盛顿会议宣布结束。华盛顿会议除有关中国者外,还先后通过了旨在取代英日同盟的所谓英、美、日、法关于共同维护缔约各方在太平洋区域岛屿属地和领地的权利的《四国条约》,以及英、美、日、法、意《五国海军协定》等外交文件,从而最后形成了战后帝国主义控制世界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通过华盛顿会议,美国取得外交大捷,英国被迫放弃了维持了300多年的海上霸权,日本的扩张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而中国之所得只是聊胜于无,并且多限于纸面。华盛顿会议实际上使中国由日本的独占回到了几个帝国主义国家共同支配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