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自诞生之初,即肩负着对不同主体进行权利配置从而实现利益平衡的任务。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著作权领域不断催生出新的经济利益,在印刷时代和模拟技术时代尚能维持的著作权权利配置的平衡格局在数字化技术的冲击下遭遇严重挑战。著作权的主体、客体、权能和保护期限在资本的推动下不断扩张,法律、合同和技术手段的齐头并进,使得著作权领域发生了所谓的“第二次圈地运动”;与此同时,公众表达自由的空间被不断挤压,著作权法所承载的完善自我、促进知识积累与传播、推进民主进程、维系社会稳定等诸多价值理想由于著作权制度的日益产业化而无法实现,著作权制度赖以存在的合理性基础正越来越多地受到质疑和抨击,甚至有学者发出了“版权已死”的忧思。面对著作权法目前的困境,本文在回顾著作权法发展历史的基础上,选取作为现代著作权法诞生地的英国和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强国美国的著作权法为比较范本,以权利人和利益相关人为视角,探讨著作权作为一种法定特权,应遵循何种原则、采用何种方式在各相关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我国作为知识产权后发国家,存在哪些一般性和特殊性问题,在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和民间智慧的基础上,最终应以何种模式建立一种更趋平衡的著作权权利配置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