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反奸锄奸斗争的另一战场体现在法律方面。从法律角度明确规定汉奸的罪行并颁发条例对其惩处作出规定,是中国军民同侵略者以及走狗汉奸进行斗争的有力武器。对待汉奸财产的惩处必须区别对待:没收汉奸财产是抗日边区政府反奸锄奸的基本政策,但在执行过程中要慎之又慎,应分清不同情况,不能无条件的任意的没收汉奸的财产。要对个别的极大的汉奸进行财产上的没收,这与镇压罪恶昭著的首要汉奸做法是①《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76页。
②《新华日报》,1938。
③《新华日报》,1938。
相同的。“毛泽东指出,没收汉奸财产政策的主要阶级内容是针对大地主,在一切汉奸分子中,首先应坚决没收大地主,而对中原局,汉奸首领的土地财产可以没收,但应极谨慎,而不应对汉奸均没收其土地财产,变相成为汉奸者,在未取得民众同意以前不应急于没收。”①这突出了政府反奸锄奸政策的合理应用,在人民的监督下对汉奸财产进行没收,体现了政府尊重广大人民的意见的办事方法。“法律条文上如:《太行区战时紧急处理敌探汉奸暂行办法》,所定的敌探汉奸行为包括:(1)充当敌探刺探军情者;(2)隐藏向敌通报秘密电台电话者;(3)打黑枪或以其他武器实行暗杀抗日军民者;(4)投毒药毒害抗日军民者;(5)给敌机或敌人指示目标者;(6)带领敌人搜山或挖掘公私资财者;(7)给敌指认我抗日干部或向敌报告群众转移地点及公司资财所在地者;(8)放火焚烧食粮资财及房屋者;(9)杀害抗日军民者;(10)主动暴动者;(11)主动或煽动群众维持敌人者;(12)破坏军事设备及电线者。”②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就被称为汉奸。在此的敌探汉奸多指隐藏在抗日队伍中的实际被日伪收买过去的内部奸细。“1941年公布实施的《晋冀鲁豫边区惩治盗毁空室清野财务办法》中规定,向敌伪自动告密空室清野财物,因而遭受损失,或虽无损失经证明告密属实者,均以汉奸论罪。”③对汉奸罪的相关规定,使人民心里有杆秤,能很好的掂量汉奸的行为,辨清何种行为是要坚决惩处的,从而更明确的进行反奸锄奸斗争。
根据地边区政府对汉奸的惩治除了最主要的条例外,还附加了一些对汉奸财产实施处理的条例。“1942年8月1日施行的晋冀鲁豫边区汉奸财产没收处理暂行办法,对没收汉奸财产问题根据不同情况作了详细规定,其中规定,汉奸全家附逆,或其本人无家属者,其财产全部没收之;汉奸本人尚有父母未行继承者,没收其个人全部自置财产及个人衣物;汉奸已行继承者,没收其财产大部,酌留一部分予其无辜配偶或子女。但日用品不没收。”④人民对汉奸财产的处置有了一个参考,避免了盲目的没收汉奸全部财产而不顾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
①转引自何德廷:《抗日根据地肃奸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09年博士论文。
②《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12月,第131-132页。
③《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5月,第258、273页。
④《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12月,第112、136页。
除以上的条例外,还剥夺汉奸的公权,公权属于身份刑的一种。当时司法界对身份刑里剥夺的公权解释为:“公权是民主社会里在政治上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下人民对国家所具有的民主权利,例如选举权、罢免权、诉讼权、教育权、公务工作权等,故公权的范围是极广泛的。但我们对于犯罪者宣告剥夺的‘公权’,应该是指人民所公认最荣誉或最重要的资格而言,也就是说应该指明哪几种权利不准行使,易发生某些偏差(例如有的被‘剥夺公权’后误认识其公民资格已全消,连生活上的一切权利都受到限制,这是极不正确的)。剥夺公权的法律解释是:(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罢免权;(3)创制权与复决权;(4)公职候选人的资格;(5)为公务人员的资格;(6)学校教员的资格;(7)其他人民所公认最荣誉的资格。”①汉奸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剥夺,体现根据地政府的原则立场,坚决维护祖国的尊严。对汉奸其他主要权利的剥夺是政府对其身份所加的惩罚,不能让汉奸担任重要职务,更不能违背人民的意愿给其任何荣誉,这是根据地政府尊重人民,严正立场之举。
2。用好政策,确保效果
要与日本及汉奸斗争到底,需要政府的正确指导,离不开正确的决策与斗争方法。反奸锄奸并不是直接铲除汉奸,而是要分清楚汉奸的资敌情况区分汉奸性质,对待一些动摇分子或是被胁迫沦为汉奸的要争取再教育;对主要的汉奸进行坚决的彻底的打倒。因此要用好打击与争取的政策,使镇压与宽大交为互用。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响应党的反奸锄奸政策,并非一棒子打倒汉奸进行身体上的惩罚,而是分清其资敌性质最大限度再教育争取其回心转意;这样从中华民族利益出发,使其加入抵抗日本侵略者的队伍中,明白不能为了眼前个人的得失而出卖民族,出卖自己的灵魂;从而提升了自己,同时增加了抗日阵营驱逐日寇的力量,只有对汉奸的正确处理才能维护和建设好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战中接受日本帝国主义的指使,来反对和破坏中国抗日战争的人是汉奸,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投降日本帝国主义,并接受日寇的指示而工作的人,也是汉奸。”②但是汉奸的情况复杂,有些是誓死为日本效力的;有些动摇分子,需要进行思想教育争取其站到抗日队伍中来。1941年9月1日,《晋冀鲁豫边区施政纲①《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12月,第2008、209页。
②中共中央书记处:《六大以来---党内秘密文件》(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2月,第89、90页。
领》强调,“坚决镇压死心塌地的汉奸”要坚决的镇压那些在根据地内严重扰乱军民的汉奸分子以及那些坚决不回头的大汉奸,以保证抗战。“对于盲从胁从分子采取宽大政策,欢迎其悔悟参加抗战。”①例如,“在日本后方的无法逃避的人民以及村长区长等,因为完全处在日寇的统治之下,没有任何中国军队的保护,他们虽然是不愿意,但是不得不在日寇的强迫下表示投降,甚至被日寇强迫从事劳役和守望;他们不能不去参加日寇所召集的会议,担负日寇所派遣的勤务。我们不能够禁止人民这样,这些人均不得是汉奸,不能将这样的人民看为汉奸来处罚②。”根据地将打击与争取的反奸锄奸策略对待复杂的汉奸情况。根据地的文件强调对敌人中的动摇者进行再教育,提高自我;除去决死为日本服务的大汉奸,要争取宽大处理那些立场不定的汉奸,给他们改过的机会。“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镇压主要的汉奸,争取教育次要的汉奸,对于有些甘心愿意当汉奸者,就要非杀不可,对有些被骗被威胁的是可以予以自新之路。”镇压和宽大是锄奸政策中互为补充的两个方面,共同发挥着消除汉奸破坏根据地的作用。“凡属破坏抗日政府、抗日军队、抗日人民、抗日政党的利益者,都是破坏民族利益的分子。此类分子的行为上已经证明是坚决破坏民族利益者,即依法严惩,绝对不应放任。”③“据《抗战日报》1943年8月1日报道,山西霍县第三区靳壁村抗日村长1942年9月被该村三名特务分子杀害。抗日政府多方缉捕,终于6月间捕获凶犯,三人供认受敌密令暗杀抗日干部。抗日政府遂于7月18日以极刑惩处之。”④因此,坚决不愿悔改者才是我们的敌人,对待这样的人我们就要坚决的惩处,以阻止他们再行破坏我军民的抗战。
(五)反奸锄奸工作的历史评价
反奸锄奸斗争的顺利进行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中国人民对日本的侵略进行艰苦卓绝的反抗斗争胜利的有力保证。晋冀鲁豫抗日边区政府采取正确决策领导边区军民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反奸锄奸斗争捍卫了民族尊严;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反奸锄奸,打击并瓦解汉奸的破坏行动,起到了建设和保卫根据地的作用,同时也支撑了军事工作,①《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5月,第53、55页。
②中共中央书记处:《六大以来---党内秘密文件》(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2月,第89、90页。
③《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三),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34、35页。
④赵华:略论中共在抗日根据地的锄奸政策,《沧桑》,2004年第Z1期。
并对根据地的经济运转起到了保障作用。对内奸的教育及惩治,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团结,影响并鼓励了其他抗日根据地的反奸锄奸工作,从而推动了抗日战争的顺利进行,维护了民族尊严,赢得了人民的支持,为取得抗日反奸斗争的胜利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1。政治上的巩固作用
根据地政府领导当地民众进行反奸锄奸斗争,打击了汉奸对根据地的破坏行动,摧毁了汉奸的多次进攻,纯洁了抗日队伍,使汉奸无处藏身。在反奸锄奸过程中,对民众的教育,提高了民众的觉悟,调动了民众反奸锄奸的积极性,增加了抗日斗志,从而在根据地内形成全民反奸锄奸的局面。薄一波要求“用实际对策反对敌人的文化侵略,奴化教育”①,对日本的奴化教育做出相应的政策,进行坚决的反击,增强了人民的自我意识、民族意识、国家意识,提升了人们的政治思想、文化思想,保证了抗战的顺利进行。在反奸锄奸实施过程中制定的条例,实施的决策为抗日战争的顺利进行和队伍的团结提供了经验。另外,反奸锄奸实施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体现了边区政府扩大、增加抗战阵营的理念。并非打倒一切动摇分子,注重对他们再教育,争取使他们投入到抗日工作中去,表明边区政府尽最大努力唤醒汉奸的民族意识,使他们有民族感和民族尊严。因此说反奸锄奸工作巩固了边区政府的政治建设,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
2。军事上的支撑作用
边区政府制定的条例使广大根据地人民对汉奸的行为处罚有了更清晰的了解,视觉上的直观性增强了人民反奸锄奸的信心,绝不向日伪汉奸低头弯腰,人民的民族意识提高。有些人充当敌探给日伪通风报信,泄漏我军事情报,反奸锄奸斗争有力的抵制了此现象的发生。还有部分汉奸在背后打黑枪,秘密给敌人发送电报亦或是给敌人指示目标,带领敌人搜山,这些都是汉奸所做的可耻的出卖本民族的灵魂和利益,只为获一己私利,给我方带来的军事上的阻碍。反奸锄奸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地避免了汉奸的上述行为。
反奸锄奸战场是无形的却是很重要的同敌人进行的不同作战方式的战场。做好反奸锄奸的斗争,为前方的抗日战场提供了便利的斗争条件,有效地防止了汉奸捣毁我方的据点,防止了军事机密的泄露,从而提升了军事作战能力。边区政府在人民中进行反奸锄奸教育,提高了民众的自我意识,更①何德廷、辜宗秀: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民众肃奸教育形式初探,《咸宁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加有力地进行反奸锄奸斗争。民众自我、反抗意识提高,更涌现了一些将生死置之度外,绝不泄露机密,坚决与汉奸作斗争的英雄式的人物事迹。
3。经济上的保障作用
边区政府对敌探汉奸的有力打击,防止了汉奸与日伪勾结,在经济上进行走私、贩卖等不正当的经济行为而谋取巨额利润,以换取侵华战争的战争经费。“1938年3月,掖县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成立了财经委员会,除一般税收外,通过没收汉奸财产,打击奸商贩毒走私,对地主富农、巨商征收爱国捐等,每月的总收入达20万元左右,保证了部队的供给。”①反汉奸走私活动有力地保护和支持了根据地生产事业的发展;打击了汉奸以不公平的竞争打压当地居民的正常经营活动,从而换取自己的利益来满足汉奸个人的奢华浮夸的生活需求;还坚决镇压了一些地痞汉奸直接抢劫他人的财物,或以收取保护费等名义对弱小群体进行讹诈、财物勒索。对汉奸的直接打击,就更多的避免了上述情况的发生,从而保证根据地正常的经济运转,保障了良好的经济环境。
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反奸锄奸工作在边区政府的正确政策指导下,充分动员民众力量,有力的打击了日本的嚣张气焰。“宽大与镇压”的适时反奸锄奸政策,教育挽救了一些汉奸,唤醒了他们的民族意识,增加了他们的民族尊严;但对于死心塌地为日本效忠的汉奸进行了坚决斗争。反奸锄奸取得了良好效果,对根据地政治、经济、军事各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更对抗战的最终胜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作出了巨大贡献。
①《山东革命抗日根据地财政史稿》,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