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公共场所消杀灭简明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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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各类公共场所卫生(3)

(2)新建、改建、扩建的沐浴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2.环境卫生

沐浴场所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蟑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3.场所设置与布局

(1)沐浴场所应设有休息室、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锅炉房或暖通设施控制室等房间。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分设男女区域,休息室单独设在堂口、大厅、房间等或与更衣室兼用。各功能区要布局合理,相互间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使用要求。更衣室、浴区及堂口、大厅、房间等场所应设有冷暖调温和换气设备,保持空气流通。

(2)沐浴场所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墙壁和天顶应采用防水、无毒材料覆涂,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3)使用燃气或存在其他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应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使用的锅炉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沐浴场所安装在室内的燃气热水器应当有强排风装置。池浴应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

(4)更衣室应与浴区相通,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座椅等更衣设施,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应一客一柜。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水材料制造。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每个席位不小于0.125平方米,走道宽度不小于1.5米。

(5)浴区四壁及天顶应当用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水材料。天顶应有相应措施,防止水蒸气结露。浴区地面应防渗、防滑、无毒、耐酸、耐碱,便于清洁消毒和污水排放,地面坡度应不小于2%,地面最低处应设置地漏,地漏应当有蓖盖。浴区内应设置足够的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0.9米,每十个喷头设一个洗脸盆。浴区通道合理通畅。浴区内不得放置与沐浴无关的物品。

(6)沐浴场所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其室内空气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7)沐浴场所设有食品经营项目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要求。

4.公共卫生间设施

(1)沐浴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便器,在浴区内应当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的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

(2)公共卫生间内便器宜为蹲式,采用座式的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坐垫。

(3)公共卫生间内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排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管道相通。公共卫生间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5.消毒设施

(1)提供公用饮具的沐浴场所应设置专用的饮具清洗消毒间,专间内应有上下水,设有3个以上标记明显的水池,配备足够的消毒设备或消毒药物及容器,配备密闭饮具保洁柜并标记明显。

(2)对浴巾、毛巾、浴衣裤等公用棉织品自行清洗消毒的沐浴场所应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专间内应有上下水,设有足够的清洗、消毒水池且标记明显,配备足够的清洗消毒设施或消毒药物及容器,配备毛巾、浴巾、垫巾、浴衣裤等专用密闭保洁柜且标记明显。提倡使用一次性浴巾、毛巾、浴衣裤等一次性用品。

(3)在沐浴场所适宜地点设置公用拖鞋清洗消毒处,配备足够的拖鞋清洗消毒设施或消毒药物及容器。

(4)在沐浴场所适宜地点设置修脚工具消毒点,配置专用的紫外线消毒箱或高压消毒装置对修脚工具进行消毒。

6.供水设施

(1)有冷热水供应设备并有明显标志,给排水管道及阀门等设备安全可靠。

(2)供顾客饮水的设备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饮用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沐浴用水水质、浴池水质温度、浊度应符合国家相应卫生标准的要求。

7.通风设施

(1)沐浴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新风、排风、除湿等),排气口应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2)如使用自然通风,应设有排气窗,排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8.照明设施

沐浴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需安装安全防护罩。桑拿房应安装防爆灯具,使用安全电压。更衣室、浴区照度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9.废弃物存放设施

沐浴场所应在适宜位置设置废弃物盛放容器,容器应密闭加盖,便于清理,能够有效预防控制病媒虫害孳生。

10.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

沐浴场所应设有预防控制病媒虫害的设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病媒生物侵人设施。

三、沐浴场所卫生操作要求

1.操作规程

(1)沐浴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场所具体的卫生操作规程。包括沐浴场所为顾客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公共用品用具的采购、储存、更换、清洗、消毒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场所环境清洁、设施管理、维护、消毒等工作程序和要求。

(2)沐浴场所应当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本岗位的卫生操作规程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2.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1)沐浴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化妆品、饮水设备、消毒药剂、消毒设施、清洁杀虫药剂等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

(2)购置的消毒剂、清洁剂、杀虫剂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的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顾客使用的发用类、护肤类、彩妆类、指(趾)甲类、芳香类化妆品对人体不应有毒有害并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3.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应按照最大设计接待容量1:3的比例配备浴巾、毛巾、浴衣裤等用品用具,设置相应的库房,配备保洁存放容器或设备,各类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2)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应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防潮等设施和措施,设有隔墙离地的平台和层架,设有机械排风设施,保持良好通风。

4.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对供顾客使用的浴巾、毛巾、浴衣裤等棉织品、公共饮具、公用拖鞋、修脚工具应有严格的更换、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其中对浴巾、毛巾、浴衣裤等棉织品和公共饮具应在不同清洗消毒专间内清洗消毒,经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备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5.浴池水消毒

沐浴场所应根据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客流量等状况定期对浴池进行清洗、消毒、换水。浴池水每日必须经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处理,营业期间池水应定期补充新水,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设备设施维护

沐浴场所应当定期对清洗消毒、保暖通风、冷热水供应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做好检查、保养和维修的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发生故障时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确保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持良好状态。

四、沐浴场所卫生管理

1.卫生管理组织

41)沐浴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主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部门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沐浴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2)沐浴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对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2.培训、管理制度(自检、公示)

41)沐浴场所及从业人员应当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处。

(2)沐浴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3)建立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对场所环境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卫生等内容可参考《沐浴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与内容》(见附录3),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场所更衣室、浴室温度、照度、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浓度以及浴池水温度、浊度等每月进行一次自身检测并做好记录。对尚无能力开展自身检测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4)建立公示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沐浴场所卫生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在沐浴场所醒目处向顾客公示。

(5)设立禁浴标志。应在沐浴场所门口醒目位置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霉菌引起的皮肤病等)等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

3.环境卫生管理

(1)沐浴场所应建立室内外环境清洁制度,定期清洁室内外环境,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舒适。

(2)配备充足干净的清扫工具,定期做好卫生清扫工作,及时清运废弃物并统一定点处理。

(3)公共卫生间和废弃物容器无病媒虫害孳生,无积水、无异味。

(4)沐浴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应当提供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

4.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

(1)沐浴场所应当制定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一氧化碳中毒等健康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当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及时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患者到附近医疗机构救治,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2)沐浴场所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是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责任人。当发生下列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导致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患者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2)水质受到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受到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流行。(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5.档案管理

沐浴场所应建立完善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有关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等。

(2)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培训考核制度、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制度、禁浴制度等。

(3)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岗位职责。

(4)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的应急预案,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5)各种操作规程:包括饮具等清洗消毒规程、非集中式空调清洗消毒规程等。

(6)用品采购、验收、出人库、储存档案。

(7)用品用具、饮具清洗消毒检测档案。

(8)设备设施维护,卫生检查档案。

(9)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档案。

(10)投诉与投诉处理结果档案。

(11)有关记录:包括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记录,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12)有关证明:包括预防性建筑设计审核,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有关消毒设施,消毒药物,饮水设备,化妆品等的有效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复印件等。

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并有目录。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五、沐浴场所人员卫生要求

1.健康管理

(1)沐浴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2)从业人员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可疑传染病患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2.卫生知识培训

(1)沐浴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

(2)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3)从业人员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3.个人卫生

(1)沐浴场所从业人员工作时应穿着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为顾客进行修脚、擦背等操作前后双手均应清洗消毒。

(2)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与沐浴无关的个人用品不得带入沐浴区域。

六、沐浴场所卫生标准值

沐浴场所卫生标准按照《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一1996)执行。

(第四节)游泳场所卫生

一、游泳场所常用专业术语

1.游泳场所

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2.循环净化给水系统

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3.直流式给水系统

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人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4.直流净化给水系统

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人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5.浸脚消毒池

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人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6.强制淋浴

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人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二、游泳场所卫生要求

1.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

(1)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2)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游泳场所应将设计说明、水质处理设计参数、场所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2.环境卫生

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3.人工游泳场所设施与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