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1.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调查研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人大代表应当通过参加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小组活动以及其他联系人民群众等多种方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酝酿、准备、形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避免简单地转递他人意见或者将不成熟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造成在处理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代表不是不可以接受他人转递的材料,而是要加以认真研究和加工,经过深思熟虑后再决定是否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2.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注意质量。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不能有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要注重提出的质量,不片面追求数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高质量,是与代表认真参加人大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以思考等分不开的。要特别注意提出的层次,主要就本级人大以及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有关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3.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标题要简短明了,内容要清楚、具体,使承办单位能够看明白代表反映的情况,了解代表的要求,并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如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空泛、笼统,承办单位就难以研究处理。特别要注意,不要以为只有代表议案重要或者受重视,而把属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4.联名代表应当共同负责。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介绍情况,集体讨论等适当方式,使其他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每一位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认真阅读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原文,了解其中反映的情况和要求,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的,可以经集体讨论后再提出。
5.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书面提出。为便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实践中,要求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书面提出,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代表应当按照专用纸所列项目和要求填写,并亲笔签名。
代表在准备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请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给予协助并提供服务和保障。
六、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处理的基础上签复代表。地方各级人大以及有关机关、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处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健全的工作制度,许多做法都比较相似。这里主要从以下三个环节,来说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工作:
(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人大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提出交办意见,会后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人大会议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政府办事机构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政府办事机构负责。代表对人大机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分别交由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处理。
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大会秘书处提出的交办意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在会后进行整理和研究,分门别类进行分析,提出报告,并拟订各项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谁承办的计划,及时召开交办会议,会同“一府一委两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具体落实。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时交办。交由政府及其部门研究处理的,同时抄送政府办事机构。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处理。对会同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处理的,由各有关承办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研究处理。
(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确定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会及时开好代表建议转办协调会,以保证代表建议能够及时进入处理程序。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于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交办机关和有关代表说明情况。
承办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认真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是法定职责,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支持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体现;是自觉接受代表和人民监督的重要内容。要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作为密切国家机关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群众呼声,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作为增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开拓思路、改进作风、推动工作,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重要举措。要加大代表建议处理工作力度,注重提高处理工作质量。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主办单位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定时限内将处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并分别答复代表。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代表建议,涉及事关全局或者意见不一致,需要上级综合协调的,政府办事机构应当进行协调。
承办单位在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信函和电话以及邀请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向代表介绍本单位开展的相关工作,充分听取代表对处理工作的意见,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对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对需要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直接参与处理工作,包括进行实地调研或者跟踪调研。在代表建议处理过程中,提出建议的代表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的办理情况。代表建议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承办单位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处理意见,负责任地及时答复代表。在答复代表之前,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先与代表沟通,充分了解情况,交换意见,力求在办理的基础上详尽、具体地答复代表提出的问题,包括区别不同情况将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努力使代表满意。对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并给予明确答复;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先向代表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制订改进计划和具体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说明原因,给予详细答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实际内容、有针对性,切忌讲空话、套话,切忌应付、敷衍塞责,避免答复流于形式。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要注意严格答复时限。这不仅在法律上有规定,也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这体现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的政治性、严肃性。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及时抄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承办单位在答复件上,将办理情况分类注明(注在答复稿首页右上角):“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B”类,所提问题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者已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办理时限的;“C”类,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及时将办理的有关建议和要求向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以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还应当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反馈机制。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就有关处理工作情况提出报告。承办单位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主要问题、处理过程中征求代表意见的情况以及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效果等内容。这便于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掌握代表建议的处理情况,也便于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一个总的代表建议处理情况的报告。
一些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需要一个过程,承办单位还要注意加强跟踪办理、巩固办理成果。对近期能够解决的,结合当前工作,抓好落实;对当年尚未办结,但已经制定了措施或者方案的,要继续抓好落实;对已有办理结果,但可能出现反弹的,要实施跨年度办理。
(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
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负责进行督办。督办的内容主要是:承办单位对承办建议是否有切实可行的计划措施;是否有专门机构组织和人员办理;办理进度安排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办理;是否按规定时限办理;办理过程中提建议代表不满意的,提出整改意见;交办单位或提建议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需要重新办理的,要求重新办理并提出具体要求,并按以上内容进行再督办。
1.对确定重点处理的建议进行督办。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所提建议的情况,每年从议案转为建议的、多次提出建议未能解决的或涉及全局、影响较大的代表建议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建议进行重点督办,带动其他建议的办理,推进问题的解决,增强办理实效。
2.多形式开展督办工作。注意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对一些专业性较强、需要加强协调的重点建议的办理有计划地参与,从人大内部形成督办的合力。根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检!和评议,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根据工作需要,对涉及全局、影响较大的代表建议,要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的专题汇报。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公开建议内容、公开办复过程、公开办理结果的方式,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
对在办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要及时下发督办函,对多次督办仍拖而不决的,适时采取质询等刚性措施予以处理。
代表建议全部办理工作结束后,“一府一委两院”应当根据要求书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办事机构也要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在下次人大会议上印发全体代表。
3.积极创新督办方式。坚持“客观公正、全面考核、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原则,对各承办单位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激发各承办单位建议办理的积极性。
引进第三方评估机制,设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熟悉人大工作的领导、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科研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等组成的专家库,重点选择代表对二次办理结果仍不满意的、代表多年反复提出的,以及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情况复杂且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进行第三方评估。
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沟通和指导,及时了解督促建议办理进度,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提高办理质量。推进代表建议办理信息化建设,对各承办单位的建议办理进行网上跟踪和管控,利用科技手段,增强建议督办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