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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章 离婚时双方争养子女应如何处理

第二十六章5 离婚时双方争养子女应如何处理

当离婚双方争养子女发生矛盾时,“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子女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关系问题发生争吵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由哺乳的母亲抚养,有利于婴儿的发育成长,符合子女的利益。当母亲无力抚养或随母亲生活对子女的成长不利时,也可由父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归谁抚养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的实际情况判决。无论是协议或判决,都应考虑对子女的成长是否有利。在子女已有识别能力时,还应当要求在一方年老患病,不能再婚、再育的情况下,对于他们抚养子女的要求,也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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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人民法院应做以下处理:一是批评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要求抚养子女。二是对于不听教育的人,根据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依法判决孩子归哪一方抚育,另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