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受许人应当设立和维护其固定价值最少不低于(每一年,以后每年按第14.1条规定的年产值的%计)的存货。该价值参照受许人的购货总值在扣除增值税、回扣和特许人给予的折扣后的价值来确定。
26.2受许人应向特许人购买产品,其最低总值应为:
第一年;
第二年;
这些数量应参照特许人的发票来确定,不包括增值税,并应扣除任何奖项、回扣和折扣。
26.3受许人应确保最低有14.1条所规定的第一年产值的%,以后每年增长%。
(如果受许人在相应的年份超过这个最低百分比,受许人有权享有超过部分%的折扣,该折扣应由特许人在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天内给予受许人。)
每年,双方商定来年的销售目标,受许人应采取各种可能的手段,确保该定额能够实现。26.4受许人应最迟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特许人提供下三个月的预计订单。
特许人无义务实现与预计数有至少30%不同的任何订单,并且并不因此对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26.5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自由确定销售产品的转售价格。
受许人应通知特许人准备采用的价格以及有关确定价格的任何变化(折扣,回扣……)。
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一个推荐性的转售价格。受许人若不按此推荐行事,不构成违约。
但是,按照合作的精神,受许人应努力尊重此推荐以便确保在市场政策和广告宣传方面的一定协调,因此,受许人不应给予可能损害特许网络形象的回扣或折扣。
26.6受许人可以自由决定产品转售条件,但他有义务保证向其客户提供本合同附件2手册中描述的特许人的担保。
26.7受许人应自负费用,按照附件8的规定,取得附件8手册规定的有关金额的保险单。
在签署本合同后最迟天内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提供保险单及已付保险费的证明。在任何时候,特许人可以要求保险费的支付证明。
受许人应要求在保险单中订立一个条款,由保险公司通知特许人任何未付保险费情况。
(第八部分)合同的转让——分包公司
第27条特许人转让和分包公司
特许人可以转让或分包本合同中的任何或所有义务。
在不迟于天内,他应当通过挂号回执信将转让或分包通知给受许人。
除非有受许人的事先明确同意,特许人和受许人应当对通知日(挂号信的收到日期应予考虑)存在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8条受许人转让和分包公司
28.1本合同是在考虑了受许人的本人情况后订立的,因此,没有特许人事先书面同意,受许人不得免费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分包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如果考虑第三人,则该第三人应当是控制受许人或者被受许人共同控制下的任何人或公司。
28.2受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提供候选人的完整地址、交易条件以及特许人要求的任何进一步信息。
特许人应当在收到受许人转让请求后不迟于个月内以挂号回执信向受许人通知其决定。
28.3考虑到本合同的性质,特许人在考虑提议的候选人和交易条件时有全权。
转让要约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出候选人自负费用承担受许人过去或将来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在分包要约中,必须要求候选人明确同意遵守第12条所述的保密条款。
28.4如果特许人同意转让,受许人应当:
——在合同订立后天内,向特许人支付固定数额,以补偿对受让人进行培训和协助的费用。
——在转让之日起一年期间内,在第4条规定的区域内遵守第11条不得竞争条款。
——与受让人一起对特许人同意转让通知(收到日期应予考虑)之前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部分)合同的终止
第29条不可抗力
29.1如果特许人和受许人由于他们不能控制的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义务,本合同的履行可以终止。
不能控制的情况应理解为由任何一方不应负责的事件造成,而从商业或生产的观点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可能履行其义务或者该事件可能使得该履行不现实。
该事件直接影响一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的能力,包括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罢工、封锁……)。
29.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天内以书面的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报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除非特许人和受许人国家间的所有通讯方式均受影响。在此情况下,该当事人应当尽可以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他将不能继续从本条规定中获益。
声称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便限制由于不可预见事件可能造成的所有损害。
29.3如果不可预见的事件持续一个月以上,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挂号回执信在天的通知终止本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30条提前终止
30.1如果特许人或受许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挂号信回执,不经任何必要通知,终止本合同。终止合同的决定在收到挂号信时立即生效,但不妨碍索赔进一步损害赔偿的权利。
严重违约是指
30.2如果特许人或受许人任何一方已有无偿付能力的风险,例如产生了主张的债务、扣押令、欠税、公司债务、银行账号冻结以及破产、因破产而欠债务、法院监管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自愿或强制清盘,终止本合同。终止决定在收到挂号信时立即生效,但不妨碍索赔进一步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31条股权变化
如果特许人或受许人的股东有重要变化,本合同应终止。
重要变化是指影响代表公司资本的多数股票持有情况的任何变化或者附属于该股票的投票权的任何变化。
本合同不因特许人或受许人股东有重要变化而终止。
第32条效力
32.1如果本合同终止,不论终止理由如何,受许人应当:
——在收到特许人书面要求天内,返还特许人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不管物品的形式或目的(手册、小册子、标志、样品……)如何。
——消除可能提醒客户其以前特许的所有直接或间接的引用之处。
——按照第32.2条规定移走终止时存在的所有存货。
32.2如果本合同终止,不论终止理由如何,特许人应取回终止之日存在的所有存货,交还原来的货款。
如果本合同终止,不论终止理由如何,特许人应当保证在同一地域内指定的新的受许人取走终止之日存在的所有存货,交还已支付给特许人的原来的售价。
(第十部分)杂项规定
第33条某条文的无效
如果某个条文被认为是无效的,该无效不应影响整个合同。
双方当事人同意,如果可能,将根据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基本关系尽可能客观和诚信地用能够反映他们原意的条文替换被宣告无效的条文。
第34条合同的范围
34.1本合同产生当事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且替代此前存在的任何合同。
34.2本合同仅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和写明日期的附加书面条文来更改和修正。
第35条放弃
本合同中一条或其他条款的不适用具体而明确的背离不应解释受许人放弃了其他条款。
第36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法律管辖。
第37条争议
任何直接或间接因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应明确地按照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由指定的仲裁员解决。
仲裁地点应该,程序应以语言进行。
如果产生有关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仅在登记地法院有管辖权。
本条也适用于第三人和人数众多被告的合并审理、附带请求和司法追加。
正本两份,各方当事人承认已收妥了自己的一份。
二、某品牌(简称ABC)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
(第一章)协议双方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特许方、受许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双方应本着善意解释和履行本协议,特别应当尽其全力,彼此应表明其谨慎、忠实和合作。双方同意,在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上述条款是一项实质责任。
第二条:鉴于特许方“ABC”及衍生品牌和“ABC”及衍生系列产品已经具备了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为拓展“ABC”及衍生品牌系列产品的市场,更好地、更规范地服务消费者,根据ABC特许经营的规划,同意受许方加入ABC特许经营销售网络。
第三条:鉴于受许方接受ABC特许经营理念,有特许方所需的分销区域的销售网点和相应的商业基础,且诚意向特许方提出加盟经营ABC品牌某一(大)类系列产品的申请,支付特许经营的相关费用,故特许方批准其成为“ABC”系列产品特许经营销售网络之成员。
第四条:特许方根据ABC特许经营的市场规划,根据受许方的申请和对受许方的经营能力的审核,同意受许方在省(市、自治区)市(地区)县(区)地点(商场、建筑物)(代理、经销、专卖、零售)专属性经营ABC品牌系列产品。
(第三章)协议的宗旨
第一条: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特许方、受许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条:受许方作为单独的企业法人或经营者进行其活动。因此,他必须遵守对所有企业法人或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或经营者,受许方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合法经营中获利。
第三条:受许方不是特许方的代理人,也不是特许方的雇员和合伙人。
受许方不是作为特许方委托代表,受许方无权以特许方的名义签定协议,使特许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四条:订立本协议并未授予受许方任何约束特许方或特许方有关企业之权利,特许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四章)协议有效期
有效期从贰零零壹年柒月一日至贰零零贰年陆月叁拾日,由签约日计。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受许方可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特许方提出延长特许经营协议的书面请求,经特许方同意,可以续签《“ABC”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
(第五章)特许方职责
第一条:特许方为使受许方所辖分销区域更好运营,开发和提供适销产品,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合理定价,最大限度保证受许方的供应。
第二条:在本协议期间,特许方承诺,积极协助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受许方按ABC特许经营规划进行市场设计和拓展市场网络。
第三条:在本协议期间,特许方承诺在受许的产品、受许的零售地点范围内,未经协商,不将本特许经营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方:不向任何第三方供应全部或部分本特许经营协议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第四条:特许方承诺在受许方要求下,可为受许方代办货物托运及相应事项,用受许方要求的方式运输到受许方所指定的地点,其运输、保险等费用均由受许方支付。
第五条:特许方为受许方提供适当的培训和辅导作为推行“ABC”品牌特许经营所应具备的条件,以保证整个系统持续统一。
第六条:特许方负责组织品牌的全国性(重点市场区域性)的广告投入,作好品牌宣传,并协同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受许方开展区域性的促销活动,最大限度地支持受许方的经营。
第七条:特许方在为特许经营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受许方,以使受许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及加以响应。
第八条:“ABC”品牌之特许经营一切有关“ABC”产品及相关的灯箱广告、POP广告、店铺内外之装潢设计及陈设,由特许方定出VIS形象设计,并为受许方提供相应辅导。
(第六章)特许方权益
第一条:特许方在授予受许方特许权过程中,有权向受许方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二条:特许方在授予受许方特许权后,为维护特许方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有权对受许方提出必要的营业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方有权对受许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在任何时候提供市场信息、销售数据、财务记录。有权要求经销商、样板店(点)实行电脑信息化管理,并实现电脑联网。
有五条: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使用统一的全国性广告,并接受特许方对地方性广告的控制。
第六条: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从指定的物流渠道取得资源供应。
第七条: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接受特许方的员工培训方案。
第八条:特许方为实现总体的经营战略目标,有权要求受许方按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选择;有权对受许方进行不定期的业务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九条:特许方有权对于特定区域提出限额条件;有权制定统一的价格政策、确定建议价格或限定最高价格,受许方在执行统一的价格政策基础上能够根据当地市场条件,经特许方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商品的价格,使价格更符合市场的供给和需求。
第十条:对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分割特许方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行为,特许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终止受许方的特许经营资格。包括受许方未达到特许方销售标准要求;因违法经营,制假售假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所需要的其他证照;在核定的分销区域和产品范围内,未规范运作;跨授权区域(地点)、跨授权产品经营;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一项时。
第十一条:受许方与特许方签定协议以后一个月内,经特许方核查受许方经营行为未实施的,即视作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特许方有权在受许方所申请的区域内发展其他经销商和零售商。
(第七章)受许方的职责
第一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所在地的有关法规、规定。
第二条:保护特许方的商标等知识产权,规范地执行特许方商标标识的使用。受许方有义务协助特许方打假、市场监管。举报、举证假冒伪劣产品、窜货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协同特许方与当地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协调、沟通。
第三条:遵守特许经营系统的运营规定:
第一款:受许方必须从特许方(或特许方指定的进货渠道)处排他性地获得特许方的产品。
第二款: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受许方必须承诺按公司指定的物流渠道发货,同时承担规范所辖区域的分销商的市场行为的义务。由于未达到上述保证而造成特许方损失的,受许方必须承担违约的经济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