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共产党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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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相互关系(2)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党员主体地位”这一概念,但是这一思想和观念广泛地存在于对发展党内民主、确认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等有关问题的论述之中。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共产党人的理论原理--“消灭私有制”时,指出:“共产党人的理论原理,决不是以这个或那个世界改革家所发明或发现的思想、原则为根据的。这些原理不过是现存的阶级斗争、我们眼前的历史运动的真实关系的一般表述。”这一论断,深刻地揭示出无产阶级政党的理论原理、重要原则是对社会真实关系的“概括”和“表述”,而不是来自于某些人的“发明”或“发现”。当然的,“党员主体地位”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基本原则,也是对无产阶级政党性质和宗旨的“一般表述”,是对党员在党内地位和作用的“一般表述”。

1847年6月,世界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明确而彻底地摒弃了“德国正义者同盟”的宗派、等级、密谋等特征,确立了民主建党的原则。《章程》规定的“所有盟员一律平等”、同盟机构由选举产生并可以随时撤换、全盟最高权力机关的代表大会决定全盟的一切重大问题、全盟最高权力执行机关的中央委员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等原则、制度或规定,无一不是建立在党员(盟员)党内的平等主体地位基础之上的,也都是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反映和确认。

列宁对无产阶级政党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不仅体现在以民主集中制为代表的党内民主制度化与体系化建设方面,更突出地表现在其关于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蕴含着党员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的确认与保障上。列宁在《怎么办》一文中提出实行民主制需要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公开性”既是党内民主的要求,也是党员参与、熟悉党内情况并履行建议和决策等权利以及进行监督的重要条件。关于确认党员是党的“主人”、尊重与保障党员权益方面,列宁有大量的论述。“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要真正民主地决定问题,只召集该组织选出的代表开会还是不够的。必须让该组织的全体党员在选举代表的同时就整个组织所关心的有争议的问题都能人人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代表制”与“民主的集中制”是党的决策和决议的制度和渠道,它不仅仅是对党的代表的意见的汇总与集中,更关键的是党的代表的“意见”,应该是也必须是他所代表的党员就党组织所关心问题的真实意愿的“集中”表达。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党内民主和党员在党内地位及其作用的论述,都蕴含着对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的确认。党员是党的“主人”身份、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的地位、党员是党内权力的终级所有者等等,在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中是确认无疑的,这些思想和原则为无产阶级政党确立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取向。

(二)作为“基本原则”,党员主体地位贯穿并体现于党内民主的其它原则之中

中国共产党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党员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民主和集中相统一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选举原则、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民主监督原则等,是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从党内民主原则确立的宗旨及其运行目的来看,“平等原则”等基本原则,反映党内民主的本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等必然是应有之意,但是所有这些都是建立在对党员党内平等的主人地位的尊重和保障、建立在对党员在党的事业中主体作用的凝聚和发挥基础之上。

“平等原则”表明,政党内部所有党员一律平等,这种“平等”不仅反映在《党章》的制度规定之中,也体现在党内的生活之中。“一律平等”,是最直接、最清楚地对党员党内“主人”身份的政治确认。“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把民主与效率、自由与秩序科学地协调起来,既保障少数人的民主权利、尊重少数人的意愿,又能防止极端民主化和个人专制,是以“原则”的形式对制度运行中党员主人地位的确认和保障。“民主选举原则”和“民主监督原则”,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是党员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最能直接表达党员主体意愿、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权利,也是对党员主体地位和作用的直接体现与切实保障。

作为“基本原则”,党员主体地位还体现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目标。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建研究所课题组在《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成果中,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发展目标分为三个层次: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作为党内民主的直接目标,把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作为党内民主的根本目标,把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党内民主的总体目标。党员主体地位作为党内民主的“直接目标”,真实地体现了党内民主的实质--“党员当家作主”。把党员主体地位纳入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范畴,不仅仅是这一原则反映了党内民主的实质和内在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理念,还在于这一原则顺应了时代潮流、符合了党心民意,是党内民主发展的直接目标。因此,党员主体地位基本原则的确立与实施,就能为党员行使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保证,党内民主最基本的目标要求就能得以实现。

(三)作为“基本原则”,党员主体地位运用和验证于无产阶级政党的发展实践之中

无产阶级政党创建之后,马克思恩格斯非常注重对政党斗争实践的指导和领导。第一国际时期,马克思恩格斯根据组织内部存在压制民主的现象,提出了培养成员“独立自主精神”,并指导第一国际制定了体现政党民主和党员主体地位的一些新的规定,如国际工人协会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一名代表都只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必须认真研究和讨论支部、小组提出的报告,代表大会必须广泛听取全体会员的建议和意见等。列宁不仅是无产阶级政党理论的重要“建设者”,而且是社会主义执政党理论的重要贡献者。1921年的俄共(布)十大在社会主义建设思想史上是一个重要的转折,在俄国无产阶级政党建设史上也是一个重要转折。作为新经济政策的政治反映,列宁主张党内由“战斗命令制”改为“工人民主制”。实施“工人民主制”,党内推行普遍的选举制、报告工作制、监督制以及施行中的细则规定,都充分地体现并保障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不断认识和发展党员主体地位思想。1938年10月,毛泽东指出“处在伟大斗争面前的中国共产党,要求整个党的领导机关,全党的党员和干部,高度地发挥其积极性,才能取得胜利……而这些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党内缺乏民主生活,发挥积极性的目的就不能达到。”1945年***在党的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发扬党员的自动性与积极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党员或党员的代表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以积极参加党对于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并以此来巩固党的纪律和统一。”

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多次强调发展党内民主和调动党员积极性问题。1978年,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讲话中指出,“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1987年6月,邓小平在会见南共联盟中央的客人时,明确提出:“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至于各种民主形式怎么搞法,要看实际情况。”2001年7月,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重要论断。

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了重要讲话,首次明确提出了“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论断。2007年10月,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

总之,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党内民主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思想是清晰而明确的。中国共产党在发展党内民主进程中,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和保障在实践中不断获得新发展。

三、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的发展动力

江泽民指出:“我们这样一个有五千万党员的大党,靠什么组织起来并具有强大力量呢?很重要的是靠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它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保障党章规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朝气蓬勃,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贡献于党的事业,并有效地监督党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运用这一原则可以把广大党员有效地“组织起来”,而“组织起来”之后要具有“强大力量”,就需要“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制度”。这里很重要的是,从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民主及民主制度来激发和凝聚“党的力量”,并指出力量来源于“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既然力量的主体是“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则“发扬民主和健全民主制度”也必然地主要地围绕“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来展开。有学者研究认为:“党内民主动力,就是党员和党组织对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要求和积极性,以及在此基础上而采取的相关行动。”如果从动力角度看,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发展的一种内在性动力,这种内在性动力表现在培养与激发党员个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整合与增强党的整体活力两个层面。

(一)党员主体地位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内在性动力

内在性动力,与外在性动力相对应,一般指存于人的主观意识之内的,能稳定推动事物运动和发展的人类特有的一种力量。内在性、稳定性、持久性是这种动力所体现出来的力量的基本特点。

党员主体地位作为党内民主的内在性动力,首要的在于党的性质和宗旨的规定性。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同时指出“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后来恩格斯谈到无产阶级政党的宗旨时指出:“联合会的宗旨是推翻一切特权阶级,使这些阶级受无产阶级专政的统治,为此应采取保持不断革命的方法,直到人类社会制度的最后形式--共产主义得到实现为止。”这些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党所领导的运动的目的等的规定性说明,无疑表明,这是“自觉阶级”自我“组织起来”的政治宣示,同时,“为绝多数人谋利益”、“共产主义的目标”、“全人类解放的目的”等宣示,却又以组织起来的政党的力量去吸引、团结和带领更多的工人阶级成员一起奋斗。显而易见,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宗旨等政治宣示是政党保持先进性的内在动力。

党员主体地位作为党内民主的内在性动力,还在于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的规定性。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不仅在于宗旨和使命的人民性,而且还在于它自身内部成员之间是平等的。无产阶级政党从创立开始起,就以“民主”和“平等”为建党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十分重视党内民主的建设、重视党员主体地位的保障和主体作用的发挥。毛泽东曾经指出:“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跃,胜任愉快,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武器。”“生长新的力量”,当然地从发展党内民主而来,从党组织和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而来。全国执政以来,中国共产党长期处于国家权力体系的中心,党组织的影响力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从权力配置和制衡角度看,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不仅有助于对党内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还会示范和促进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依法监督。从党员力量看,只有产生于党员主体的内在性与自主性力量,才能为党内民主提供内在的、稳定的、持久的动力和源泉。从组织力量看,它既来自组织本身的民主构建与合理架构,更来自于组织中的党员这一主体。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的尊重、民主权利的保障,以及对党内事务参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并决定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总之,从这一层面看,形成党内民主的发展动力,最为关键的就是强调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否则党内民主的发展便会失去主体力量的推动。

(二)党员主体地位可以培养与激发党员个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党员主体地位”,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规定的,并以《党章》的形式确认的党员在党内的政治地位。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与《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义务紧密相连。其中,履行义务是党员加入组织时的自觉宣示,并且由坚定政治信仰、“党的主人”的身份职责与使命感为动力保证;而党员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与充分行使,则是党员“主体作用”发挥的关键性前提。