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零售企业管理制度表格流程规范大全
2004600000016

第16章 零售企业商品验收管理规范(2)

(1)使用说明内容要用规范汉字书写,厂名、厂址不得使用汉语拼音、符号、标志或数字。

(2)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3)汉语拼音必须书写正确,拼写正确。

(4)使用两种以上文字时,相互之间要区分清楚。

(5)产品上采用图形符号或外文标识的各种控制、调(节)标记,须在说明书上用汉字表明相应含义。

3发放生产许可证的范围电视机、收录机、微型计算机(包括台式微机、专用微机、电脑学习机、笔记本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电话机、手机、电熨斗、电热毯、空调、家用电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4进口电器具体要求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电工产品认证合格证书(部分电器)。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部分电器)。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明的标识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商标;产品重量和数量;色别标志;包装外形尺寸;消费者须知(开启包装前)的储存、运输注意事项和标志;必要的开启包装注意事项;制造厂名、厂址。

产品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产品介绍;额定电压(V)和电源种类;额定频率(Hz)(直流电器除外);额定输入功率;主要使用性能指标;接地说明;组装和安放、安装事项;使用说明;维护保养事项;产品附件名称、数量、规格;常见故障及其处理方法一览表;售后服务事项和生产者责任;制造厂名和厂址。

(3)标贴标志。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必须在产品或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进门商品标志(CCIB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

5国产电器具体要求

(1)必需电器具体要求。

电工产品认证合格证书(部分电器)。

厂家生产许可证(部分电器)。

厂家营业执照。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明的标识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商标;产品重量和数量;色别标志;包装外形尺寸;消费者须知(开启包装前)的储存、运输注意事项和标志;必要的开启包装注意事项;制造厂名、厂址。

产品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产品介绍;额定电压和电源种类;额定频率;额定输入功率;主要使用性能指标;接地说明;组装和安放、安装事项;使用说明;维护保养事项;产品附件名称、数量、规格;常见故障及其处理方法一览表;售后服务事项和生产者责任;制造厂名和厂址。

(3)标贴标志。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必须在产品或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安全认证标志。

(4)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6国产燃气器具具体要求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厂家生产许可证。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单证。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商品名称。

型号和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商标。

制造者、经销商的厂名、厂址。

产品使用说明书。

(3)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7进口燃气具具体要求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原产国(地区)。

进口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中文使用说明书。

(3)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设立或委托经过审查合格的维修网点,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三、电话、传真机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实施安全认证电工产品目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基本要求

(1)使用说明内容要用规范汉字书写,厂名、厂址不得使用汉语拼音、符号、标志或数字。

(2)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3)汉语拼音必须书写正确,拼写正确。

(4)使用两种以上文字时,相互之间要区分清楚。

(5)产品上采用图形符号或外文标识的各种控制、调(节)标记,须在说明书上用汉字表明相应含义。

3进口电话、传真机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原产国(地区)。

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规格(型号)。

功能、使用要求。

中文产品说明书。

(3)标贴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标志、进口商品保修卡和进口商品标志、进口商品保修卡和进口商品标志(CCIB标志)。

4国产电话、传真机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厂家名称和地址。

规格(型号)。

功能、使用要求。

中文产品说明书。

(3)标贴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标志。

(4)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四、化妆品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2基本要求

(1)化妆品销售包装中的标签,可直接印刷、粘贴在商品容器上、小包装物上或商品说明书上。

(2)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

(3)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或毫升,L或升。

3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

(1)护肤类。润肤乳液、化妆粉块、香脂、香粉、爽身粉、雪花膏、痱子粉、护肤水、洗面奶。

(2)发用类。染发乳液、冷烫液、发用摩丝、护发素、洗发膏、发乳、洗发液、发油、染发水、定型发胶、染发粉、染发剂等。

(3)美容类。唇膏、指甲油、花露水、香水、睫毛膏。

(4)特殊用途化妆品。染发剂、脱毛露、祛斑霜、除臭剂、防晒露。

其他种类均不属发证范围。

4进口化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化妆品名称。

原产国名、地区名。

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净含量或净容量。

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有两种标注方式:按生产日期(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明)和保质期(保质期年或保质期月)的方式标注。按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等语句)的方式标注。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3)标贴标志。必须在每个最小销售包装上粘贴进口商品标志(CCIB标志或CIQ)。

5国产化妆品具体要求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生产许可证。

厂家卫生许可证。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2)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化妆品名称。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净含量或净容量。

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有两种标注方式:按生产日期(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明)和保质期(保质期年或保质期月)的方式标注。按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等语句)的方式标注。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6其他

(1)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类等),可不标注其他内容,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的名称。

(2)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贴单独粘贴的不予验收。

五、照相器材类商品验收规范

1进口照相器材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或委托经销证明。

国家机械工业部核发的批文。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中文使用说明书。

商品的原产国(地区)及国内代理(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包装内应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3)必须具备的标贴标志。机械工业部核发的准销标志。

2国产照相器材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必须标明产品的品名。

注册商标。

产地名称。

型号及机身号。

制造商的厂名、厂址。

质量检验合格证。

操作使用说明书。

保修卡及相关配件。

六、计算器及电子记事本类商品验收规范

1国产产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必须在外包装上注明该商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地址。

在商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该商品的中文品名(字体应使用标准汉字)、型号。

供应商须提供商品的使用说明书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上应对该商品的功能、配件的性能及具体使用方法做出详尽的介绍。

2进口产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或委托经销证明。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须在外包装上标注原产国名称。

须标注该商品进口代理(经销)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须标注该商品的中文品名、型号、功能及简要说明。

须具备中文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的配件表。

七、钟表类商品验收规范

1进口钟表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品名。

商标。

型号。

产品使用说明书。

原产国(地区)。

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3)应具备国内保修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2国产钟表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制造厂家营业执照。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商品名称。

商标。

型号。

产品使用说明书。

生产商的厂名、厂址。

(3)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八、鞋类商品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皮鞋(胶鞋、布鞋)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2进口皮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或委托经销证明。

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在鞋盒上应注明该产品的商标(代号)、色别、型号、鞋号、产品等级。

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

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3国产皮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在鞋盒上应注明该产品的名称(代号)、色别、型号、鞋号、产品等级。

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

制造者的厂名、厂址。

在皮鞋的鞋身上应注明该产品的商标、型号、鞋号、检验章。

4进口胶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或委托经销证明。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鞋号。

商品名称或商标。

产品等级。

穿着注意事项、修理及调换规定。

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5国产胶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

中国鞋号(出口产品不在此限)。

商品名称或商标。

产品等级。

检验合格章。

穿着注意事项及修理与调换规定。

6进口布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或委托经销证明。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每只鞋的鞋身上都应具备注册商标、鞋号及鞋型。

外包装上应标注内容品名、注册商标,鞋的颜色、鞋号及鞋型。

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7国产布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每只鞋的鞋身上都应具备下列标志:制造厂名与注册商标,鞋号及鞋型,检验章。

外包装上应标注以下内容:品名、注册商标,制造厂名、厂址,鞋的颜色、鞋号及鞋型。

九、日用百货类商品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

2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厂家生产许可证(压力锅和餐具洗涤剂、无磷洗衣粉、无磷洗衣液、消毒用品、保健用品)。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生产厂商名称、地址。

使用说明和维修保养说明。

警示标志及说明。

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

产品规格、等级、成分等。

(3)必须附有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合格标记。

3进口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或委托经销证明。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使用说明和维修保养说明。

警示标志及说明。

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

产品规格、等级、成分等。

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4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商品

压力锅、餐具洗涤剂、消毒用品、保健用品。

十、运动器材类商品验收规范

1进口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在商品上须注明商标、型号、商品名称、规格、功能等标识。

须具备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配件表。

须在外包装上标注在华代理商名称、地址及原产国。

2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须注明商标。

型号。

商品名称。

规格。

功能。

产品合格证。

使用说明书。

配件表。

须在外包装上标注生产厂名、厂址及联系电话。

十一、金银饰品类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金银饰品重量测量允许的规定》。

2进口金银饰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授权书。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同国产商品,可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

3国产金银饰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中国人民银行金银经营许可证。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及说明标识内容。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

金银饰品印记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克或确实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