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南水北调:东线源头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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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投资创新,建立多元化投入新机制(2)

为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12月印发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办发[2004]8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①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保证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筹集工作。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在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以下简称6省市)范围内筹集。6省市所筹集的基金数量,按其承诺的用水量及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投资规模和结构等因素确定如下:北京市54.3亿元、天津市43.8亿元、河北省76.1亿元、河南省26亿元、山东省72.8亿元、江苏省37亿元。③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增加的收入筹集,也可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等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的具体幅度和从现行水资源费收入中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比例,由6省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分摊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额度、工程计划进度、水价调整空间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为限制开采地下水、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要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自备水高于城市公共供水的原则确定。④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征收期限根据主体工程建设和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资金情况确定。主体工程建设所需基金在工程建设期内筹集,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基金在工程建设期满后筹集。工程建设期满后的基金征收期限和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所需基金规模,由南水北调办公室会同6省市人民政府在主体工程建成时提出意见,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审核后报国务院确定。6省市人民政府要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⑤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期满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用于偿还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部分银行贷款本息。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全部作为地方资本金使用,各省市在南水北调工程项目中所占股份,根据各自筹集上缴中央国库的基金数额确定。

(三)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的政策

江苏省作为南水北调工程东线工程的受水区,政府也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企业经营情况和地方财政等,出台了相应的基金政策。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2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明确: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国家下达江苏省南水北调基金征收任务37亿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从江苏省实际出发,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来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0.07元/立方米筹集,省财政在征收期内每年安排1亿元。征收期限为8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上缴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所征收的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内管理。省筹集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调水工程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报年度使用计划,按规定用途使用;治污工程部分,专款用于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建设,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南水北调办公室、财政厅、环保厅、建设厅、农林厅、水利厅、物价局等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在随后省政府批准出台的《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中,确定了从提高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入手,建立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以支撑重点治污工程建设。

此外,随着《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河南省、北京市、河北省等省市根据本省市的实际相继出台了《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豫政办[2005]29号),《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管理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5]21号),《河北省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三、项目法人贷款

(一)银团融资方式的实践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资金通过中央预算拨款(中央国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和银行贷款3个渠道筹集,其中银行贷款比例为45%,按《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静态投资计算就达488亿元。

银行贷款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十分重要的来源,对工程建设具有重大影响。长期以来,国内各金融机构一直十分关注南水北调工程融资问题,在南水北调工程规划阶段就提出了银团融资的设想,南水北调工程开工以后,加快了银团运作的进度,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由国家开发银行牵头,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7家金融机构共同组建了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贷款银团。根据签署的《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银团贷款银行业间合作协议》,以国家开发银行为首的国内7家金融机构将为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提供总额达488亿元的银团贷款,这是迄今为止我国银行界对单个建设项目提供的金额最大的银团贷款。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将提供213亿元信贷支持,中国建设银行提供85亿元的贷款,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各提供60亿元的贷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中信实业银行各提供5亿元的贷款。贷款银团的组建增强了融资能力,为南水北调工程提供长期巨额信贷资金奠定了基础。

水利工程采用银团融资模式,南水北调工程是第一个项目。

特别是这么多银行组成一个银团为一个项目融资,这在国内是空前的。尽管各家银行在国内其他项目上已经运用过多次银团模式,并且已有相当的经验,但在水利项目上运用银团模式毕竟是第一次,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探索。在融资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其他项目所没有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借鉴国内外其他工程银团融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实际,探索适合我国水利工程特点的银团融资模式。

(二)贷款合同的相关内容

(1)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4个项目法人(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东线干线有限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条件成熟时由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改制而成的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后,银团按照资金规划,分别与4个项目法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2)根据贷款银行间框架性合作协议,目前银团贷款期限暂定为25年,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南水北调工程将实行容量水价(容量水价以各地多年平均调水量为基础计算)和计量水价(计量水价以各省每年实际用水量为基础计算)两部制水价。其中容量水价所得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基金将用来还贷付息,计量水价所得满足运行成本。至于贷款的质押担保,银行方面使用容量水费收费权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基金来当担保。以容量水价可以实现并签定照付不议为条件,25年期限之内还清南水北调工程贷款本息是有保证的。

(第三节)融资方式探索

除了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针对工程的主体部分的三种融资方式外,是否还存在其他的融资方式呢?

有关专家认为,多样化的融资方式还应该包括发行债券、股票和基金,甚至包括资产证券化。现代项目融资理论与实践,已经为大型工程融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模式选择,这些方式若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话,是可以拿来为南水北调工程服务的。

江苏、山东两省正在本着“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的原则逐步尝试与本地实际相适应的BOT或公司托管等方式,以解决建设资金来源和运行机制等问题。两省均有很多企业都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和运营非常感兴趣,纷纷前来洽谈投资事宜。江苏省有一半的项目已经或即将采用BOT、TOT等方式建设和运营。可见,在南水北调东线治污工程的建设中,民间资金和外资的涌入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

为了实现在规定时间内将长江水保质保量地输送到受水区的目标,需要建立资金和体制两个保障体系,采取“五个确保”即工程、科技、管理、机制、社会等方面措施。首先,建立资金保障体系。一是建立稳定的工程建设资金渠道,可通过中央预算内拨款、南水北调基金和银行贷款三个渠道筹集,其中,中央预算内拨款包括国债资金。二是建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基金。认真分析水价水市场,本着“还贷、保本、微利”和“定额用水、差别水价、超额累进加价”的原则确定水价,并按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计收。目前城市供水价格偏低,与用水户可承受水价之间尚存在一定的上调空间,可通过适当提高现状受水区城市生活和工业水价,以水价附加的方式建立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同时,银行贷款除考虑国内银行贷款外,可适当向国际金融机构融资,争取外资的支持。其次,建立体制保障体系。按照“政府宏观调控、准市场机制运作、企业化管理、用水户参与”的总体思路,构筑科学合理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在此基础上,通过采取“五个确保”的措施,保障工程建241设,实现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目标。

南水北调工程遵循客观规律,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资金筹措和水价形成机制,把调水工程建设与水价形成机制和改革管理体制,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同改革排污收费机制结合起来。在建设管理体制中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投资与社会融资的比例,中央与各受益地区共同分担建设投资,按照“还本付息、投资回收、保本微利”的要求,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在运行管理中合理核定水价标准,完善计收方式,既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又考虑了工程的运行成本和维护费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逐步形成包含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的水价形成机制。以保障工程的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