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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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民国时期法律制度(1)

(公元1911年—1949年)

(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1912年1月2日修订,共四章二十一条。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大纲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作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模式,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

按组织大纲的规定,临时政府为总统制下的共和政府,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

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

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二)性质和评价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具有某种临时宪法的性质,但从内容上看,实际上是一个政府组织法。《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但是,该组织大纲对于人民的民主权利没有任何反映,显示出《大纲》及依据《大纲》产生的中华民国的资产阶级性质。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七章五十六条。《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一)《临时约法》的制定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辛亥革命后,孙中山依南北议和决议辞去临时总统职位,而由袁世凯接任。为以法律手段防止袁世凯擅权,临时参议院在2月9日审议约法草案时,决定将原来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2月15日,袁世凯被参议院选举为临时大总统,革命政权落入军阀之手已成必然,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希望通过制定一部约法来制约袁世凯,3月8日,《临时约法》在参议院三读通过,并于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的次日——3月11日,由孙中山正式公布。

(二)《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正式宪法实施以前,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惟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从主流上说,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民权主义是孙中山整个国家学说的核心,其基本内容就是推翻帝制,建立民国,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制度。《临时约法》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国家制度。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判厂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死刑,确认了中华民国的合法性。规定了国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性质,肯定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更广泛地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据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宗教等项自由,及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

《临时约法》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桎梏,破坏了封建国家所有制,在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同时也清楚地体现出了《临时约法》的资产阶级性质。

(三)《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和经验教训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是中国立法史上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它不仅仅是宣判了在中国延续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终结,同时也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在南京临时政府存续期间,它成为制定其他革命法律和法令的根据,指导了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使民主和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在袁世凯撕毁约法,帝制自为之后,约法又成为孙中山领导护法运动,反对专制复辟的一面旗帜。

当然,由于约法的资产阶级性质,以及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软弱,它不可避免地带有根本性缺陷,如没有规定任何反对帝国主义的条款,也没有触动封建制度的基础——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总之,临时约法存在的时间虽短,但它所提供的经验是十分宝贵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约法中探讨了如何用法律形式巩固革命的成果,如何理顺政权和法律的关系。资产阶级认识到法律是巩固革命政权的过程中是极为重要的工具,但并非万能。尤其是在一个具有两千年封建君主专制历史的国家,法律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从属于政权的。同时,约法的最终失败也说明资产阶级的宪法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是难以实施的。

三、南京临时政府其他法规法令

(一)关于发展经济的法令

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所建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虽然存在时间不长,但是在建立民国前后,曾颁布过许多发展民族工商业,加强金融管理方面的法令。

1.振兴实业

所谓实业就是民族工商业。为适应民族资产阶级发展民族工商业的迫切要求,按照“民生主义”的要求,颁布了一些保护人民营业权利,振兴实业、发展经济的法规和法令,鼓励兴办实业,经营农垦,鼓励华侨在国内投资。中央设立实业部,专门负责。实业部草拟了《商业注册章程》,规定集资组织公司者或独自商号,一律准予注册,并采取措施,协助维持一些有实际困难的企业。

2.金融管理

南京政府成立后,中央设财政部总管金融事宜。成立中国银行,发行统一货币。财政部从有利于工商业发展考虑,拟定《商业银行则例》十四条,呈大总统送参议院议决。

在建立金融机构的同时,加强货币管理,财政部拟定《造币厂章程》十二条,规定由财政部管辖造币的一切有关事宜。总厂分厂铸成新币,重量、成色、公差之类,必须遵照定章,并选派精通化学人员,随时化验,如有不符,即回炉重铸,以免参差。严防伪造,凡伪造和使用伪钞者,如果查出,无论何人,即解送有关官厅,从重究办。”

在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诸多发展经济的其他法令中,比较突出的还有《保护人民财产令》和《慎重农事令》。

(二)关于保障民权的法令

根据资产阶级天赋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照孙中山“主权在民”、“民权主义”的基本要求,南京临时政府除在《临时约法》中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各族人民一律享有各种公权私权以外,还颁布一系列法规、法令以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主要有:《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废除清朝法律中对所谓“贱民”的歧视和限制)、《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大总统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等。

(三)关于文化教育和社会改革的法令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以后,以“启文明而速进化”作为拟订教育方案、颁布教育法规的指导方针,采取措施发展文化教育。第一,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等法令,规定奖励女学,实行男女同校,废止读经,禁用前清学部颁行的教科书;第二,临时政府教育部通电各省,要求废除有碍民国精神的科目:第三,进行社会教育。明令各省宣传革新事实、共和国民之权利义务以及尚武、鼓励实业等新的社会风尚,注重公民道德。

临时政府成立后,还颁布了一系列社会改革法令,旨在革除社会陋习,振奋民族精神,提倡近代文明,改进社会风尚。主要内容有:禁烟、禁赌、剪辫、劝禁缠足、改革称呼旧制。

(四)关于司法改革措施

提出了一系列符合时代需要的司法改革措施,如主张司法独立、禁止刑讯。禁止体罚,实行审判公开及陪审制,以及成立律师团体,试行律师制度。

(第二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1912年4月至1928年6月,是中国历史上的北洋政府统治时期。

一、北洋政府的立法概况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是清末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的继续和发展,是对南京临时政府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反动。其在立法上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在立法原则上强调“隆礼”、“重典”和“轻权利重义务”。

第二,在立法活动中,大量援用清末法律,并制定众多单行法规,确立了“特别法先于普通法的原则”。

第三,以判例、解释作为重要法律渊源,使之成为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既补充成文法之“未备”,又可依据统治者的意志随时处理案件、解释法律问题,发挥成文法不易发挥的作用。

二、政府组织法与宪法性文件

(一)1912年的《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参议院在袁世凯担任临时大总统后制定了国会组织法,于1912年8月10日公布施行。其主要内容是:

其一,现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其二,规定了国会的职权。在没有制定民国宪法之前,临时约法确定的参议院职权,为民国议会的权限。

其三,规定了严格的宪法起草和议定程序。

显然,资产阶级革命派幻想国会来确立和保护资产阶级的民主权利,限制袁世凯的专横。当国会拟定《天坛宪草》,国民党趁机限制袁世凯的独裁权力时,袁则悍然解散国会,国会组织法随后便等同具文。

(二)《天坛宪草》

1.《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通过。

袁世凯就任大总统后,在野的国民党等政治势力,在起草宪法过程中贯彻了通过宪法实现政治权力再分配,以法律限制袁世凯的意图。由于起草活动主要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的,故通称这部宪法草案为“天坛宪草”。“天坛宪草”最终因袁世凯解散国会而成废纸。

2.《天坛宪草》的主要内容

《天坛宪草》共十章一百一十三条,它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由于屈从于袁世凯的压力成大坛宪草》在某些问题上作了妥协和让步,所规定的总统权力比《临时约法》有所扩大。但总的看来,它仍体现了在野派政治势力企图通过制宪控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政治体制上,继续肯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

第二,规定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并规定成立国会委员会,作为国会的常设机构,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两项职权实行决议,加强对总统权力的制约。

第三,限制总统任期,规定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这些限制使袁世凯不能容忍,于1914年1月解散国会,《天坛宪草》也因此未能在国会正式通过而成废纸。

(三)《袁记约法》

《袁记约法》即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干1914年5月1日公布。因该约法是袁世凯出于一己之私而一手操纵、炮制出来的,充分反映了袁世凯专制独裁的真实意图,故通称为《袁记约法》。共十章六十八条,是北洋政府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一个标志。

1.产生过程

袁世凯解散国民党和国会后,代之以自己亲信组成的中央政治会议,中央政治会议设立了一个“改造民国国家之根本法”的机关——“约法会议”,并于1914年2月18日开幕。2月20日袁世凯向会议提出增修《临时约法》咨文案,内容共七项:(1)采用总统制;(2)总统制定官规官制,及任用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无须参议院同意人;(3)外交大权应归诸总统,凡宣战讲和及缔结条约,无须参议院同意;(4)正式宪法由国会以外的国民会议制定,由总统公布,正式宪法起草权也应归于总统和参议院;(5)关于人民公权之褫夺恢复,总统自由决定;(6)总统有紧急命令权;(7)总统应有财政紧急处分权。

“约法”会议遵照这个大纲,如法炮制,5月1日公布施行。这就是历史上臭名昭著的《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

2.《袁记约法》的性质

《袁记约法》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个人独裁。《袁记约法》实际上赋予了袁世凯以封建帝王的权力,因此它所规定的总统制与一般资产阶级宪法所规定的总统制有本质的区别,它是在帝国主义、封建买力,阶级支持下,以民国总统为招牌,实行君王专制独裁的制度,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政治畸形发展的产物。

(四)《贿选宪法》

《贿选宪法》即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的代称。因系直系军阀曹锟为掩盖“贿选总统”卫名而授意炮制出来的,故被人们称为“贿选宪法”。这是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

《贿选宪法》以《天坛宪草》为基础,吸收《袁记约法》的某些内容,共分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其主要特点有:

第一,规定一系列有关人民平等自由的权利,把“民主”国体放在显耀地位,并规定“不得为修正之议题”。但同时又规定总统除了总揽民国的行政权外,有停止众议院、参议院之会议的权力,保证大总统实际权力凌驾于国会之上。至此可以看出,宪法是用虚伪的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形式,粉饰曹锟、吴佩孚的封建军阀独裁统治。

第二,宪法专列“国权”和“地方制度”两章,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权限,明确中政”活动的破产。

(二)法律体系

长期以来,人民在习惯上把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国民党政权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就是由“六法”即六大类基本法典所构成。通常所说“六法”的具体分类是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六大类。以这六大类法规中的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尚各有一整套的关系法规,即低位阶的法律、条例、通则、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以及判例、解释例等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法规,组成一个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规系统。

(三)立法特色

在统治中国大陆的二十二年间,国民党政权立法较为频繁,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体系庞杂。其立法的主要特色表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