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摘录)
(2014年12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15年4月1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的监督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围绕推动中央决策部署的落实和社会关切确定监督工作选题和重点,围绕推动监督法的有效实施完善监督方式方法,围绕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提高监督工作水平,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健全宪法监督制度,加大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略)
二、听取和审议计划、预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略)
三、检查法律的实施情况
(一)略
(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各地各部门对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中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污染防治情况,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法律制度的落实情况,依法加强水污染防治执法监管、推动水污染综合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开展专题询问……
(二)结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
五、开展专题调研(略)
六、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略)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及专题询问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为认真做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全面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推动各级政府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落实环境保护法对水污染防治提出的新要求,推进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泛听取各方面对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和建议,加快推进法律修改进程。
二、检查重点
1.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法律制度落实情况。
2.重要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防治等情况。
3.各级政府依法推动水污染防治执法监管,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关于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4.各方面对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和建议。
三、人员组成
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沈跃跃、艾力更·依明巴海任组长,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浩任副组长。执法检查组分为4—5个小组,成员分别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2—3人,以及提出相关议案或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1—2人组成。工作人员从全国人大机关抽调,另请国务院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协助工作。
四、检查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15年5月至6月。
2.地点: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
3.委托其他25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五、工作步骤和要求
1.3月上旬,开展执法检查前期准备工作。全国人大环资委工作机构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起草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3月下旬,确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联系落实检查组成员。请国务院有关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有关材料,编写执法检查参阅资料;提供执法检查组选定检查地区存在问题企业清单,以备随机抽查选用。适时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专题讲座,介绍水污染防治总体形势、突出问题等相关工作背景情况。
3.4月下旬,召开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汇报,请科技部、交通部、卫生计生委、南水北调办、三峡办、国家海洋局出席会议并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4.5月至6月,各小组赴地方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在地方检查时,围绕执法检查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充分依靠代表、依靠群众,坚持上下级人大联动,通过听取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召开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基层执法人员座谈会,实地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全面、准确、深入了解法律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基层人大对水污染防治专题询问,及法律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6月底前,各执法检查小组完成检查分组报告。
5.执法检查所到省级地方人大配合做好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提供检查行程安排建议。省级人民政府的汇报,要围绕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按照辖区内重大江河流域分布情况,结合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既要充分介绍工作进展情况,也要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以及对法律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6.受委托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自查,于6月底前将执法检查报告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同时抄送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7.7月下旬,召开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修改执法检查报告稿,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研究形成执法检查报告,报执法检查组组长审定。
8.8月中旬,执法检查组向委员长会议汇报执法检查情况。8月下旬,按照委员长会议要求,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报告。同时将各分组报告和各省级人大常委会自查报告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参阅。
9.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水污染防治专题询问工作。结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以常委会联组形式对国务院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询问,进一步提高执法检查工作的针对性、互动性和实效性。7月上旬,全国人大环资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基础上,认真梳理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适时印送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考。
10.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在专题询问结束后及时汇总整理《审议意见》,函送“一府两院”研究落实,同时抄送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要求“一府两院”在适当时限内向常委会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11.在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送交国务院办公厅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进行跟踪监督,督促有关部门按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落实执法检查报告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书面报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报告研究提出意见,并将该意见连同书面报告一并印发常委会会议。
六、新闻报道
执法检查组所到地区主要新闻媒体应加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新闻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负责执法检查的新闻报道,负责组织指导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体对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检查组在地方检查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等工作进行及时、准确报道。全国人大环资委工作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中华环保世纪行”配合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安排赴有关地区进行采访报道。
七、注意事项
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轻车简从,廉洁自律,简化形式,注重实效。执法检查组要依法履行职责,集体行使职权。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背景资料,围绕执法检查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全面、准确了解情况,既要总结经验,也要了解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