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人生不可不知的100个经典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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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借款要仔细写好欠条还款莫忘收回欠条

欠条里藏着许多猫腻。

两家业务往来多年的合作伙伴,打交道时间一长,比较熟悉了,在经济往来的过程中,便出现了不用什么凭证就借用货物的情况,或者偶尔打了张“欠条”,返还货物时也不向对方索要“收条”。最终当两家因为货物的归还与否产生了分歧时,一张当初写下的“欠条”使得双方对簿公堂。

从1997年开始,五常市山河生产资料商店便与五常市长山乡供销合作社的梁明国有业务往来。当初为了使自家经营的化肥能够顺利地打入长山乡市场,生产资料商店便采取先销售、后付款的方式主动请梁明国代销化肥,逐渐地供销合作社成了生产资料商店的零售商。业务往来几年来,从商店的经理到仓库保管员和梁明国都非常熟悉。

2000年春天,眼看着化肥销售旺季到来,但是由于库存化肥不足,生产资料商店便于2000年4月8日和4月11日分别从长山乡供销社梁明国那里借来5吨美国二铵,总计10吨。商店的保管员王波给梁明国出具了欠条。

据生产资料商店的经理和保管员讲,从梁明国那里借出化肥后不久,也就是2002年的4月14日,商店从山东购进了一批化肥,货物到达山河屯火车站时便通知梁明国来取货,梁明国已经将商店所欠的10吨化肥拉走,而“欠条”之所以还在梁明国手里,是另有原因。

保管员王波说:“我跟他说欠条的事,他说忘带了,哥们差不了事,再要他说自己撕了”

在王波看来,由于彼此相当熟悉,可以说是通过生意上的往来结交下的朋友,便没有坚持索要欠条,也没有要求梁明国给自己出具收据,这件事以后没有再提起过。的确,在随后两年多的时间里,生产资料商店和梁明国多次发生业务往来,年终的财务对帐,也没有记载10吨化肥的拆借情况。

然而就在生产资料商店认为帐面平衡,与客户没有拖欠纠纷的时候,多年往来的老客户梁明国拿着“欠条”把生产资料商店起诉到了法院。2002年5月28日和6月10日,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为了证明当年已经将化肥归还给了梁明国,商店保管员王波拿出了自己的工作日记,除此之外,当年在山河屯火车站负责装卸货物的工作人员也对王波的说法给予了证实。

工作人员说:“王波的化肥,梁明国来拉的,用的是旧东风车”

原告梁明国说:“如果我要拉化肥,肯定出收据,在我的印象当中,没有拉过”

法庭依据双方出示的证据最终认定,原告梁明国提供的欠条真实有效,被告生产资料商店主张已经将化肥归还给原告,对这一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被告生产资料商店虽然提供了一些证据,但是大多属于间接证据与原告梁明国提供的欠条相比,证据力不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应负败诉责任。2002年8月6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五常市山河生产资料商店还给原告梁明国美国二铵化肥10吨。

王波干了一辈子的保管员工作,临近退休却由于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了损失,被停止工作调离保管员的岗位。可以说,在货物的往来过程当中,不能因为彼此熟悉就违反经济活动的一般操作规则,因为如果不注重证据的保全,将来出现纠纷,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担。

这场纠纷使得两家生意上合作伙伴最终分道扬镳,在从事经济活动时我们应以此为鉴,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更应当遵守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则,避免出现纠纷和麻烦。

再来看下面的几则事例。

常喜滨和周俊友都是望奎县通江镇坤南前村的农民,这个安静的小村子因为人口不多,几乎所有人都沾点亲戚。常喜滨称周俊友为四哥,两人平时关系不错,常常在一起聊聊天,喝点酒。2001年4月,常喜滨准备种玉米,就去找到周俊友,朝他借31000块钱到镇里买化肥。2001年7月17日,常喜滨起了个大早,到集市上卖掉了家里刚刚出栏的20多头猪,到家的时候正好是中午。他把卖猪的钱交给妻子,告诉她去把周家的钱还上。然后,就拿着农具到地里去干活了。晚上回家的时候,常喜滨的妻子对他说,钱已经还给周家了。常喜滨以为借钱的事情到这里也就结束了,没想到过了几个月,周俊友又来到他家要钱。常喜滨觉得很诧异。常喜滨谈晚上他来说咱们得算算帐了,我说算什么帐,正好我媳妇在喂猪,在猪圈那里回来,说钱都给我四嫂了,他说“没有,没给,要给钱都得经过我”,后来他又要了几趟,我就支使他,因为毕竟钱已经还了,后来他就起诉去了。常喜滨的妻子说,过一年多来要钱,我说早就给你了,他说你给钱谁看见了?我说那我还钱还得敲锣打鼓地招呼几个人?知道你这样也不能跟你办事啊。2003年2月4日,周俊友到望奎县卫星人民法庭起诉,要求常喜滨归还所欠的本金1000元和利息500元,在法庭的工作人员来调查的时候,常喜滨才发现,他妻子还钱的时候没有抽回当初写的欠条。2003年3月17日,望奎县卫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周俊友出示了这张引起纠纷的欠条作为常喜滨没有还钱的证据。欠条上面写着,“常喜滨欠周俊友1000元钱,2001年4月21日”。这张欠条上面没有标明这笔借款的利息,也没有双方的手印,可以说是张白条据。常喜滨看到欠条后表示对这张欠条没有异议。但是他坚持钱已经在2001年就还给了周俊友。于是,这起案件的焦点就落在了这张目前还掌握在周俊友手里的欠条上。双方在法庭上各持己见,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周俊友坚持常家没有还自己的钱,理由就是欠条还在自己的手里,常喜滨坚持称钱已经还了,欠条是自己的妻子一时疏忽,没有抽回来。经过法庭的前期调查,审判员认为常喜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偿还这笔钱,于是做出判决,常喜滨在10天之内给付周俊友人民币1000元。判决之后,常喜滨感到非常后悔。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云阳法庭曾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案,只因一字之差,使原告不得已撤诉,白白地赔进去诉讼费905元。2000年3月,该县云阳镇某单位职工钟利福借李道山现金44000元,钟利福当场给李道山写了欠条,签名为钟利付,加盖印章为钟利福,归还日期为一年。到期后,钟利福没有归还。李道山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钟利福告上法庭,并交纳诉讼费1810元,因李道山一时粗心,将被告钟利福的名字写成了钟利富。在诉状发给被告钟利福后,钟利福提出答辩,其理由为“原告诉我的主体不对,我叫钟利福,身份证的名字为钟利福,而给我的诉状被告为钟利富,故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为“富”、“福”二字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承认自己确实写错了被告的名字,侵犯了被告的姓名权,无奈之下只好撤诉。撤诉后,李道山气得直跺脚:一字之差,就白白赔了近千元,没办法,李道山只好再次将钟利福起诉到法院。

由于一时的疏忽,被告张先生体会到了一字万金的含义。两年前,张先生向朋友高某借了14000元。2002年7月,急需用钱的高某要求张先生返还借款,张先生因资金短缺只还了其中1万元。为避免今后出现纠纷,张先生又给高某写了一张欠条:张某借高某人民币14000元,今还欠款4000元。后来,高某吃了几次闭门羹后,一纸诉状将张某告到法院,诉称张某尚欠其余款1万元,请求返还。接到起诉书后,张先生感到疑惑不解。自己明明只欠4000元,高某为何要求他返还1万元呢?张先生便去咨询。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欠条存在重大歧义。“今还欠款4000元”既可以解释为“今还(归还)欠款4000元”,又可以解释为“今还(尚)欠款4000元”。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用词可合理地得出两种理解时,应选择不利于用语提供人的解释。从此案来看,张先生应作为用语提供人,因此对“还”字的理解应选择不利于他的解释,也就是“还”应解释为归还,那么张先生理应返还高某1万元。张先生果真输了官司,履行了法院判决,返还高某1万元人民币。

经典教训:无论是做生意还是日常生活,谁都有手头不方便之时,借钱可解燃眉之急,但无论是借钱还是还钱,一定要严格遵守“行规”,一时的疏怱,往往会使对方有可乘之机,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