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1942年2月,边区政府正式公布了《晋冀鲁豫边区土地暂行条例》,统一了政策,大大推动了边区减租减息运动的开展。如太行地区减租减息运动,从1942年6月逐渐开展起来后,武乡县有一半以上的行政村(约50多个)采用说理斗争的办法,在3个月内解决了12000多个问题,典地定年限2000顷,租地订约160顷,清债226000个,铜钱82000多吊,粮食81000斤,退土地文书13400多张;武安县从1942年5月到1943年1月这段时间,农民抽回文约8474张,清出押地4642亩,清出房间1691间,清债351430多元,减租196950斤,退租136050斤,雇工增加工资178200斤①。
经过一年多的实施,结合有利的经验和吸取产生问题的教训,1943年10月,边区政府修正公布了《土地暂行条例》后,减租减息运动进一步深入开展起来,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仍有一些租佃问题,明减暗不减的情况普遍存在。所以,针对此种情况,根据党中央的指示,1944年冬和1945年春,边区各地的腹心地带又普遍进行了大规模的“查减运动”。特别是晋冀豫区,运动规模更大,在纵横几百里的地区,几乎无村不在斗争,无人不卷入斗争。
通过查减,提高了农民群众的思想觉悟,确保了减租减息的胜利成果。据黎城、平定、临城、和东、偏城、壶关、黎北、太谷、武安等9个县的不完全统计,到1945年夏,共解决土地问题13000多件;收回佃权土地4435亩;新订租约土地7413亩;新减土地2266亩;退租4454亩;典当地延期与复典地4464亩;清债退粮98石,退洋52321元;抽地505亩;退租换约1359亩,退银元17591元;其他包赔损失等共计得地(租地抽地)20422亩,粮390。8石,银元44369元②。
这里还有一点要指出的是边区政府对农民钱粮征收的数额。以民国三十年为例(1932年),我方:太行、太岳每亩钱粮征收三元至五元,最多不超过五元;在冀南每亩征收连建设费在内是五角;敌占区:实行“余粮归公制度”,即每个农民每年所收获的粮食,除去最低食用数额外,所有余粮,一律归公。
“伪满”也已实行了余粮归公的“公仓库制度”。按年、按月、按日领粮,一家人勉强能糊口,亲戚家人往来,还要带粮,不然就要饿肚子。对农民来说,“家里有粮,心里不慌”,辛辛苦苦一年,无非希望多收点粮食而已。但残酷的现实却是劳动果实几乎全部被掠夺,可见敌占区农民生活之艰辛。大后方,即国统区,国民政府第三次财经会议,决定西南各省田赋改征粮食。其①《太行革命根据地史稿1937-1949》,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5月,第165页。
②《解放日报》,1945年7月30日。
办法是每亩田赋征收稻谷二市斤。按国民政府规定,每两粮银征二元五角五分。折合稻谷,合计征收七斤半。稻谷以一斗碾五升米计算,即要征米三斤十二两。按大后方现时米价,每斤在三元以上,那么每亩钱粮就要征收十一元二角五分①。可见边区的减租减息并不是因为田赋负担过重,边区征收钱粮过多,而是中国共产党本着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大局出发,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边区田赋是用于争取民族解放,从事抗战建国,保卫与发展人民的切身利益的,是抗日政府供给前线军队,举办各项生产建设,文化教育事业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
2。合理负担
“合理负担”原本是阎锡山为了补助战时财政,根据“有钱出钱”的原则而提出的一种征收财政的办法。当时山西的口号是“得利息的人多负担,赚钱多的人要多负担,财产多的人要负担”,这个办法一直到太原失守以后,才被几个地区的进步政权初步实行了。后来晋冀鲁豫边区又依照了阎锡山提出的“合理负担”原则,结合自身情况,把其具体化进一步发展成为边区执行的“合理负担”。边区1938年-1942年期间,对农民征税主要实行的是“合理负担”,但比之山西当初所定的“合理负担”办法是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实际的。当初山西的“合理负担”是按村分十一级产分二十等来分配负担数目。这一分配办法,是偏重中农贫农、苛重地主富农的办法。因而执行起来,就成了片面的“富农捐”的办法,有些执行错误的地方,简直就成了“打地主,打富农,吃大户”的办法。这个办法,用之于临时一次还可以,若行之久远则是行不通的,因为它是与统一战线政策不相符的。边区所执行的“合理负担”是以一三累进率递进,而又以粮食小米一石杂粮一五斗共合二石五斗,作为定分与分配标准点的。可见,这个办法是使地主富农稍微轻一点。如阳城县1937年人均负担1。733元,1938年因切实执行了合理负担,人均为1。182元,1939年竟减至0。629元。山西人民的负担在战时因实行合理负担的结果,反比平时减少了2/3以上②。
虽然边区实行的“合理负担”和过去相比已比较合理,但在执行合理负担政策的同时,又暴露了不少问题。因为边区执行的“合理负担”是“超过九百五十元以上者每多百元,一律以八十分计,不再累进”,这是对大地主特等①《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料丛书之六---财政经济建设》,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第417-418页。
②时事问题研究会:《抗战时的中国经济》,中国现代史资料编辑委员会编印,1957年,第485页。
富户便宜,一般中小地主富农,还稍重一点。又以起征点是二石五斗,有一部分中农及大部分贫农是不出的,还是便宜了一部分中农及大部分贫农,这在征收税款上,是失掉许多应该负担的人---一部分中农大部分贫农,可以说是对战时国家财政上还是一个相当大的损失①。
这不但造成了“大户”对抗日政权的不满,不利于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且滋长了一些群众逃避负担的恶习,给财经工作带来了困难。同时,由于战争的关系,部队的流动性很大,相应的财经机构和工作也没有跟上去,因此几乎是依需而征,随需随征,不仅造成一些地方群众负担或重或轻的不合理现象,还造成财力和人力上的浪费和漏洞。加之1941-1942年是晋冀鲁豫边区严重困难时期,日伪的“治安强化运动”和自然灾害的侵袭使边区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征收统一所得累进税便呼之欲出。
3。统一累进税
1941年8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决定实行统一累进税,它是比合理负担更为科学的一种税收政策,其目的是为了有计划地动员和节约民力。其结合边区这些年实行合理负担的经验,并吸收晋察冀边区的进行累进税的结晶制定的,这是晋冀鲁豫边区的四大法令之一,也是敌后根据地在财政税制上的一大创新。经过大量调查研究,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了《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随后又对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和细则进行修改,开始在整个边区全面实施。统一累进税规定了免征点,实行了分级累进,冀南、冀鲁豫两区虽然仍实行合理负担,但也是贯彻了有累进、有免征点的原则,都使负担面扩大到80%左右,照顾了农工商各阶层的负担能力和人民生活,克服了负担上的混乱现象。
晋冀鲁豫边区的统一累进税办法,共计七章二十九条。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富力的折收”,第三章是“税等、税率和累进率”,第四章是“分数的计算与征收”,第五章是“调查评议和定分”,第六章是“罚则”,第七章是“附则”。为便于执行,又发布统一累进税实行细则57条。统一累计税之所谓统一,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把所有资产(财产税)与收入(所得税)应纳地税,都统一于一种税中,按年度交纳。统一累进税实行后,除了个别具有重要作用的税种外,其他烟酒税、印花税、牌照税、营业税以至田赋,均①《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料丛书之六---财政经济建设》,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第540-541页。
一律停征。统一累进税把农业税、工业税、商业税、财产税和收入税等合并一起征收,带有单一税的性质。统一累进税的征收完全统一于边区政府。税款只有边区政府有权动用,其他任何机关不能动用。改变过去边区、专署、县、区、村随便征税的办法,任何机关、团体都不准以任何形式向人民征款派粮,违者必依法制裁。统一累进税是边区财政实现统筹统支的基石。这里要关注的是统一累进税在土地农业方面的规定。
边区的统一累进税以“富力”作为各种收入的计算单位。各种收入折合依下列规定:农业收入以每收入十市斗谷计一富力,但以收入性质不同,须依下列规定分别折合扣除再生产费用。甲、自耕地须先按土地总亩数,每亩扣除一市斗谷,再按总产量扣除十分之一再生产费用后计算。乙、佃耕地须先依亩数扣除一市斗谷,再按总产量扣除十分之一再生产费用外,并须除去其应交之地租计算。丙、出租地未投资在生产费用者,应按其实得地租计算。农业税共分为六等,税率起码数为六厘,最高税率为九厘五,其各税等之纳税富力(以下称之为税率),累进率和税率如下:
第一税等:从开始至一个半税力,累进率为六厘,税率为六厘至一分五厘。第二税等:从一个半税力至三个税力,累进率为五厘,税率为一分五厘至二分二厘五。第三税等:从三个税力至五个税力,累进率为二厘,税率二分二厘五至二分六厘五。第四税等:从五个税力至七个税力,累进率为六厘,税率为二分六厘五至三分八厘五。第五税等:从七个税力至十个税力,累进率为七厘,税率为三分八厘五至五分九厘五。第六税等:从十个税率以上按此累进,税率为五分九厘五①。
统一累进税是直接累进简易的税制。因为是直接的,所以纳税人不能转嫁于人。因为是累进的,故适合各阶层的实际情况与钱多多出的原则。不仅比田赋公道,而且比合理负担税制更加公平,方式方法更加完善。资产的负担面缩小了,除土地外,其他存量存款一律不负担,这是奖励节俭储蓄的。之所以要征收耕地资产税,一是为增加财政收入,保障抗战供给;二是为减轻贫农、中农的负担,刺激地主投资工商业,以发展经济;三是与减租减息政策相配合,适时削弱剥削,提高人民的抗战热忱。农业收入负担都弄明确了,各种不同性质的收入,如地租、自耕、佃耕、工资都有明确的折合与减免的规定,这在奖励生产上大大有好处。
①《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财政史料选编》(河南部分)(一),档案出版社,1985年8月,第596-597页。
晋冀鲁豫边区征收的统一累进税,充分考虑到了人民的实际情况,基本维护了人民的利益。其中确定统一累进税的负担人口要占全村人口的80%左右,个别富裕村庄还可以达到90%,贫困村庄也可低于70%。其理由是“众擎易举”。①还有延长新开荒地、滩地等减免税期限的规定:甲、新开荒地、滩地在五年以内收入都不征税,其有特殊情况并有很多收获者,得由各专署具体规定征收收入税,但纳税收入不得超过其实际收入二分之一为限(即收获一石只能按五斗计算征税)。乙、轮荒地收入不征税,其收入多者如甲项的后半段。丙、新开渠旱地变为水地,第一年仍按旱地产量计算征税,第二年即按水地计算征税。抗日革命军政人员在其家中扣除一个免税点以示优待:荣誉军人及退伍军人其本人自耕之土地,以其从事耕耘土地时间计算,二年内不得征税。合乎统一累进税的条件者有:甲、私田、寺庙田、族田(包括小社地、老人地、里甲地等)、教堂地。乙、可能耕作并无特殊原因故意怠荒的土地。丙、蒲苇地、竹园地、果树地、药材山坡地、桑叶地②。可见统一累进税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具体情况,扩大了征收范围是很合理的。
抗战时期晋冀鲁豫边区的土地田赋政策主要便是以上几点,以时间上来说,边区政府创建之初实行的是征收田赋的政策,各地取消时间不同,到1942年、1943年才完全取消。而减租减息政策是在边区较早实施的,并且贯彻了抗日战争的始终。合理负担政策则是边区1938年至1942年期间实行的。而合理负担的实行是征收统一累进税的前奏,1943年至1945年,实行的是统一累进税。从地域上来说,整理征收田赋和减租减息,合理负担政策在边区大部地区实行过。统一累进税并非全区同一步调,全面推行的。首先在环境比较稳定的太行区实行,接着在太岳区推行。取代了原先的合理负担政策,而冀南、冀鲁豫区自始至终实行的是公平负担,只对原办法进行若干的修正,但其内容与精神是同合理负担与统一累进税基本一致的。从作用上来说,以上土地田赋政策都是为动员民众,聚集财力巩固和发展晋冀鲁豫边区,争取抗战胜利。而在实施合理负担、统一累进税的同时,仍深入开展减租减息运动,这些政策相互配合,削弱了封建地主经济,促进了封建的土地由集中走向分散,使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土地,调动了广大农民抗日救国的积极性,推动了边区经济的发展。
①
427页。
②
《太岳革命根据地财政资料选编》(初稿),太岳革命根据地财政史编写组,1987年7月,第《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财政史料选编》(河南部分)(一),档案出版社,1985年8月,第339-340页。
(三)边区政府田赋政策的影响
由于晋冀鲁豫边区采取了积极有效合理适当的土地田赋政策,切实的维护了人民的利益,鼓舞了人民生产和抗日的积极性,对于巩固和发展边区,对于争取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调动了了广大人民生产的积极性,奠定了长期抗战的物质基础。由于土地田赋政策的合理性,无论是减租减息,还是征收统一累进税,都起到减轻人民负担的作用,激发了人民生产的积极性,人民采取各种办法来发展农业生产,又在边区指导下成立劳动互助组织,组织农民添置农具、兴修水利设施、开垦荒地以发展农业,提高粮食产量。群众相信多打粮食是自己的,便会在经营方面下功夫。1944年,太行区共开生荒地25万亩,熟荒地96000多亩;冀西开生荒地8356亩,熟荒地145000多亩,修河筑地2300多亩,增加水渠251个,水井66口,水渠192道,旱地变为水地4940多亩①。
其次,广大人民踊跃参军参战,促进了人民抗日武装力量的壮大。由于人民田赋负担的减轻,维护了人民的利益,激发了人民的抗战积极性,广大人民踊跃参军。如1940年,左权、黎城、榆社等老区,有1/8的青壮年参加了军队,左权的许多村庄,几乎全部青年都参了军。1945年大反攻前夕,更是掀起了参军的热潮。如太岳沁源县,七月间一周有1300人参军,冀鲁豫区仅一分区就组织了四个团,卫河县有12000人参战②。同时地方武装力量也大大壮大。八年抗战中,民兵沉重打击了日伪军,巩固了根据地。据《新华日报》(太行版)1944年12月17日报载统计,如太行区地民兵从1940年至1944年,共进行大小战斗28872次,毙伤敌伪5821名,生俘敌伪2872名;破坏敌人公路1723里、桥梁155座③。广大人民群众也积极参加抗战劳务,为抗战胜利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
最后,团结了各个阶层,维护和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减租减息,不但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同时坚持交租交息的政策,照顾到地主和富农的利益,改善了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对于富农,在改善雇工关系的条件下,还鼓励其进行资本主义的经营生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各个阶级、各阶层的关系,打击了日军及投降派引诱煽动地主、资本家投降的阴谋,在经济上团结了各个阶层。从“合理负担”到征收统一累进税,更是根据实际收入①《解放日报》,1944年10月27日。
②齐武:《一个革命根据地的成长》,人民出版社,1957年4月,第242-243页。
③《新华日报》(太行版),194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