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军事中国古代军事思想史
2164100000028

第28章 清代前期军事思想史(2)

乾隆帝登极伊始,就提出了“宽严相济”的施政方针。这一方针也贯穿于国防和外交政策中。他说:“抚驭外夷,务在宽严得中,相安无事,固不可示弱外夷,亦不可造端滋事。”具体到主权与领土问题上,就是要与邻国友好相处,但中国的事务绝不许外国插手、干涉,中国既不谋求别国的领土,也不允许别国侵占中国的领土。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哈萨克阿布赉汗要求清政府准许哈萨克人进入塔尔巴哈台(今塔城)、伊犁等地游牧,乾隆帝严词拒绝,敕谕哈萨克汗“加意约束所部,各守封疆”,“不应越境”;谕令伊犁将军,“有哈萨克越境游牧者即行驱逐”。他还针对哈萨克使者所奏“南界绰尔郭、西界沙喇伯勒、中抵勒布西”等地,“哈萨克俱有游牧”的情况,敕谕阿布赉汗,揭露哈萨克使者“隐约其辞,希图窥伺”的实质,强调指出,“凡此数处,皆厄鲁特故地”,“试思我国家以大兵平定之地,岂可任尔等侵踞”!乾隆二十五年,乾隆帝得知俄国单方面派兵到阿勒坦诺尔等地划分疆界,即明确指出,“若任伊等侵占疆界,亦殊不可”,并谕令阿桂派兵巡察边界,“(俄国)果有设立标记,即行拆毁;如有屯驻人等,即行驱逐”。二十八年,乾隆帝又得到俄国在准噶尔部旧游牧地造屋树栅的情报,他非常警惕,立即指示说:“准噶尔地方,此时均已内附,与俄罗斯无干。伊等岂可擅自造屋树栅?观此,足见俄罗斯渐有侵占准部地方之意”,并谕令成衮扎布、车凌乌巴什等派兵“将俄罗斯木栅屋宇尽行拆毁”。在与俄国就渥巴锡等率土尔扈特部回归一事的交涉中,乾隆帝主权意识表现得尤为强烈。俄国政府在给清王朝的照会中,诬称握巴锡等“俱系悖教匪人”,指责清政府“不当收留”,甚至声称如若收留,就是“不守和好”,就可能“兵戈不息,人无宁居”。乾隆帝认为,收留土尔扈特部属清政府的内部事务,外国无权干涉,因此他今理藩院行文驳斥俄国政府说:“士尔扈特渥巴锡人等,与尔别一部落,原非属人”对俄国政府的武力威胁,则针锋相对,毫不示弱,“或以兵戈,或守和好,我天朝惟视尔之自取而已”。乾隆五十八年,以马戛尔尼为首的英国使团向清政府提出了多项无理要求,其中提出希望将珠山(今舟山)附近的某个小岛划归英国商人居住,并作为收存货物之地。乾隆帝断然拒绝,指出:“天朝尺土俱归版籍,疆址森然。即岛屿、沙洲,亦必划界分疆,各有专属……此事尤不便准行。”从中可以看出,乾隆帝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立场。

清前期,统治者一方面具有强烈的主权意识抵制了西方资本主义的侵略,维护了国家领上的完整,与邻国友好相处:“另一方面又以天朝上国自居,闭关锁国,对西方世界茫然无知,逐渐落伍,对国防建设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五)边防思想和边防施政原则。

1.既防内,又防外。清代前期,统治者继承了中国传统的边防思想,把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作为边防的重要对象。清初,居住在边疆地区众多的少数民族,大都承认由人主中原的满洲贵族建立的清中央政权,但也有一些少数民族上层贵族,出于不断扩张的野心,割据自雄,侵扰邻部,甚至窥伺中原,与清政府对抗。有的甚至不惜与外国势力勾结,进行分裂祖国的罪恶活动,这是清廷所绝对不能允许的。清朝统治者治理边疆,加强边防,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防备边疆少数民族分裂割据势力和反清力量,尤其防止边疆少数民族与内地汉人联合。

尽管如此,但由于时代的不同,清代前期的边防又呈现出一些新的情况、新的特点。一是不断遭到以西方殖民主义为主的外敌侵略,既有从海上来的侵扰,更直接的则是陆路的人侵。清朝政府在与入侵者通过外交途径交涉无效的情况下,坚决派清军进行反击,先后进行了抗击沙俄入侵的雅克萨战争、反击廓尔喀的战争等,把入侵者赶出了中国。在与外国入侵者的斗争中,清朝统治者防备外敌入侵的边防意识逐渐加强。二是与邻国确定了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边界。清代以前,中国与邻国之间的边界,只是一种自然边界,或者称为传统习惯边界。这种边界,是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的,由于受自然条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有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近代意义的边界,是用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走向明确、有一定稳定性的边界线。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的《中俄尼布楚条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边界条约,明确划定了中俄两国的东段边界。雍正六年(1727年)的肿俄恰克图条约》,确定了两国的中段边界。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击败廓尔喀入侵后,“所有唐古忒(西藏)西南与外蕃布噜克巴(今不丹)、哲孟雄(今锡金)、作木朗、洛敏汤、廓尔喀各交界,均已划然清楚”。边界条约的签订和近代边界的出现,是历史的进步,对于减少边界冲突、加强边防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与此相适应,清代的边防思想出现了重大的变化,即从传统边防逐渐向现代边防的转变。

面对周边国家特别是西方殖民主义者的入侵,清朝统治者深切地感受到他们对自己的威胁,因而开始把防外敌人侵与防范、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同样作为边防斗争的重要任务,认识到必须以武力与威胁国家安全的外敌相抗衡,当遭到外敌人侵时,则坚决进行反击,以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康熙帝把抗击沙俄人侵看作是关系国家久安长治的大事,他说:“今征罗刹之事,似非甚要,而所关最巨……不速加翦除,恐边徼之民,不获宁息。”又说,如不能加强黑龙江边防,则“自松花江、黑龙江以外,所居民人皆非吾有矣”。雍正帝说:“中国北有俄罗斯是不可轻视的,南有欧西各国,更是要担心的。”清朝统治者的领土意识大大增强,乾隆帝说:“夫开边黩武,朕所不为,而祖宗所有疆宇,不敢少亏尺寸。”

2.“恩成并用,剿抚兼施”。“恩威并用,剿抚兼施”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传统的统治方针,清朝统治者也深诸此道。早在努尔哈赤统一东北女真各部时,就采取了“恩威并用,顺者以德服,逆者以兵临”(《清太祖高皇帝实录》卷1)的方针。取得全国政权之后,清王朝在经营边疆的过程中,始终坚持这一总方针。康熙帝在总结清王朝“宣威蒙古,并令归心”的经验时,明确指出;“乱则声讨,治则抚绥,理之自然也。”乾隆帝登极伊始,就提出了“宽严相济”的施政总方针,认为“治天下之道,贵得乎中,故宽则纠之以猛,猛则济之以宽”。这一方针用之于治边,就是“恩威并用”。他说:“驾驭外藩,若一味姑息,伊等必至骄肆,自当恩威并用,俾先知所惧,则其感益深,足以豫弭滋事之端。”所谓“恩威并用,剿抚兼施”,就是政治与军事相结合。一方面,平时以武力相威慑,一旦边疆少数民族割据势力和反清力量闹事,则坚决实行武力征服与军事镇压;另一方面,用和平的方法,通过封爵、给俸、联姻、盟誓、朝觐、赐宴等,对边疆少数民族上层采取怀柔、拉拢、抚绥、笼络、羁縻、收买、招抚,以争取人心,分化敌对势力,稳定边疆局势,巩固自己的统治。

3.“镇以重臣,屯以劲旅”。为加强统治,对外防御外敌人侵,对内镇压各族人民的反抗,清廷派遣将军、都统、大臣分驻边疆各地,代表中央政府对各地进行统治,并在边疆地区驻扎大量军队,主要的是八旗劲旅,这就是“镇以重臣,屯以劲旅”。将军为一个地区的最高军政长官,东北地区有盛京将军、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外蒙古地区有乌里雅苏台将军(一称“定边左副将军”),内蒙古地区有绥远将军,新疆地区有伊犁将军。都统是八旗驻防地区的最高军政长官,内蒙古地区设置了察哈尔都统、热河都统,新疆地区设置了乌鲁木齐都统。大臣分参赞大臣、领队大臣和办事大臣。参赞大臣设于塔尔巴哈台(今塔城)、喀什噶尔(今喀什)、乌里雅苏台和科布多,分别协助伊犁将军、乌里雅苏台将军管理新疆和外蒙古地区军政事务;领队大臣分两类:一类设于伊犁将军和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之下,管理各少数民族游牧事务,一类设于巴里坤、古城(今奇台)、库尔喀喇乌苏(今乌苏)、阿克苏和英吉沙尔(今英吉沙)等城,在乌鲁木齐都统和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的领导下,管理各城的军政要务。办事大臣设于新疆天山南路叶尔羌(今莎车)、和阗(今和田)、阿克苏、乌什、库车及哈密等地,掌管当地军政事务。驻扎西藏办事大臣(简称“驻藏大臣”)则是清廷派驻西藏的最高军政长官。

4.“困俗习为治”。就是根据边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统治手段。这是清王朝一以贯之的治边原则。顺治二年(1645年),清廷颁《恩诏》41款,其中规定对甘肃等地少数民族,“一切政治,悉因其俗”。雍正七年(1729年),雍正帝指出:“回民有礼拜寺之名,有衣服、文字之别,要亦从俗从宜,各安其习。”雍正十年,他在谈到对蒙藏民族统治时说:“因俗利导,于治化不为无助。”(《敕赐佑宁寺碑文》)乾隆帝也强调,要“从俗从宜”,“因俗习为治”(《清高宗御制诗文十全集》卷9)。“因俗习为治”的原则贯穿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最主要的有二点:其一,因俗设官,建立不同的行政管理体制。东北地区主要实行军府制;蒙古族聚居的北部边疆地区实行盟旗制;新疆地区主要实行军府制,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则分别实行州县制、盟旗制和伯克制;藏族聚居的西藏地区,实行“政教合一”统治体制下的噶厦治政;云南、广西等省部分地区实行土司制。总之,“设官置吏,多因其俗以治之”(《清朝通典》卷26,《职官》四)。其二,尊重各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尊崇、利用存蒙藏民族中有重大影响的喇嘛教,“因其教,不易其俗”(《善因寺碑文》)。

5.“宣布法纪,修明典常”。清朝统治者一贯重视法制建设,皇太极即位后即训谕群臣说:“自今以后,宜思所以宣布法纪,修明典常,为保邦致治之计。”随着边疆的逐渐统一,清朝统治者认识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各方面的情况都与中原地区有很大的差异,“不可以内地之法治之”。因此,清王朝在加强对边疆各少数民族的司法管理的同时,非常重视民族立法。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各朝纂修的《大清会典》中,有许多关于边疆民族事务的条文。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颁行的《理藩院则例》中,也规定了蒙古、西藏、青海地区管辖的各项制度。此外,还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民族法规:关于青海地区的,有雍正二年(1724年)颁行的《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雍正十一年颁行的《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六十八条;关于西藏地区的,有乾隆十六年(1751年)制定的《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乾隆五十八年制定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关于蒙古地区的,有乾隆五十四年纂修的《蒙古律例》;关于新疆天山南路地区的,有嘉庆十九年(1814年)制定的《回疆则例》,等等。这些法律的制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了清朝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管辖,完善了治边制度。这对于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与统一,对于抵御外敌的侵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扬八旗抑绿营的建军治军思想

(一)按民族分编,首崇满洲

清代前期,军队是按民族分编的。国家的“经制兵”(正规军)为八旗兵和绿营兵。八旗兵是继承中国北方民族的军事传统,以满族为主体,适应满族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军队,内部按部族分编为“八旗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绿营兵是清初仿明朝边防镇戍制度,收编明朝降附的官兵和新募汉兵组建的各省地方武装,它是清王朝在取得全国政权的新形势下,面对广阔的国土和人口众多的汉人而八旗兵力严重不足的矛盾,采取以汉治汉政策的产物。除经制兵八旗、绿营之外,各地还有一些非正规的地方武装,如蒙兵、藏兵、番兵、夷兵等等,也基本上是按民族分编。八旗与绿营虽同为国家的经制兵,统治者对其并不是一视同仁,而是扬八旗而抑绿营。由于八旗兵是太祖努尔哈赤亲自创建,为清王朝的建立立下了汗马功劳,是巩固其统治的主要依靠力量,所以在各方面都给予特殊照顾,不但粮饷、装备等优于绿营,而且拱卫京师和驻守战略要地等重要任务也交由八旗兵执行。清王朝虽然不得不建立由汉人组成的绿营,但对它并不完全放心,一方面在兵力部署上用八旗兵来监视和控制绿营兵,另一方面在军官的职权和铨选上规定,八旗都统、将军可以指挥绿营官兵,绿营统兵将领却不能指挥八旗;八旗武官不但可以充任绿营汉人的职位,而且直隶(约今河北)以及山西、陕西、甘肃、四川等省区的绿营中还设有只能由满人充任的满缺。对于八旗兵,清王朝也并不同等看待。八旗之中,镶黄、正黄、正白三旗由皇帝直接统辖,称为上三旗,享有特殊的待遇,如担任御前侍卫任务的亲军营,成员只能从上三旗中挑补,于下五旗中挑取者也要移人上三旗当差;满、蒙、汉八旗,八旗满洲被视为基于,地位最高,八旗蒙古次之,八旗汉军又次之。所有这一切,都充分反映出清王朝首崇满洲、优待八旗、以满治汉的思想。

(二)兵权归一,高度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