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较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人员上岗的,同时有拒绝监督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4)严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人员上岗的,有拒绝监督行为,经罚款仍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同时吊销卫生许可证。
六、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1.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2.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3.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4.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一个月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三个月仍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同时有拒绝监督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4)严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有拒绝监督行为,经罚款仍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同时吊销卫生许可证。
七、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1.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3.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4.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一个月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三个月仍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同时有拒绝监督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4)严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有拒绝监督行为,经罚款仍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同时吊销卫生许可证。
八、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1.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2.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3.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4.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一个月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三个月仍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同时有拒绝监督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4)严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有拒绝监督行为,经罚款仍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同时吊销卫生许可证。
九、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1.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3.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4.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三个月仍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4)严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同时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1.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
2.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3.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4.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人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人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三个月仍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4)严重违法行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同时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1.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2.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3.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4.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三个月仍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4)严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同时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1.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3.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4.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三个月仍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4)严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同时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三、未获得健康合格证明的
1.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2.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3.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不足5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5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不足5人,经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5人以上的,经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1.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3.处罚内容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受害人数超过十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缓报,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公共场所经营者隐瞒、谎报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