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规定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为此,在西藏自治区未成立前,应该先成立西藏军政委员会,作为过渡性的政权。但是这一根据协定的举措却遭到原西藏地方政府中一些人士的阻挠,以至西藏和平解放三、四年期间未能成立军政委员会。1954年9月,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在北京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毛泽东亲自向他们提议:在西藏不再成立过渡性军政委员会,可考虑直接筹备成立自治区,并提议乘大家都在北京的机会,共同协商关于建立西藏自治区筹委会问题。
在毛泽东的亲自过问下,在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李维汉的领导下,由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昌都地区解放委员会和中央进藏工作人员等四方面代表组成了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协商小组。从实际出发,经过反复协商,并照顾历史的原则确定西藏自治区筹委会是带政权性质的协商机构,确定筹委会委员名额分配的合理比例,达成各方满意的协议。
为了协助解决西藏内部的历史悬案,毛泽东指出:"要达到西藏内部的真正团结,必须以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谅解的精神,来彻底解决未解决的问题。"达赖和班禅为首的全体人员一致同意这个精神。李维汉也提出"互谅互让,大的照顾小的,小的尊重大的,在新的基础上加强西藏内部团结"的原则,指导西藏地方政府和班禅堪布会议厅的代表进行协商。双方充分协商和各级僧侣详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西藏地方政府和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之间关于历史悬案问题的谈判达成的协议》,并报请国务院批准。这样,西藏地方政府和班禅堪布会议厅之间长达几十年的不团结问题最终得到了解决。
3月9日,周恩来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七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的决定和有关西藏地方政府与班禅堪布厅之间历史悬案问题的谈判达成的协议的批复。
4月22日至5月1日,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在拉萨召开成立大会。参加大会的筹备委员55人,列席269人。以陈毅为团长、由国内各兄弟民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代表组成的中央代表团出席了大会。达赖喇嘛致开幕词,中共中央代表、国务院副总理陈毅宣读国务院命令,并代表国务院把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的印鉴授予达赖喇嘛。陈毅在讲话中指出,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的正式成立,是西藏民族团结进步道路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又一次光辉的胜利。西藏工作从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西藏地方今后的主要工作,就是进一步实现中央指示的"团结、进步和更加发展"的方针。大会总结了西藏和平解放以来的工作,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组织简则,宣布了筹备委员会主要干部的任职:达赖喇嘛任主任委员,班禅额尔德尼任第一副主任委员,张国华任第二副主任委员。班禅额尔德尼致闭幕词。大会圆满地完成了预定的任务。
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7次会议决定批准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组织简则。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的成立,使西藏各阶层人民有了本民族统一的带有政权性质的领导机构,是西藏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道路上迈出的重大步骤。
毛泽东论十大关系
随着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改造任务的基本完成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了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期。如何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是亦步亦趋地跟着苏联走,照抄苏联的模式建设社会主义,还是从本国实际出发,另辟新径,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这是一个至关重大的课题。建国头几年,我国经济基本上是按照苏联模式进行建设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渐渐地暴露出它不适应中国国情的一面。中国是一个工业基础非常薄弱,农业占优势的国家。因而在"一五"计划后期出现了问题。比如:基本建设规模过大,职工增加过多,信贷增长过快,财政收支、物资供需和银行信贷更新换代失去平衡,出现了财政赤字,造成市场紧张、物资短缺,引起人民不满。中共中央、毛泽东及时地注视着这些问题,1955年底毛泽东提出了要"以苏为鉴"的思想。此时,国际形势也发生了重大变化。1956年2月,苏共"二十大"召开,赫鲁晓夫作秘密报告,全盘否定斯大林,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引起极大震动。同时苏联在建设的实践中也暴露出种种弊端。对此,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认识到,苏联的经验是可贵的,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但是,这些成功的经验并不都适合中国的情况。况且,他们在经济建设和政治建设中,还有许多不成功的作法是不能仿效的。所以,结论是,中国不能照搬苏联的经验,必须努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
于是,从1955年底起,***分别听取中央一些工业部门的汇报。从1956年2月开始,毛泽东用了一个半月的时间听取工业、运输业、农业、商业、财政等34个中央部门的工作汇报,对中国经济建设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调查研究。中央政治局又进行多次讨论,集体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毛泽东进行了理论总结,于4月25日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论十大关系》的报告,5月2日又在最高国务会议上作了进一步阐述。这个报告,初步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提出了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任务。
处理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十大关系问题,都围绕一个基本方针,即调动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主要内容是:(1)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毛泽东指出,重工业是国家建设的重点。必须优先发展生产资料的生产。如果没有强大的重工业,我们就不可能进行大规模的基本建设,不可能对国民经济进行技术改造,因而也不可能有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但是,在发展重工业的同时,又决不可因此忽视生活资料尤其是粮食的生产。忽视了这个问题,我们必然要犯严重的错误。因为只有大力发展农业、轻工业,才能有保证重工业发展的粮食和原料,以及满足人民的生活需要,也才能更快地增加资金的积累,因而可以更好地发展重工业。讲话中强调指出,要适当地调整重工业、农业、轻工业的投资比例,更多地发展农业、轻工业。(2)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的关系。毛泽东指出,我国工业约有70%在沿海,只有30%在内地,这种不合理的状况是历史上形成的,为了平衡工业发展的布局和利于备战,内地工业必须大力发展,新的工业基地应当摆在内地。但是,新的工业基地的建设,需要依靠原有工业基地的支持,因此,必须更多地利用和发展沿海工业,特别是轻工业。(3)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我们一定要加强国防建设,这是我们的重要战略方针。但是只有加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才有物质基础。所以毛泽东指出,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必须首先加强经济建设。以上三条涉及的实际上是开辟一条跟苏联过去道路有所不同的中国工业化道路的问题。(4)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毛泽东指出,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国家和工厂,国家和工人,工厂和工人;国家和合作社,国家和农民,合作社和农民,这些方面的关系都必须兼顾,不能只顾某一头。无论只顾哪一头,都不利于社会主义,不利于无产阶级专政。这是一个关系到六亿人民的大问题。必须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教育。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使人民收入逐年增加。(5)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毛泽东提出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方针,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为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有中央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必须有全国统一的计划和统一纪律,同时,又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还要处理好地方间的关系。要注意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就开始涉及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6)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我们必须搞好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要着重反对大汉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也要反对,但那一般的不是重点。我们在处理民族关系中,必须更好地贯彻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共同发展的方针。(7)党和非党的关系。要正确处理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间的关系,尽可能把他们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为社会主义服务。我们主张"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一贯采取"又团结又斗争"的方针。一切善意地向我们提意见的民主人士我们都要团结。这样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比较有利。这是在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明确宣布不搞苏联那样的"一党制",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要继续发挥作用。(8)革命和反革命的关系。毛泽东指出,不镇压反革命,就会对社会主义事业和无产阶级专政造成严重危险。一定要分清敌我,必须把混在机关、学校、部队中反革命分子清查出来。同时又指出,在我国的条件下,反革命分子的大多数将来会有不同程度的转变。因此,今后社会上的镇反,要少捉少杀;机关肃反坚持"一个不杀,大部不捉"。对一切反革命分子,都应给予生活出路,使他们有自新的机会。争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9)是非关系。解决是非关系问题,是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问题。是非一定要搞清楚,但是,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于犯错误的同志必须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一要看,二要帮。好意对待犯错误的人,可以得人心,可以团结人。(10)中国和外国的关系。毛泽东指出,我们要坚持两点论,我们的方针是:一切民族、一切国家的长处都要学,但是必须要有分析有批判地学,不能盲目地学,不能一切照抄,机械搬运。学习外国的目的,是为了借鉴外国的经验,搞好我们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外国资产阶级的一切腐败制度和思想作风,要坚决抵制和批判。
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一文的结尾指出:这十种关系,都是矛盾,我们的任务是正确处理这些矛盾。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还会遇到新的矛盾,新的问题。我们一定要努力把党内党外、国内国外的一切积极因素全部调动起来,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论十大关系》中阐述的问题,正确地总结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为找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文章提出了许多可贵的思想,为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进行了思想上和理论上的准备,是指导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文献。这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的重大成果,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新发展。这篇文章的发表,对于中国今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国政府关于处理在押日本战犯的决定
本投降后,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的大部分战争犯罪分子,包括一些首要的战争犯罪分子,曾由远东军事法庭和当时的中国政府作了审判处理。新中国成立后,关押在中国的日本战犯除了已经死亡的47名外,尚有1062名。这些战犯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期间,曾对中国人民犯有严重罪行,他们侵夺我国主权,策划并推行侵略政策,进行特务间谍活动,制造细菌武器,施放毒气,屠杀、奴役我国和平居民,强奸侮辱妇女,大量掠夺我国物资财富,毁灭城镇……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沉重的灾难。但由于他们的罪行轻重程度和情况不同,其中大多数经过教育后又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1956年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鉴于上述情况和中日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对于罪行严重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关押期间的表现,分别从宽处理;对次要的或悔罪表现较好的战犯实行宽大处理,免予起诉。
根据该《决定》,同年6月9日至20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沈阳、太原两地对铃木启久、富永顺太郎、城野宏等3个案件共17名罪行特别重大的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分别判处他们11年至20年有期徒刑。6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有悔罪表现的日本战犯上中正高等335名日本战犯宣布免予起诉,立即释放。7月1日至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对武部六藏等28名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分别判处他们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328名悔罪表现较好或是次要的在押日本战犯,宣布免予起诉,立即释放。7月21日特别军事法庭对身患重症,且在押期间表现尚好的日本战犯武部六藏裁定假释。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抚顺对354名日本战犯宣布免予起诉,立即释放。所有释放战犯均由中国红十字会移交给日本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遣送回日本。至此,在押的1062名日本战犯已由中国政府全部处理完毕。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