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公司和各部门的司机必须服从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为规范,杜绝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行为,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保证安全行车。
第十三条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对零部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驶安全。杜绝病车、故障车勉强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保管、车管干部监督检查的制度。严禁不经领导批准将车辆交给非专职司机驾驶,严禁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第十五条公司非专职司机驾驶机动车辆,须经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认真执行车辆回库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库,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确保车辆在外停放安全。
第十七条骑自行车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守总公司和地区安委会对非机动车管理和行驶的有关规定,遵守骑车人交通行为规范,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检查与纠正。
第十八条保持自行车牌号齐全,使车辆部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九条上班时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并摆放整齐。
第二十条公司员工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自觉执行行人交通行为规范。服从公司交通安全小组和总公司、地区安委会的管理,服从交通民警和交通执法人员指挥、检查和纠正,做遵守交通安全的模范。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临时工作人员在交通安全方面须服从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领导,认真执行各项交通法规和交通行为规范。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有权对模范执行交通法规并做出成绩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交通法规、不服从管理和纠正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提出扣除临时工工资或辞退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违章和交通事故,按《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和地区及总公司安委会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关于对公司职工违反交通规则者批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惩处。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总务科交通事故组统一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者或相关人员应直接通知公司交通事故组。
第二十六条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允许驾驶者或相关人员随意自行处理,否则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由其本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在事故现场,事故责任者或相关人员与对方交涉,如赔偿额在元以内时,可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但事后需提交有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交通事故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听取说明,调查原因、协助交通机构处理。事后应向科长提出现场事故报告。
第二十九条所有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都要由当事人签名。
第三十条交通事故组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可向交通事故委员会委员咨询处理对策。委员会委员由总务部长任命或礼聘,其任期为1年。
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赔偿额需由相关部门的裁定书决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就业规则中“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规定,因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伤害时,其赔偿金额由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三条在执行公司业务过程中,除认定是本人过失或故意的情况,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处理办法是:
(1)因违章停车、高速驾车或违反交通规则时,由当事人负担罚金。
(2)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害时,如属公司的车辆损害保险范围,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但在保险范围之外,当事人应负担实额与保险金差额的。
第三十四条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应:
(1)迅速与公司联系,通报情况。
(2)若发生人身伤害,应迅速请伤者送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治疗。
(3)应记录下对方的驾驶证号和车辆的车牌号。
(4)从对方驾驶证上,记录下对方的住址、姓名、工作单位、电话和出生年月。
(5)牢记对方车辆损坏的部位和程度。
(6)尽量取得对方的名片,以用于事后联系。
(7)记录事故现场目击者的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
三、企业用车管理规定范例
现举某公司用车管理规定范例,用以说明用车管理规定各条文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用车规定
(1)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业务工作顺利开展,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安排公司正常的业务用车(独立核算的子公司除外)。
(2)首先保证公司领导和各部门领导日常工作和外事活动用车,其次是普通职员用车。原则上不提供私人用车,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3)用车必须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当用车时间冲突时,由办公室按任务的轻重缓急统一调剂安排。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安排临时用车。
(4)用车人应爱护车内设施,保持车内卫生,上下车时注意交通安全。
(5)离开本市执行任务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6)各部门用车按元/公里核算,由财务室摊入各部门经营成本。
第二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1.公务用车
(1)公司经理、总工程师等公司领导人员在市内开会、参加各种业务活动,派车接送。到外地出差,送到火车站或机场。
(2)来公司办事的各省、市、区局级领导和相当局级的重点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尽量安排车辆接送。
(3)公司其他职工遇有紧急、重要公务或因路远等必须用车的情况时可酌情批准派车。
2.班车
(1)在职工居住比较集中,距离公司远和交通不便的地区,视实际情况及财力可能,安排班车。
(2)按照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处的规定,班车须持《班车通行证》按照固定的路线及站点行驶及停车,不得随意停车。
(3)公司组织集体活动,酌情安排用车。
3.非因公用车
(1)职工因重病急诊、重病住院和女职工分娩住院必须用车的,经批准可以免费使用。
(2)经批准的其他非因公个人用车,一律按规定收费(以每公里元计)。
(3)离休老干部用车收费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4.用车手续
(1)凡可预见的活动用车,请在活动前一天与办公室预约,以便安排。
(2)职工非因公用车(因伤病除外),提前两天预约,由办公室酌情安排。
四、公务车使用及管理制度范例
现举某公司公务车使用及管理制度范例,用以说明公务车使用及管理制度各条文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公务车使用办法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从申请使用到开车前后应办的所有手续,加检查、保养、修理,直至使用中违反交通法规及事故损害处理等事务。
2.申请用车程序及资格
(1)外勤出差或其他公务
需用车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外勤申请单交到总务处,由总务处编号,并依其所需注明使用何种车辆,由谁驾驶等,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章,报副经理以上主管签核后方准用车。
(2)驾驶人资格
驾驶人必须是有一年以上的驾龄或领取执照后每天开车至本公司达三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取得总务处认定资格后方可驾驶车辆。
(3)驾驶前检查
驾驶人出发前,先检查车况,如车证、水箱、刹车系统、轮胎、油等及核对登记簿记载的公里数,如发现不符及损坏等情形,应向总务处报告,并在登记簿上注明,否则驾驶人负全责。驾车后回公司时,必须把登记簿交回总务处保管人员,以便检查车辆。若发现车辆状况登记不符及损坏等情形,应向副经理以上主管报告。
3.车辆损坏修理、遗失与赔偿
(1)因执行公务时发生车辆损坏,应由驾驶人填写资产报损(废)单,经单位主管证明并往上级核定。经济损失的50%由驾驶人负担,但可以分三年逐月从工资中扣还。公司负担部分应列为“料理费”或“其他损失”科目。车辆失窃而寻回者,按50%比率负担实际支出费用。
(2)因私用发生车辆损坏时,应由使用人完全负担修理费用,或购置同一年份同一规格牌号的车辆赔偿。如失窃而寻回,其失窃损失费用全部由使用人负担。
4.车辆保养与检查
(1)每行驶5000Km由总务处送公司指定保养厂定期保养一次。
(2)每星期由车辆保管人员负责清洗一次。
(3)车辆长期闲置时每周由车辆保管人发动一次、温车5分钟。
5.保持车内清洁
(1)物料应放在行李箱,不得放在椅座上。
(2)运输精密仪器设备须放在椅座上,应事先垫好衬垫物。
6.违规的处理
因超速、超载、任意停车等各种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罚款由驾驶人自行负责。如果驾驶人把车随便交由他人驾驶发生违规、车损等而至罚款或损失,则由驾驶人负责全额赔偿。
7.驾驶人注意事项
(1)凡无照驾驶,一经查明属实,立即开除。
(2)无照驾驶发生车祸全部赔偿由驾驶人自行负责。
(3)有照驾驶如系操作不当发生车祸,由驾驶人自负全责。
8.车辆使用后应办的手续
(1)在行车登记簿上填写行车里程、目的地,然后交车。
(2)将车暂停放在办公大楼前,请总务处检查,如有损坏应在登记簿上注明,由副经理以上主管查核。
(3)总务处检查完毕在登记簿及派车单上签宇,驾驶人将车开回车库,会计凭总务处检查并签字的派车单核发有关费用。
9.本制度的执行方法
(1)如对本制度第一条第3、7款规定有疑问,由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车辆保管人,每周须填报一次“车辆保养检测表”报总务处查阅。
(3)使用车辆违规或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按本制定在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后15日内通知财务处扣款。
第二条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1)公务车辆包括交通车、货车两种。
(2)公务车辆由总务处统一管理、调度及保养维护。
(3)交通车除上下班接送员工外,也可供各单位执行公务使用。
(4)货车主要用于向市内和外地运送货品。
(5)各单位使用公务车,需提前一天填写派车单,以便于总务处统一调度。但临时紧急任务除外。
(6)油费控制:按实际里程数,每8km供应汽油1L。
(7)公务车出厂凭“派车单”放行。
(8)公务车聘请专任司机驾驶,并应随时保持车辆清洁,定期实施保养。
(9)司机开车应遵守交通规则,因违规被罚款后其罚款不予报销。
(10)公务车不准擅自用于私事。
例假日及下班时间,公务车一律在厂内停放,任何人不得将车辆开回家中。
第三条业务用车使用与管理规定
(1)本公司各类汽车的使用管理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