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亲子妇幼保健实用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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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婚前保健(5)

(3)妊娠期患尖锐湿疣应按照正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但应充分考虑药物对胎儿的不良影响。

⑷女方在分娩时仍然感染尖锐湿疣者,应该考虑施行剖宫产。

(四)非淋菌性尿道炎的婚育医学意见

非淋菌性尿道炎是由性接触传染的一种尿道炎,但在尿道分泌物中查不到淋球菌。女性还有子宫颈炎等生殖道的炎症。病原体多为衣原体,支原体、滴虫、疱修病毒、念珠菌,而衣原体、支原体的感染占80%以上。

(1)男女双方或任何一方确诊为非淋菌性尿道炎者在未治愈前建议暂缓结婚。

(2)婚后男女双方或任何一方确诊为非淋菌性尿道炎者在未治愈前建议不宜妊娠。

(3)妊娠期患非淋菌性尿道炎应按照正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但应充分考虑药物对胎儿的不良影响。

(4)女方在分娩时仍然感染非淋菌性尿道炎者,应该考虑施行剖宫产。

(五)生殖器疱疹的婚育医学意见

生殖器疱疹由单纯疱瘆病毒!引起的性传播病。其发病率仅次于淋病和非淋菌性尿道炎,在我国亦为常见性传播病之一。本病发病率高,可通过胎盘及产道感染新生儿,导致流产及新生儿死产。与宫颈癌的发生也有关,危害较大,又无特效治疗方法,已受到人们的重视。

(1)男女双方或任何一方确诊为生殖器疱疹者在未治愈前建议暂缓结婚。

(2)婚后男女双方或任何一方确诊为生殖器疱疹者在未治愈前建议不宜妊娠。

(3)生殖器疱疹容易复发,故结婚后应注意预防措施,定期复查。

(4)患原发性生殖器疱疹并早期妊娠者,因胎儿有被感染的可能,不宜继续妊娠。妊娠期患继发性生殖器疱疹感染胎儿的概率较小,可以考虑继续妊娠,但不宜使用抗病毒药物,同时应进行必要的产前诊断。

(5)妊娠晚期感染生殖器疱疹者,应该考虑施行剖宫产。

(六)HIV感染与艾滋病的婚育医学意见

艾滋病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感染而引起的临床综合征,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AIDS)。它是.种系统性、致死性性传播疾病。其表现为被感染者免疫功能的部分或完全丧失,继而发生机会性感染及恶性肿瘤,最终导致死亡。

HIV感染是指通过血液检查证实HIV抗体阳性,但没有临床症状。如果临床表现出艾滋病的症状,同时血液检查证实HIV抗体阳性则为艾滋病。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包括性接触传播、血液或血液制品传播、母婴垂直传播。

(1)对筛查出HIV抗体阳性者或可疑艾滋病患者,应转至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有关检测,在确诊为H1V感染或艾滋病后,应立即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在区、县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2)男女双方或任何一方确诊为HIV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应建议暂缓结婚或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3)确诊为HIV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如果已经妊娠,应建议终止妊娠。

二、传染病的婚育医学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规定: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这是针对传染病的婚育医学意见法律法规依据。

(一)麻风病的婚育医学意见

麻风病是由麻风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主要侵犯皮肤、黏膜和周围神经,在抵抗力低下的患者,中晚期可累及深部组织和内脏器官。根据患者抵抗力的高低,本病可分为两型,瘤型和结核样型,前者传染性强,后者传染性弱。

(1)未治愈的各型麻风病患者建议暂缓结婚。

(2)已结婚的未治愈的各型麻风病患者建议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3)未治愈的各型女性麻风病患者如果怀孕,应建议终止妊娠。

(二)病毒性肝炎的婚育医学意见

病毒性肝炎是由肝炎病毒感染而引起的全身性传染病,从病原学上可以分为甲、乙、丙、丁、戊五型。各型肝炎在临床上有不同的表现和特点,传播途径也各有不同。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主要传播途径为粪一口途径。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丁型肝炎的主要传播途径为血液传播、母婴传播、性接触传播。

(1)男女双方或任何一方确诊为病毒性肝炎患者在未治愈前建议暂缓结婚。

(2)甲型肝炎、戊型肝炎不会演变为慢性肝炎和病原携带者,因此在治愈后可以婚育。

(3)肝炎病毒携带者仍然可能具有传染性,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慢性肝炎患者如果肝功能损伤严重,最好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再结婚。

(5)婚后女方确诊为病毒性肝炎患者在未治愈前不宜妊娠。

(6)女方为乙肝携带者且为“大三阳”不宜妊娠。

(7)女方为乙肝携带者且为“小三阳”,乙肝病毒DNA不能检出可以妊娠;如果乙肝病毒DNA可以检出则不宜妊娠。

慢性乙肝及肝硬化能否妊娠、何时妊娠应由专科医生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同时,必须与妇产科医生进行密切的配合和监护。

(三)肺结核的婚育医学意见

肺结核是由结核分枝杆菌感染而引起的呼吸道慢性传染病。肺结核的主要传播途径是肺结核患者与健康人之间的空气传播。其次是生活密切接触,通过被结核菌污染的食物、物品等间接传播。

(1)男女双方或任何一方确诊为肺结核者在未治愈前建议暂缓结婚。

(2)婚后女方确诊为肺结核者在未治愈前不宜妊娠。

(3)确诊为肺结核者且已经妊娠,在治疗时应充分考虑药物对胎儿的不良影响。病情严重者应考虑终止妊娠。

(四)其他与优生有关的传染病的婚育医学意见

其他与优生有关的传染病包括弓形虫病、风疹病毒感染、巨细胞病毒感染等。这些疾病可以造成流产、死胎、死产或出生缺陷。因此在感染期间不宜妊娠。如果在妊娠期间感染,则应该对胎儿进行宫内感染的诊断或产前诊断。如果胎儿已经感染或已经发生出生缺陷应建议终止妊娠。

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婚育医学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对严重遗传病的婚育问题作出了指导性规定。

(1)不宜结婚的规定。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不宜生育的规定。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因此,对于所有遗传性疾病,只要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医学意见只有一种一“建议不宜结婚”。而对于可以结婚的严重遗传病是否生育的医学建议,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后提出医学意见。首先需要对遗传性疾病作出以下判断:确定是否是遗传性疾病,是否是严重遗传性疾病,后代再发风险情况,目前当地或国内是否对该病开展了产前诊断,目前当地或国内有无有效的治疗措施以及治疗效果。最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指导并提出医学建议。

1.遗传性疾病所有遗传性疾病,只要能够进行产前诊断,均可以生育。

凡严重遗传性疾病,子代再发风险高,且不能进行产前诊断,则不宜生育。

2.表型模拟

如所患疾病为遗传病的表型模拟,子代再发风险率与一般群体一致,可以婚育,但在孕前,必须进行优生咨询。如药物性所致先天性聋哑可以生育,但是必须进行孕前咨询和孕期咨询。

3.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常见病种:白化病、苯丙酮尿症、先天性聋哑、小头畸形、肝豆状核变性、垂体性侏儒、先天性全色盲等。

(1)男女双方虽非近亲,但患有相同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如果男女双方所患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性疾病非同一种疾病,则可以生育。

(2)如一方所患疾病为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性疾病,对方不是携带者,则子代一般不会发病,故可以生育。

(3)虽然男女双方表型正常,但其近亲中都有人患同样的隐性遗传性疾病,如先天性聋哑、白化病等,他们则有可能都是某一遗传病致病基因的携带者,其后代患病的可能性极大,故不宜生育。如男女双方的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所患疾病非前所述同样的遗传性疾病,且男女双方均正常,则可以婚育。

4.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

常见病种:软骨发育不全、缺指、多指、并指、成骨不全等。常染色体遗传性疾病,子代再发风险为1/2,因此,只要是不能进行产前诊断、不能治疗,又属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则不宜生育。如果男女双方表型正常,但曾生育过常染色体显性遗传性疾病的患儿,则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较小,可以生育。

5.X连锁隐性遗传

常见病种: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血友病等。

(1)男性患者可以生育或只能生育男性。如果女性是患者,如果不能进行产前诊断,不宜生育,或只能生育女性。

(2)女性为致病基因携带者(其舅舅和兄弟有病),如果不能进行产前诊断,则只能生育女性。

6.X连锁显性遗传

常见病种:抗维生素D伽贿、遗传性酸、先天等。

(1)X连锁显性遗传性疾病,如果女方是患者,则子代再发风险为1/2,因此,只要是不能进行产前诊断、不能治疗,又属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则不宜生育。

(2)如果男方是患者,则女性后代全部为患者,不宜生育;男性后代全部正常,可以生育男性后代。

7.Y连锁遗传

全男性患者,且其男性后代全部为患者,女全部正常。故进行性别鉴定,不能生育男性后代。

8.多基因遗传

常见病种:先天性心脏病、脊柱裂、无脑儿、先天性巨结肠、腭裂、唇裂、脑积水、尿道下裂等。

(1)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患者,如所患疾病是有有效的产前诊断方法的病种,则可以生育。如所患疾病为没有有效的产前诊断方法的病种,但其家系中一、二级亲属无发病者,再发风险低于5%,可以生育。一、二级亲属有相同疾病的患者,再发风险高于10%,不宜生育。

(2)虽然男女双方表型正常,但其近亲中都有人患同样的多基因遗传性疾病,如精神分裂症等,他们则有可能都是某一遗传病致病基因的携带者,其后代患病的可能性极大,故不宜生育。如男女双方的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所患疾病非前所述同样的遗传性疾病,且男女双方均正常,则可以生育。

(3)有些严重的多基因遗传性疾病,如精神分裂症,如仅男女双方之一为患者,且疾病已控制,而患者的三级亲属中无人发病,预测子代再发风险率较低(我国一般在5以下),可以生育。如果其一级亲属中已有几个发病,预测子代再发风险率较高(10%以上),则不宜生育。

9.染色体病

除同源染色体平衡异位携带者外,其他情况均可以生育,但必须进行产前诊断。

10.其他情况的指导原则

(1)有些遗传性疾病,虽然子代有发病的可能,但因该病并不严重,或是已有可靠的治疗方法,因此可以婚育。如单纯性六指(趾)症。同样,先天性红绿色盲对健康影响很小,因此也可以生育。

(2)有些遗传性疾病,子代有一定的再发风险率,也较严重,但尚不致死或致残,或虽很严重,但可以治疗。这种情况下,可根据双方的意愿、就医条件和经济条件等因素进行考虑,决定生育问题。如先天性白内障。

11.其他建议

(1)领养子女。如因遗传病不宜生育,而盼望有子女者可以领养子女。

(2)人工授精。如遗传病来自男方,子代再发风险率很高,该病又很严重,并无法治疗或进行产前诊断者,则必要时可采取供精人工授精。

(3)胚胎移植。如遗传病来自女方,子代有一定的再发风险,也较严重,并无法治疗或进行产前诊断者,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用赠卵进行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

(4)在现有的医疗水平和条件下,不能确定是否为遗传性疾病的严重疾病,建议不宜生育。依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师发现或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四、精神疾病的婚育医学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