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行政工作制度规范与流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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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物资财产管理(2)

现举某公司物资财产管理细则范例,用以说明企业物资财产管理细则各条文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财产物资的购买

(1)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各单位、科室请示理事长同意后购置、发放、使用。

(2)购买200元以上物资应按需求填写“采购申请单”,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购买,未经批准的物品,一律不予报销。报销时应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经手人、验收人及单位领导签字方可报销。

(3)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购买财产物资,严禁贪污、挪用公款、公物,对各种“回扣让利”必须按时如数上缴。

第二条财产物资的管理

各类财产物资进仓前必须严格办理验收手续,保证采购计划与采购的原始凭证,购入实物的数量、规格、质量、金额相符合;固定资产进库后,必须及时建卡入账。

第三条财产物资的领发规定

需领的财产物资应向管理员办妥手续,方能领出。

第四条财产物资报废、赔偿规定

1.财产物资使用原则

财产物资保管人员和使用科室或人员,必须树立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的观念,充分发挥各类物资的性能与作应,延长其使用期,保证物尽其用。

2.报废规定

凡在用物品由使用人员、在库物品由保管人员填写“报废单”,经审批后方能报废,批准报废的物品必须送交管理人员入库。

3.赔偿规定

(1)采购员失款短款由个人负责赔偿。

(2)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库存物资财产丢失或损坏的,赔偿丢失、损坏物资财产购买金额的70%;因保管不善或失职导致物资霉烂、变质、报废的,按该物资购买金额的40%赔偿;管理员作案造成失窃,除全额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罚款、行政处分及追究刑事责任。

(3)专管的公用物资,包括机械、器械等设备,丢失者赔偿机械、器械设备购买金额的90%;因保管不善或违章操作导致损坏,视情况按该物资的报价金额的30%~50%赔偿。

四、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范例

现举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范例,用以说明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总则、固定资产编号、固定资产添置、固定资产保管、固定资产验收、固定资产调拨、固定资产出售及报废、固定资产盘点等相关条文的具体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有关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添置改良、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盘点等手续,均依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电动机仪表、工具、设备(各公司自分事务性设备及机电性设备)等。

第四条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限在两年以下,不具有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各公司自订),应以费用科目列账,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账。

第五条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

(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专项设备由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2)机械设备、电动机、仪表、机电性专用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管理,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归与上述设备性能相关的部门管理。

(3)工具由资材仓库负责管理。

第六条本公司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等,其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购价在500元以上者,小型工具其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虽不必编号设卡,但必须设簿登记列入管理。

第七条会计组为本企业固定资产总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编号、资产调配,并责成各企业部对其资产作妥当的管理。

第八条会计组除在总分类账中设统计科目外,还应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记载各项资产的价值,企业部各级主管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固定资产编号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固定资产类别及会计科目的统计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粘贴样签。

(三)固定资产添置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请购由请购部门填写请购单,先送会计组查核,无法调配时,再按权责规定报送有关领导审批签字后交采购人员采购。

第十条会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专用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置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妥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交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请购单上应详填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等资料,作为采购及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各企业部除按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费用预算外,因特殊需要的添购,应说明其添购的效益。

第十三条需自制的设备应先与制造部门议定价格、按权责规定经审核批准后再行制造,制造按成本转账,如有差价则作内部损益处理。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清或根本无原价者,可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评估,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添置手续办理。

(四)固定资产保管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随时注意保养并善尽保管责任,因固定资产改造而增加资产效能在两年以上者,应填“固定资产(改造)验收单”(格式及填单规定另定)并入原固定资产余额内计算。

第十六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公司内相互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移入部门签认(管理部门不同时,要加印一联会移入管理部门同时签认)。第一联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不相同者,影印联送移入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送移出部门。其出入厂区应另填“移转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托运部门自存;第二联托运部门转送会计部门暂存,凭第二联核对第三联;第三联至六联出厂时经门卫签注时间、车重后,第三联由门卫暂存,于次日早晨转送托运部门的会计部门,经与第二联核对无误,在一日内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单位,凭此核对收料;第四、五、六联由承运人随同物品入厂时经门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后入厂,经点收后第四联由收料部门存查,第五、六联经门卫签注出厂时间、车重后,第五联由承运人暂存凭此申请运费,第六联由门卫暂存,于次日早晨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部门与第三联核对。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因故需送生产单位修复时,应依照“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送修时由工务部门或管理部门开具“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经办部门自存;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由门卫室暂存于次日转送会计部门;第四、五、六联交承运人运同物品出厂,其中第四联交收料人暂存作为物品回厂交货的凭证,经办部门于验收后转交会计部门核销,第五联供申请运输费,第六联由收料人签收并送回经办部门。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理部门应先会同会计部门报请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并应签订合同,副本送会计部门以备核对,合同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捐负担、租金、运输费、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其出入厂区应另填“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并依第十五条流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专用设备因减损拟报废者,应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注明减损原因,送管理部门及会计部门签注处理意见后呈报(总)经理,经批准后,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三联依处理意见办理后连同该废品送资材仓库签收(盘亏部分免办缴库);第二联连同有关资料送会计部门据以向主管机关办理报废、抵押权变更及解除保险等手续,第三联自存。该减损资产因体积巨大必须就地处理或拆除时,则第四联送委托部门凭以办理相关手续,减损资产拆移前或拆移后无法缴库时,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应妥为保管。上项减损资产已缴库者,由资材仓库保管处理,其无法缴库而决定出售时,其处理流程依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至少每三个月应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填写“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拟定处理意见后呈报(总)经理。经核定出售的固定资产需按下列规定办理:

(1)管理部门应按“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所列的经批准固定资产可以计售部分开具“固定资产让售报价单”一式四联,由(总)经理指派专人或由采购部门负责招商报价,并将报价结果转记于“标售报价单”后,第三联自存,第四联送资管科,第一、二联呈(总)经理批准后,由经办人将第二联送会计部门以便核对,第一联送管理部门以便发货。

(2)发货时,由标售经办人填写“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承运商联勿填),凭该联入厂提货,经门卫签注出厂时间及过磅记录后,送回标售经办人开具“缴款单”向出纳交付货款,并在“料品交运单”备注栏填写“固定资产让售报价单”号码、发票号码,第一联送资材部门,第四联送承购人收执,第二、三联送门卫查对放行,于次日转会计部门复核。

(3)提货出厂后管理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资材仓库联免填),第一联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

第二十条提供抵押借款的固定资产如发生减损、出租或外借时,会计部门应事先备函写明抵押编号及资产名称、数量,向总管理处财务部报备,由财务部向贷款及抵押权登记机关办理标的物增减变更手续。

(五)固定资产验收

第二十一条购买的固定资产到厂,或自制完工,由使用单位验收并填“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联,送会计组编该固定资产编号。第一联使用单位存,第二联连同发票及请购批准文件由会计组编制传票付款或转账后存查,第三联由会计组送资料中心供计算机处理作业使用。

第二十二条凡经验收合格及会计组编妥号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即以喷字或其他方式将编号印记于该项固定资产上。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指定的固定资产负责人应妥为保管验收单的第三联,并在其背面记载该固定资产的增减及调拨,并随时与会计组核对资料,以保证资料的一致性。

(六)固定资产调拨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间固定资产调拨,应填“固定资产调拨单”(格式及填单规定另定)。

第二十五条非经经理级以上主管批准,固定资产不得外借。

(七)固定资产的出售及报废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损耗无法修理,或修理不符合经济原则,以及废弃不用的固定资产,应填“固定资产报废出售单”,提出处理意见送会计组,经报上级批准后,会同各部门指定的负责人及企管部门将该固定资产出售。

第二十七条出售时应开具发票办理发货手续,并在第二联上的附记栏注明报废单号,以便核对。

第二十八条出售后的财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应将该项固定资产验收单送会计组存查。

第二十九条报废的固定资产无法出售时,应将其移交企管部门,由会计组依法具文说明,向税务机关备案。

(八)固定资产盘点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应于每月底根据计算机资料定期盘点,并查对编号,如有错误,应予更正。

第三十一条盘点如有数量差异,应追查责任,并提出改进意见报上级批示后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