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明清帝王文治武功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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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清世宗——雍正皇帝清世宗爱新觉罗·胤禛(6)

为了减轻土民的负担,清世宗爱新觉罗·胤禛对改流之后的西南地区统一赋税,对那些生活较内地农民贫困的地区,则采取了轻收赋税的政策。土司统治时,不仅赋税很高,而且是高得离谱、名目繁多,土司对土民随意征收,什么“火坑钱”、“烟火钱”、“锄头钱”,直至将土民剥削得一无所有仍不罢休。改土归流后,土司的特权被革除殆尽,被解放的土民则只需向官府交纳赋税。清政府命以原定贡额为准,并令土民各报田产,然后仿照内地的“摊丁入亩”办法计亩征粮,改变了土民受盘剥的状况。永顺地区废除摊派后,每年征秋粮银二百八十两,比起土司的任意征派,减少为不及原来十分之一的额数。私自征派则由于土司特权的消失或衰微,也被废除。改流后土民所受的剥削要比改流前轻得多,提高了土民的生产积极性,对西南地区的开发起到了促进作用。

同时,为了发展生产,清政府在改土归流之后又兴修水利,造蓄水田。如云南昭通府在改流之后,兴修水利十项:新泽坝、利济河十八道坝、冷水河坝、新泽沟、天梯沟、月方塘、省耕塘、二道沟、三道沟、八仙海渠。这些渠道新修之后,可以灌溉土地两万亩之多。云南全省改土归流后兴建的水利事业达七十项之多,还设置了水利专官,这些专职官员从同知、通判、县丞到典史、吏目凡十余级。

西南的少数民族千百年来一直生活在一个比较落后的环境里,这是由于西南山深林密,交通不便,隔绝了它们与外界的接触联系。同时,统治者所施行的民族压迫政策,使少数民族与汉族产生了隔膜,使它们接触不到新鲜的的东西。既然要统治西南土民,巩固改土成果,必要的一条就是将少数民族人民向中原朝廷拉近,使它们和内地不断交流,以达到一定程度上的同化和理解。为此,发展交通就成了当务之急。

西南地区交通条件自古就很差,由于受自然地理条件限制,当地交通发展极为缓慢。为了弥补由于山地连绵所造成的不便,清世宗爱新觉罗·胤禛指示在发展西南交通时,要充分利用当地多大江大河的特点,水陆并重地进行通盘思考。

水路的开通,以清江、都江以及沟通滇粤的土黄一代河道最为重要。清江原来“舟楫不通”,自贵州都匀至湖南黔阳600余公里的清江长期淤塞不通。清世宗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开浚后,舟楫往返,千里无阻。清世宗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古州等处平定后,又修通了都江。都江的修理甚是困难,数百里之内尽是险碛、怪石、莽林和浅滩。修通之后,上自都匀府三脚屯,下至黎平府诸葛营,“舟楫邮递,往来如驶”,有“水道康庄”之美称。土黄一代河道,是沟通滇粤的重要河道,上至土黄,下达广西百色的河道,全长350余公里,清世宗爱新觉罗·胤禛拨款6200余两,专门开通此路。此路之开,“可以直达两粤,旁通黔楚”,并“可省数百里之旱路”,十分便捷。

在陆路方面,清世宗爱新觉罗·胤禛批准在改流后开通新路,如贵州黎平府苗民归附后,清政府即令苗民修路。另一方面,则是打通原有旧路。这些旧路改流前被一些土司长期隔绝,以凭险自固,土司废除后,清政府就致力于打通这些年久失修的道路。如贵州乌蒙府道路,改流前被禄氏土府阻断,以致自中原入滇须由黔中取道曲靖。改流后打通这条道路北可达四川,东可达贵州,成为八滇要道。

开发水陆交通的举措使道路畅通,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文化的交流,社会的进步。

兴修水利、改善交通的目就是为了发展生产。改流前,土司占有大量耕地,而土民只有少量贫瘠不堪的零星土地。改流后,清政府将原来土司占有的大量土地,除留少部分给土司外,其余大部分都由官府加以没收;有的赐给官吏,有的归还农民;有的地方像湖南的龙州,贵州的兴义等地,还任民占田。清政府还允许土民按价赎回土司强行买去的土地。

另一方面,清政府还在西南地区开展丈量土地活动,鼓励土民屯田垦荒。对土司强占、战争破坏的土地,清政府都让原主认领,无人认领的,招农开垦。如鹤峰州规定:凡逾期不开垦者,原荒地即按无主荒地处理,招农来垦。如原主人阻拦,即按律处置。对大量无主荒芜的田地,或多年不种的生荒地,官府分配给土民种子、耕牛、房屋,或者给以银两,鼓励垦种,这更加激发了土民发展生产的热情。东川府划归云南后,鄂尔泰捐银三千两,买水牛一百头,盖房六百间,分配给来垦荒种地的人。新垦的土地,一般是水田6年、旱田10年起科,这一措施使这一地区的农业生产又上了一个台阶。

改土归流之后,交通的发展以及土司制约的解除,使土民与内地人民的交流合作逐渐增多。通过西南各族人民的辛勤劳动,当地的农业生产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地方改变了过去刀耕火种的落后生产方式。当地流官还非常注意推广先进农业技术,使改流区少数民族人民的生产技术得以改造,作物收成有了保证,产量也有所提高。如鹤峰州知州毛竣德教民开池蓄粪之法,就是汉族的一项先进生产经验。作为汉族流官,毛竣德还向当地少数民族宣传种稻农事六则:一要高培田螣,二要开塘引流,三要多收草粪,四要石灰暖地,五要勤拔草稗,六要收拦牲畜。同时,一些新作物也开始向边疆地区传播,贵州的“新辟苗疆”过去不种小麦、高粱、谷子、黄豆、芝麻等作物,改流以后,政府劝种,到清高宗乾隆初年已“俱有收获”。随着农业的开发,与之密切相关的商业、手工业等也有了很大发展,农产品贸易、丝织业、棉纺业以及制茶业等逐步兴起。制铁、采矿、烧窑等业是汉族的强项,这些在当时比较先进的技术也在改流后相继传入少数民族地区并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清世宗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贵州巡抚张广泗奏报贵州“秋成十分丰熟”。云南昭通府的景象也在平乱一年后发生了很大变化,有人描述说:“童叟忻忻,尘市攘攘,烟火万象,吠鸣千里。”

改土归流之后,随着土民居住区与内地的政治、经济联系的加强,少数民族区域在文化上也相应地得到了发展。清世宗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署理湖南巡抚钟保以永顺设府以来,“人文日盛”,奏请在府县设学,府学设教授,额取文武童生各十二名;保靖等县各设训导,各取童生八名;另在府城建立考棚。清世宗爱新觉罗·胤禛给予批准。次年,四川学政隋人鹏也以土民与汉民日趋接近,应鼓励土民读书,提出土民与汉民文武童生一体考试的请求,也获得清世宗爱新觉罗·胤禛的准许。

改流之前,少数民族子弟没有读书机会,更谈不上参加科举考试。土司们总希望土民世代无知无识,以便长久地把他们当牛做马。改流之后,清政府在这里普遍开设了学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增设教职,专门管理当地入学之事,令欲入学者到附近府州县学考试,同样规定录取名额。按照皇上的谕旨,为了照顾少数民族,还放宽他们的入学标准,在贵州、湖南等地的府州县学里还专设苗民名额。清世宗爱新觉罗·胤禛还批准给各州厅府县科举之名额,使少数民族人民也有做官的机会。在广设儒学的同时,还在一些穷苦乡村设立了很多义学,使读不起书的儿童有了读书识字的机会,由州县学中选择老成谨慎、文品兼优的生员充当义学教师,并规定:“如训迪有方,义学日盛,该生员准作贡生;各族子弟果能通晓文理即准应试,酌取入学。”

据史料记载:云南通省改流后仅清世宗雍正朝就开设义学463处,改流区开设148处。其中,曲靖府沾益州六处,宣威州八处,临安府阿迷州六处,广西府丘北八处,广南府八处,元江府五处,新平县五处,开化府文山县十处,镇沅府十处,恩乐县六处,威远厅十处,东川府二处,会泽县六处,昭通府四处,恩安县二处,镇雄州五处,永善县四处,大关厅三处,鲁甸五处,普洱府六处,攸乐三处,思茅三处,大理府邓川州五处,鹤庆府剑川州五处,维西五处,中甸四处,丽江府四处。贵州于清世宗雍正朝设义学24所,全部设在苗区。清政府在这些新改流区广设学校和义学,不仅使一部分人有了读书或入仕参政的机会,而且还使这些地方的教育面貌、文化水平也焕然一新。汉族一些先进的思想理念、价值观念、文化意识也逐渐影响到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提高了西南少数民族人民的文化素质。

在改流之后,改流区的陋习也得到了改善和革除。比如在改流前,容美土司统治下的土民因不堪其虐,又无处申诉,经常有人跳崖、投水,或自缢、自刎而死。改流之后首任知州毛竣德颁布告示,禁止轻生自杀,并说:“时已改土归流,命安惟律是遵……即或含冤负屈,禀官自有理论。”号召土民求助于王法。另外,还有禁止土司擅管地方、禁止仇杀、禁止抢掠人畜、禁止勒索商人财物、禁止杀牲畜等禁令出台。西南落后地区的仇杀、群斗现象在改流之前非常严重,广大贫苦农民为土司、土官所控制,成为他们仇杀的工具。改流后各地严禁群斗,发现群斗者严惩不贷。此后,群斗的现象基本上被革除了。这些都有利于安定新改流区,巩固改流成果,发展少数民族文化。

改土归流后少数民族的一些落后习俗也有所革除。如永顺府的“骨种之习”,即姑之女,必须嫁舅之子,此种陋习也在改流后即被禁止。少数民族地区的奴隶制度极其普遍、严重,改流后实行豁贱为良政策,改变了人身依附关系,提高了原来奴隶的身份,使这里的生产关系得到部分调整。

清世宗爱新觉罗·胤禛对于西南少数民族人民,从经济、文化、习俗上都给予较宽松的条件,这使得西南的少数民族逐渐由不开化走向文明。清世宗爱新觉罗·胤禛对西南地区的开发,无论是对于中国的历史发展还是对于少数民族的社会进步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中外交流

帝国皇帝与外国人的交往

在对外政策上,雍正的改革是谨慎的。对于封建帝王来说,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保证江山的稳固和人民的安定。而对外开放、对外开展贸易则容易导致社会动荡、民众不安,不利于统治者的管理。为此,清圣祖康熙朝以前的清帝都曾实行海禁,一度中断了对外贸易往来。清世宗爱新觉罗·胤禛即位后,审时度势,斟酌再三,在一定范围内解除了海禁,使得沿海民众摆脱了流离失所的境遇,同时也增加了税收,充盈了国库。为了加强对外商的管理,清世宗爱新觉罗·胤禛还制定了严格的外商管理措施,实行海关引水制度和稽查制度,同时逐步改善了与邻国的外交关系。

清世宗雍正初年,清政府仍沿袭清圣祖康熙末年的海禁政策,但是却对广州实行对外开放贸易的特殊政策。广东历来是外贸中心,明神宗万历年间,代市舶司(掌管海外贸易的专司机构)经营进出口贸易的即有“广东三十六行”之称。

在对外贸易中起最重要作用的人是行商,又叫“洋商”、“官商”。行商是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行商在康熙年间组织公行,经过向政府申请,获得允许后,负责对外商的贸易。雍正初年洋行名为“十三行”,“十三行”实际上并不只十三家,雍正王朝时就有四五十家,“十三行”是当时中国惟一的对外贸易特区。朝廷对洋货行商人的准入也作了严格的规定,必须是“身家殷实、赀财素裕”的人才有资格进入“十三行”,成为从事对外贸易的商人。

十三行被外国商人称为清政府经营对外贸易的广州制度,就贸易自由化来说,虽然有其垄断保守的负面影响,但在当时中外商人彼此隔阂、语言不通以及外商不了解清政府管理对外贸易体制的情况下,广州制度使行商成为中外商人进行贸易的中介者,对于当时以广州为中心市场的贸易全球化是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的。清圣祖康熙二十四年(公元1685年),清政府设置粤海关。粤海关的设立,标志着在中国实行了上千年的市舶制度彻底结束。清世宗雍正年间,对外贸易锁定粤海关一口之后,广州十三行口岸洋船聚集,商贾使节往来不绝,几乎所有亚洲、欧洲、美洲有影响力的国家和地区都与十三行发生过直接的贸易关系。这里拥有通向欧洲、拉美、南亚、东洋和大洋洲的环球贸易航线,是自清初第一次执行闭关政策后惟一幸存的海上丝绸之路。

粤海关对外商船舶的管制也较市舶更为严格,且内容具体详尽。凡外商船舶到粤,先泊澳门,经批准方许入海口,至虎门,经海关检查,按例缴税后,方可入黄埔泊位。同时规定对进出港外国商船实施“引水”(领港)制度,这是粤海关贯彻自主贸易的重要表现。清世宗爱新觉罗·胤禛规定所有到达广州的外国商船,一律令在黄埔停泊,后因距省城太近,于清世宗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改在澳门停泊。对于船只所带炮位,由中国官方起卸保存,离去时始行发还;船到后,都由中国派兵看守,只许外商与中国的行商贸易,其水手只能在船上等候;外商将货单交给行商,一切进出口报关运输事宜,皆由行商包办;由粤海关有关人员进行征税和查货;与外商贸易无关的所有中国人,一律不许进入外商船只;来自各国的船队,每年五六月间泊靠广州港,在十三行商馆卸货交易后,外商于当年十一月、十二月乘季风回归。

除广州之外,澳门也是当时清政府对外贸易的一个聚集地。因此,清世宗爱新觉罗·胤禛对澳门的外商也进行了严格管理。清圣祖康熙末年,清圣祖爱新觉罗·玄烨帝禁止中国人到南洋进行贸易。于是,居住澳门的西洋人把握住了做生意的机会,他们逐年添置船只,扩大交易。清圣祖康熙六十一年(公元1722年),澳门的洋船已达二十五只,居住西洋男女三千五百多人,清政府深感有必要加强管理。清世宗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清世宗爱新觉罗·胤禛规定,澳门西洋人的船舶只限于现有的25只,不准再添造,防止其扩大贸易、招引西洋人来澳居住;无故来澳门的洋人,令其随船离去,不许在当地居住;在澳门的西洋人要遵守清朝法令并向粤海关交纳赋税;清政府还在澳门设有驻军,又在澳门通往内地的交通要道设立城池关卡,由都司、守备带领兵丁驻防,四面安设炮台,不许西洋人随便进入内地;清世宗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于澳门前山寨设立县丞衙门。这些都是雍正年间清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的具体表现。

为使税制规范化,清世宗雍正十三年(公元1735年),清政府制定关税税则《比例税册》。货分四大类:布匹织品、食物、器皿和杂货。进出口关税大体和前代类同,属低税政策。税则虽粗糙,但大致勾画了关税税则的轮廓,这也是超过历代市舶管理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