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用制度管人 按制度办事:财务工作规范化管理推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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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财务审计管理(2)

对许多企业而言,员工的工资支出都是较大的经营费用之一,因此,审计人员比较关注工资支出中是否存在重大的差错和舞弊行为。工资业务的风险主要产生于工资的确认和发放,但大多数的下属单位都有较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其进行控制,因此,审计人员往往将重心放在对应付工资的增减变动情况的审计上。

1.分析性程序

常用的分析性程序包括:

(1)将本年的工资费用与上年的费用或本年的预算进行比较。

(2)将本年的应付工资余额与上年进行比较。

(3)计算工资费用总额与销售净额之比,并与上年比较。

(4)将有关工资税金与上年进行比较。

如果分析结果发现异常情况,则应详细审查原因。

2.复核应付工资金额

重新验算本年应付工资总额和有关税金的正确性。

3.仔细检查工资发放记录中大笔的或反常的交易

企业如果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则应在银行开设工资存款专户。该专户平时没有业务发生,只有在每期工资核算之后,才会有一笔与工资总额相等的存款划入该专户,等工资发放完毕,该专户又恢复到原有的水平。审计人员如果发现在工资结算与发放之前工资存款专户有大笔的或反常的交易,则应查明是否存在舞弊行为。

八、存货审计要点

核对各存货项目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是否相符。

(一)将“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的明细账合计与总账进行核对。

(二)在核对相符的前提下,再将这些账户的总账余额进行加总,并与报表数据进行核对。如果在核对过程中发现差异,应进行追查。

(三)确定存货的所有权。

在确定存货的所有权时,审计人员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抽查有关的购货业务,确定企业对本期增加的存货的所有权。

(2)复核委托代销协议及其他与存货相关的合同或文件,确定在企业外部存放的存货(如委托代销、独立仓库)的所有权。

(3)复查董事会会议记录、法律信函、合同等,检查是否有抵押或其他对存货所有权的潜在权利主张。

(四)进行存货过价审核。

在确定存货的计价是否合理时,应考虑以下审计程序:

(1)抽查材料发出及领用的原始凭证,检查领料单的签发是否经过授权批准,材料单位成本计价方法是否恰当、正确,入账是否及时。

(2)抽查产品成本计算单,检查直接材料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材料费用的分配标准与计算标准是否合理和恰当、是否与材料费用汇总表中该产品分摊的直接材料费用相符;结合应付工资与制造费用的审计,分别检查直接人工成本与制造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费用的分配标准与计算方法是否合理和恰当。

(3)抽查产成品入库单,核对其品种、数量和实际成本与生产成本的结转数是否相符。

(4)抽查产成品的发出凭证(如提货单或出库单),核对其品种、数量和实际成本与主营业务成本的结转数是否相符,并检查这一结转额是否与主营业务收入相配比。

(5)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计价方法,抽查年末结存量比较大的存货的计价是否正确。若存货以计划成本计价,还应检查“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发生额、转销额是否正确,年末余额是否恰当。

(五)截止期测试。

查阅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存货增减变动的有关账簿记录和购货、销货的原始凭证,检查是否正确、是否经授权批准、前后期是否一致。

(六)审查存货跌价准备。

检查被审计单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和结转的依据、方法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正确,是否经授权批准,前后期是否一致。

(七)了解存货的保险情况和防护措施。

了解存货的保险情况和存货防护措施的完善程度,并作出相应记录。确定存货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存货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金额应当是根据“在途物资”、“原材料”、“生产成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存货跌价准备”等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的。

九、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级固定资产清理审计要点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及固定资产清理审计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取得或编制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分类汇总表

在取得或编制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分类汇总表之后,审计人员应复核表中的数据是否正确,并与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明细账和总账的余额进行核对。在核对相符的前提下,再与报表的余额进行核对;或者按照相反的顺序,即报表——账簿——分类汇总表这样的顺序进行核对,在核对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差异,应进行追查。在核对过程中发现的年度内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应在工作底稿进行记录。

2.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

固定资产的分析性复核程序包括:

(1)将本期折旧费用、维修费用分别与历史数据进行比较。

(2)将预算中的资本性支出与实际的情况进行比较。

(3)进行比率分析,并与本企业的历史数据和同行业的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3.检查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固定资产增加的审查内容已在支出循环中阐述,这里主要介绍固定资产减少的审查。

4.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是否正确。在了解客户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基础上,复核本期折旧的范围是否合理、折旧金额是否正确。

5.确定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费用的处理是否合理。抽查固定资产明细账、“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账户,确定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是否恰当、维修保养费用的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6.确定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项目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要求,确定客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是否恰当。

(第二节)财务审计管理规范化制度

一、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机构和人员

(一)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二)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审计对象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三)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四)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一)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三)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五)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六)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七)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八)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

(三)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四)其他有关标准。

第十条审计种类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三)资产管理情况。

(四)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六)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七)各部门、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

(八)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九)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十)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十一)向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三)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账簿等文件资料。

(四)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资产。

(五)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制定计划。

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

(三)发出审计通知书。

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五)审计记录。

在审计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做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六)争议处理。

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领导,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

(七)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

1.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2.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得超过15天提出审计报告。

3.审计报告的要求:

(1)事实清楚。

(2)数据确凿。

(3)依法有据。

(4)建议恰当。

(八)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经理审定批示,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九)复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审,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30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十)被审计单位对总经理指示的审计报告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向总经理报告执行结果。

(十一)建立审计档案。

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十五条审计注意事项

(一)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三)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四)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五)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

第十六条审计档案制度

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文档。

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奖励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的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处罚

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八)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附则

(一)本制度由审计部门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二)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企业内部审计细则

第一条记账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八)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二条账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账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账目,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二)现金收付日记账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账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账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