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儿童少年精神医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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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儿童和少年精神障碍分类原则及相关问题(1)

医学分类从表面上看是一种程序的编制和应用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化繁为简,把各种疾病或障碍中性质、表现和结果相似的内容作为一个诊断类别,然后再细分为病种和病型。然而,医学分类的科学概念和价值并不简单,是一项综合了临床现象、科学理念和医学研究进展的医学分支。

(第一节)儿童和少年精神障碍分类概念及发展科学的诊断性分类概念的形成反映了医学的进步和发展。虽然对物体的分类和分类概念的形成与人类发展同步,但是人类最早对医学和心理现象的描述与分类主要体现在2500年前希波克拉底和亚里斯多德的著作中。有趣的是这两位基本上是同一时期的科学家对于分类的问题竟然选择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而他们不同的分类方式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Hippocrates开创了将他看到的或别人描述出来的疾病和症状进行简单罗列的方法。Aristotee则努力想要做到根据疾病产生的理论概念对所有的现象谱分类(Shaffer,2001)。根据理论分组无疑具有一定的启迪作用,而且是部分地发现探索过程。但是当用于实践性的医学,而不是一种被经验和假设决定的事物时,它又带来了潜在的误导作用。人们争论着,正是基于理论系统的概念的泛化,使生理学和医学停滞不前,更使得需要不断验证理论和病因不清的精神医学进入了更加黑暗的年代。精神病人被当成鬼魂附体,甚至当成魔鬼来对待。然而,美国精神病协会(APA)的非理论化的疾病诊断与分类手册(DSM)第(1)版、第(1)版修订版和第IV版(DSM一fn,1980;DSM一R,1987;DSM一W,1994),成为循证精神医学新世纪革命性的里程碑。

美国疾病诊断与分类手册(DSM)以及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分类(ICD)的较近期版本拥有了大多数精神现象学的证据,这些精神现象学的研究发起在19世纪末和2Q世纪初,其主要代表人物是E.Kraepelin(1883),E.Bleuler(1911)和K.Jaspe:rs(1913),他们睿智的发现明显地影响了诊断分类的主流概念,推动了现代精神医学的交流和发展。

儿童期精神障碍的诊断性分类,可追溯到LeoKanner1935年第一本英文儿童精神病学教科书。Kanner最初将所有障碍均归入“人格问题”条目中。在1957年教科书的第三版,Kanner强调当时诊断性分类的局限性,特别是描述性条目的不全面,在Kanner的精神现象学描述中,将泛指的人格问题分解和归为躯体疾病、身心问题和行为问题相关障碍。行为障碍是最大一组,其中包括进食行为(如神经性厌食、神经性呕吐)、睡眠行为(如梦魇、睡行、发作性睡病)、语言习惯、学业表现、性行为、生气、嫉妒、恐惧、焦虑发作、疑病、强迫、歇斯底里、青少年行为不良、敌意、精神分裂(包括Kanner的早期婴儿孤独症概念)和自杀等条目。到那一版,精神动力学理论的影响明显地突现出来,显示出观察、临床意识和咨询指导的价值。这一分类系统主要是现象学的,很少有概念的框架。

儿童精神疾病系统的分类始于DSM。DSM第I版由APA在1952年出版,28名APA委员负责编制DSM一I,当时尚没有专门的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病学分类,只有四个条目与儿童或青少年有关:(1)与出生创伤有关的慢性脑综合征;(2)精神分裂症样反应的儿童型特殊症状反应,如学习障碍、遗尿和睡行症适应反应(习惯不良、品行障碍、神经质)。在DSM一I应用过程中,对于普通精神病的实际应用,特别是应用于儿童、青少年时有些问题并不奇怪,因为在具体编制过程中存在两个问题:当时对于儿童精神医学既没有坚实的现象描述也没有系统的概念研究。

精神病学发展组织(GAP)儿童精神病学委员会,1966年出版了有关儿童精神病学的专门分类(GAP,1966)。其主要兴趣注重于分类的附录,含有24个以前系统未详细描述、不同程度的障碍。GAP分类提供了广泛的、包括生物精神病学和发育性问题的框架,包括交互作用、病因学和现象学内容。GAP分类的创新在于设立了新的条目,强调健康反应和在成熟程度或发育方面的偏差。使用了症状清单,并且将诊断按急性或者慢性以及轻、中、重度进行了重新修订。

此后,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病学诊断和分类被广泛重视,无论在美国DSM系统还是在国际ICD系统都越来越详细地对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进行分类。1968年的DSM一H和1969年的ICD一8反映了儿童和青少年精神障碍分类的进展,合理地归类了一些儿童和青少年时期会出现的一些疾病,特别是确立了“特发于儿童和青少年时期的精神障碍”

尽管中医对精神疾病的描述和分类可追溯到公元前3世纪前后的《内经》,但是现代中国精神疾病分类开始于1958年6月第一次全国精神病防治工作会议。当时并没有特发于儿童和青少年时期的精神障碍的条目。到1979年公布了《中国精神疾病分类试行草案》,采用十分法,儿童精神疾病被单独提出,排为第十类。1989年出版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二版)(CCMD一2)和2001年出版的第三版(CCMD一3),体现出与国际接轨的原则,都强调了“特发于儿童和青少年期的精神障碍”。随着医学的进步,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系统也在不断地发展。目前ICD系统分类已经发展到第10版;DSM系统分类已经到第W版的第三次修订版;CCMD系统已经发展到第三版。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的诊断与分类越来越受到重视。

(第二节)儿童和少年精神障碍分类原则与相关问题

的特点和从属关系,划分为病类、病种和病型,并归结为系统。这可以加深对疾病之间关系的认识,为诊断、治疗和临床研究提供参照依据。精神障碍分类学也不例外。在诸多精神障碍中,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心因性精神障碍外,多数病因和病理机制不明,缺乏实验室诊断手段。特别是儿童和青少年精神障碍的病因和发病机制更为复杂,加上学派众多,观点不一。目前儿童和青少年精神障碍分类主要按症状、现象和经验进行分类诊断,并兼顾病因分类和诊断。

WHO的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分类第10版(ICD一10),美国的精神障碍诊断与分类手册第W版(DSM一W),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一3),均按这一原则进行精神障碍的分类。

一、合理分类需具备的标准

一个理想的疾病分类应按病因分类,但由于多数精神疾病病因不明,常由多因素引起,其治疗和预后常与疾病的性质等因素有关。所以精神疾病根据临床特点、病程和结局进行分类仍然比较科学。

不同学者对制定一个合理的儿童少年精神和行为障碍的分类曾提出不同的意见。但是Rutter在1965年提出的10条标准至今仍然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1.分类不是仅凭概念,而必须根据事实,描述用词规定为操作用词,须具备术语汇编,或者提供一套被一致接受的规则和操作标准。

2.分类是对精神和行为障碍,而不是对儿童本身。

3.儿童时期不同阶段并无截然划分的界限,故无需对不同年龄阶段再作不同分类。但只发生于某一特殊年龄阶段的障碍作为分类还是必要的,如儿童孤独症的诊断限定发生于出生后36个月内,如超过36个月就成为不典型孤独症。

4.分类必须是临床和科研的可靠依据,应用的描述用词也必须一致。

5.分类对精神障碍之间提供合适的划分依据。

6.分类必须有足够的覆盖面,将精神障碍和有关问题全部包括在内,不能遗漏。

7.分类必须有足够的信度和效度。

8.分类须具备逻辑上的一致性,故必须建立在一致接受的规则基础上,并在一定年限内稳定不变。

9.分类为临床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对临床诊断有帮助。

10.分类在日常临床工作中切实可用,且便于统计处理。

就Rutter所提出的分类要求,目前尚无任何分类系统能够满足所有标准。但是现今我们已积累了相当多的资料,相信制定一个符合以上标准的分类已为期不远。

二、分类的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