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实务手册(谷臻小简·AI导读版)
20187800000004

第4章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

一、每月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二、本市历年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及最低缴费额标准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缴费额,根据市社保中心具体操作而定。

三、招退工

1.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在其《劳动手册》内做好用工记载。《劳动手册》由劳动者保管。劳动者的个人档案由原保管部门保管,不随本人流转。

2.用人单位在30日内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通过填写《录用名册》,用传真、邮寄等各种方式,送达所属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出具退工证明。由劳动者持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到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退工备案手续。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四、劳动报酬

1.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2.劳动报酬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3.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每小时不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收入标准。

4.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本市统一规定的比例支付社会保险费。

五、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

社会保险费缴纳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凭《劳动手册》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的银行,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开设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账户,制作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卡”,并建立个人账户。

3.社会保险缴费账户中当月存储额达到或超过本市规定的月最低缴费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在账户内如数扣缴,并按本市统一规定计入个人账户;不满月最低缴费额的,不扣费,已经注入缴费卡内的款项作为下月缴费额。

4.社会保险缴费年月按其缴费额折算。当月存储额达到或者超过月最低缴费额的,缴费年月可折算为1个月;不满月最低缴费额的,不计缴费年月;折算后的缴费年月不得超过实际缴费月;在当年度缴费期内,折算缴费年月不得超过12个月。

社会保险待遇

1.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本市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非全日制劳动者累计缴费满3个月,且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自缴满3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

4.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5.非全日制劳动者也可以按照本市自由职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登记,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