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第4节 死守是制度的坟墓
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论语.学而》)
有子的意思是说:“礼的功用是以能在人们中间发挥中和的效果最为贵重,上古圣王之道也就美在这能致中和的礼之上,不论大小事情都一律依循着这能致中和的礼来进行。可是这样也还是会有行不通的地方:如果因为只知道中和的可贵,就一昧地追寻中和有时亦会矫枉过正,这时如还不用礼来把它矫正回来,那也正是这行不通之处啊。”
有子这种刚性与灵活性结合的思想,在企业管理中很值得借鉴。企业制定的每一条规章制度都具有一定的刚性,不过,要使制度发挥出最大的效用,又得做到灵活运用。制度化管理并不意味着死板与僵化,如果制度的刚性与管理的柔性不能有效结合,企业制度很难发挥最大的效益。
春秋时期,晋国有位叫李离的狱官。有一次,在审理一件案子时,李离由于误听了下属的一面之辞,结果将一个犯人错判致死。后来案情真相大白后,李离决定以死赎罪。
晋国国君很看重李离,就劝说他:“官有贵贱,罚有轻重。这件案子主要错在下面的办事人员,又不是你的过错。”李离回答道:“作为国家的狱官,要保证国家法律的公正。既然我犯了错,就违反了制定的法律。为了保证以后法律的有效实行,我不能打破这个规矩。”说完之后,李离就伏剑自杀。
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证企业日常管理的规范。有制度,就要有执行。企业的管理中,保证制度的刚性是根本。李离以死赎罪,体现了其对国家法律制度的刚性支持。晋国法律得到了有效维护,晋国的国力也因此大为增强。只有保证已有制度的贯彻执行,才能有效进行管理。
当然,制度的刚性并不意味着制度就不需要完善。制定制度的目的是对一些模糊不清的事项做出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制度的时间性很强,绝不可能是不变的定律。当时代与环境发生变化,制度本身也要随之变化。
有一位军官到炮兵部队视察士兵的训练情况,在操场上他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一个士兵站在大炮底下,一动也不动。军官走到他的面前,问:你站在着干什么?这位士兵敬了军礼后,大声地回答:报告首长,这是我的岗位。军官感到奇怪,没听说大炮底下要站个人啊,就又问:谁命令你站在这里的。士兵的回答是:炮兵操练手册上就是这样规定的。
军官感到更为不解,就命人召来炮兵操练手册。原来,这个手册的内容没有与时俱进,其制定的规定还是还是遵循着马拉大炮时代的规则。在那个年代了,大炮都是放在马车上,发炮时,士兵需要站在大炮底下死死把住马车不要滑行,防止马车在大炮的后座力作用下位置发生变化,增加了下次瞄准的时间。
显然现在的大炮已经不是在马车上了,这一规定已经不合时宜。这个故事体现出制度的天然缺陷。企业与企业环境总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制度也得适应这个变化,才能发挥好作用。因此,管理者必须时刻注意企业的规章制度,发现不切实际或不合情理的要及时纠正。一个好的规章制度,必然是不断修改不断完善的。制度要顺应变化,这也要求管理者在企业管理上要具有灵活性。
2001年8月,清华同方在将产品打入西安大学校园时,遇到了一个问题:所配的部分产品零件与当地的环境不匹配。技术人员却无法予以更换,因为公司有“不允许使用其他企业零部件”的规定。如需解决,还要向总部报告,总部又要花时间去评估和研究。这样一耗费大量时间,致使当地客户怨声不少。
这时,负责当地市场的一位公司副总,当机立断,下令打破原有规定,用其他企业的零部件代替部分不匹配产品,问题很快得以解决。这位副总及时调整了公司的管理制度,表面看似乎是打破了制度的刚性,实际上灵活的管理手段,能够更好地维护了制度。
清华同方规定“不允许使用其他企业的零部件”,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防止各地的售后服务部门用质量差的零部件损害顾客的利益。因此,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顾客利益。而对制度的调整,更能有效确保目标的实现,管理上的灵活性就与制度的刚性得到完美的结合。
对于制度的刚性与管理的灵活性,管理者在企业管理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制度应该让执行者有一定的自主权,使其能够按照制度的目标来处理某些例外情况,这也是管理的“例外原则”的精义所在;二是要让制度的执行者对企业的理念有深刻的认识,为了企业的理念,能够灵活地处理例外情况。清华同方的那位副总对事件的处理,就充分体现了他对公司理念的认同,而不是“死守”条文,不知变通。
任何制度都是有条件的,因而就要求管理者在实际操作中,要懂得灵活运用。“近于义的守信,近于恭的守礼,遵守尺度又不失灵活度”,这就是《论语》里,告诉管理制定与执行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